摘要:在有关哈耶克的思想的研究中,否定性的问题历来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但哈耶克在他的主要著述中却反复论及予以强调之。本文拟经由对“否定性”观念这一关键概念的研究,细致梳理哈耶克的法律、政治思想,分析其含义、历史渊源、理论基础和由“否定性”观念产生的诸种涉价值理论,最后,对哈耶克的否定性视域中的整个法律哲学理论进行总结性的评价。通过探究可以得出,“否定性”观念是哈耶克理论中的一个贯穿始终的概念,也正是通过这一概念,哈耶克将其理论中的自由、法律、规则和正义等观念整全性地勾连了起来,否定性的特征使得这些观念不再是孤立的理论,而是一个相互联系、层层推进的论证过程。与“唯理建构主义”的肯定性观念相比,这种“否定性”观念无疑在哈耶克的视域中更具价值,详细阐述整套理论对于澄清人们对哈耶克的诸多误解以及捍卫古典自由主义的理论核心具有深刻的意义。
关键词: 哈耶克;否定性;自由;规则
Elementary Exploration on F.A.Hayek’s Political and Law Thoughts ——Philosophy of Law theory in the Horizon of Negativity Ideas
Abstract
In the study of F.A.Hayek’s theory, the ‘negativity’ idea has received little attention all the time. However, F.A.Hayek himself repeatedly mentioned it in his writings to emphasize it. The article intends to study the key topic of ‘negativity’ idea, in order to detailedly comb the F.A.Hayek’s political and law thoughts, and analyze the definition, historical origins,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negativity’ idea and various value-related theories generated by it. In the end, the article makes summative evaluation of the philosophy of law theory in the horizon of F.A.Hayek’s ‘negativity’ idea. Through the study it can be learned:the ‘negativity’ idea is a crucial concept that throughouts the entire theory of F.A.Hayek. And just so he is able to wholly connect the ideas of liberty, law, rule and justice in his theory. Therefore, the ‘negativity’ makes them become an interconnected and successive process of argumentation rather than the theory in isolation. Compared with the positive ‘Constructivist Rationality’ idea, the ‘negativity’ idea is definitely more valuable in F.A.Hayek’s eyes. It is pretty significative to elaborate on the entire theory for the sake of clearing up the misunderstandings people made on F.A.Hayek’theory and taking a stand for the core theory of Classical Liberalism.
Keywords:F.A.Hayek;negativity;liberty;rule
1.“否定性”观念的含义
1.1词语上的争论与定义
众所周知,“否定性”一词与肯定性相对,人们一般会倾向于从道德价值的角度去理解和阐释这两个词语,而这就似乎往往滋生出了这样一种习惯:将肯定性与道德上被评价为“好的”东西相联系,而否定性则常常被用来指称那些在道德上被评价为“坏的”东西。更为糟糕的是,否定性价值被许多人误解为是“反价值”的,是一种价值的对立物。
“否定性”一词在译介过程中也颇受波折,时至今日仍有不少学者将其翻译为“消极性”,这样一个从直观上来看带有贬义的词语,就很不利于人们充分认识这一词原本的真实内涵。为了使这一词汇的含义在最大程度上得到挖掘,本文仍以“否定性”而不用“消极性”论之。
否定性观念,从狭义上来讲,意指某种思想观念所具有的限制性、排斥性以及对某种事物进行相反评价。在法政思想领域,它常常与“禁令”、“约束”等一系列的规则特性相联系。如人们在谈及法的否定性的时候,一般包含了两层意思:(1)在法律所禁止的范围之外,人们拥有广泛的活动自由与空间;(2)法律所做出的此种禁令应被严格限制在对他人或社会产生伤害的领域内。由此可以看出,这种“否定性”有“底线”的内涵,亦即它构成了社会正常运行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与肯定性相比,否定性因重在排除某种行为方式或领域,就无需对具体行为应如何实施进行指涉,除了那些被明确排除的行为方式,在剩下的领域内个人可依自己的各种意图和手段行事,只要不越界即可;而肯定性若要确保效力范围,就必须无穷无尽地扩大其所指涉的范围,才能确保每个人的行为均受该种规则的调整。
从广义上来讲,否定性观念与肯定性观念相对。按照刘军宁先生的说法,否定性与肯定性两种截然不同的观念,“可以用善恶为经纬来加以区分”,否定性观念是一种“防恶术”,在抵御各种乌托邦至善论的过程中,否定性的观念发展出了一种克制、收敛的“避免大恶”的治术。持此种观念的人一般不相信人能仅凭理性的作用建构出理想的宏大社会运行理论,他们认为,企图在人间建立起天堂般的世界,无异于画地为牢,必然会给人类带来无法想象的灾难。在国家、政府与个人的关系上,否定性的观念主张“个人私域”与“公共领域”的严格界分,持此种观念的人认为基于对法律或其他规则的遵守,个人拥有充分的个人活动空间,在这个空间内的个人活动是公共权力所不能轻易侵犯的。他们认为,国家或政府不能够成为一种“主流道德的构造者”,道德教化不应是政府施行政治的目的。政府应努力成为规则框架体系的维护者,以确保独立的个体能在社会中运用自己的知识与能力去追求自己的目的。
1.2哈耶克“否定性”观念的论证线索
在哈耶克的论述中,“否定性”虽然不是一个一开始就被提出来了的概念,也并非是一开始就被置于理论之核心地位,但是通过整全性地阅读哈耶克的著述,不难看出,“否定性”观念仍然是一个一以贯之的概念。在其学术生涯的早期,哈耶克虽然并没有明确提出“否定性”这样一个术语,但是其对市场秩序和规则的论述,都颇具否定性的内涵;在其学术生涯中后期,尤其是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中,哈耶克明确将“否定性”这个概念提升到至关重要的地位,并且反复论述之。据此,以整全的视角纵观哈耶克一生的著述,将“否定性”描述成贯穿其理论始终的观念是不成问题的。
在《通往奴役之路》(1944)中,哈耶克警觉性地对计划经济和集体主义赋以忧患意识,集体主义不断地塑造形形色色的理想,打破限制的欲求变得愈发强烈,文明中所内含的对此进行的种种“否定性”限制似乎就变得极其令人反感,不择手段的控制欲节节攀升增加了文明传统被颠覆的可能性;在《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1948)中,哈耶克意识到了在市场机制中“否定性”的规则的重要性,并认为其与真个人主义以及知识在市场中的运用关系非常之大,由此开始形成否定性观念在整个社会理论中的雏形;在《科学的反革命》(1952)中,否定性的观念作为进化论系统内的理性主义的标识,与“建构主义”的唯理论形成相反对照;在《自由秩序原理》(又译为《自由宪章》)(1960)中,“否定性”作为辨析自由观念的标识性特征,被用来表示自由这一“状态性”术语的内涵,即哈耶克再三论述的——他人实施的强制之不存在,由此确立起自由秩序的理论体系;在《法律、立法与自由》(1973-1979)当中,否定性内生于规则与秩序之形成理路以及正义观的语境之中;在《致命的自负》(1988)中,否定性的观念成为文化进化与扩展秩序的关键要素。
2.哈耶克“否定性”观念的历史渊源
2.1贡斯当的开创:现代人“政治自由”的相对降格
哈耶克在阐述“法国式”的建构主义唯理论与“英国式”的进化论理性主义之差异时,特别强调这两种理性传统并非完全是以国籍或地域为标准来区分的,而毋宁说是一种思想气质的区别。哈耶克列出了一份从属于英国式传统的“法国人”的名单,认为他们不仅与“法国式”的唯理主义相去甚远,并且在抵制法国式传统对自由政制观念的侵蚀和维护英国式传统的人类本真自由观念方面发挥着各自不同的重要作用,贡斯当就是其中的一位。
贡斯当在政治思想界的开创性巨大,这得益于其在1819年著名演讲《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中所论述的关键问题。贡斯当认为,以抵御战争的侵犯、渴求和平为主心骨的“古代生活模式”,与现代商业文明支撑下需求个人独立空间、集体生活不再是“唯一珍视之事”的“现代生活模式”有着非常巨大的区别。古代人被战争所带来的政治生活牢牢占据,个人是政治事务的主权者,但在私人生活中却无法享有绝对的主动性。因此,古代人的生活里“政治自由”与“个人自由”是一对无法兼容的价值,并且他们并没有意识到“个人自由”对人之尊严的重要性。正如贡斯当所论述道:“人仅仅是机器,它的齿轮与传动装置由法律来规制”,公共权威甚至还大张旗鼓地干预私人家庭的内部关系,宗教自由的个人选择也被当作是犯罪与亵渎。
在此基础之上贡斯当提出,在古代人的生活观念里,“政治自由”可能是其唯一或至少是被置于相当重要地位的事情,然而这样的情况在现代人这里发生了巨大的转变,政治自由绝非是现代人所唯一珍视之事,现代人所欲求的是“政治自由”保障之下的“个人自由”,并将这两种自由予以协调,政治自由在个人自由面前不再具有压倒性的优势地位。个人的独立空间不再是能够被政治生活所随心所欲侵犯的领域,而是依据对规则的遵循而得以保障的十分珍贵的东西。这就意味着,对“个人自由”之保障的需求,决定了人们在生活中所遵循的必然是具有“否定性”意义的规则,而不是任何独断的命令。此种规则的价值还在于,它对公共权威的影响方式与影响范围构成了“否定性”的规制。对个人独立空间的这种价值重构,使得人们必须重新审视法律规则所具备的特征,对古代人而言法律近乎“命令”,个人的独立空间不受规则的调整,而受临时性战争状态所产生的公共权力的调整。哈耶克充分认识到了贡斯当的这一独特而非凡的贡献,“只有法官而不是行政人员可以命令采取强制性措施。19世纪自由主义的一位知识界领袖贡斯当,就曾把自由主义描述成‘一系列原则的体系’,我们可以说他把握住了这个问题的实质。自由是一种体系,在此一体系中,所有政府行动都受原则的指导”。
过去人们“唯一珍视之事”就是政治自由,如今产生了这种界分政治生活与个人独立生活的观念。在这种观念下规则意识替代好战的公共参与精神成为了调整人们生活的关键因素。由贡斯当的这一开创性阐述得以确立的“否定性”观念表现在:(1)维系现代人生活的“规则”必然是否定性的,因为此种规则涵盖了对公共权力的限制。好战的公共精神不再能够强制个人牺牲私人空间,个人遵循规则便可过上自己“感兴趣”的生活,而免受公共权力不知何时冒出来的侵扰。旨在达致特定结果的“命令”不具有否定性,而仅有那些指涉无数未来情势的“规则”才真正具备了否定性的特性;(2)“政治自由”与“个人自由”的区分,使得政治生活降格为众多生活模式的一种,而不具有绝对的至上性。经由这种独立的生活方式之“否定权”,预设了个人选择的自由,个人再也无须盲目地遵从公共权威,个人在公共权威的压力之下拥有了选择“是否参与公共生活”的主动权;(3)他提醒了人们,对于那些一心渴望否定性个人自由的人来说,其真正关心的问题不会是权力掌控在谁或者哪个机构手中,而是这样一种注定会对其产生影响的权力是否受到了有效的限制。他所关心的是是否可以依据权力的行使和限制范围,来规划自己的行动并形成自己的稳定预期。因为若是没有此番限制,他就会意识到——这样的权力无论掌握在谁手中,最终都会导致其个人自由空间无从抵抗权力的侵蚀。
