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山鹰:新民主主义,国际主义,社会主义:重估1954年宪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453 次 更新时间:2012-10-27 10:08

进入专题: 共同纲领   1954年宪法   苏联模式   斯大林   毛泽东  

刘山鹰 (进入专栏)  

全文2万字,删节版(大约1万6千字)发表于《探索》2011年第6期

内容摘要:毛泽东和中共中央放弃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共同纲领》,决定制定新宪法的直接原因在于斯大林的制宪建议。斯大林的制宪建议之所以被接受,在于在同资产阶级的联盟与同苏联的联盟之间,在新民主主义与国际主义之间,天平偏向了同苏联的联盟和国际主义。新宪法之所以不是新民主主义性质而属于社会主义类型,在于毛泽东改变了原先的设想,决定提前进行社会主义过渡。由于缺乏必要的理论准备和治理国家的知识、经验,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对于社会主义的认识,是建立在对于苏联模式的迷信的基础上的,1954年宪法确认了这种不成熟的认识和急于求成的心态。这为以后左倾错误的发生埋下了伏笔。

关键词: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苏联模式,斯大林,毛泽东

一,问题的提出

1953年1月1日,《人民日报》在元旦社论《迎接一九五三年的伟大任务》中提出:

一九五三年来到了。一九五三年向全国人民提出了三项伟大的任务:第一,继续加强抗美援朝的战争,争取更大的胜利;第二,开始执行国家建设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完成和超额完成一九五三年度建设计划;第三,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通过国家建设计划。

显然,这篇社论体现的是中共中央领导层的意图。问题是,在已有的《共同纲领》作为临时宪法刚过三年,而且运转良好,没有人对之公开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为什么要提前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取代既有的政治协商会议,并提出由新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新的正式的宪法(即1954年宪法——笔者注),以替代《共同纲领》呢?毛泽东于1953年1月13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的讲话中,对为什么这样做阐述了“根据”:

根据的一个方面,是《共同纲领》的规定。三年来,大陆上的军事行动已经结束,土地改革已经基本完成了,各届人民已经组织起来了,举办全国选举工作的条件已经成熟。[①]

这里所说的《共同纲领》的规定是指《共同纲领》第十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②]

从《共同纲领》第十二条的字面上进行理解,其意义无可非议,符合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疑问在于,为什么偏偏要在这个时候提出兑现《共同纲领》第十二条呢?在这个时候要求兑现《共同纲领》第十二条,究竟是对《共同纲领》的遵守还是偏离?它是否涉嫌偏离了制定《共同纲领》各政治主体之间达成的政治共识?

《共同纲领》的序言明确认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组织人民自己的中央政府。”事先既然已经认定“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为什么在仅仅三年之后,就认为政协会议似乎不能“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了,而必须召开自下而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订新宪法以示《共同纲领》不合时宜?

比《共同纲领》早两天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第六条规定:“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每三年开会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之。”其中“每三年开会一次”的规定,其明显的意思是政协会议不止开会一次。如果参加政协会议的各种政治派别事先知道“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的政协会议只能行使三年这样的权力,他们还会那么心甘情愿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欢欣鼓舞的来参加政协会议,为新政权的成立提供合法性基础,来证明新政权是“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的吗?

因此,提前结束政协会议“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的历史使命,提前结束《共同纲领》作为临时宪法的地位,提前脱离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③],使中国共产党可能陷入偏离原先政治契约的嫌疑。在政协会议召开之前,就有民主人士当面询问毛泽东打麻将是喜欢打“清一色”还是喜欢打“平和”,毛泽东回答说喜欢打“平和”,“和了就好”。这看似娱乐的一问一答,其实说的不是打麻将,而是试探毛泽东将来想要建立的新中国究竟是建立一个“清一色”的中国共产党的一党制政府,还是建立一个“平和”的联合其他党派的多党派联合政府。只有打“平和”,让大部分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进入即将成立的新政府,中共才可以获得大部分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的拥护。如果仅仅是依靠军事行为打败蒋介石政府,那赢得的也仅仅是一场军事斗争的胜利,并不能证明是人民的认同和民心所向,不能证明中国共产党对于蒋介石政府的军事行为是代表民意的“有道伐无道”。所以,中国共产党除了要取得军事斗争的胜利,还必须取得政治斗争的胜利,在政治上打败对手。这其中非常关键的一步,是同蒋介石政府争取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站在自己的一边。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站在哪一边,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民意站在哪一边。在一定意义上,谁赢得了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谁就赢得了民意和政治合法性。

