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兆明:关于“普世价值”的几个理论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655 次 更新时间:2009-06-11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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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兆明  

内容提要:本文从哲学的角度分析了普世价值的“普遍性”品质,认为它既是我们这个时代区别于既往时代的时代精神,又是当今每个民族-国家都共同面临的问题。普世价值不是西方民族-国家的专利,它是全人类的共同精神财富。不能拱手让西方发达国家占据道义制高点。普世价值具有家族多样性特质。普世价值的具体实践是一种实践智慧活动,它不能离开具体的时空场景条件。

关键词:普世价值 特殊性与普遍性 家族多样性 实践智慧

一、有无“普世价值”?如何理解普世价值的“普世性”?

1、尽管关于普世价值的内容与缘起有诸多不同的说法,但是,只要我们不是过多注重其表达形式、措辞术语,而是注重其实质内容,那么就不难承认:所谓普世价值就是当今人类在全球化、多元化背景中,为摆脱严重冲突与对立、构建和谐发展道路所寻求的一类具有普遍有效性的价值精神,这类价值精神以人道、民主、自由、平等等为基本内容。①

普世价值既是一种价值理想,又是一种现实活动的价值立场与实践态度。这种普世价值精神不是从外部加予人类的,而是人类在自身文明演进艰苦卓绝的斗争过程中,通过反思自觉意识到的一种价值要求。人道、自由、民主、平等等价值要求,是人类在反对封建宗法等级人身依附关系,反抗草菅人命的野蛮兽性的斗争中所提出的。西方民族的文明发展过程是如此,中华民族的现代化进程亦是如此。

2、当代人类提出普世价值问题,是要为多元化、全球化的交往实践提供一种“托底”的价值平台。甚至普世价值的提出本身就包含着反对霸权主义、强权主义、专制掠夺的实践内容。当代人类提出普世价值问题,并不是一个抽象的理论问题,而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人类是否还要坚持为每一个人、每一个民族-国家的平等自由权利而斗争?是否还要为反抗奴役与剥夺而不懈努力?

在当代中国提出普世价值问题,同样不是一个抽象的理论问题,而是一个重大的具体实践问题:我们是否要继续坚持五四新文化运动所确立的新文化方向,坚持人类在反封建宗法等级专制斗争中确立起的自由、民主、平等、科学等基本价值精神?是否要继续推进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将中华民族带入一个文明、富强、民主、自由的新境地?是否要完成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追求的“自由人的联合体”这一科学社会主义理想事业?其实,就我们这个民族来说,当下讨论意义上的普世价值问题,至少在上个世纪初的五四新文化运动中就已存在。五四新文化运动,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都是自由、民主、科学、平等这样一类现代文明价值精神在中国的特殊实践样式。

3、“普世价值”概念中的“普世”概念不能做简单的字面解释,而应在哲学“普遍”的意义上理解,它的核心是具有“普遍性”品质的价值精神。普世价值的“普遍性”品质本身就意味着它当然承认某种具有普遍性意义的价值的存在。不过,这里的关键是对“普遍性”须有合理的、准确的哲学理解。不能望文生义,不能简单地以为所谓“普遍性”就是适用于一切时间、地点、条件,并为所有人都认肯。这种望文生义的理解,不是科学的态度,不是哲学的理解,更不合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秉持的哲学立场。

其一,这里的“普遍性”是与客观性、必然性等同的概念,因而,它首先是一个质的、内容的规定,而不是一个量的规定。黑格尔在《小逻辑》与《法哲学原理》中都几次明确、详细地分析了“客观性”概念,并揭示“客观性”与“必然性”、“普遍性”的一致性。②普世价值的普遍性品质之“普遍性”,是黑格尔所说的客观性、必然性意义上的普遍性,它指的是当今时代具有客观性、必然性的价值精神。这种具有客观性、必然性的价值精神,就是当今人类文明的时代精神。它是当今人类文明存在之“理”或“道”,并成为我们这个时代与既往时代的根本区别。这种价值精神表明我们这个时代不是封建宗法、专制暴政的,而是现代文明的。