2.2柏克的审慎与保守
埃德蒙·柏克这位英国政治家、思想家见证了那场改变欧洲历史进程的法国大革命,为了捍卫英国本土的政治理念、抵御法国式的理性主义的冲击,他写下的关于法国大革命的思考一直流传至今,并历来被当作是保守主义思想的典范。柏克对哈耶克的影响是巨大的,这不仅体现在他们都对英国式政治观念和法国式政治观念进行了有效区分和辩驳,还在于柏克的审慎与保守的精神深深地影响到了哈耶克。
柏克是审慎的,他认为如果要建立起一个自由的政治系统,就必须把自由及其限制结合起来,而这个过程必然需要靠深思熟虑、睿智和兼收并蓄这样的审慎精神来支撑。审慎是一种极具否定性的品质,因为柏克在运用这个词的时候,预设了一种关于美的观念,审慎意味着承认事物的不完美,也承认人性的复杂性,“人性是错综复杂的;社会的目标也有着最大可能的复杂性;因此之故权力就没有一种单纯的意图或取向是能够适合于人性或人事的性质的”。由于事物的不完美和人性的复杂性,寻求良善政治制度的过程就必然是渐进式的,而不是交到一群迷信抽象观念和单一绝对目标的设计者手上。人们对制度所立基于的传统是不可能拥有十全的认知的,传统里可能蕴含着比人们想象中多得多的有价值的东西。柏克认为,法国式的政治革命是激进理性的代表,他们毫无审慎的精神,漠视传统的价值,他们要做的是将传统“连根拔起”,重新设计一套政治制度供人类享受完美社会。柏克思想的睿智和前瞻性就在于,在法国大革命还未发生之际他便充分意识到了这样一场革命将要带来的不幸后果。他深刻洞见到,即使表面上打着实现完美社会的口号,法国人“对传统和旧的社会结构的毁灭,不可避免地导致人们去服从一个全权的领袖而别无选择”,看似是乌托邦式的美梦,实则沦为权力掌控者的厚黑学施展场所。缺乏审慎精神的法国人摧毁秩序、敌视宗教,企图通过革命“一步到位”简直是痴人说梦。而审慎的精神告诉人们,只有承认了人和事物的不完美性,才能立基于经验,通过一种心平气和的态度渐进、试错地逐步改良政治制度,不至于在不了解传统制度构造的情况下全盘弃之,用抽象的原则指导下的革命将人类引入无底的深渊。
柏克是保守的,然而这种保守并不是固步自封。因为,并不是所有东西都是值得保守的,不是为了保守而保守,而是为了自由而保守,柏克所要保守的便是英国的自由传统。柏克极其珍视自由的价值,他认为个人自由是维续社会的一项基础性要素,自利的原则也不应一味被苛责,应当认识到自由给人带来的发展的机会和巨大空间。但是,柏克也认识到自由必须受到限制,对自由的珍视绝非意味着秩序的无意义,毫无限制的自由将要导致的必定是肆意的放纵和强大的破坏力。“法律下的自由”这样一个传承的观念在柏克与哈耶克的理论中均可以清晰地找到。因而柏克意识到,要保守自由,就要保守自由之秩序,而这样的制度结构正是英国传统政治观念的产物,所以就必须珍视凝结着前人智慧的传统。
柏克是保守的,哈耶克也是保守的,尽管哈耶克写过著名的长文《我为什么不是一个保守主义者》来为自己洗脱保守主义者的标签,但是可以推测的是,对于其认为蕴含着人类社会良序运行之宝贵经验的英国式传统自由观念,哈耶克肯定是坚决保守之的。
柏克的审慎与保守,都体现了一种对人性完美论、全知全能设计制度架构的否定,这种否定展示了其温和的性情和深深的“幽暗意识”。人类不是靠着全盘设计,而是靠着审慎的态度和对有价值传统的保守来进行社会改良的,狂风暴雨式的革命是肯定式、积极性观念鼓动下的理性自负,暴力的泛滥和对传统的摧残是这种革命的唯一结果。
2.3苏格兰启蒙运动的启示
2.3.1哈耶克与苏格兰启蒙运动
启蒙从本质上来说是人类在思想认知领域所进行的一场自我革命,意味着人类力图脱离自身束缚性的不成熟状态。然而在哈耶克的论述中清晰可见的是,苏格兰启蒙运动与被称为“法国大革命”前夜的法国启蒙运动有着截然不同的社会理论,并且也产生了不同的结果。哈耶克之所以会对苏格兰启蒙运动再三论述和表达倾慕,是因为他本人与亚当·斯密、亚当·弗格森、大卫·休谟和努德·哈孔森等人有着共同的学术气质,具有学术上的“家族相似性”。
苏格兰人首先极力反对用理性来解释一切社会现象的做法。他们的学术重心绝非是仅仅关注个人根据理性在独立空间如何生活的问题,而毋宁是“人所具有的社会性使得社会理论何以可能”的问题。基于这样一种洞见,苏格兰人很明显地拒绝了自然状态与社会契约理论家的建构方式,因为在像卢梭、霍布斯等人的理论中,理性成为了社会性的一种普遍的解释手段,根据“理性”这一尺度推断出人如何脱离自然状态以成为公民社会的过程。然而像休谟、弗格森等人虽不否认人具有理性的能力,但却拒斥“社会性是理性的”这一论断。他们不认为理性是能够一以贯之地用来解释社会性的理由,而仅仅是在无法追溯社会历史起点时进行“猜测性历史”解释中所运用的一种可能性模式。他们强调“意外”的作用,制度以及政府形式不是单纯地依照固定模式形成的,而是人类生活行动的产物。在这些纷繁复杂的行动当中,充斥着大量意外的结果,但最终却与制度的形成融合了起来。因此,仅用“理性”指导下的惯常思维就无法正确解释社会制度的形成过程,因为那些大量的意外后果往往是偏离了行动之初理性所预设的轨道的。
除了指出理性作为一种解释性工具上的无能,苏格兰人特别是弗格森和休谟还认真探讨了理性在进行指导和预测等影响行为活动上的不及。弗格森认为,“我们的行为的得体与其说归功于理论和一般思辨的指导,不如说是归功于我们处理具体事务的能力和个别情况的提示”。个人据以构成社会的行为准则,既不是单一的理性也不是本能的作用,而是哈耶克提到的“处在本能与理性之间的”东西的作用,这些在人们生活当中起着有效指引和协调作用的行为规则,“不是通过本能,而是经由传统、教育和模仿代代相传,其主要内容则是一些划定了个人决定之可调整范围的禁令”。对于这种禁令式的否定性规则之演化过程,哈耶克认为弗格森的“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表述十分精当,规则的形成虽说是发端于人之有目的的行为,但却绝不是该目的行为的后果,而是人之行动与具体情势相弥合的过程中产生的意外后果,因为,“个人的目的性的或深思熟虑的行动不足以说明社会制度”。同样的,休谟依托于他的怀疑主义洞见,深刻剖析了演绎理性的缺陷——这种理性即使在理论上是行得通的,但在应用上却往往是不及的或仅具有或然性。他反复对人类的因果关系推理能力进行论证,认为经由习惯固定下来的经验和惯性联想可能比演绎和证明对人的影响更大。他十分关注人的认知能力之有限性,在他的视域之中,理性只关乎“实然”上的真伪问题,而对于“应然”层面的道德评判,理性则不具备这种功能。事实上,休谟认为人类对世界上的终极因均不可能达致所谓的完全认知,这种对西方理性主义者高扬理性旗帜的全面挑战,深深地影响到了哈耶克对理性的认识。可以说后来哈耶克对“理性滥用的研究计划”的重视,是受到了休谟的深刻启发。
2.3.2目的理性的式微与社会演化的否定性机理
苏格兰启蒙运动的先哲们的贡献在于,他们向人们展示了人类社会中,人际互动赖以存续的“基本原理”是如何在演化中以“否定性”的方式运行的,“禁令”使得人之理性全盘计划模式成为不可能。他们认为,像笛卡尔一样的法国唯理主义者高估了理性的作用,通过理性思考得出来的设计方案若要付诸实施则未必能够带来合理而可欲的结果。法国启蒙运动的模式不仅没有建构出完美文明和完美社会的可能,而且无法形成秩序进而会导致社会的混乱与失序。符合社会发展的良好秩序的形成,依赖的是社会演化的否定性机理。在此种模式之下,不是依赖理性的思辨凭空构想出社会模型然后再予以践行,而是在演化的进程中,伴随着具体情势的不断变更,不同的个人做出各自的反应与调适,与各自的预期进行弥合,而“否定性”的规则又会在此过程中“否决”那些不合理或不合法的预期,进而形成社会的稳定预期,最终形成一种“秩序”。稳定的社会秩序单靠个人理性是达不成的,个人的行动与其对可影响其行动的其他人产生的预期的不断互动、弥合才是秩序形成的关键所在。
在不同的人中互动产生的“正确的预期”绝不是由个人计划、服从命令得出的,而是经由学习与模仿,从而“否定”掉那些不足以与实际情势相吻合的预期,不同的人之间不再需要就某种共同目的达成一致,而仅仅有必要就那些“可能有助于每个人的‘多种目的之工具’达成共识”。
2.4奥地利经济学派的影响
2.4.1奥地利经济学派的主观价值论
作为奥地利经济学派的一员,哈耶克的理论自然受其影响颇深,经由门格尔、维塞尔、庞巴维克到米塞斯,奥地利经济学派与古典学派的价值客观主义相对的“主观价值论”一直传承到了哈耶克的思想里。
“主观价值论”是这样一种理论,它认为人们对满足自己需求的事物进行的主观评价,是一切经济行为的出发点。门格尔首先从对“财货”的定义中导出了价值的主观性,他划分了财货的不同等级,并且指出低级财货向高级财货的转变过程便是人的欲望的满足过程。而所谓价值,“就是一种财货或一种财货的一定量,在我们意识到我们对于它的支配,关系到我们欲望的满足时,为我们所获得的意义”。因此,价值的内涵不再是纯客观的,而是与“人的欲望”有关,进而与人的生命与福利有关。人们之所以会产生交换的欲求,是缘于人们对边际效用中的边际单位赋予了不同的价值。维塞尔在门格尔的主观价值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机会成本的概念。他认为,在社会中,由于资源与信息的有限性,人们在做出决策时,常常是处于信息或分析不完全的状况中,因而主张拥有完全的知识去处理社会事务就是站不住脚的,这就为从知识论上限制与约束的合理性提供了基础。米塞斯则从门格尔的“人的欲望”转向了“人的行动”,确立起了一套以人的行动为基础的先验理论。
2.4.2哈耶克的继承与突破:主观主义的否定性视角
奥地利经济学派揭示出了个人知识、时间以及主观认知在市场合作过程中的重要性。哈耶克延续了奥地利学派这种“主观主义”的传统,提出了“主观且分散的知识”的观点。而正是由于知识是属于每个人“个人的”,并且是相对分散的,才使得知识具有了“否定性”,因为,由此真正需要关注的问题不再是如何统筹“集体知识”的问题,而是个体如何利用个人的主观知识与他人相协调进行社会合作的问题。知识的这种特性就会在其运用的过程中“否定性”地排斥刻意聚合的知识和整全性的计划,因为若是强行人为聚合这种知识,事实上其“无法掌控的那部分知识”所决定的特定情势就会产生意外的结果使得计划落空。并且,由于知识的分散特性,即使是一些原本看来是极具吸引力的个人计划,也会随着市场秩序的不断运行而变得不可欲。但反过来随着这种不可欲的计划的慢慢减少,又会给予个人进行不断调适的信号,一些人一旦尝试某些业已被证明不可欲的计划,其观察到的情势就会对其“拉响警报”,并且在接下来的过程中“能够与任何个人或任何机构都不可能完全知道的丰富多样的事实情形相适应”,在此过程中“一些人不得不经由痛苦的经验方能发现自己的努力方向搞错了,从而被迫到其他领域去寻找一种有利可图的职业”。因而,作为大社会繁荣基础的主观性分散知识,会随着人们对知识的不断运用而使人们意识到“必须排除的一些方向”,从而否定性地给予人们一种方向性的调适效用。
3.哈耶克“否定性”观念的理论基础
“否定性”的观念,是与哈耶克理论中的“无知的知识论”、“有限理性论”和“方法论个人主义”紧密联系起来的。在认识论上,无知观和有限理性为否定性观念提供了认知角度的基础;在方法论上,方法论个人主义贯穿理论始终,是否定性观念得以证成所遵循的原则。
3.1无知的知识论
3.1.1两种形式的无知
上述经由奥地利经济学派主观主义影响下的“分散的个人知识”,无疑可以顺利导出哈耶克的“无知观”的一种面相。然而,依凭主观性的分散知识所能证成的“无知”,只能是“知识存在状态”方面的无知。而若要整全性地理解哈耶克的无知观并通过这一本身是“否定性”概念的理论推导出抽象法律规则的重要性,则必须认识到在哈耶克分散的论述中存在着“知识存在状态”上的无知和“知识获取方式”上的无知的区分。前者用于表明无知这一“实然”状态,而后者阐述了无知的生成理路,并由此转换为在“必然无知”的这种状态下,人以何种方式进行行动协调以维续社会秩序的问题。