因此,中共在与国民党进行军事斗争之外,也开始了对于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的争取。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其中第五项号召提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④]根据法理,中共中央的“五一”号召提出的召开政协,成立民主联合政府,以及毛泽东所说的“平和论”,是一份郑重其事的政治要约。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响应中共的“五一”号召,公开发表声明,纷纷从国统区、海外奔赴中共控制的解放区,参加政协会议,则是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对中共中央“五一”要约的政治承诺和践行,证明了合同成立并实际履行了合同,这份政治契约的正式文本就是1949年9月29日政协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现在新中国刚刚成立三年多一点,政协会议只开了一届,中共中央就提出要搞选举,开全国人大,制定新的宪法代替《共同纲领》,那是不是会让人有失信于人、失约于民主党派和各界民主人士的猜想呢,是不是会让人有过河拆桥的疑惑呢?中共中央又如何来作出解释呢?

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即在《共同纲领》的规定中,是否能合乎法理、合乎政治契约的得出制定新宪法的依据。

问题的第二个方面,即举办全国性选举的条件是否成熟的问题。毛泽东认为大陆上的军事行动已经结束,土地改革已经基本完成,各界人民已经组织起来,这是办全国选举的三个前提条件。这三个前提条件有法律上的依据吗?似乎是有。根据《共同纲领》第十四条第四款:“凡在军事行动已经完全结束、土地改革已经彻底实现、各届人民已有充分组织的地方,即应举办普选,召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可见,毛泽东所说的三个条件是根据《共同纲领》的第十四条第四款来的。不过,对毛泽东所说的“条件已经成熟”与《共同纲领》第十四条第四款认真比较,可以发现,《共同纲领》规定的是“召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毛泽东则移花接木,变成了“办全国选举工作的条件已经成熟”。《共同纲领》规定是“地方“,毛泽东讲的是“全国”。书面上是两字之差,具体内涵上是距离千里。所以,毛泽东所说的“条件已经成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毛泽东的讲话究竟是无心之失,还是有心之“误解”呢?从当时的客观情势看,中国这个积贫积弱刚刚走上经济恢复道路的国家同世界上头号强国美国的朝鲜战争正在进行之中,谁胜谁负,是继续打还是讲和,尚没有最终定局。毛泽东还在1952年12月20日给志愿军党委发出《中央关于准备一切必要条件坚决粉碎敌人登陆冒险的指示》[⑤]。还有,台湾尚未解放,东南局势未稳,1952年12月28日毛泽东又发出《中央和军委关于加强防敌进攻福建沿海的指示》[⑥]。天下远没有太平,甚至可以说,国家处于危难之中,谁能保证美国把战争仅仅局限在朝鲜,而不会对中国大陆发起打击?中国介入朝鲜战争的口号就是“保家卫国”。在这样的局面下,国家怎么可以像一个没事人一般办太平世道的全国性选举?其中必有另外的原因。

问题的第三个方面,办全国性选举,召开全国人大,是否必然要废除《共同纲领》,宣告它历史使命的终结,而代之以新制定的宪法?不言而喻,制定宪法需要召开全国人大,但召开全国人大不一定非要制定宪法不可。否则,人大每年召开一次,不是每年都要制定宪法?把问题再深入一步,即便是举办了全国性选举,召开了全国人大,《共同纲领》就不能调节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关系了?《共同纲领》是不是与全国人大必然不能和谐共处?如果两者之间有一些相冲突的地方,,是不是可以通过局部的修改以达到使两者相容,就像修宪一样?中共以外的人士对此提出了疑问,归结起来,主要有四点:一、这样做的根据是什么?二、这样做有什么作用?三、这样做有没有可能,有没有困难?四、这样做对有些党派、阶级、团体是不是有利?[⑦]

