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作为现代价值的平等,不是等级平等,而是普遍平等,其核心是权利平等。当我们在追问“谁之平等”、“何种平等”时,须仔细区分平等问题的两个不同层次。在当今中国谈论平等,应有清醒的中国问题意识。否定宗法等级平等,确立平等的法权人格,并拥有有尊严生活的基本物质条件,仍然是其基本内容。演进式的、在消除日常生活不平等中实现平等,是更为值得期待的道路。
关键词: 平等; 等级平等; 普遍平等; 权利平等; 日常生活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研究国家问题时,首先有一个重要的自我规定:其任务旨趣是揭示应当怎样认识国家,而不是教导国家应当怎样。黑格尔这一思想对于我们认识平等问题,同样富有启迪性。以何种方法、何种价值立场认识“平等”问题,直接决定了对“平等”具体内容认识的真理性与否。
基于具有时代精神的现代价值立场,既是我们认识当今社会平等问题的基本价值立场,又是基本方法论。当今中国平等问题的提出,直接源起于严重的社会财富分配两极分化与社会身份歧视,但在根本上却是社会成员的平等权利问题。迄今为止,我们还不能说已经真正确立起现代意义上的“平等”价值精神及其文化类型。
一 作为现代价值的“平等”
平等作为一种价值诉求,是对不平等现实的反思性把握。所谓“反思性把握”是指平等的价值诉求是对不平等现实的否定性反映,是不平等现实在观念中的克服。这意味着,平等的价值诉求有两个基本前提:其一,存在着不平等社会关系; 其二,对这种不平等社会关系的自觉意识,且这种自觉意识总是以某种正义的价值理念为基础,并指向对不平等现实的改变。
人类社会不可能彻底摆脱不平等,任何不平等现象存在本身,就构成平等价值存在的理由与根据。正是在此意义上,平等是人类永恒价值诉求之一。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第一,平等的这种永恒、绝对性,是相对中的绝对。就其形式言,是绝对、永恒,就其质料言,则是相对。平等价值的永恒性在于自身的内在自我否定性,以及由自我否定性所规定了的无限开放性。任何平等价值诉求的内容总是具体的,总是对既有不平等现实的一种否定。对任何具体不平等的克服,总是平等的某种实现。某种具体平等价值诉求的实现,同时就意味着某种新的不平等出现的可能,进而提出了新的平等价值诉求。人类追求平等的过程,就是追求文明进步的过程。正是在此意义上,平等价值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精神动力。
第二,平等的历史性。任何平等价值诉求总是具体的,总是某种特定社会关系的具体反映。具体社会关系、以及在特定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特定社会文化价值观念,构成了平等价值的具体内容。这是平等价值的历史性。平等价值的永恒性、绝对性,存在于历史性、特殊性之中。正是在此意义上,一方面,不能空洞地谈论平等,不能在普遍与特殊割裂的立场上把握平等;另一方面,既不能以平等内容的具体性为理由,粗暴地否定平等的永恒目的性,也不能以平等的一般价值目的性为理由,无视对平等的具体社会关系内容做具体分析。当我们讲平等价值的普遍性、永恒性时,旨在揭示平等价值追求的永恒正当性,它是引领我们追求文明进步的心灵灯塔。当我们讲平等价值的历史性、具体性、特殊性时,旨在揭示平等价值的当下具体内容。平等价值的具体历史性,决定了人类平等价值观念的历史时代性,不能离开社会历史空洞谈论平等。
古代有古代的平等,现代有现代的平等。古代是等级平等,现代是普遍平等。所谓等级平等,是指社会被分为不同等级,同一等级内有平等,不同等级间无平等; 是部分人(严格地说是少数人) 的平等,而非普遍平等。所谓普遍平等,是人类学意义上的,指每一个人作为人存在都是平等的。人类现代意义上的平等,首先出现在欧洲。