3.1.2“知识存在状态”上的无知
哈耶克首先认识到,知识的存在都是以个人为基本单位的,人们在形容知识的时候采用的集体或整体的表述方式,仅仅是一种修辞而已。这一社会性的理论是哈耶克从经济学中的“资源配置”以及“劳动分工”问题中得到启发而进行阐述的。哈耶克认识到,面对市场中不断波动的利益需求与价格体系,与劳动分工同等重要的“知识分工”成为了核心命题。因为经由这一命题可以合理解释“若干人(其中的每个人都只有一点知识)之间所发生的自生自发的互动关系究竟是如何实现价格与成本相符合这样一种状态的”。经济学中长期混淆的“客观基据”与“主观基据”必须得以区分,主张全涉性知识的“理论知识”必须有其限度。哈耶克认识到“知识”不仅仅意味着关于时价的信息,而且意味着更多,毋宁是“在不同人的主观基据与客观基据之间存在着一致性”的问题。可以看到,哈耶克通过一种对长期支配经济学领域的“理论知识”主张的“怀疑论”式批判态度,把市场中的关键问题转换成了经济秩序如何协调分散的个人知识的问题。并且,基于“进化与自发秩序”这一对孪生概念,哈耶克意识到不仅是经济学领域,而是整个人类社会的运行问题都与这一知识的分散特性有关联。也就是说,可以抽掉科学划分所带来的限制,不仅仅在经济学或社会学领域,这种知识的特征逾越了不同学科,从而在许多截然不同的领域之中同等适用。紧接着,哈耶克基于此对整个人文社会科学中的仿照自然科学的“建构主义”谬误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哈耶克认为,将自然科学的方法直接嫁接到人文社会科学中的模式,忽略了人文社会科学中“知识”的主观分散特性,而将其等同于自然科学中的模型化的“确切性知识”,其得到的结果是唯理性质的,而非是真正的科学。这是因为,社会科学当中所探究的知识以及规律,与自然科学基于数据或实验产生的知识或规律差异非常之大,社会科学中的知识常常指的是一个人拥有而别人不拥有的一些据以行动的“信息”,甚至是有关一个人应如何行事的信念。唯科学主义简单粗暴地去除掉这些而仅关注那些可量化、可计算的要素,是一种对知识的根本误解。诸如宗教信仰、个体的特殊性见识以及各种不可触知的因素,都可能是人文社会科学中所研究的“知识”。唯科学主义不是科学,而是在滥用科学。正如欧克肖特谈到,“虽然科学家常常深陷理性主义,理性主义与科学的观点并非必然一致。麻烦是:当科学家走出他自己的领域时,他往往随身只带着他的技术,这立刻使他与理性主义的力量结成联盟”。
因为知识是分散的,个人所能拥有的知识必定是不完整的,这一“知识存在状态”上的无知其实是与人的心智限度相伴而生的问题,由此产生的便是人如何在此种“有限知识”的无知状态下运用该种知识进行状态调适的问题。而人类社会知识的增长与文明的发展,是“通过有选择地摈弃较不适宜的调适行为而达致的”。
3.1.3“知识获取方式”上的无知
除了“知识存在状态”上的无知,在哈耶克的后续理论中更为重要的是 “知识获取方式”上的无知,而这更是一种“必然无知”。之所以说其更为重要,乃是因为不同于“知识存在状态”上的无知,可以经由对个人知识的运用以及对他人拥有而自己不拥有的知识的学习而一定程度上突破此前的知识水平,此种“必然无知”是一种“无从克服的,而只能应对”的状态。这种状态与哈耶克的动态演化理论中提及的“情况依赖”有着内在关联,即他们对许多特定情势中的事实是必然无知的。然而,此种“必然无知”绝非是一般意义上的“不可知论”,意味着人们必须对自己的生存状况放之任之。哈耶克受波兰尼的影响,吸收了“默会知识”这一关键概念,他强调的此种“必然无知”并不会影响到人们在社会中的协调,反而能够产生强烈的规则意识。正如哈耶克所说“人对于其努力的成功在多大程度上决定于他所遵循的连他自己都没意识到的那种习惯,通常也是无知的”,在此种状态中,对自己的行动所依凭的那种制度性结构,“行动者既意识不到这种知识,也不宣传这种知识”。然而人们却会以“默会”的方式习惯性地遵循着这些无力获取有关其具体内容的规则,“为最佳地使用我们所拥有的知识,我们必须遵循那些为经验表明能在总体上产出最佳结果的规则,虽说我们并不知道在特定情势下遵循这些规则会产生何种后果”。这就与其在演化机制中提及的“人是遵循规则的动物”这一观点勾连了起来,因为在这种必然无知的状态之下,经过长期演化传统沿袭下来的“规则”就会成为人们在行事中的首选,人们通常毫无必要耗费精力去研究其相互之间协调行动所遵循的“规则”的有关知识是什么,而通过对稳固确立的习惯的“历史性演化结果”的观察,人们仍然会趋向于选择遵循这样一种抽象的规则。
3.1.4无知观与否定性
据此可以得出,对“知识存在状态”上和“知识获取方式”上的两种无知状态的阐述,哈耶克顺利推导出了“遵循规则”的可欲性。并且,由于此种规则是基于人们的无知与心智限度而得到遵循的,因而规则就不能指涉特定的具体情势,而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否定性”规则,此种规则的否定性将会在后文详细阐述。而这里的关键性问题是,无知的知识观产生了“实然”与“应然”两种不同的否定性内涵:(1)由于无知的状态是与人之心智相伴而生的概念,因而其概念中本身就内生了对全涉性“有知”和完美心智的否定,据此便可以认为“无知”本身便是一种否定性的状态;(2)在无知的状态之下如何维续社会秩序、寻求可欲的行动方案,是有关人们进行调适前的价值判断问题,而哈耶克提供给人们的解决方案是基于对传统演化规则的经验性观察,摈弃掉那些在演化史上曾带来不可欲后果的规则,这样一种类似于“去伪存真”的解决方案,也充分体现了否定性的特征。
通过这种否定性的无知观,哈耶克为其法律与政治理论扎下了坚实的根基。如果说人们对一个好的社会究竟是计划优先还是竞争优先存在疑虑,否定性的无知观就为证成竞争的正当性提供了思路——竞争作为一种发现过程,其正当性就来源于人们对这种竞争之结果的无知,只有竞争才能为普遍无知的人们提供均等的机会。因为任何人在竞争之前,均无力获致有关竞争结果的确切信息,人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个人计划参与竞争而无须满足官方的强制性计划的要求行事。这样一来,否定性的无知观就为约束和限制行政过程的理论打开了大门,哈耶克的法治与宪政理论与这种无知观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3.2有限理性论
既然人们的知识状态中存在这种无知的内在局限性,那么主张全知全能的理性人就是没有道理的。个人知识不断增长的同时,无知的范围也在随之扩大。因而,人们如何合理地对待和运用拥有的理性去行动,就成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通过整全性地阅读哈耶克的理论,人们可以发现“有限理性论”是哈耶克否定性观念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正是通过对“唯理主义”的全面批判以及其主张的有限度的理论才能真正发挥理性的作用,哈耶克认识到了否定性观念的可欲性,并由此展开了其对制度形成中的否定性机制的系统阐述。
3.2.1两种“理性主义”
了解哈耶克的人都十分清楚,对“唯理主义”或“建构主义”的批判贯穿了哈耶克的整个理论体系,是其一生的学术事业。他坚持这样做不是为了贬低理性,而是为了将理性还原到其本来的位置上去,避免理性被滥用。哈耶克非常敏锐地洞察到了两种不同类型的理性主义:一种是其整个理论中始终予以批判的“理性建构主义”、“唯科学主义”或“工程型头脑”,另一种是其所赞誉的“进化论理性主义”或波普尔所称的“批判理性主义”。哈耶克认为,尽管前者往往被称为“理性主义”,后者却被人误解为“非理性主义”,但其实这只是一种语词的抢占罢了。理性建构主义虽然名为“理性主义”,但若按照其主张行事,则往往会产生非理性的后果。“由于它不承认个人理性的能力有限,反而使人类理性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并且,此种不承认演化机制的“理性建构主义”存在着深刻的悖论,因为“运用理性的目的,乃在于控制及预测。但是,理性增长的进程却须依赖于自由以及人的行动的不可预测性”。他们往往只看到了理性的威力与强大的功能,却忽视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理性并非是所有知识和整个文明的前提,理性作为一种认识世界的能力,它的发展必须依赖于那些理性所无法掌控的领域,因而对理性加以限制和约束就非常有必要。也就是说,理性的发展并非得益于对理性的运用,而必须突破理性的全能控制,由此在演化机制中型构更高层次、适用更高文明形态的理性,这也是文明社会得以不断发展的关键所在。
纵观整个西方思想发展源流,哈耶克认识到“理性建构主义”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后经由16、17世纪以笛卡尔为代表的法国哲学家的阐述在现代影响开来。从哈耶克的著述中可以看到,他并没有将矛头过多地指向希腊古典哲学,虽然柏拉图的古典哲学在波普尔那里已经被描述成了“开放社会的敌人”。可以猜测的是,哈耶克理论体系中内生的对传统因素的尊重,使他并没有过分地纠葛于古典哲学的论域,而仅仅在较弱意义上言明其与现代法国发端的“理性建构主义”的某种关联。
哈耶克发现,一般而言,“理性”仅仅是指一种认识道德真理的能力,人无法凭借理性发现知识,而仅能用理性来理解业已获得的知识。正如洛克所言,“关于理性,我不认为它在此是形成思想链和进行演绎证明的认知能力,而是产生诸美德的某种确定的行动原则,对于正当的道德行为模式总是必要的。因为凡是正确地源于这些原则的行动,恰好被认为符合正当理性”。然而在笛卡尔等法国哲学家那里,理性变成了一种发明能力、进行演绎推理的能力,通过这种理性作用的发挥能够独立于经验获得知识,是一种“大脑中的疯狂”,他们认为制度架构的形成必然是通过在大脑中的理性所完成的。而在实践过程中凡是不符合这张“理性图纸”所规划的内容,均会被认为是不合理的而予以摈弃,需要用革命性的手段加以改造。哈耶克十分明确地拒斥了这样一种论断,因为他认为诸如大脑、人类心智等理性的“控制器”,绝非是天赋产生的进而便可一如既往地发挥其作用,“即使是人类的思维能力,也不是个人的天赋,而是一项文化遗产,它不是通过生物学的渠道,而是经由示范和教育的手段,主要是经由语言教育,才得以延续的”。因此,哈耶克认为人类心智是与人类文明共存并进而不是相继产生的,它是文明发展的一部分,心智本身绝不具有任何预见自身发展及文明发展的能力,将其当作文明的计划者、构造者,就犯了所谓“建构主义”的谬误。
3.2.2理性不及
另外还需要强调的是,除了基于上述提到的对“理性建构主义”的批判视角来“否定性”地阐明其有限理性论,哈耶克对理性的论述中还有一个关键的“理性不及”的概念,通过这一关键概念确立起了“理性的三分观”,打破了长期充斥于社会争论中理性与非理性的两分观念。这是因为这种“理性不及”的因素,既不是理性的也不是非理性的。正如约翰·洛克对命题的研究中细致区分出的“合乎理性”、“反乎理性”和“超乎理性”三种类型的命题,“超乎理性”的事物已经逾越了理性的功能之可及,是不可经由理性的演绎推理得出命题的确然性和盖然性的,人们甚至对这种类型的事物毫无意识,尽管它可能影响着人们的点滴生活。哈耶克充分吸收了洛克的这种观点,他认为所谓“理性不及”的因素是指在知识进化论中形成的累积性的因素,是无数代人在各自的时代,依据各自的知识与社会环境进行调适的过程中一代又一代地累积而来的。可以联想到的是,此种“理性不及”的因素是与上文提到的哈耶克理论中的“必然无知”概念相辅相成的,正是由于人们的认知结构中存在着“必然无知”的情势,理性才因此无法在此种情势中发挥其作用,而必然是那些“理性不及”的因素在协助人们协调人际关系,由此得以维续社会秩序。那么,这样一种“理性不及”的因素是否又是具有绝对的助益性因而人们仅能放之任之?显然哈耶克并非如此认为。这里应当强调的是,“理性不及”的因素并非均会产生可欲的结果,礼俗与习惯中可能包含着一些对人们的生活没有益处的事物,而这种有助益与否仅仅是站在一段时代过去之后进行的“事后判断”,在人们将之据以行事的当时是无法获得这种对行为之结果的整全性视野的。有些人可能因无法对事态进行控制而失去耐心。尽管如此,作为一个整体来说,“理性不及”的因素绝非是可以随意抛弃的。哈耶克之所以如此重视这种“理性不及”的因素,是因为这一概念的关键作用:(1)这种“理性不及”的领域与理性的正确运用关系密切,“这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领域,因为正是这个领域才是理性据以发展和据以有效发挥作用的唯一环境”。在这样一个环境里破除了理性的万能控制,理性无法自决地创制一个属于其自己的活动领域,其作用的发挥必须依赖于这个“理性不及”的环境;(2)“理性不及”的领域为思维的活动提供了框架,正是由于存在“理性不及”的信念及制度,人们的思维才能遵循着观念的引导及规则的指导进行调适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具体情势,即使人们意图突破某种限制,也必须在框架内进行渐进式尝试,而非完全抛开现存框架独立建构另外的框架;(3)“理性不及”的因素使得扩展秩序的不断形成成为可能。先天的动物本性实际上在扩展秩序中会一定程度地阻碍人类的发展,这时候就需要这些“理性不及”的因素发挥其作用,由此来对那些会阻碍发展的先天本性和低层次的刺激进行约束,这样才“使得规模日益扩大的有序之群体的形成具有了可能”。
