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减负任重道远。负担是指工作任务超出了其工作能力。如一个人只能挑100斤的担子,经层层加码,承担了200斤的重量,就会不堪重负。虽然每年强调要为基层减负,但如果不解决另外100斤担子的分担问题,还是会继续层层加码,从而造成负担反弹。这就需要变运动式减负为体制性减负,变压力式减负为治理性减负。
在这一过程中,需要首先在理论上深化对基层的定义。人们一讲到基层,就会认为是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这自然没有错,基层就是最接近群众的地方,但从组织的角度看,村(居)民委员会都属于基层组织。
基层还有另外一层含义,即基层政权。基层政权是国家基于对基层的治理设立的政权组织。它是一个以县(区)为本体、以乡镇(街道)为功能,以村(社区)为协助的基层政权体系。从我国法律制度上看,县(区)是国家在地方设立的一级完整的政权,与中央、省、市等层级对等对口,职责同构。如中央设立了社会工作部,省、市、县(区)都要设立。乡镇(街道)虽然是基层政权,但不完整,主要是完成县(区)级政府交办的工作,与上级政府不实行对等对口,职责异构。如乡镇(街道)级就不设立社会工作部。在城市,街道直接称为办事处,属于办事机构。而村(居)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只是依法协助政府工作。因此,从我国的基层政权体系来看,县(区)、乡镇(街道)两级是主体,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是一块不可分割的“整钢”。
过去由于基层事务不多,主要是依靠基层组织办理。但随着现代化的推进,国家的公共管理覆盖每一寸土地,无法外之地;国家的公共服务触及每一个人,无服务外之人。这其中包含着大量专业性工作,需要国家通过基层的政权体系来完成。基层治理主要依靠基层政权体系对基层社会的治理,若仅仅依靠基层组织,则力量太单薄,基层治理层级太单一,无法承受国家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之重。
我们现在提的基层减负主要是为村(社区)减负,这是应该的。但村(社区)的负担从何而来呢?是从村(社区)之上的乡镇(街道)、县(区)而来。如果乡镇(街道)、县(区)不能承担主要工作,负担还会压到村(社区)。所以,从体制上为基层减负,必须强化基层政权体系,将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作为一块不可分割的“整钢”,加厚基层治理底板,同时要强化治理性减负。其中的各个层级和各个部门要承担相应的功能,根据其性质该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村(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只是政府工作的协助者,而不是政府工作的责任主体。只有让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作为一块不可分割的“整钢”运转起来,才能将原来压在村(社区)肩膀上的200斤的担子给不同的层级和部门分担,村(社区)在其中可能只是承担很小一部分,负担自然就会减下来。
重塑基层,构建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责任底板,面临着权力、资源、责任的再配置,有相当大的难度,但并非不可作为。近年来,湖北省在通过共同缔造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先是广泛发动群众组织和群众参与,将群众带入基层治理中来,大大增加了基层治理的活力,让基层自我赋能。今年以来,通过深化共同缔造,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将县级也带入基层政权体系中来,搭建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治理体系、工作体系和考核机制,加固基层治理责任底板,加强基层治理的薄弱环节,让县(区)承担治理主责,加强乡镇(街道)的服务能力,让村(社区)有更多的时间、精力和能力组织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收到良好的成效。
为基层减负是一个基础性、系统性工程,工程的首要环节是对基层的重新理解。
(作者系华中师范大学文科资深教授、政治学部部长)
来源:《中国社会工作》2024年6月上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