其二,这里的普遍性当然包含有“全体”、“全部”的外延意思,但是,这个“全体”、“全部”的外延并不是无规定性的。众所周知,哲学的普遍总是相对于特殊而言,而且总是不能离开特殊存在,普遍总是特殊的普遍,否则,普遍就是空洞虚幻。③因而,首先,当我们今天说“普世价值”的“普遍性”品质时,其全体、全部,是立足于当今人类的生活世界、立足于我们这个时代而言,它是当今人类这个具体、特殊的普遍、全体、全部,是我们这个时代或当代人类社会的普遍、全体、全部,而不是指自古以来或自有人类以来的全体、全部历史时间。所以,不能以自古以来没有永恒的价值为由,来否定具有“普遍性”品质的价值精神的存在。其次,在前述关于“普遍性”品质的客观性、必然性这一质的规定性意义基础之上,进一步把握质与量的统一,那么,就不难理解,这个普遍性之“全体”、“全部”就并不是无一例外的量的集合,而是指我们这个时代或当今人类社会占支配地位的主导价值。个别人的不承认并不影响其普遍性品质。这就如过去有人不承认新民主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并不因此而影响新民主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的合理性、必然性之品质一样。因而,也不能以当今时代有人不承认自由、人道、民主、平等等价值为由,否定具有普遍性品质的价值精神的存在。④

其三,应当注意区别普世价值与普世价值的特殊存在样式。具有客观必然性或普遍性品质的价值精神,总是以特殊样式存在,其具体内容、具体规定总是具体的。不同的主体、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会有不同的具体规定。即,普世价值是抽象的,这种抽象的价值须有一个具体化的过程。不能将特殊化、具体化的普世价值样式等同于普世价值自身,不能以否定普世价值的某一具体特殊存在样式为由否定普世价值自身。

其四,应当注意区别价值精神的普遍有效性与普遍有效性价值精神的特殊实践。一种价值精神是否具有有效性这是一回事,这种具有有效性的价值精神在具体情境中的具体实践又是另一回事。前者直接指向的是价值自身的合理性、客观性,后者直接指向的则是主体的实践理性能力。不能简单地以具有普遍有效性的价值精神的特殊实践状况为由,否定普世价值自身。

4、有一种观点认为:存在着的只有具体的人权、人道、民主、自由,只有无产阶级或资产阶级的人权、民主、自由、平等,没有抽象、一般、普遍的人权、人道、民主、自由、平等,因而,没有所谓普世价值。这种观点只说对了一半。即,具体存在着的各种普世价值总是具体的。这就如具体存在着的总是张三、李四,而不是男人、女人一样。在这个意义上,这种观点是对的。但是,一方面,任何特殊又总是一般的,甚至离开了一般,特殊本身就是不可定义、不可被认识的。各种特殊的人权、民主、自由,总是属于人权、民主、自由的,它们是人权、民主、自由内部的差别。不能以此为由否定一般人权、民主、自由等价值的存在。另一方面,即使是这些特殊、具体的人权、民主、自由之间存在着真伪之别,那么,这只是提出了具有普遍性的客观内容自身究竟是何的问题,而不能否定这种具有客观性的普遍内容本身的存在。如果以真伪之别为由否定普遍性价值本身的存在,就如以伪科学为由否定科学的存在一样,难免轻率荒谬。

5、普世价值所提出的问题,是当今人类所有民族共同面临的问题。以“人权”为例。对于当代人类而言,人权价值仍然是一个哈贝马斯所说的未竟的事业。人权价值的未竟性,在其现实性上至少有三个方面:其一,在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传统宗法等级人身依附关系并没有从这个地球上彻底消失,反人权的事件还不时出现在地球的各个地方。争取与维护人的基本自由权利与尊严,仍然是一个艰苦的斗争过程。其二,人权价值内容自身的开放性。随着社会的现代化进程,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人类面临一些前所未有的人权新问题。这些新问题对于人类命运的深刻影响,丝毫不逊色于启蒙时代确立起人权价值本身。其三,人权价值实践的艰巨性。人权价值主要不是一种知识,而是一种实践精神。如何将人权价值由通常所说的知识变为具体的实践,这是一种将普遍价值与特殊境遇有机统一的实践智慧。