据此,我们看到了哈耶克的“无知观”理论以及其有限理性论这一对具有内在紧密联系的基础性理论。可以说,一旦开始认识到人之知识或认知结构的局限性和理性的有限性,哈耶克便能够据此以一种古典自由主义式的“审慎”态度来阐述其社会哲学的全部理论。并且更为重要的是,这两方面的逻辑起点为哈耶克后来具体论述其否定性的涉价值理论提供了关键的出发点,因为“无知观”与有限理性论,无疑都构成了否定性观念视域中系统理论的重要基础。
3.3方法论个人主义
如果我们认真回顾西方法政思想的论辩沿革,就不难发现“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长期相持的方法论论战。然而,需要予以澄清的是,个人主义作为哈耶克理论中的方法论核心,哈耶克对其的阐释并无意与所谓的“唯个人主义”或“整体主义”中的任何一方极端相联系,而是力图经由同时批判这两种方法论路径来为“个人主义”正名,并由此通过这一方法论捍卫其社会哲学中的本体论核心。这里需要论证指出的是,哈耶克批判“原子式个人主义”和诸如社群主义式的“整体主义”,仍然是以其“否定性”观念为核心展开的。
哈耶克认为“个人主义”蕴含着两方面的意思:首先,个人主义是一种具有解释性的理论,它意味着世界最终的组成成分必须是个体的人,如果人们要进行社会研究就必须立基于这种个体的意向、信念以及其对预期行为所做判断产生的个人行动的理解,而不能简单化约为某一个整体而忽视这种个体的独特性。但是这又并不意味着个人主义是“原子化”的,因为个人主义还包含了个体间的相互关系。所以,个人主义就还有另外一个层面的意思——它是一套系统的行为规范理论,或者说它是一种“个人行动之秩序”的学说,这套秩序规定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国家和政府、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也包含规范个人的行动与公共权力的法律结构。
哈耶克认为“方法论个人主义”必须与知识的局限性和理性的有限性联系起来,他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人之行动的“有限关心”这一关键概念,这也延续了其“否定性”观念的论证理路。这一概念的基本假设是:社会中的人是非常不同的,他们的旨趣和能力千差万别,单个的个人所获得的信息和拥有的精力相对而言是十分有限的,因此“任何人都不可能知道谁知道得最清楚”,他无法通过整合各类信息而去关注社会中形形色色的各种人,他尽其所能而能够达致的仅仅是对其自身特定事实的关注并据以行事。接下来关键的问题便是“这些在事实上决定着人之行动的有限关注究竟如何才能转变成有效的激励以使他们尽其所能并且自愿地为那些他们并不知道的需要做出自己的贡献”的问题。据此,这里已经展现了哈耶克后来在《致命的自负》一书中详细阐述的“扩展秩序”的理论雏形——若要使得一种秩序得到不断地扩大型构,个人必须有充分的自由去尝试其自己所关注的事物,并经由此种无意之间的互助,使得自己能够从他人的行动中获益,反过来他人同样也能从自己的行动中获益。这种“互惠互利”并不是目的论式的有意而为之,而是在一种社会过程当中,个人通过关注自己有限的事情并予以尝试,不仅可能给自己带来有助益的后果,而且因为市场秩序的作用能够将成果惠及他人。市场的道德规则的魔力在于它不强行要求人们依照利他主义的原则行事,它会让人们在关心自己的利益并据以行事的过程中产生利他的效果。“扩展秩序以一种单凭良好的愿望无法做到的方式,弥补了个人的无知(由此也使我们——就像前面讨论的那样——适应了未知事物),因而确实使我们的努力产生了利他主义的结果”。因此,为了有效地维护扩展秩序的运行并激励人们在有限关注之下行事,就不得以一种绝对的排他性权力进行统筹,共同目标必然被以个人关注重点为基础的个人目标所取代。
由此可知,一方面,哈耶克反对“整体主义”所倡导的用排他性的权力实施整体计划的构想,但并不是反对个人结社而行事。相反,自愿结社构成了个人主义的一项重要主张,“在很多人看来惟有经由刻意决策才能做到的众多事情,实际上可以通过个人之间自生自发和自愿达成的合作而做得更好”;另一方面,哈耶克并不是像人们常常提到的“自由放任”的鼓吹者,更不是无政府主义,因为他认为真个人主义并不是主张要废除任何强制性权力,而更重要的是必须对强制性权力施以限制,使此种限制个人行为的强制性权力具备“否定性”的特性。
最后,在正本清源“个人主义”的真正内涵之基础上,哈耶克得出结论:有关否定性的价值观念都是从这样一种真个人主义中衍生出来的,“在我看来,一些具有广泛适用性的一般性规则,都是直接从个人主义的基本准则中衍生而来的”;真个人主义也不会将民主视为洪水猛兽,而且有一套以个人主义原则为核心的宪政民主理论。由此可以认为,“方法论个人主义”构成了其整套否定性的涉价值理论的方法论基础,是捍卫诸种否定性涉价值理论所必须坚持的一种逻辑方法,否定性的涉价值理论是经此方法论得到证成的。
4.“否定性”观念视域中的诸种涉价值理论
在思想史上,有关自由、法律、正义与民主的探究历来受到重视,这些涉及价值的理论构成了人们对自由社会的不断追求过程中的思想基础。在哈耶克的“否定性”观念视域中,对这些涉价值理论既有承继又有批判的阐述展现了哈耶克理论的整全图景。
4.1否定性观念视域中的自由理论
4.1.1哈耶克对自由的定义
在《自由秩序原理》里的开篇第一章,哈耶克详细阐述了他用“自由”一词所指涉的内涵。并且认为,他所强调的有关自由的定义与思想史上其他有关“自由”的讨论并不是同一类的不同变种,而是完全不同的观念。哈耶克洞见到,许多被贴上“自由主义者”标签的人其实与真正的“自由”理念毫不相关,而且往往侵蚀了“古典自由主义”所遗留下来的自由传统。
关于哈耶克所定义的自由,有几个关键的要素必须把握:(1)自由是一种状态,是有关人的状态的探究。在此种状态中,“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施以的强制,在社会中被减至最小可能之限度”。因而,自由就不能与“权利”划等号,因为权利是即时性的,而自由是一种延续性的状态,自由并不会因为在法律上被规定为某种权利而有所实质性的改变;(2)自由与强制相对,自由意味着强制尽可能的极限小。并且,这里的强制指的是来源于人的强制。自由便是“独立于他人的专断意志”。哈耶克选择“强制”(coercion)一词其实颇费周折,起初他认为本可以选择“禁止”(restraint)或“强迫”(constraint)这样的词语,但是这两个词不足以表达哈耶克想要表达的此种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对自由侵犯的行为。出于这种考虑,哈耶克选择了“强制”一词,但是这个词有种意犹未尽的感觉,并没有完整表达出哈耶克的意思,甚至还招致了许多批评。其实哈耶克的本意是:想选择一个词,既表达出“禁止”与“强迫”的双重含义,又具有来源于人为因素的意思。尽管如此,此一“免于强制”的自由概念使得自由具备了浓厚的否定性意涵,由此可以说,哈耶克从对“不自由”的阐释中道出了自由的本质;(3)自由并不意味着无政府主义。哈耶克很明显地意识到,想要完全地消灭强制是一种不切实际的乌托邦式幻想,并且更重要的是,强制本身恰恰是将强制缩减至最小程度的手段。所以,国家的重要作用就在于确保这些垄断的强制得以“有限”而“有效”地实施,以对个人自由状态形成保护;(4)自由预设了一个“确获保障的私域”。因此也就“预设了他的生活环境中存有一系列情势是他人所不能干涉的”。这个“确获保障的私域”概念非常重要,因为正是由于这个“私域”的存在,权利才可以被纳入到自由的状态之中,权利毋宁是在自由状态下囊括在“确获保障的私域”里的一些“合法性”的主张或预期。通过这个概念的勾连,自由的免于强制便包含了合法性权利的不受侵犯。而这种“确获保障的私域”从何而来?虽然哈耶克坦言这个问题并没有得到完整的探究,但他的自生自发秩序与进化论思想正好为此提供了启示:来自于习俗这种自发秩序,也就是在合作与协调的博弈之中形成的某种未必获得了言语阐明的信念,在人类社会长期迭代过程中,这些信念不仅得益于博弈产生的均衡,并且也反过来维续和强化着这种均衡。这样,由于这样一个“确获保障的私域”的存在,个人防阻不正当的“强制”成为可能,并且个人也可以在这样一个私域里面不受干扰地根据稳定预期而行事。
4.1.2否定性的自由与诸种肯定性的自由
从哈耶克对自由的定义中可以看出,这种自由观打上了深深的“否定性”烙印。“免于强制”、“保障私域不受干扰”这样的概念,无疑都体现了哈耶克所主张的“否定性”自由之内涵。但是,哈耶克也提到,自由并非能够与一切善等而视之,自由常常也意味着不尽如人意的结果。自由甚至意味着受苦的自由、挨饿的自由,自由与“好的结果”如财富、幸福等并无多少关系,虽然从整体意义上来说,自由能够带给人相当的舒适程度。但是应当认识到,如果人们因为自由没能给他们带来他们梦寐以求的一项结果而断然舍之,那就太小看自由的价值了。自由给人们带来的益处往往是无法预见到的,甚至只有在人们行将失去自由的时候,人们才会真切体会到自由对其生活基本条件的保障和发展具有多么重要的作用。因此,将否定性的自由与那些追求某种结果的肯定性的自由进行区分就显得尤为必要,哈耶克所要捍卫的自由必然是个人的而不是集体的、否定性的而非肯定性的自由。
哈耶克首先提到了“政治自由”以及“民族自由”,这两者都属于肯定性的集体自由。政治自由意味着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而民族自由与集体性质的民族解放运动有着莫大的关联。但是,这种集体形式的自由并无法像否定性自由一样对个人自由起到有效的保护。这是因为,一个人完全可以通过所谓投票或缔结契约的方式放弃自己的自由,即“自愿为奴”,政治自由的内容是无法包含“个人自由”的全部内容的;在以“民族自由”为口号对抗外族侵略者的过程中,民族统治者也经常可以以此为借口来笼络权力,压榨民族内部人员的个人自由,并且必定还会残暴地限制那些少数民族成员的个人自由。也正是由于此哈耶克始终对“民主”有所提防,有权选择政府并不意味着能够始终让自己处于自由的状态,只有将积极性质的民主赋予否定性的内涵,置于古典自由主义的传统之下,才能使之真正成为保障自由的手段。
自由的另外一种说法,就是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内在自由”或“主观自由”。这种自由观强调,一个人的行动必须是受深思熟虑的理性引导而不是受一时的情绪冲动所引起,才能算是自由的。然而哈耶克提醒人们,这种内在自由观与否定性的自由观并没有多大的联系,因为与内在自由相对立的并非是他人专断的强制,而是激情、情绪所引起的不理智。这样一来,若因人们对某方面情势的无知而未能去做一经深思熟虑必然会做的事情,这样的情况就会被归为“不自由”。而事实上对于个人来说,其受情绪影响而没有有效利用其知识,与其说是不自由的,不如说是丧失了一次机会或更好的选择,因为没有他人之强制,便无所谓归责。