在欧洲,平等作为一种现代价值,伴随着自由精神的觉醒而出现,并为卢梭较早明确提出。通过法国大革命,平等与自由、博爱一道,被确立为社会的普遍价值原则与信仰。尽管现在我们对“平等”有诸多理解,但是在近代,当法国大革命提出“自由、平等、博爱”这三个“神圣”概念时,其内容却是极其简洁明了:否定宗法等级制及其特权,追求“人类平等”或普遍平等。它所指向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人格平等,每一个人的平等自由权利。正如勒鲁曾指出的那样,宗法等级制是那个时代的特点,以家庭等级、国家等级、财产等级等为基本内容的等级制,无所不在。家庭关系、国家关系、财产关系,原本是人类文明生活过程中的产物,但是在相当长时间内却成了奴役人类的三种形式。人类要摆脱受奴役状况,首先就得打碎等级制的不平等枷锁。法国大革命所确立的自由、平等、博爱价值,三为一体。自由指行动的权利,使人生存;博爱是“公民感情”,“人的本性”;平等则是“人人都应该有自由的权利”,人与人之间平等相处。没有自由,就没有博爱与平等,同样,没有平等与博爱,亦没有自由。每个人平等的自由权利、人格尊严及其独特价值,这是平等作为现代价值精神的核心内容。只有在自由权利基础之上,现代平等价值才是可以被理解的。
平等的核心是权利平等。如果说平等自身是有诸多内容构成的丰富结构体系,那么,权利平等则是此结构中的拱顶石。权利平等亦是人类学普遍意义上的,即,每一个人只要作为人存在就拥有平等的权利。权利平等既是现代社会区别以往社会的根本点,也是现代社会的奠基石。罗尔斯关于政治正义的思考,正是奠基于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
康德、黑格尔这样一些在欧洲乃至整个人类思想史上留下重要影响的思想家,曾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不约而同地提出“法权人格”思想,并通过“法权人格”对人类自由及其秩序做了系统深刻的揭示。如何解释这一现象?能够对此做出合理解释的只能是: 平等自由权利是人类现代社会的奠基石; 西欧诸民族通过争取在法律上废除宗法身份等级特权制,寻得走向平等自由权利的大道;平等自由权利如果不能上升为法律并通过法律得到有效保护,如果不能在法律上废除等级特权,如果不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则是空幻的;平等自由权利须体现在日常生活的每一方面。作为现代价值精神的平等,首先是法权意义上的,是如康德、黑格尔所说的“法权人格”平等。在此基础之上,平等进一步具体拓展为政治、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内容。把握平等价值诉求,首先是法权人格平等。在法权人格平等基础之上,政治平等、经济平等、社会平等才是可理解的,并可能是真实的。
无论怎样,一旦对平等价值的思考由形式进入质料,由抽象一般进入具体特殊,总会面临“谁之平等”、“何种平等”的诘问。对此,可能会有诸多具体回答,然而,正是普遍平等、法权平等为此类具体思考奠定了现代价值基础,并提供可以对话共识的基本价值框架。这些具体平等,总是平等自由权利、平等人格及其尊严这类普遍平等价值的具体呈现。如此,关于现代平等的具体论争才是可理解、可对话的。
自由与平等之争,是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的重要理论问题之一。应当准确理解这种理论纷争的真实内容,并清晰理解与区别两个有重大差别的平等概念层次,避免将两种不同层次的平等混为一谈。当代西方理论界自由与平等之争中的“平等”,并非前述平等自由权利、平等法权人格意义上的平等,而是由此派生出的关于社会福利与国家权能及其范围意义上的。就欧美发达国家的实践而言,政治正义实践过程中“平等”问题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国家在财富分配中的矫正正义职责,以及国家公权力大小及其合理性限度问题。它们有不言而喻的前提:每一个人的平等自由权利; 国家是公器,国家权力系人民所赋;人民对国家权力持强烈的警惕态度,始终要将其置于铁笼之中以便有效监管。平等,在发达国家作为社会主题,主要是在社会福利及其程度的意义上被提出,其指向是缩小社会财富分配中的贫富差别。表现在理论形态上,就是时下所谓自由与平等,或效率与公平(平等)的分歧。在此,即使是那些秉持自由主义立场者,也是以承认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人格尊严等基本价值为前提。他们的分歧、对立,并不是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人格尊严,而是政府权力大小及其合理性边界。