在中共和民主党派之外,千千万万的普通民众是否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新宪法呢?历史地看,在当时那个历史时期,民众对于宪法是什么,是没有概念的,更不用说主动地、普遍地要求制定宪法了。[⑧]

对于上述方面的分析,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是:在当时终结《共同纲领》的历史使命,代之以新的宪法,没有充分的、可以公开的理由。公开的理由,如果衡之于事实和法理,也并不成立,人民群众显然也没有提出制定宪法的呼吁。

那么是不是中共内部产生了强烈的废除《共同纲领》、制定新宪法的要求呢?中国共产党的政策、精神、文件传达,向来是内外有别。有些话适合于对党内讲,有些话适合于对党外讲。在对党外讲中,对黄炎培等党外代表人士讲,与跟党外一般人士讲,也有区别。在党内讲,也是分范围、分层次[⑨]。那么,中共党内在那个历史时期如何看待《共同纲领》,是不是迫切地想废除它?从中共党内高级别领导人的内部讲话中,截止到1952年10月刘少奇访问苏联之前,尚没有废除《共同纲领》的想法,相反是要求党员干部、资产阶级遵守《共同纲领》。

1950年6月6日,邓小平在中共重庆市第二次代表会议上批评那些不学习不运用《共同纲领》的党员:“今天的不幸情况,恰恰是有些共产党员不学习不运用共同纲领。党外人士把共同纲领背得烂熟,在讨论工作和政策时,能够引经据典,充分说理。而我们的一些共产党员却往往瞠目不知所对,有的甚至最后拿出蛮不讲理的本事来。”[⑩]

1952年6月19日,周恩来在中共中央统战部召开的全国统战部长会议上发表讲话指出:“要把资产阶级分子改造成什么样子呢?就是要使他们按照《共同纲领》的规定办事,以适合于新民主主义经济的要求,适合于新民主主义政治的要求,适合于新民主主义文化的要求。……改造的结果,就会使他们走上《共同纲领》规定的轨道。”[11]

1952年9月5日,毛泽东在对黄炎培一篇讲话稿的复信中说:“当做一个阶级(指资产阶级——笔者注),在现阶段,我们只应当责成他们接受工人阶级的领导,亦即接受共同纲领,而不宜过此限度。”[12]

从上述可见,从《共同纲领》的通过到毛泽东给黄炎培复信时止,无论是从客观形势还是主观认识,无论是从中共党内决策层还是到党外民主人士,以至于到普通民众,都没有提出以新宪法取代《共同纲领》的要求。或者说,即便是有,也没有上升为一种主导性的要求。可是为什么就在极短的时间段,《人民日报》元旦社论就认为政协会议和共同纲领“这些在过去是完全必要的并且完成了历史任务的过渡的办法,已经不适合现在建设时期的需要了”[13]?

显然,在《人民日报》发表元旦社会之前,中共中央就已经做出了制定新宪法的决定。1952年12月24日,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四十三次会议,讨论中共关于1953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提议。周恩来代表中共对提议做了说明。他说: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我国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在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尚未具备的情况下,由人民政协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地方,则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大会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现在,这个条件已经成熟,为着适应新时期的国家任务,必须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此,中共提议,由全国政协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议,于1953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开始进行起草选举法和宪法草案等准备工作。[14]

从《共同纲领》到宪法,改变发生于刘少奇访苏。

二,新宪法与《共同纲领》的莫斯科回合

促使中共中央改变原有的想法,建议立即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新宪法,其决定性因素,是斯大林的建议或者说是指示[15]。周恩来在全国政协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上的讲话,1953年《人民日报》的元旦社论,毛泽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的讲话,阐述的都是表面的原因,是中共中央高层在内部已经决定接受斯大林建议之后而寻找的理由,否则无法解释这种转变的突然性。