另外一种肯定性的自由是所谓的“能力说”的自由,即无所不能的自由。哈耶克将这种自由描述成“像鸟一样自由飞翔的愿望”,这样一种自由观无疑是极具乌托邦特征的。哈耶克认为,这种肯定性的自由极易被人利用起来号召人们行动,并因此假以某种“终极自由”或“更高级的目的”来规劝人们放弃自己的个人自由。正是经由这种“能力说”的肯定性自由观,集体性的权力大行其道,全权性国家找到了压制个人自由的体面方法。
还有一种肯定性的自由是与哈耶克作为经济学家批判颇多的将自由与财富相等同的自由观,因为这种自由观常常与重新分配财富的要求联系起来。在《法律、立法与自由》的第二卷,哈耶克更是以“社会正义的幻象”来命名,用以批判以“社会正义”要求为名的主张重新分配财富的思想观念。并且,哈耶克认为,虽然自由与财富看似都属于某种可欲之物,但其实拥有财富并不就意味着拥有了自由,一个不受他人专断强制的穷光蛋可能比一个腰缠万贯却事事均须听命于他人的人享有更多的自由。另外,将自由等同于拥有财富会使得自由似乎成为了富人的特权,这样一来就会激起各种不正当的嫉妒和仇富心态进而引发社会矛盾。
值得强调的是,哈耶克并不是认为肯定性的自由毫无用处。只是出于对否定性自由的坚实捍卫,哈耶克认为自由仅此一种。而其他带有肯定性性质的“自由权项”只有当自由缺失的时候才能发挥其作用,那种“特权或豁免”意义上的肯定性自由权项,曾经引领过人们走向自由之路,但是,人们一经认识到否定性自由对于生存秩序的长期有效性,其所真正需要捍卫的便是此种否定性的自由。因为,自由社会所能提供给人们的种种机会和保障,均是通过这样一种否定性自由来达致的。
4.1.3否定性自由的重要意义
据此可以做出总结,哈耶克所要捍卫的否定性自由,是一种具有如下特点的自由:通过对非人格性抽象规则的遵循,人们获致了此种自由,在此种自由的状态之下任意的强制不会存在,人们充分享有确获保障的私域。在这种受到了保障的私域之下,个人能够有安全感地充分运用自己所拥有的知识,去追求自己的各种目标,而无须受任意性的命令所掩盖下的集体目标摆布。
这种自由的否定性体现在:(1)自由意味着任意的强制之不存在,是对强制的否定性规制;(2)这种自由绝非是任意的自由、无拘无束的自由。对非人格性抽象规则的遵循是获得这种自由状态之前提,这就意味着,自由必定是“法律下的自由”,正是由于对自由的否定性约束才使得人们享有真正的自由。实际上,哈耶克并不认为法律本身是一种与自由相对立意义上的强制,正是由于有法律的存在,自由才能得到保障,法律是保障个人免于强制的工具。并且,真正破坏自由的强制,就是那种不遵循法律的不受限制的权力;(3)自由是状态性质的而不是权利性质的,正如哈耶克所提到的——自由本身也是文明进化的产物。所以,自由就不允许以个人创制、建构自由的肯定性模式来取代进化的过程,“自由乃是经由那种同时也是自由之规训的文明之规训的进化而成为可能的”。
此种自由的重大意义在于:(1)通过对否定性自由这一价值的阐述,哈耶克将“自由”与“法治”、“宪政”勾连了起来,自由的受限的最终意义在于落实权力的受限。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力,个人的私域才能获得有效保障,才能因此充分运用个人的知识追求个人的目标。正如古典自由主义传统所一直强调的,法治与宪政的根本意义不在于对个人自由的限制,而是在于对国家、政府这样的集合性权力的限制。法治的含义不是政府通过法律来治理社会,而是并且必须置于首要地位的是政府的权力在法律的规制之下;(2)对于哈耶克的整个理论而言,自由是最先得到系统阐述的一种价值,也正是经由对这种“否定性自由”的详细阐述,哈耶克建立起了自己的理论大厦。“自由”是其理论中的核心概念,因为其他价值的意义毋宁是对此种自由真谛和自由传统的坚实捍卫。
4.2否定性观念视域中的法律理论
4.2.1立法与法律的二元观
对否定性的自由的珍视,推导出了法律的必要性,而在哈耶克的理论体系之下,这种法律也是否定性的。
在哈耶克的法律理论中,可以发现很多种二元的界分,如公法与私法、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内部秩序与外部秩序等等。有关私人行事的正当行为规则与规制和管理政府的规则均被现代人冠以法律之名,让哈耶克产生了深深的忧患情绪。
在哈耶克看来,这两种规则分属两种不同体系、起着不同作用,他所旨在提倡的并非是要非黑即白地极端地走向某一种而另外一种必须废除,而是力图严格区分两种法律体系,防止一种对另外一种的侵蚀,从而使得它们的作用得到真正的发挥。因为如今人们对公法与私法或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之间的含混不清已经模糊了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哈耶克认为,如果法律部门对外部规则的关注超过了内部规则,内部规则就会遭受到外部规则的侵蚀,自生自发秩序就会不可避免地沦为集权组织的秩序,个人便极为容易成为政府实现特定目的的手段。既然法律对个人自由之保障如此重要,那么就必须在两种规则之间加以区分,这样才能防阻对自由的侵害。
在当下大陆法系之下,隐含着一种“立法即法律”的预设。更有甚者,法律实证主义更是将法律与命令以及主权者的意志勾连了起来。受孔德以降的实证哲学的影响,那种纯粹“规范科学”的法律观认为,法律规则必须具有高度的自明性和确定性,其必定是源出于明确的前提然后经由推导得出。这种独断地要求法律的确定性的观念在哈耶克看来实际上是侵蚀了法律的本真内涵。亦即,在哈耶克看来,法律永远只可能是被“发现”的,而不是像法律实证主义者所主张的那样——法律是被创制、发明的。对这种法律观的抵制,是哈耶克理论体系中贯穿首尾的一部分,实际上像法律实证主义所主张的法律观,是哈耶克所长期批判的“唯理主义”或“建构主义”在法学领域的体现。基于此,区分法律之法与立法之法就成为了哈耶克理论中的关键命题,通过这一界分也可以十分清晰地看到哈耶克所捍卫的法律之否定性特征,而对那种具有肯定性特征的法律必须予以严格的限制。
4.2.2预期的否定性
哈耶克认为,秩序的形成意味着个人意图或计划与预期之间的吻合,因为如果人们要达成合作,在某种程度上就是要防阻预期之间的冲突,“我们就必须依赖于我们对其他人的行动所做的预期与他们实际上的所作所为之间的一致性”。因而,这种吻合是如何达致的,是与“秩序是如何生成的”相伴而生的问题。
在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当中,不同的个人所形成的预期是纷繁复杂的。预期可能关涉到个人对过去某种独特经验的体会,也可能关涉到个人对当下具体情势的感知。所以说,情感、个人品性、环境以及他人的行为等诸种要素均可能对个人预期产生影响。因此,预期是复杂的、动态的并且是多样的。
由此可以知晓,预期必定是不同的人基于特定的情势、特定的目的而形成的。哈耶克深刻地洞见到,法律没有办法保护所有的这些预期,并且要保护所有预期也是与环境的动态特征不相符的,因为随着事态的不断变动与更新,人们会获得新的知识也会产生新的欲求,因此也就会源源不断地产生出无数种预期。所以关键的问题在于法律若是要指涉无数种未来的事态,就要告诉人们它会保护哪些预期,哪些预期是合法的。而实际上,预期合法化的过程就是预期的否定性发挥作用的过程。
由于预期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预期之间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紧张与冲突,因而预期并不能够全都实现,这时候就需要预期的否定性发挥作用,使得合法的预期得到保留进而形成社会稳定的预期,最终形成一种秩序。法律在这个过程中起到的作用就在于,它“并不为人的预期提供一种肯定或支持”,而是提供一种界分,让人们认识到哪些预期是由法律保护的而哪些预期是法律所要使其落空的。有些人可能会怀疑这种预期落空或挫败所带来的不良影响,但哈耶克紧接着提到,“正是经由故意使一些预期蒙遭挫败,才使得预期在整体上得到了切实有效的满足”。因此,这种对部分预期的否定,其实是极为可欲的。这样的可欲性在于:(1)某些预期被否定之后,个人的意图和计划就会趋向于进行调整,这也满足了在动态环境中新知识不断补充进个人行为的效果,因而其进一步的行动使预期得以满足的可能性就越大。正确的预期在预期落空的基础上不断形成,这种正确的预期也就会受到有效的保护;(2)从社会整体而言,这样一种否定性有利于实现预期的最大化,因而也就是个人运用自己的知识追求自己的目的获得成功的可能性就越高,社会竞争的活力就会愈发彰显出来。
4.2.3正当行为规则的否定性
正当行为规则,抑或称为内部规则,是哈耶克法律理论中所一再捍卫的法律规则,也是隶属于其整个自生自发秩序体系中的规则,哈耶克称其为“自由的法律”。哈耶克认为,这种正当行为规则构成了社会运行之基础,以“社会”本身的名义创制的“立法”并不是社会据以协调起来的根据。社会之所以正常运行并且秩序有不断扩展的可能,完全是基于对这种抽象的、否定性的正当行为规则的恪守。抽象性和否定性是这种规则的特征,而否定性实则又构成了抽象性的基础。
这种正当行为规则是否定性的,首先是因为它是一种禁令性质的规则,它不会具体要求某个人去实施某项行为或采取某种措施,它只是告诉人们“你不能做什么”以及“如果你做了将会导致何种后果和你将要如何对此负责”。也就是说,这样的规则不会给人们施加肯定性的义务,也不会要求其朝着某种目标而前进。规则的意义在于禁止作用,即禁止那些破坏或扰乱个人根据自己的知识追求自己的合法目的行为,而对于个人究竟追求的特定目的或内容是什么,并不是这种规则所关心的。这也是哈耶克认为主权者或立法者所创制的法律不足以型构社会秩序的原因,因为它们的作用常常不在于禁止冲突性的行为,而常常为某种特定目之产生的权利诉求服务。哈耶克深刻认识到,在一些国家中,代议制立法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因为需要求得议席选票的缘故,已经沦为了某些群体的特定利益的保护伞,因为某一党派要想在代议制立法机构中成为多数,就会不断地允诺这些群体提出的某些好处。
正当行为规则是否定性的,还在于其目的是为了防阻非正义。“正当行为规则乃是经由持续不断地把同属否定性的相容性标准适用于我们继受的法律系统而得到发展的”,这与哈耶克一再强调的“否定性正义”观念关系密切,既然正义始终意味着某种行为的不可实施性,那么正当行为规则的意义就在于对正义标准的贯彻。即使哈耶克认为人们最终可能无力达致一种完美的正义社会,但由于否定性的规则存在,其会不断削弱那些非正义的行为之存在空间,那么人们就能够无限地趋向于正义。
之前已经提到,除了否定性以外,正当行为规则还具有抽象性,而抽象性其实依然是以规则的否定性为基础的。抽象性与具体性相对,其意味着规则所指涉的必然是无数的未来情势,必然有利于多样性的合法预期之实现。这样,正当行为规则就无法容纳一个命令的发布者,也不能指涉某种具体的特定行动。这也是与哈耶克理论中的“必然无知”和“有限理性”呼应起来的概念。然而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正当行为规则之所以能够具有这种抽象性,恰恰是在于其是否定性的。这是因为,肯定性的规则只能告诉人们在某种特定的情势之下个人应当如何实施其行为,而对于可能发生的另外的特定情势,其必然处于无法指涉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之下,若要使得人们对未来的预期所施以的行动都有规则可循,就必然要创造出无数的肯定性规则,分别指涉各种不同的特定情势,这样浩大的立法工程是极不可欲的,因为现代社会的规模不断扩展使得规则的适用范围也必须随之扩大,“正当行为规则之所以必须成为否定性的规则,实是因规则不断扩展其适用范围并超出了那种能够共享甚或能够意识到共同目的的生活共同体而造成的一个必然结果”。并且,如果社会中充斥着肯定性规则的指导,也会使得社会陷入全权性的领导之中,因为各类肯定性规则的提出、执行,均需要权力的保障。因此,适用于无数未来情势的规则就必然是禁令性质的否定性规则,它们不会对个人的目的和旨趣加以干涉,并且会实现个人知识利用的最大化和个人目之实现可能性的最大化。正当行为规则能够达致这样一种可欲的事态实是因为,“法律规则在禁止某类行为的同时,也在敞开一个自由行为的领域”,禁止的目的在于划定一个合法预期之空间,个人在此空间之内活动的目的、结果均不受规则的指涉。