民主主义与自由主义是当代西方的两股主要思潮。这两股思潮围绕着国家权力作用取两种不同的立场,分别主张“守夜人”式的小政府与国家在财富分配中应有所作用的立场,表现在理论形态上,就是人们时下所熟悉的“平等”与“自由”之争。罗尔斯《正义论》所做工作正是对此的自觉理论表达。罗尔斯试图在自由权利基础之上探索协调自由与平等的关系。尽管罗尔斯的思想受到诺齐克等的批评,但必须注意的是:诺齐克的批评是在罗尔斯平等基本自由权利这一基本价值立场基础之上的批评,他们之间的分歧是同一家族内部的具体分歧,是在承认并实现了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基础之上的分歧。西方发达民族经过启蒙运动,经过数百年来自内部批判的推动,平等法权人格、基本自由权利已成为社会的基本价值信念与常识。他们所追求的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确立平等法权人格、平等基本自由权利,而是这种平等法权人格、基本自由权利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实现,以及诸自由权利间的具体协调。当代西方思想理论界与实践活动中的自由与平等之争,只不过是现代价值立场基础之上对某一具体问题的具体分歧,且分歧双方的基础、价值指向、乃至所要维护的基本价值,均是平等法权人格、基本自由权利这一更为根本的“平等”价值。
二 “平等”的中国问题意识
阿马蒂亚·森在谈到人们关于平等的分歧时曾揭示:这种分歧主要不是围绕“为什么要有平等”,而是围绕“何种平等”。森的这个分析在总体上是合理的。因为,正如前述,平等是一充满歧义的价值诉求,在现代社会,人们甚至并不一般地反对平等价值,相反,均会为特定价值目的,在不同意义上诉求平等。从平等出发,既可以得出某种平均主义的价值诉求,也可以得出某种反平均主义的价值诉求,甚至同样一个人或一批人,在思考平等问题时,也会因不同具体内容而持不同的价值立场。这就要求我们在认识平等价值诉求现象时,始终清醒追问谁之平等?何种平等?
在当今中国认识平等问题,情况较欧美社会更为复杂。它有两个不同层次的追问与辨别: 第一,是否为现代价值? 即,是等级平等还是普遍平等?第二,在现代价值基础上,平等自身诸多具体价值间的关系如何? 这两个层次的工作具有逻辑上的优先次序:前者优先于后者,并为后者提供基础与前提。即,只有在作为现代价值的平等价值立场基础之上,我们才能清醒、合理、准确地认识当今中国社会的状况。冷静地说,当今中国社会并没有真正彻底完成启蒙任务,等级平等精神仍然如幽灵般出没于我们的周围。森所提出的“何种平等”问题,在当今中国首先是追问是否为现代平等价值,首先是在反对等级平等基础之上确立普遍平等与法权平等的问题。这种理解其实是马克思教导我们的常识。马克思的最大贡献之一,就是首先在政治的高度把握与理解社会关系。经济、社会等诸多具体领域的平等,既是政治平等的具体要求与呈现,又能巩固政治平等;经济、社会等具体领域中的不平等,必定意味着政治权利上的某种不平等,这些具体领域中的不平等的根本解决,取决于政治权利平等的实现。在政治平等基础之上,经济平等、社会平等才是可理解的。西方三代人权运动轨迹,由政治到经济到社会权利的平等诉求,其中所隐藏着的深刻道理值得重视。
在当今中国,人们理解与谈论“平等”往往有两种歧途:其一,无视当今中国的语境,简单直接套用西方学者分析当今西方社会的具体规定,在“自由”与“平等”的对峙中理解“平等”。这恰恰值得警惕。这种理解歧途,有可能使人们迷失“自由”这一根本价值精神,甚至有可能为极左或宗法等级价值精神所利用。正如前述,西方发达民族中的“自由”“平等”之争,是在现代性意义上的自由权利家族内部的分歧。而作为现代化进程中的当今中国,面临的首先是确立起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平等的法权人格这一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精神。在当今中国,作为社会价值精神的“平等”诉求,有其现实历史内容: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法权人格的真实确立; 平等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与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权等; 平等的经济权利,尤其是平等的财产权;平等的社会权利,包括平等地享受社会福利保障体系,等等。离开了这些现实具体内容,就无法真实、准确理解“平等”概念。