1952年10月,刘少奇率中共代表团出席苏共十九大,遵照毛泽东的要求,于20日通过书信方式向斯大林“请示”几个问题,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刘少奇在信中写道: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第一次会议在1949年开过后,已有三年了,最近就应该召开第二次会议。而如果在最近不召开人民政协的第二次全体会议,那就应该在明年或至迟后年召开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因为人民政协在全国有很好的信【誉】,各民主党派也愿意召开人民政协,而不积极要求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选举的准备工作也还有些不够,因此,我们考虑在明年春夏之间召开人民政协的第二次全体会议,而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推到三年以后去召开。

在中国党内有人提出了制定宪法的问题。当然,如果要制定宪法就应该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但在中国是否要急于制定宪法也还可以考虑。因为中国已有一个共同纲领,而且它在群众中在各阶层中有很好的威信,在目前过渡时期即以共同纲领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可以过得去的。如果在目前要制定宪法,其绝大部分特别是对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关系也还是要重复共同纲领,在基本上不会有什么改变,不过把条文的形式及共同纲领的名称加以改变而已。因此,我们考虑在目前过渡时期是否可以暂时不制定宪法,而以共同纲领代替宪法,共同纲领则可以在历次政协全体会议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加以修改补充,待中国目前的阶级关系有了基本的改变以后,即中国在基本进入社会主义以后,再来制定宪法。而那时我们在基本上就可以制定一个社会主义的宪法。[16]

从刘少奇信中的上述内容看,毛泽东等人认为:其一,现在不必召开全国人大,而是召开政协的第二次全体会议,如果要开全国人大,要三年以后较为适宜。其二,共同纲领在群众中在各阶层中有很好的威信,没必要制定宪法;即便召开全国人大,也没必要制定新宪法,废除共同纲领,而是可以对共同纲领进行修改。其三,在中国进入社会主义之后,再来制定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换一句话讲,在进入社会主义之前,中国可一直适用共同纲领。

可以说,这才是毛泽东、刘少奇等人看待政协会议、全国人大、共同纲领和新宪法的最真实的意图。这跟前文中毛泽东、周恩来在公开场合所讲的内容大相径庭,立意完全相反。在这里丝毫没有体现出所谓“条件已经成熟”,“必须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开始进行起草选举法和宪法草案等准备工作”的意图。恰恰相反,毛泽东、刘少奇是想力图保留《共同纲领》,在整个过渡阶段都适用《共同纲领》,一直到中国进入到社会主义之后,再考虑制定社会主义的宪法。

斯大林对刘少奇信中的有关内容如何反应呢?10月26日,刘少奇在给“毛泽东并中央”的电报中,汇报了与斯大林会谈的情况:

斯说:如果你们没有准备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暂不召开,而开政协会议。但政协不是人民选举的,这是一个缺点,对外来说,如果有人在这一点上加以攻击,人们会不大了解。……斯同意我们的计划所说要准备的宪法。[17]

斯大林同意了毛泽东、刘少奇等人的意见。不过刘少奇在电报中所述“斯大林同意我们的计划所说要准备的宪法”,其确切含义是不是同意毛泽东、刘少奇所说的进入社会主义之后再制定宪法,刘少奇无法确定。10月28日,刘少奇在与斯大林的会谈中又提出了宪法问题:

我问斯大林同志应准备的宪法,是否指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斯答:不是。我说的是现阶段的宪法。[18]

看来刘少奇原先的理解错了。这让刘少奇觉得很难接受,刘少奇试图坚持以往的立场,向斯大林解释适用共同纲领的必要性:

在共同纲领初制定时,人们曾经怀疑我们是否真要实行共同纲领,但三年来我们真正实行了共同纲领,因此共同纲领在人民中及各党派中威信很好。如果在今后两三年内制定宪法,势必重复共同纲领,承认资本家的财产及剥削雇佣劳动为合法。但是再过七八年以后,我们又要把资本家的企业国有化,再制定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似乎是有些不好。[19]