4.2.4司法工作的否定性
法官的工作是整个社会进化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基于对英美普通法的洞见和赏识,哈耶克认识到了“法官”职能的重要性。而法官的司法工作,依然是极具否定性的。
哈耶克强调,“法官造法”在某种程度上得益于法官刻意、审慎的努力,补充进新的规则以修正和改进现存的规则系统。然而从整体上而言,规则系统的整体性决定了其仍然不是这种刻意行为所能型构出来的,传统与习俗自发进行的迭代演化与法官之刻意修正行为构成了一个互动的整体,不是法官——而是这样一个进化过程决定了规则系统的演进方向。之所以是这样乃是因为,法官的司法工作仍然并非是从整体上构造规则,“法官造法”被限制在了明确而严格的范围内,即“通过制定一项能够防止业已发生的冲突再次重演的行为规则来逐渐改进某个特定的行动秩序”。这种司法工作作为一种“智识使命”,目的在于避免现实中的合法预期之间的冲突或不吻合,在规则系统这样一个给定的体系之下,制定出规避此类冲突的新规则并将之纳入到规则系统的大容器之中,使得合法的预期依然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哈耶克解释道:法官的这种否定性司法工作,是“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典型产物。因为,法官始终没法突破整个规则系统来制定规则,给定的规则系统对法官施以了严格的否定性限制;法官的司法工作也落到了其目标的否定性上,其不仅需要在特殊案件中防阻冲突,若是这种冲突是一种普遍的冲突,他还需要力图使这种防阻冲突成为一种规则的使命,纳入规则系统后普遍适用于之后的案件当中。
正是对此种“法官之法”的坚持,哈耶克接受了布鲁诺·莱奥尼的观点:即使法典化有利于增进法律的确定性,那充其量也仅是短期的确定性,通过立法修改法律会有损于法律的长期确定性。法律若想获得长期确定性,就必须有赖于遵循规则系统的否定性的法官之法发挥作用。
4.3否定性观念视域中的正义理论
4.3.1哈耶克对正义之含义的理解
正如之前提到的“自由是一种源于人的任意专断强制之不存在的状态”一样,哈耶克认为正义也是一种有关人之行为的观念。因此,源出于如自然原因等人无法控制的事态或者是与人之行为不涉的事实性情势就没有正义与否可言。正如哈耶克大力批判的“社会正义”,只是一种拟人化的表述,实际上是一种幻象,因为社会是一个纷繁复杂的人集合而成的概念,它并不具有单一的行动或意志属性,所有的社会整体现象都要还原到社会中的人之关系或人之行动关系才能用正义与否来评价。人们提及社会正义,其实真正要说的也必定是社会中的人之行为是否正义。
正义的另外一层含义是,正义是关于人之“行动”而非某种结果的属性。因此,即使某些人的行动产生了某种不可欲的后果,但是这种后果其实是他所无力控制的,那么人们也不能说他的行动是不正义的。
4.3.2非正义的客观检测标准
哈耶克认为,法律实证主义者做了一项成功的工作,那就是证明“实证性的正义标准根本就是不存在的”,但是他们却从中得出了错误的结论,认为不仅是实证的标准,要寻求其它任何有关正义的客观标准也是不可能的。一方面,法律实证主义者宣称他们所研究的那一部分法律(主要是指公法、外部规则)是完全与正义不涉的;另一方面,他们又进一步认为,可以推断所有被称之为法律的东西都是与正义不存在任何关系的。哈耶克拒斥了法律实证主义这种将内部规则同质化为外部规则并统一归入“实然替代应然”的论断,而就此主张,即使我们无法从肯定性的层面获知何者为正义,但是对于非正义行为的检测,却完全可以是客观的。
既然否定性的正义观念是由个人行为规则来界定的,那么对非正义的检测也就有赖于正当行为规则的效用以及整个规则系统的整体性。这样一种否定性的检测标准并不是针对社会中的所有人而言的,它的客观性在于它对于社会中接受了规则系统中绝大多数规则的人们之间是普遍有效的。因为只要是处在给定的规则系统中的人,一旦在与他人的交往中产生了某种冲突,他们就有大量的其他规则可以用来比较,来判定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或行为立基于的规则)是否与其他规则互斥,由此获致一种“否定性的非正义检测标准”。这样的标准能够让遵守规则的人们带着“方向感”去修正当前有效实施的规则系统,但对于从整体上构造出一套全新的规则系统则是这种标准所不提供的。这实际上是因为,这样一种对非正义的检测,其实是有赖于规则系统作为一个整体所拥有的一致性或相容性。所以,正义的行为必然是遵守规则的行为,即使人们无法从肯定性的角度确认什么样的行为可以被称之为是正义的行为。并且哈耶克强调,为了形成一种秩序,并不需要人们用肯定性的方式确定正义的行为究竟应当具有哪些内容。像罗尔斯一样将人置于假象的“无知之幕”之下,进而抡出一个一个的道德原则,在哈耶克看来是不足以形成一种秩序的。非正义检测体系下所提供的仅仅是否定性的标准,人们按照这种否定性的标准,能够逐步地将那些随着情势的发展被证明是不正义的规则从规则系统中驱除出去。但是,千万不要以为哈耶克因此就遁入了相对主义的深渊,因为哈耶克所强调的是人们无力从肯定性的角度去发现或创制正义,人们可能很难获致关于正义本身为何物的知识,但是正义本身仍然是客观存在的,只是人们无法获得肯定性的判断标准而已。善与恶仍然是大相径庭的,并且伴随着进化力量会不断发生变化。绝不能因为获致正义的肯定性手段的缺失,就由此来否定正义本身的存在。
4.3.3对肯定性的“社会正义”之批判
在哈耶克的著述里,正义的概念一直是与法律规则联系在一起的。否定性的正义标准是法律系统有效运行不可或缺的要素。但是,哈耶克强烈地意识到,如今人们对“社会”一词的运用和对“社会正义”这样一个概念的论述已经失去了词语本身的含义,这种滥用唤醒了哈耶克对正义作为个人自由之保障的法律观念由此被摧毁的深深忧虑。
首先,哈耶克认识到,“社会的”一词有了如今这种主张干预、计划的含义,完全是对词语的偷窃定义。在语言史上,“上世纪中期在德语中逐渐引进这个概念时,人们把不由国家有意识组织的、而是自发成长的秩序称为‘社会的’”,社会的本质完全不是理性或逻辑思考的产物,而是弗格森和哈耶克所说的“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因此,社会对于个人来说,本质上一定是否定性的、无法从整体上进行设计的。
如果遵循着这种建构论的肯定性社会观,将社会和“正义”结合在一起,就更具迷惑性和误导性了。这种所谓的社会正义是与“分配正义”联系起来的,这种观点不仅认为目前人们所处的某种特定情势或得到的某种特定结果都是人或群体刻意造成的,并且主张若要改变目前不正义的处境以达致一种“社会正义”,就得交由某个智者刻意指导或操控。这样的观点是寻求福利国家的社会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共同主张的,尽管社会民主主义所建立的福利国家还并不必然导致强制的泛滥。哈耶克坚决拒斥了这样的观点,并认为其是一种近乎幼稚的“拟人化”谬误。因为,社会正义的诉求是向社会而不是向人提出来的,进而就要求人们以特定的方式将自己组织起来对社会产品进行定额分派。这样一来,像政府这样的权力机构就可以借此大行其道了,因为基于这种诉求人们必然会以为有道德义务服从这样一个进行分配的权力机构。哈耶克意图极力揭露这种观念的深层危险,他想要避免“法治国家的政治制度用公正的分配和再分配产品和服务这一不可兑现的承诺陷入不断增加的不满中,这最终会导致新的极权主义和债台高筑”。这样的社会正义诉求导致的将是不断增加的处境不满和政治妥协的同比上升,最终就与“正义”分道扬镳了,因为正义的实现不是源出于权力机构的刻意指令,而是普遍的人均遵守具有否定性的正当行为规则所达致的。
4.4否定性观念视域中的民主理论
4.4.1自由主义与民主主义
哈耶克认为,自由与民主这两种价值虽然没有必然的冲突,但是细致区分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观念的不同关注点仍然是非常有必要的,“前者关心的是政府的权限,后者关心的是谁掌握这种权力”也就是说,自由主义关注权力的限制与监督,而民主主义关注的是权力的行使。自由主义的对立面是极权主义,是一种对权力没有任何限制的权力登峰造极的意识形态,人民处于没有个人自由亦无政治自由的状态;而民主主义的对立面是威权主义,威权主义下,人民严格遵从政府的权威,而政府常运用压制性手段,用来维持和执行社会控制,人民可能没有选举权,但不一定政府的权力是无限制的,人民也不一定没有私人的独立空间。哈耶克真正担心的是,民主政府只要被极权主义控制,依然会使得人民丧失自由,绝对的民主主义或塔尔蒙所言的“极权主义民主”本质上都是反自由主义的。“自由主义是为‘有质量的民主’而奋斗”,甚至可以说,如果有一种非民主的政制形式能够保障自由主义所倡导的自由理念和自由生活,这样一种形式依然是十分可欲的。
所以说,民主主义所倡导的理念在哈耶克看来无法成为一种终极价值,它必须从属于对自由的某种理解,抑或通常所说的其具有手段性而非目的性,人们不能为了民主而追求民主,对于民主本身的追求必然预设了对某种更高价值的追求。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出民主的作用,也不至于导致自由主义信念的丧失。如果自由和民主这两种价值要良好地结合成一种混合体,那么需要谈论的民主就必须是“自由主义之下的民主”。
4.4.2自由主义民主的否定性
虽说民主的性质决定了其无法成为一种终极的价值追求,但是哈耶克强调,民主依然是保障自由的最为重要的手段之一,因为民主替代了以暴力流血的方式来进行政权更迭,从而也就避免了在诸如法国大革命一样的暴力革命过程中难免产生的对个人自由的搜刮和侵害。作为一种为自由理念保驾护航的手段,民主的性质仍然是否定性的,哈耶克将民主的否定性价值做了一个形象的比喻,他认为民主所具有的否定性的价值就像是预防瘟疫的卫生措施一样,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很难意识到它的效用,但是一旦失去了它,整套系统就会趋于崩溃,带来的后果将是致命的。
民主之所以是否定性的,首先体现在民主所蕴含的“有限多数原则”之上。“多数原则”一直被认为是民主的核心内容,即一项提案、政策或法律的通过,必须征得多数的同意或全民的同意,这也是当代代议制议会所惯常遵循的原则。但是,哈耶克认为,仅仅靠“多数原则”来支撑民主这一价值是无法满足自由主义的要求的,并且,法国式的对民主的追求已经深刻揭示出,将“多数原则”贯彻到底最终可以导致一种“抽象意义的民主”,进而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卢梭的“公意”带给法国人的不是真正的民主生活而是实在的灾难,他把民主的标准变成了将民主本身作为目标去实现,抽象的原则和想象的社会成了民主的动力,公众意志在他那里变成了至高无上的终极价值,因而个人不得不为民主的奋斗腾出空间,个人意志在民主理想面前变得意义甚微。真正的民主,必然是有限的民主,多数原则受到了比其更高的原则的限制。虽然民主体现于多数的作用,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多数对少数的压榨。由于决策的需要,必然会区分出多数与少数,但是有限多数原则意味着,多数在进行统治之时,必须受到少数的限制,并且这些少数人的生活必须拥有足够的安全感。因此,“有限多数原则”所体现的否定性就在于,少数绝非是无足轻重的少数,少数的一项重要任务和权利就是对多数所做的决议或实施的政策进行限制,并且,多数也不能成为一劳永逸的多数,否定性意味着多数与少数之间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们之间必须存在着动态的流动空间。
民主是否定性的,还体现在其所普遍具有的一项作用之上——民主是和平撤换政府的手段。哈耶克提到,现代社会中,和平作为一种极具否定性的价值,是与自由、正义在价值序列上不相上下的,历史的经验告诉人们,政权的交替带来的灾难性后果是极其惨烈的。而民主作为一种程序性替换手段,就非常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民主中的竞争性机制不但促进了言论自由与结社自由,而且还缓解了社会矛盾,使得全民性的革命变得不再那么容易。