其二,将马克思恩格斯对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解简单化、庸俗化,简单地以为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就是实现了人人平等。这种思想存在着极为严重的逻辑混乱,至少在理论上是将名与实、“应然”与“实存”混为一谈。毫无疑问,近30年来,我们的平等价值实践在诸多方面有了长足进展,甚至我们能够严肃认真地讨论这一问题本身就是证明。不过,同样毫无疑问的是,个人独特价值、个性、尊严,平等法权人格意义上的平等价值实践,仍然有漫长的道路要走。事实上,尽管我们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但是,彻底反封建宗法等级制的任务并没有真正完成,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仍然是有待实现的事业。尽管我们曾自觉高举自由、民主、平等大旗,并在此旗帜下凝聚了社会的进步力量,从事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但是,冷静地讲,我们并没有始终坚持这些价值目标。
基于宗法等级的不平等文化,在中国根深蒂固。甚至当今中国的改革开放也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这种宗法等级不平等文化。这里不仅存在着某种意义上的世袭特权阶层,以及基于金钱权力联姻的权贵阶层,还存在着严格意义上的法权人格的不平等。社会不仅有短期内形成的诸多阶层以及阶层间流动越来越艰难的不平等,而且还有基于法权人格不平等、以财富掠夺方式呈现的不平等。如果说在改革开放前的30 年,中国社会发展是以剪刀差的方式城市掠夺农村、工业掠夺农业,是工农、城乡的不平等,那么,近 30年这种情况也并没有根本改变,相反,还因大规模城市化进程的土地掠夺显得尤为突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我们借以支撑这 30年迅速发展的人口红利、土地红利、资源红利,实质上是以法权不平等为内容的某种社会掠夺。
在改革初期,我们以为通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会形成普遍独立的个体与个性,会有平等的法权人格。但是事实表明,仅仅市场经济建设本身,未必能形成普遍独立个体与平等法权人格。所谓市场经济是天生的平等派,只是指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内在要求,但是,正如黑格尔、马克思等人所深刻揭示的那样,市场经济的平等至多只是形式的平等。一方面,市场经济并不能自发地实现社会政治平等;另一方面,权力会渗透、操纵与扭曲市场。更何况市场经济如果没有法权人格平等这一前提,亦不能真正建立。如果没有自觉的政治变革,如果是权力与市场联姻,市场只能嬗变为权贵掠夺社会财富的合法途径。就中国改革开放实践而言,一方面,我们并没有建立起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甚至还没有做到市场主体身份平等这一市场经济的最基本要求,相反,权贵肆意横行扭曲了市场,使市场沦为权贵疯狂掠夺社会财富的坦途。另一方面,政府作为公器在社会财富分配上的调节作用总体上缺失,使得社会发展成本分担以及改革开放成果共享出现严重不公平。社会财富在两次分配中均严重偏离了“平等”价值。这正是中国近年来短时间内严重贫富两极分化的基本缘由。
在当今中国讨论“平等”问题,往往会将其与平均主义“大锅饭”相提并论。这是误区。一方面,“平等”价值首先是如前述的法权人格平等,是平等人格、平等尊严、平等自由权利这类政治意义上的,而不是简单的物质财富分配意义上的。如果能把握这一点,就不会简单地将平等理解为平均主义“大锅饭”。另一方面,“平等”也不是意味着没有差别,相反,它认肯与维护在人格、尊严、权利平等基础之上的自由权利自身所包含的内在差别,这种差别是平等人格及其尊严、权利的现实存在。因而,不能一讲到“平等”就以为是平均主义“大锅饭”。不能借人们对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否定性情感,而否定“平等”的价值诉求。在当今中国,“平等”价值诉求的要害,是打破严重的社会不平等等级秩序,是要使每一个社会成员成为平等的法权人格,并拥有有尊严生活的基本物质条件。日常生活中的诸多物质财富分配平等诉求,只不过是这种平等价值诉求的具体表现。