刘少奇的解释没有丝毫效果,反倒激起“斯大林同志说了一长篇的话,并坚持他的看法”:

如果你们不制定宪法,不进行选举,敌人可以用两种说法向工农群众进行宣传反对你们:一是说你们的政府不是人民选举的;二是说你们国家没有宪法。因政协不是人民选举产生的,人家就可以说你们的政权是建立在刺刀上的,是自封的。此外,共同纲领也不是人民选举的代表大会通过的,而是由一党提出,其他党派同意的东西,人家也可以说你们国家没有法律。你们应从敌人(中国的和外国的敌人)那里拿掉这些武器,不给他们这些借口。[20]

很难理解斯大林的想法,斯大林提出的实际上是一个形式上的合法性问题。在当时的中国,中共领导的联合政府还没有人提出过合法性质疑。恰恰因为它是联合各党派的,所以在实质上就解决了“民意”问题和合法性问题。人们对《共同纲领》的认同度也很高,刘少奇对此一再做出解释。难道必须搞一次选举,再制定一部宪法,才能免于“敌人”的合法性攻击?那么,这个宪法是一个什么样的宪法呢?斯大林说他同意刘少奇“在信中所提的意见把共同纲领改变成宪法”。[21]联系上下文,斯大林的意思非常清楚,就是要中共举办一次全国性的选举,制定新宪法,对政权机关和《共同纲领》进行合法性的包装,这样就可以“从敌人那里拿掉这些武器”,以避免“敌人”的攻击。

更加令人关注的是,斯大林还老谋深算地建议中共借助选举结果搞苏联式的一党制政府:“如果人民选举的结果,当选者共产党员占大多数,你们就可以组织一党的政府。其他党派在选举中落选了,但你们在组织政府中可给其他党派以恩惠,这样对你们更好。”[22]

尽管斯大林在谈话中一再声称“我不大了解中国的情形”[23],“我对中国情况不熟悉”[24],但他还是“把我肯定的意见告诉你们”[25]。在斯大林强硬的坚持下,刘少奇从原来的立场上退却了,表示:“在1954年进行选举和制定宪法,我想是没有特殊困难的”[26]。

由此可见,在一个多月的时间之内,中共中央改变初衷,并不是当时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状况发生了什么突变,而是斯大林的“建议”和“坚持”促使中共中央不得不进行政治转弯,决定在1953年召开全国人大。最新出版的《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也认为中共中央改变初衷是接受了斯大林的建议。[27]不过,关于这一点,中共中央在当时没有向外界透露一个字,而是以其他理由向社会作出解释。

三,《论人民民主专政》、《共同纲领》中

两个联盟的平衡及其倾斜

按照传统观点,毛泽东在1949年6月30日发表的《论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国纲领,它论述了即将建立的新中国的国家性质,论述了新的国家政权必须建立在与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的统一战线——即同盟的基础上,是一个统一战线的而不是无产阶级单独的政权。政府的结构形式是党派联合政府,而不是像苏联那样,建立共产党的一党政府。这就是毛泽东所设想的新民主主义政治的制度形态。《论人民民主专政》为《共同纲领》的制定奠定了理论基础。

学术界忽视了《论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建国纲领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即中共对即将成立的新中国的外交政策的设计——与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的结盟。如果说与资产阶级的联盟是国内统一战线的话,那么与苏联的结盟可以说是新中国的国际统一战线。通过与苏联阵营的联盟,可以获得新中国所需要的安全的国际政治环境,以及获得苏联阵营在各个方面对于新中国的援助和支持。因此,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明确表述了这两个联盟:

到现在为止,中国人民已经取得的主要和基本的经验,就是这两件事:(一)在国内,唤起民众。这就是团结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在工人阶级领导下,结成国内的统一战线,并由此发展到建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二)在国外,联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的民族和各国人民,共同奋斗。这就是联合苏联,联合各人民民主国家,联合其他各国的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结成国际的统一战线。[28]