人权价值及其实践永远是一个开放性课题。无论是发达民族-国家,还是发展中的民族-国家,都存在着人权价值的实践问题。那些已经实现现代化的发达民族-国家,人权问题不仅体现在通常所说的政治、经济领域,亦突出体现在由现代科学技术发展与应用所引起的日益被改变了的日常生活领域。相对而言,发展中的民族-国家的人权价值实践问题,不仅面临着发达民族-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曾经面临过的那些人权问题,而且亦同时面临现代科学技术发展与应用所引起的日常生活领域中的人权问题。发展中的民族-国家的现代化过程本身,就是在新的人类历史境遇中,以一种特殊方式为人权普遍价值的实践与发展做出自己贡献的过程。

在当代中国,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人权、人道价值已不再被视为洪水猛兽。相反,一方面,它已逐渐深入人心,成为人们的自觉追求;另一方面,在人权价值及其实践方面亦已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⑤然而,我们在人权价值实践道路上的进步,并不意味着我们人权价值实践的充分与完满。诸多传统意义上的人权问题,与一系列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新出现的人权问题,空前复杂地交织在一起。而接连发生的食品医药安全方面的严重问题,则更是以一种尖锐的形式将人权价值及其实践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彰显。

二、普世价值是否是西方的价值或专有物?

6、怀疑或者否定普世价值的一个重要的可能理据是:自由、人道、民主、平等等普世价值精神,最早由新兴资产阶级提出,它是西方资产阶级的价值精神;普世价值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国际政治斗争中用来攻击我们的思想武器。如果根据这样的理由来否定普世价值的存在,则失之肤浅。

7、普遍总是存在于特殊之中,并通过特殊存在,没有离开特殊的普遍。一种文明成就总是由具体主体发明创造的,但这种文明成就本身却同时属于整个人类的。物质文明成就如此,精神文明成果亦如此;自然科学领域如此,人文领域亦如此。如果否认这一点,就无所谓“人类”文明。

自由、人道、民主、平等等价值精神,最初出现在西欧,是西欧新兴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宗法专制主义斗争中所提出的价值要求。然而,自由、人道、民主、平等等价值精神及其所包括的反对宗法等级人身依附、反对非人道的斗争实践及其价值取向,却代表了现代社会与前现代社会的基本区别。这些价值精神尽管首先出现在西方,但它们却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或专门财富,而是全人类的精神财富。这就如同孔子一样,尽管孔子生于东方,但孔子的思想却是属于全人类的精神财富。

8、确实,在国际政治斗争中一直存在着这种倾向: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一直用自由、人权、民主等价值作为武器,经常向我们发难。这就给人造成一种印象:似乎这些普世价值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东西,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要将这些东西强加于我们。这种印象似乎使我们有理由相信:我们应当理直气壮地拒斥这些普世价值。这种误读性印象与理解,客观上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置于道义的制高点,使它们拥有道义上的优越性。事实上,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同样面临着一系列人权、民主、自由等问题。应当破除它们先天地拥有道义制高点与优越性的神话与幻觉。

这里有几个关键点:其一,普世价值并不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所独有,科学社会主义同样在实践着普世价值精神。我们不能放弃道义制高点,不能自觉不自觉地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居于道义上的制高点,拥有道义上的优越性。我们也要占领道义制高点,拥有道义优越性。我们如果不是持有偏见,那么就应当承认,自由、民主、人道、平等等具有普遍性品质的价值精神,已成为当今人类的一种文明的基本价值共识,它已超越了不同种族、肤色差别。如果我们放弃这面旗帜,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乃至科学社会主义事业的道义号召力与凝聚力,就是十分脆弱的。事实上,当代中华民族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以自己的特殊方式在实践与丰富着这种普世价值精神,并为普世价值精神做出自己的独特贡献。