还有一项值得注意的否定性内涵就是,正当行为规则是如此之重要,而民主恰恰能够为正当行为规则的实施提供理据。因为,“只有在确使人们遵守大多数人或至少是某个多数所认可的正当行为规则的时候,才应当准许实施强制”,这也就意味着,多数人的同意或认可,或者至少是多数人从普遍情感上的倾向,决定了一项规则是否具有约束力。但是哈耶克提醒人们,这绝不意味着任何经由多数同意的规则都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事实上现实中也不可能做到如此,只有当一项规则是上述提及的那种正当行为规则并且为大多数人所认可的时候,这项规则才具备了实施强制的充分理由。也就是说,民主所拥有的多数人之认可是一项规则得以强制性实施的必要条件,而不是一项充分条件。一项规则需要得到强制力,除了要以民主的力量作为支撑以外,还需要别的。但是,民主之多数人认可这样一种原则,确实意味着“只有多数所认可的规则才应当对所有的人有约束力”,这就为政府权力的明确且受限提供了依据,也为正当行为规则的实施提供了理据。
5.对哈耶克“否定性”观念的评价
5.1作为勾连工具的否定性
可以这样认为,在哈耶克的论域里,几乎所有具有重大意义的价值理念均是否定性的,而不是肯定性的。只有在极少数的特定情势下,肯定性才会发挥其作用,如法官对正当行为规则的积极修正。但是即使如此哈耶克也强调,从整体的规则系统上来说,由于这种肯定性仍然受到诸多限制,这样的工作仍然是极具否定性的。因此,否定性就不是一种单一的或局限于某一概念中的局部特征,而是贯穿于哈耶克理论中的一条论述线索。这条线索从他最初的经济学研究,到后来转向的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研究,甚至最后的人类文明演化理论,都是持之以恒的。
因此,通过“否定性”这一普遍性的特征,哈耶克成功勾连起了其理论中的重要概念,不论是其知识论上的无知观、对唯理论建构主义的长期批判和“自生自发秩序”这样一个被认为是其理论中最具独创性的概念,还是他对和平、自由、正义和民主等相关涉价值的论述,均是由“否定性”这个观念的勾连而达致了一个整全性的理论体系。在这个宏大的理论体系中,可以颇为清晰地看到否定性的市场机制、否定性的知识、否定性的规则和否定性的价值等一系列具有否定性性质的概念,对这些概念的深入挖掘,都是以否定性这个标识为出发点的。在如今法学和各门社会科学都趋于高度专业化的大背景之下,哈耶克通过否定性这一概念力图复兴自由秩序之整体、系统的研究,突破具体学科分工建制的限制,从而获得整全性学术视野,这样一种努力为现代跨学科的综合理论提供了研究范式。
5.2作为批判理论基础的否定性
哈耶克一生的理论敌手众多,其加以批判的理论也不少,从其学术生涯前期的凯恩斯和古典经济学派,到后来的法国启蒙运动思想家、法律实证主义、功利主义和社会主义等等,尽管其所批判的对象的主张不一,甚至彼此有互为冲突的地方,但是哈耶克批判理论的内在基础,仍然是以“否定性”观念一以贯之的。哈耶克细致梳理了“英式进化理性”与“欧陆建构理性”两条截然不同的理论路径,并毫不松动地坚决站在了“英式进化理性”传统的立场上,甚至称自己为“老辉格”。哈耶克区分出这两种传统之后,坚决地“站队”,其实是因为他业已认识到,英式主张有限、约束的否定性观念与欧陆主张释放、平等和激进的肯定性观念之间,存在着一道无法跨越的鸿沟。启蒙运动思想家们不对理性加以提防,认为凭着理性的设计能够建构理想社会,这是与哈耶克的否定性观念格格不入的;法律实证主义者将法律等同于主权者的意志,也是将掌控制度的权柄交给了个人意志,而不施以任何防范,这就正好落入了哈耶克否定性观念的批判里;功利主义者在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之时,预设了特定且具体的结果都是行动者本人所全知的前提,哈耶克便以知识的分散性和无知的必然性这样的否定性观念对其予以批判。
所以,在哈耶克一生中所进行的各种批判所确立起来的批判理论中,否定性观念是一个基础性的要素,没有对这样一种否定性观念的坚实捍卫,哈耶克的众多批判便会是无计可施的。
5.3作为保障机制的否定性
肯定性趋向于指涉具体的行为主体、具体的行为对象、具体的行动方式与具体的目标,所以其通常具有临时性、多变性和范围的局限性等特点。但是否定性则不然,否定性是一种“禁令”,但此种禁令的本质不在于其强制性,而在于其抽象性和普遍性。因为,一项规则中所能涵盖的内容毕竟无法是全涉性的,它们通常禁止某类行为,而非命令从事某类行为,因此这就为个人的行动留下了足够的空间。所以,否定性给人们带来的通常不是强制,而更多的是保障。这也是哈耶克区分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的意义所在,内部规则(或称为私法)是有关普通大众之间的行为规则,这样的规则因具有否定性会保障人们丰富的自由,即“法无禁止即自由”;外部规则(或称为公法)是有关政府或公权力行使的规则,为了避免公权力任意支配私人,就需要严格遵循宪政原则——对政府施加一种法律限制,防阻其恣意妄为,即“法无授权即禁止”。
在这样一套体系之下,个人遵循着否定性的内部规则,外部规则又对政府施以法律限制,每个人就拥有受保障的个人活动范围,这样显然就比在特定情势之下指示特定的人或给特定的人带来特定的利益的肯定性规则更能维护良序社会的有效运行。并且,虽说人们据以行事的正当行为规则是社会演化过程的结果,但是在具体的社会阶段,社会演化过程也是极需此种否定性的保障机制的反馈保护,来排除拟人化设计行为的干扰。在这种否定性的保障机制下,个人运用自己的知识实现自己的目的的过程是最具有安全感的。
5.4作为宪政之新理据的否定性
宪政作为一种限制专断公权力的制度设计,思想家们对其价值的证成通常遵循着固定的路径。在柏拉图所精心设计的哲人王统治里,哲人重在知识上的优越性而不在于统治。哲人之所以被赋予成唯一正义的统治者,原因在于哲人是唯一无法凭借统治得其所求的人,这就在价值序列上用知识来蔑视了权力和统治,但此种模式在现代政治中发展出宪政的可能性常被人质疑。犹太—基督教传统下则呈现出一种与之完全不同的路径,基于“原罪说”这样一套强有力的人性体系,对人性败坏、堕落的洞察使得对人性设防有了坚实而稳固的基础。也正是在这种理论的传承之下,对权力(尤其是公权力)进行限制成为了现代政治探讨的议题。
然而关键就在于,哈耶克则并没有延续这种人性之恶的论证路径,而是另辟蹊径为宪政提供了另外一种维度的支撑。首先,哈耶克从知识和理性的有限性上来证明了哲人王式的统治在现代大社会之不可能。由于信息的变动不居和知识的主观、分散特性,人们在大社会中得以相互合作的秩序,就不是通过一个知识完备的个人或中央机构发号施令来形成的,那种拥有完备知识、进行集中目标编排的自上而下模式是与良序社会之扩展秩序的运行机制相违背的。扩展秩序的不断发展不是得益于哲人王式的知识神话,而必须依赖于大社会中的不同个人的不同行动。在人性和德性上,哈耶克也并没有固定在“人性恶”的视野中来提出限制权力。哈耶克是在告诉人们,即使是人性十分优良、德性极其崇高的人,在大社会中由于他无法掌握到不断变化着的信息,也无法运用十足的理性来进行目标排序,因此人们就没法踏实放心地将无限制的权力交予其手中。目标和动机上的高贵诚实并不能为手段的无限制提供理据。即使是一个已然被证明的道德楷模,赋予其无限权力之后,其无限制的行为也必定会扰乱扩展秩序的存续和发展。
据此,哈耶克否定了古典哲人王式的统治模式在现代社会实行的可行性,也绕开了以人性恶为前提的论证路径。他对宪政的证成是建立在人的无知、理性有限这样的否定性观念之上,由此为限制权力拓展出了一种全新的理论视角。
5.5作为消解价值一元与多元争论的否定性
价值一元论与价值多元论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在思想史上呈现出了巨大的张力和紧张的对立。价值一元论宣扬终极价值的可欲以及追求终极价值的方法已经被找到,而价值多元论尝试着理解处于不同价值环境中的人们的不同生活方式,主张“移情”而不是整齐划一。依据两者的核心分歧所确立的标准,许多涉及到了人类价值探讨的思想家,都可以被归列为价值一元论者或价值多元论者。另外,许多思想家还试图尝试着立基于价值一元或多元为基础,来为诸种“主义”证成抑或证伪。正如二十世纪伟大的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家以赛亚·伯林,他除了和哈耶克一样区分出了“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还深刻洞见到价值的一元与多元之间的巨大鸿沟,他高度赞扬价值多元论对自由、宽容等人类生存基本要素的保障,并尝试以价值多元论为自由主义提供基础。
有关价值一元与多元的冲突的论述颇多,在这里我们不做详尽的阐释,仅仅是提出这样一个有关自由主义的争论进而引出哈耶克理论中的否定性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路径。并且还将提到,约翰·格雷笼统地将哈耶克列为与价值多元论不相符合的“普遍主义者”是站不住脚的,而事实上哈耶克的否定性对价值一元与多元的争论提供了一种可以得到证成的法律哲学的解决思路。
从之前的论述中可知,对于哈耶克来说,唯理建构模式还是进化理性模式对于区分理论的可行性是十分关键的。立基于这样一种评判尺度,最不可行的就是那种企图由人之理性预设某种肯定性价值的优先性来建构起一整套政制的模式,因为这种模式预设了一种价值的绝对核心地位,其接下来所要做的只不过是以之为前提进行逻辑推理罢了,这样就与社会进化的事实全然不符。罗尔斯的理论建构路径就恰恰是哈耶克所反对的,因为罗尔斯是首先确立起正义的诸种原则,然后根据这些核心原则确定法治原则和其应予以保护的各种权利。对于他来说,重要的是“理性的个人”会在“无知之幕”之下得出何种正义的原则,人们在社会生活当中的人性因素或经验启示被排除出去了。
这种唯理建构进路是哈耶克大力批判的,并且显然也是与价值多元论的主张相冲突的。而对于哈耶克来说,价值一元与多元的争论是建立在肯定性标准的基础之上的。之所以会产生冲突,是因为没有任何一种肯定性的框架能够包含起形形色色的各种价值,而用乌托邦式的终极理想确立起“唯一的”一种肯定性价值,又会导致全权性或家长制式的国家的出现。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价值一元与多元的问题,而是肯定性还是否定性的问题。因为如果主张的价值均是否定性的,正如哈耶克理论中否定性的自由、正义与规则,如此一来重要的就是捍卫“一个能够消除冲突的法律秩序的社会理论和以其为基础的法治理论”。在这个法治理论所确立起的制度架构内,千差万别的个人的预期、愿望和目标等各个方面的多样性获得了存在空间,达成完美的理性共识或交叉共识不仅是不可能的也是极不可欲的。从否定性的角度出发,就无需进行预先的价值排序来达成价值共识或目的共识,而仅仅需要对追求价值之合法手段达成共识。否定性提供的是一种不同区域的界分,其中包含着个人私域与公域、合法预期与违法预期、正当行为规则与违法规则之间的界分。通过这样一种否定性的框架,个人能够在否定性框架之下充分利用自己的知识追求自己认同的价值与生活模式,这样无疑也是对人之人格的尊重所在。
约翰·格雷提出,哈耶克用一套“普遍可行的理想宪法”来确定不同生活方式的共存条件——并且是仅有的条件,是犯了价值不可公度的老毛病,是一种“普遍主义”的论断。笔者认为,格雷的这种批判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对于哈耶克来说,宪法或法律规则的普遍性并没有损伤价值的多样性。法律规则框架并非是预设的,而是与价值一样,是伴随着社会进化的过程逐渐形成的。这套规则绝非是固定不变的,共存的条件也绝非是基于自由、正义等价值确立起来的仅有的条件,共存的条件毋宁是处于一种动态的变动过程之中,人们会基于何种条件共存,完全是由不同的个人在不同情势之下行动时的预期吻合所达致的。尽管规则旨在防阻冲突,但哈耶克并没有说需要为价值确立共同标准来防阻。个人在多种不可公度的价值之间所要做出的选择,只要没有违反经由进化所确立起来的规则便不会被当作不合法预期而被排除,各种价值完全可以是同样值得追求、各种生活模式同样是值得向往的。规则具有否定性,其作用也在于对违反道德底线的“恶”的否定,而这也正是价值多元论者所坚守的。
