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晨:“耍赖”的基层治理模式真的有效吗?

——基于浙江温岭钉子户事件的分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29 次 更新时间:2012-11-24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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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晨  

经过11月24日的《钱江晚报》报道之后,浙江省温岭钉子户事件得到全国各地人民的关注,包括一些水军也在网络上谴责当地的政府官员采用26万元的补偿标准来“随意”的变更一套光修建就花了60万元的私人房产。而根据“常识理性”(萧功秦)来判定,这可能是钉子户罗保根最不能接受的一个理由。而事件的核心问题是,双方在谈判中处于了一种“谈不拢”的状态。一个是钱给的太少,不能搬,一个是必须按照先前划定的低价标准给予赔付,不能坏了规矩。由此而形成的拉锯战,最终大溪镇镇政府选择了“让该钉子户自愿搬迁”的决定。他们认为,修建的道路还在一期工程,该钉子户不会影响到工程施工,也不会给该钉子户断水断电等等。从心理学的角度上来说,镇政府的决定无非是采用一种“持久战”与“心理战”的治理模式来让罗保根实在是“坚持不住,从而主动提出搬走”的那一刻降临。

在基层治理模式中,不是采取沟通的形式和按照法律法规来办事,而是采取拖拉和“耍赖”的手段达到治理的目的,这就是一种软暴力。何谓软暴力呢?就是不与你本人采取正面冲突,更不与你本人采用武力解决的方式。而是采取一种心理上的攻坚战。这样的非暴力又甚是大于暴力的危害。像这样的非暴力又有:恐吓、威胁、放毒蛇、扮鬼吓人等等。

我们可以认为,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镇政府所采取的办法,从外部来看是合理的,即没有对该居民造成多大的损害,但是从内部来看,并非是有效的。也就是说,这样的耍赖之策并不是真正的“给群众做工作”。不是与群众沟通从而理解该工程的价值和意义所在,而是采取“不是暴力的暴力”行为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当然,退一步说,我们可以肯定是,当事人罗保根最后肯定会搬走,这只是一个时间问题而已。关键是,他们是否是心服口服的搬走,而不是被这样的“耍赖”所导致的心理底线失守而搬走。可以说,如果这样的结果最终形成,那么在群众中也不会造成多大的正面意义,而负面形象居多,从而再次可能引起干群关系的紧张。

我国的治理模式,从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来看,分类治理是采取的主要模式之一。也就是国家与社会分开治理。国家的条文条规和所要达到的目的,被基层执行后往往会有所转变,或者采取的方式有所改变,而并不是按照原先中央文件的精神和指导方针,“一字不错”的进行治理。基层治理三十多年来,最主要的问题就是,矛盾的双方往往都是由基层政府与群众之间的矛盾,最终演变为对政府公信力和信任感的下降,从而为利益维权的群众上街采用“打、砸、抢、烧”的方式发泄心中的不满等等。比如2009年的石首事件、瓮安事件。这也就是群众也会在情绪的“爆破点”来临的时候形成“暴力‘优势’”,从而破坏社会秩序,制造社会动乱。据悉,这样的事件,从2008年、2009年开始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峰。全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多达10万。

不可而语,基层治理最核心的部分还是在于如何调节利益的均衡性。学界对于“群众的不满”研究主要还是定性在为了“利益”而不是“权力”。从浙江省温岭市的这起钉子户事件来看,也同样如此。26万的房屋赔偿款与60万的房屋修建费比较起来,的确是有些少,但是基层政府又不能因此而改变之前的地价协议,因为这会引起其他村民的不满。故此,这就需要从转变一种治理方式。比方说,如果罗保根需要房屋而不是钱,那么可以在另外一处,不是工程修建占用的地方,他自己满意的地方重新安排一套房子给他。如果他需要钱,那么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与他沟通,而不是谈判,从而把这个价格均衡化,多余的部分采用其他的形式给予补偿。等等。总之,避免采用“冷战”的方式 ,采用不理不睬,“你自己看着办”的形式来进行基层治理。这样只会导致群众更大的不满。成为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的一个诱饵。即便是现在没有爆发出来,今后也有可能在某一个点爆发。问题是,爆发后,当地官员的乌纱帽也难以保住。

于建嵘曾在《底层立场》中说,解决利益冲突需要公平公正的原则。而公平公正的原则之后,便是令人深思的“地价标准”制定的是否合理,采取的方式是否公平公正?而“耍赖”的是是否又是真正的一种有效的治理模式呢?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社会学与人口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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