其二,普世价值作为一种政治斗争工具,可以为不同的民族-国家所使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可以使用,我们也可以使用。我们应当理直气壮地拿起这个斗争武器,进而使自己居于道义与政治的主动地位。一段时期,在极“左”思潮的影响下,我们曾放弃人道、人权的旗帜,不仅在实践中出现了令人难忘的苦难,而且在国际政治生活中也处于被动的局面。而当我们自觉主动地高扬起人权、人道旗帜后,我们就在国际政治生活中赢得了极大的主动。

其三,一个能够赢得全世界其他各民族敬重的民族,必定是具有伟大内在精神的民族。一个缺少自由、平等、人道、民主等价值精神的民族,很难屹立于世界先进民族之列。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在国际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空前提高。这并不仅仅缘于国家的空前物质强盛,更在于民族精神的巨大提升,在于根据本国的实际,以自己的特殊方式使人权、民主、自由精神有了空前的生长。

三、普世价值的家族多样性

9、普世价值具有家族多样性特质。人权、自由、民主、平等、博爱等是普世价值的基本家族成员,并构成普世价值的核心内容。而这些基本家族成员自身又包含着一系列的具体内容。

10、以人权为例。人权的家族多样性就至少有两个基本方面:一方面,人权具体内容的多样性,诸如生命权、言论权、尊严权、安全权等等;另一方面,人权主体的多样性。由于历史、文化、现实等具体语境差别,不同主体(个人、阶层、民族-国家等)的人权价值的具体规定与具体诉求具有多样性。如果在此基础之上再引入历史的维度,那么具体人权价值内容的多样性就更加复杂了。人权价值的家族多样性意味着人权价值自身的内在矛盾性,以及由这种内在矛盾性所形成的内在冲突的可能。这种冲突至少指向两个方面:多样性人权之间的冲突及其选择中的价值优先性;人权实践的特定民族内容,以及避免将某一民族的特殊人权实践作为普遍样式。

如果我们能够借用罗尔斯的表达方式,将宪法权利理解为一般人权的基本内容,那么,政治权、生命权、生存权、财产权等就是人权的核心内容。这即意味着:支撑整个现代社会大厦的人权价值的核心内容,不是某个单一价值,而是一组价值。尽管这些人权的不同具体内容彼此间有所差异,但是,正是这些不同具体内容的统一构成了人权的完整内容。尽管在特殊情景中,有具体规定的上述具体内容或许会在那个特定情景中有某种优先性秩序,但是,就一般而言,这些价值之间并无明显的价值优先性次序,它们是同一家族内部的平等家族成员,具有家族类似性。我们所熟悉的在公共经济生活领域中关于自由主义与政府干预的激烈论争,其实,就是人权中的平等与自由两种具体价值诉求的矛盾:一个是对于经济活动起点与过程平等的人权要求,一个是对于经济活动终点平等的人权要求;一个关注的是经济活动中人权的形式方面,另一个则是强调经济活动中人权的实质方面。经济活动中的自由与平等这两种具体价值诉求均秉持人权价值立场,却有截然不同的具体价值内容。公共经济生活中的这两种具体价值诉求矛盾冲突的根本原因,不在于它们反人权价值,而是相反,恰恰在于它们秉持了人权价值,在于自由与平等均是人权价值的内在诉求,彼此间不具有明显的价值优先性。这表明:在道德实践过程中,尽管人权是当代人类道德实践的最基本价值理据,但是由于人权自身内容的丰富规定性,如果仅仅秉持执着于一般人权价值,而不是具体详尽地考察具体实践关系中的具体人权内容,人权仍然不能为道德实践带来明晰可靠的价值指导。

11、如果说上述人权内容的多样性还只是一种自由权利分类的静态认识,那么,一旦进入主体存在及其历史过程,则这种多样性就会空前复杂。主体存在的多样性与历史性,是人权价值家族多样性的又一基本原因。