在当今中国,“何种平等?”、“谁之平等?”的实质性追问,当然有其基本规定与现实内容。这种平等首先是对弱者( 或弱势群体)基本自由权利的尊重与保护。这有双重含义:其一,在承认还存在着某种等级不平等的现实条件基础之上,对那些处于较低等级的社会成员,承认、尊重、保护其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在此意义上,恰如亚里士多德当年多说,平等是弱者诉求与维护自身正当利益的武器——当然,也是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大道。具有平等法权人格、独特价值、独特个性的个人的历史性生成,这是现代意义上“平等”价值的最根本内容,也是当代中国谈论“平等”价值时必须首先把握的内容。其二,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深入社会复杂利益关系,平衡平等自身诸价值的关系,如西方发达社会所面临的所谓“自由”与“平等”的关系。
三 在日常生活中实现平等
事实上,人类社会生活无论何时总是有某种不平等与特权。仔细想来,人类社会的不平等大致有两类: 其一,通常所理解的法权人格、人格尊严意义上的不平等;其二,自然的不平等,以及基于社会结构及其分工中的不平等。伴随着这些不平等的便是诸种特权。人类努力要消除的不平等及其特权是前一类,而不是后一类。后一类不平等及其“特权”,不是法权人格、人格尊严意义上的,而是基于自然差别、社会结构及其分工意义上的。如先天智力、体力超常者及其能力发挥所表现出的“特权”(如姚明、刘翔天才运动能力及其发挥的财富创造能力) ,公共活动中履行公共事务的某些“特权”( 如救护车、公安消防车、公交车优先等)。现代意义上的平等价值并不否定这些不平等及其“特权”的存在,关键是使这些自然、社会结构分工不平等及其特权不伤及平等法权人格与平等人格尊严。
即使是对于前一类不平等,人类社会至少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也无法绝对消除。阿马蒂亚·森曾基于经验主义立场、从否定性角度理解正义:正义是对不正义的消除。森的这一思想对我们理解平等问题同样有价值。森的这一思想至少揭示两重基本内容:其一,应当理性地承认不平等的现实。这种承认意味着,一方面,这种不平等现实不仅是自然、社会结构等意义上的,而且甚至还是法权人格意义上的。另一方面,承认优势集团及其优势利益的存在。只有在此基础之上,全社会才有可能理性地面对不平等,并通过理性对话、妥协,努力消除不平等。其二,平等是对既有不平等的消除。这同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承认不平等的现实存在是为了消除既有的不平等。只不过,此种消除是基于理性的,这就为对话沟通妥协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凡是对既有不平等现实的某种克服,就是平等的实现,在此意义上,平等是相对的。平等的实现是一日常生活累积进步过程。那种指望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实现平等的想法,是幼稚的。平等价值实现亦是一开放的历史过程。不平等总是具体的,平等价值的实现就在克服这一个个具体不平等的过程中。
一个社会平等价值的基本实现,有赖于作为背景性存在的两个前提: 其一,如同罗尔斯所说的作为背景性的正义制度安排;其二,如同泰勒所说的作为背景性的社会价值框架,此社会价值框架以平等人格尊严与自尊为基本内容。罗尔斯关于政治正义的思考,核心是作为背景性的正义制度安排。一切试图解决社会不平等的努力,如果离开宪政制度,离开制度化地承认并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平等基本自由权利,均无法想像。泰勒曾提出作为社会“背景”性“框架”的价值精神概念。根据他的看法,任何一个社会都有其作为背景性存在的社会价值精神,这种作为背景性存在的价值就是那个社会的主流价值。尊重、自尊、完好的生活,是现代社会中作为背景性存在的价值。承认每一个人的独特存在及其价值,尊重每一个人的独特利益及其价值,这是平等作为现代价值的核心。一切平等的具体规定,都只是在此基础之上的具体展开。