哈耶克通过这样一套法律规则框架,不仅抵御了乌托邦式的官方强制性一元论,而且承认了多元冲突的存在。在规则框架的前提之下,将一元与多元的选择交给了生活于不同情势中的不同个人,而法律规则只是处理预期与多样性之间的问题,或者说是合法与不合法的问题。规则并不会强制一个人遵循某种价值或强求其过上某种方式的生活。通过排斥那些不合法预期所确立起来的合法预期,恰恰是与价值多元论者所主张的依托于人性所确立的普遍底线类似或一致的,否定性框架之内就无所谓一元价值对多元价值的压榨,也并没有为寻求价值公度的共同标准而努力。
所以在哈耶克的否定性理论中,多元与一元的问题便因价值具有的否定性而得以消解。法律规则框架给予了价值竞争的空间,只要不是被否定性规则所排斥的“恶”,那种必然会侵犯到人们受到共同保护的行动领域的价值观念,多样性的价值便不会被强制性化约与公度。否定性的框架给予了个人相当大的自由去信奉自己持有的价值观念,以及过上自己认为值得过的生活。
6.结语
哈耶克是二十世纪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其思想跨越了经济学、心理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虽然均具有极大的影响深度和理论意义,但囿于篇幅以及本人学识之限,本文仅就哈耶克的法政思想进行了初步探究,主要将论述重心放在了贯穿哈耶克整个理论的“否定性”观念。
哈耶克力图澄清思想史上对“否定性”的诸多误解,并基于“否定性”观念建立起自己的理论大厦,这无疑是极具挑战性的。但对于帮助人们摆脱肯定性观念一元论式的建构主义谬误来说,这种理论又是极其必要的。这种理论具有其独创性,但又是深深扎根于英国式的自由传统的。因此可以说,哈耶克并非是在构建或“发明”出一种全新的理论,而毋宁是“发现”理论,他并不试图提倡任何人们闻所未闻、在实际生活中无法有任何接触体验的新学说,而是力图澄清观念的误区并追溯观念中最本真的内涵,唤起人们业已有所体会但又没有真正理解的思想。这也体现着哈耶克审慎的态度,或者用他本人的理论术语来说就是一种“进化论理性主义”的体现。在他的著作中,他从未把自己当作是永恒终极真理的“宣告者”或某种恒定规律的发现者,而毋宁是把自己和自己的理论当作是对迷信理论的破除者和谬误的澄清者和警示者。
本文立基于哈耶克的思想脉络细致梳理了“否定性”观念,如否定性的自由、否定性的正当性规则都是哈耶克法律哲学理论中至关重要的内容;又如否定性的正义理论,是哈耶克大力批判虚幻的“社会正义”之下主张平等财富分配的理论手段。否定性观念并不是哈耶克理论中单独出来的一个部分,而是融贯于其整个理论体系,是其理论体系的标识性特征。唯有对“否定性”观念达致了充分而全面的理解,我们才能将哈耶克的所有理论勾连起来,不至于了解到了部分信息便急忙贴出“主义”标签而遗憾地错过了这样一套整全的系统理论。
参考文献
[1](英)哈耶克著,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第1版.北京:三联书店,1997.
[2](英)哈耶克著,王明毅,冯兴元译.通往奴役之路.第1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3](英)哈耶克著,邓正来译.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版.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0.
[4](英)哈耶克著,冯克利译.科学的反革命.修订版.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
[5](英)哈耶克著,邓正来译.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第1版.北京:三联书店,2003.
[6](英)哈耶克著,冯克利等译.致命的自负.第1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7](英)哈耶克著,冯克利译.哈耶克文选.第1版.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
[8](英)哈耶克等著,姚中秋译.知识分子为什么反对市场.第1版.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
[9](美)布鲁斯·考德威尔著,冯克利译.哈耶克评传.第1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10](德)格尔哈德·帕普克著,黄冰源等译.知识、自由与秩序.第1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11](美)萨丽等著,秋风译.哈耶克与古典自由主义.第1版.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
[12](美)霍伊著,刘锋译.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第1版.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2.
[13]邓正来.规则·秩序·无知.第1版.北京:生活· 读书· 新知三联书店,2004.
[14]高全喜.法律秩序与自由正义.修订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15]周德伟.周德伟论哈耶克.第1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16]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 自由主义思想硏究.第1版.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
[17]李强.自由主义.第1版.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
[18]石元康.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理论.第1版.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
[19](英)约翰·格雷著,曹海军,刘训练译.自由主义.第1版.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
[20](英)约翰·格雷著,顾爱彬,李瑞华译.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第1版.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
[21](英)约翰·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下篇.第1版.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22](英)约翰·洛克著,李季璇译.自然法论文集.第1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23](英)约翰·洛克著,关文运译.人类理解论(全两册).第1版.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24](英)大卫·休谟著,曾晓平译.道德原则研究.第1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25](英)以赛亚·伯林著,岳秀坤译.扭曲的人性之材.第1版.南京:译林出版社,2009.
[26](美)穆瑞·罗斯巴德著,吕炳斌,周欣,韩永强,朱建飞译.自由的伦理.第1版.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
[27](美)乔万尼·萨托利著,冯克利,阎克文译.民主新论.第1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28](以)J.F.塔尔蒙著,孙传钊译.极权主义民主的起源.第1版.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
[29](英)亚当·弗格森著,林本椿,王绍祥译.文明社会史论.第1版.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9.
[30](英)欧克肖特著,张汝伦译.政治中的理性主义.第1版.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
[31](法)贡斯当著,阎克文,刘满贵译.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第1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32](法)笛卡尔著,王太庆译.谈谈方法.第1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33](英)柏克著,何兆武,彭刚译.法国革命论.第1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34](奥)米瑟斯著,韩光明译.自由与繁荣的国度.第1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35](意)布鲁诺·莱奥尼著,秋风译.自由与法律.第2版.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
[36](英)卡尔·波普尔著,陆衡译.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第1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37](英)克里斯托弗·J.贝瑞著,马庆译.苏格兰启蒙运动的社会理论.第1版.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
[38]韦森.重读哈耶克.第1版.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
[39]F.A.Hayek.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 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11.
[40]F.A.Hayek.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 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2012.
[41]谢芳才.自由与法治——哈耶克宪政思想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华东师范大学,2007.
[42]李超.哈耶克二元法律观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11.
[43]吕廷君.消极自由的法律价值(博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06.
[44]孙琳.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思想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武汉大学,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