人权价值的形成及其具体内容总有其文化资源与共同体背景。离开了特定的文化资源与共同体背景,人权本身就成为不可理解的纯粹抽象。人权价值不是人们被抛到荒岛上后与一群素不相识的人所订立的一套行为规则,而是具有共同生活背景的人们在共同生活实践中所形成的一种文化认同。正因为如此,人权价值才是可理解并可实践的。⑥即,对于人权价值的任何具体理解,都不能离开人权价值所形成的那个文化资源与共同体背景。在一个具有浓厚深沉宗教文化传统的民族-国家,如果离开其宗教文化传统,就无法理解其人权价值具体内容及其实践样式。同样,对于一个处于摆脱形形色色殖民地奴役与控制的发展中民族-国家来说,如果离开了民族的独立、生存与发展这一最基本的历史背景,亦无法理解其人权价值的具体内容及其实践样式。

现代社会是一个价值多元社会。在这里,存在着各种“互竞的道德观念”。这些“互竞的道德观念”之间存在着如同罗尔斯所说的“重叠共识”。⑦这种“重叠共识”关系是类似于中国古人所说的“和而不同”关系。这种各异的价值观念不仅互补相生,而且还有某种共通“托底”的基石性平台,正是这种平台使得多元间能够彼此认肯、对话、沟通。

四、普世价值的抽象性与实践的具体性

12、普世价值只是一种基本价值精神或价值法则,在这个意义上,如康德所说,普世价值总是抽象、形式的。拥有普世价值精神,只是确立起这样一种价值精神、价值立场,明确一种行为的基本价值方向。仅此而已。普世价值精神的实践是一个抽象价值法则具体化的过程。

以人权为例。这个过程并不是一个简单地将人权纯粹理论知识原理、普遍行为原则具体应用于特殊情境中的知行二元分离过程,而是一个在具体情境中具体理解、诠释与实践人权的普遍理论与原则的过程。即,人权价值的应用过程,既是一个在具体问题化的情境中具体理解、诠释与实践一般理论与原则的过程,又是一个在具体问题中活化一般理论与原则的过程。这是一个在具体理解诠释中具体实践,在具体实践中具体理解诠释的过程,是一个在知中行、在行中知的知行一体过程,是一个让抽象原则活化,进而可理解、可诠释、可实践的过程。正因为如此,对于人权价值精神的一般原则的普遍认肯,并不意味着人权价值实践的无矛盾性,相反,从这种一般原则的普遍认肯出发,仍然会在实践中遇到无穷尽的分歧与争论。这种分歧与争论存在的缘由之一,就在于具体情境中人权问题的内容差别,以及在这种人权问题差别中所进一步形成的理解、诠释、实践的差别。

由于人权价值自身的一般抽象性,人权价值的实践就面临着一个在具体情境中的具体理解、诠释及其现实实践的问题。根据加达默尔的分析,理解、诠释、实践应用是一个统一过程。⑧人权价值的具体实践总是与这种具体情境中的具体理解、诠释分不开的。在这里,正如亚里士多德早就深刻揭示的那样,必须区别“实践”与“技艺”。“实践”不是“技艺”,不是将既有规定的行为原则简单运用于实际的机械操作,而是一种智慧。对于人权价值抽象精神的理解与把握,离不开实践的具体情境。人权价值抽象精神的具体实践过程,同时就是将抽象人权价值精神置于具体情境中对人权价值精神的具体理解、诠释过程。

13、抽象性的一般人权价值是康德式的形式价值,它是具有普遍效准性的绝对命令。然而,这种形式价值存在着如同黑格尔所批评的“为义务而义务”的空洞性。它要成为理性实践,成为现实行动,就不能没有质料的规定性。离开了特殊的实践语境,人权本身就只是一种纯粹抽象,它只能表达尊重生命、平等自由权利这样一类最基本价值信念与要求,而不能成为具体行动的具体行为规范。