“平等”价值追求实践有两种基本道路:建构性的与演进性的。建构性的道路是从理想出发、彻底否定性、革命性的。演进性的道路则是立足现实、日常生活累积进步性的,它注重的是对日常生活中既有不平等现象的逐个克服,并通过这种克服坚定不移走向平等。演进性是一种相对较为平和的社会进步方式。然而,演进性路径的现实性,则取决于社会公共理性,以及公共理性精神之下的妥协精神,尤其取决于既有强势集团的开明理性。
阿马蒂亚·森将平等的实现诉诸日常生活。森关于从日常生活实践推进与实现平等的思想,有两点值得特别重视:其一,强调平等存在于具体日常生活中,离开了日常生活,就无所谓平等;平等的日常生活实现,就在于对一个个具体不平等的消除或克服。其二,社会每一个成员都是推进社会平等的实践主体。正是每一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的自觉参与,克服自身所面对的一个个不平等现象,推进了社会平等的实现。当然,森的这一日常生活的思想须以前述两种背景性存在为前提:社会构建起公平正义的制度,真正确立起平等承认与尊重每一个人的平等基本自由权利的社会主流价值精神。
在当代社会,人类学意义上的普遍平等价值诉求,已无法直接用利益关系来简单解释,它是人类现代文明价值精神的具体呈现。当代美国学者斯坎伦提出的非自利契约论,既是对既往自利契约理论的一种纠正,更是揭示了当代人类文明所达到的一种理性境地:超越简单的利益计虑,在文明理性的价值立场上坚持每一个人在人类学意义上的平等,并以这种价值精神引领社会生活(事实上,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无知之幕”“原初状态”思想方法,正是对这种文明理性价值精神的一种自觉应用)。这样看来,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关于平等是弱者的诉求思想,有其历史局限性。在当今文明社会,平等不仅仅是弱者的价值诉求,也应是社会一切阶层的价值诉求,否则,这个社会就不可能是现代文明的,不可能有长治久安,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每一个阶层都不可能有真实的自由。人类社会文明演进至今,已有可能超越简单的利益关系,在一种公共理性与道义精神指导下追求文明生活。人类向往的社会生活秩序,不是丛林法则的,而是理性、文明、正义的。确实,当今中国仍然存在着否定等级平等、确立普遍平等与法权平等的历史任务,但究竟以何种方式完成这种历史任务,却直接关涉中华民族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如果全社会能够确立起理性精神,如果社会各阶层能够以理性的态度,彼此对话、妥协,彼此尊重,则民族幸甚。
平等应成为我们的价值信念、信仰。我们所追求的“平等”,不是等级制、特殊的,而是普遍的,是所有人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所有人自由幸福地生活。这种信念、信仰,认定不平等的不合理性,并以克服、消除人类社会不平等现象为使命。正是这种平等的价值信念,使人们不再将宗法等级特权、法权人格不平等本身当作天经地义的,相反,为社会存在着诸多宗法等级特权而羞愧、耻辱;一切有志于人类社会自由平等发展的人们,在此价值信念指引之下,为推进社会的文明进步不懈努力。
我们这个社会现在亟需的是真正确立起作为背景性的社会正义价值精神与社会正义的制度安排。一个社会如同一个人,是需要有某种精神的。一个没有理想的民族是没有前途的民族。我们这个社会需要有公平正义的价值精神作为社会基本精神,并在这种精神激励之下,建设新秩序。我们需要有某种乌托邦理想主义精神,这种乌托邦理想主义精神不是空想主义的,而是自觉价值追求超越性意义上的。平等应当成为我们这个民族文化的基本价值目的性追求:通过这种追求,彻底告别封建宗法等级影响,使这个社会的每一个人具有同等尊严并得到同等尊重,使这个民族真正进入现代社会。尽管这个过程艰难曲折,但是,无论如何我们须不放弃,坚定不移、坚韧不拔地为之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