“不伤害生命”这是一个为常人普遍认肯的应用伦理思考的基本人权价值要求。不过,这个基本人权价值要求在某种特殊语境中的具体内容及其表现形式会发生重大变化。如,在汶川大地震中救援被压在废墟下的伤者这一特殊情景下,伤害生命(截下被废墟压着不能动弹者的相关肢体)本身就是抢救生命的这一基本人权价值的具体实践。对于辛格所说的堕胎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杀生”情景,同样是出于维护人的尊严与权利,但却可以有两种尖锐对立的具体选择立场。⑨这样看来,人权价值只是道德实践中的一种基本价值原则,对于这种价值原则的理解与诠释,本身并无如同实证科学那样的严格实证性与可重复性。它一方面在总体上只是社会的一种文化性共识,另一方面,又离不开具体情景的具体赋值。

道德价值原则的实践过程,决非是一个简单的菜单操作机械过程,而是一种生活的智慧活动。即,道德实践决非是只要将某一既成原则要求拿到实际中去的简单菜单性操作,而是将这种抽象的原则要求在特殊情境中具体赋值并变为具体行动的生活智慧。这里不仅要求行为主体有对于人权价值的笃信与良知,而且还要有道德能力。这种道德能力主要包括:第一,在特殊境遇中具体理解与把握普遍人权价值的能力;第二,理解与把握特殊境遇的能力;第三,以及在这种特殊境遇中的特殊行动能力。对于日常道德生活中的知行不一现象,我们往往注意到了个体自身的情感意志薄弱一方面。其实,它还有更为深刻、更为值得注意的另一方面。这就是对一般道德原则的具体理解、诠释及其实践能力的问题。道德原则实践,不仅要有道德热情,更要有道德实践能力,否则,就会出现道德幼稚病与道德形式主义。

中国人民改革开放30年的实践,以自己的特殊方式追寻与实践着人权、民主、自由、平等等现代社会价值精神。正是在这种梦想与追求中,我们这个民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这个历史经验值得珍惜。这个伟大的梦想与追求应当继续。在这一伟大梦想与追求中,我们这个民族定会挺立于世界先进民族之列,赢得世界其他民族的尊重与敬仰。

注释:

①这种承认本身并不否认应当对“普世价值”的具体表达乃至措辞术语做进一步深入的理论研究。本文对于“普世价值”概念也只是在注重其实质内容这一范围内使用。

②具体请参见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20页)、《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5页)。

③这就如同讲人。当相对于具体的张三、李四这些具体男人、女人时,“男人”“女人”就是普遍、全体的概念。当相对于包括男人、女人在内的所有个别人时,“人”则是普遍、全体的概念。而当相对于灵长类而言时,“人”概念则又成为特殊。同样,就社会历史形态及其精神世界而言,每个时代的精神世界相对于人类整个历史总是特殊、部分,但是,就这个特定历史形态自身而言,其精神世界则就是其全体、全部。

④义丐徐超在汶川大地震时的义捐行动尽管受到个别人的讥讽与不满,但这并不能改变社会对徐超善心的普遍赞誉与敬仰。这种普遍赞誉与敬仰表明社会存在着一种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社会精神。这个普遍性就不是集合意义上的全部,而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社会之“心”与“理”。

⑤参见高兆明《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全球伦理价值》;《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

⑥麦金太尔在共同体立场检视罗尔斯、诺齐克的思想分歧时,通过对“应得”观念的具体分析事实上就揭示了价值的可理解性背景问题。参见麦金太尔《追寻美德》,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318~319页。

⑦麦金太尔甚至从共同体的多样性具体性出发认为:“我们的社会不可能指望(在这些互竞的道德观念之间——引者加)达成道德上的共识”。——参见麦金太尔《追寻美德》,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321页。麦金太尔的这种认识在分析方法上有缺陷:以具体特殊取代与否定抽象。对于人权、正义价值的一般认肯,正是一种道德共识。对于人权、正义等一般价值的分歧,不在于是否认肯人权、正义价值,而在于如何认识、理解、规定人权、正义等一般价值的具体内容。这或许正是理解罗尔斯提出的“重叠共识”思想的关键之一。

⑧参见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

⑨参见辛格《实践伦理学》第6、7章,北京,东方出版社2005年版。

(作者系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哲学博士)

来源:浙江社会科学2009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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