与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向外界公开表明新中国的外交政策是“一边倒”向苏联阵营的同时,中共的第二号人物刘少奇正对苏联进行着秘密访问,与斯大林商谈建立中苏同盟的事情。在涉及外交问题时,刘少奇提出了四项原则,其中第(二)项表示:“在国际事务中和苏联及各新民主国家站在一道,反对新的战争危险,保卫世界和平与民主”[29]在谈到两党关系时,刘少奇转述了毛泽东与中共中央的意见:

毛泽东同志与中共中央是这样认识的:即联共是世界共产主义运动的统帅部,而中共则只是一个方面军的司令部。根据局部利益服从世界利益,我们中共服从联共的决定……在某些问题上,如果中共与联共发生争论,我们中共在说明我们的意见后,准备服从并坚决执行联共的决定。[30]

在斯大林表示不接受这样的文字表述之后,刘少奇第二天将此电告毛泽东。毛泽东复电刘少奇,仍然坚持认为这是“一种实际上需要而非形式上需要的处置或态度,这种处置或态度,不要采取任何文字的决议或记录,更不应当向党内外宣布。因此,请你们和斯大林及马兄商量,如果他们认为有必要的话,你们可以从书面报告中撤销那种提法的文字,但我们实际上这样做,以利共产主义运动的发展。”[31]

《论人民民主专政》所表述的国内国际两个同盟都写进了《共同纲领》。关于中苏同盟写在《共同纲领》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世界上一切爱好和平、自由的国家和人民,首先是联合苏联,各人民民主国家和各被压迫民族,站在国际和平民主阵营方面,共同反对帝国主义侵略,以保障世界持久和平。”

建国前后的一段时间,在国内国际两个同盟之间,中共首先考虑的是巩固与各民主党派的联盟,因为只有这样,只有将民主党派的大部分团结在中共这一边,而不是被国民党争取过去,才能为中共建国提供政治优势和合法性认同。至于中苏同盟,必须以中共联合各民主党派建国为前提。没有政权在手,何来签订与苏联的两国同盟呢?另外一个方面,中共夺取全国政权之前,有二十二年的武装斗争的经验,这是中共的优势,同时在治理国家方面又是劣势。武装斗争走的是一条武装包围城市的道路,这条道路决定了中共对农村工作、对于发动农民得心应手,但对于城市工作特别是上海、天津这样的大城市,却是一片茫然,甚至是望而生畏。1949年解放军围困上海、兵临城下数月之久,却对占领上海迟疑不决,原因是担心占领上海之后,由于缺乏管理大城市的经验,无法保证600万市民的吃饭问题。鉴于此,中共不得不改变七届二中全会关于夺取政权后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的判断,主张利用资本主义,拉拢资产阶级,否则无法管理大城市。刘少奇到平津调研时,为了保证平稳接管城市,保证市场供应,避免造成工人失业而迁怒中共,指出必须安抚资产阶级,进而提出资产阶级“剥削有功”。1950年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中共在城市里“不要四面出击”,在有些方面要有所缓和,有所让步。

这一时期,国内与资产阶级的联盟同国际间的中苏同盟,两者在天平上基本上是平衡的,重心还稍微有些偏向与资产阶级的联盟。但是由于朝鲜战争的爆发,中国参战,两个联盟的天平就不得不向苏联大大倾斜。军事上,中国军队面对现代化装备的美军,绝对没有胜算的可能,只有依赖苏联的援助。中苏之间达成了中国出兵,苏联提供武器装备的条件。苏方还为中国军队提供空中掩护,同时保护北京、天津等重要城市免遭美军空中袭击。在经济上,中国正在开始第一次五年计划的建设,其中重要的项目几乎全部由苏联提供资金、技术和专家支持。朝鲜战争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建设,极大地加深了中国对于苏联的依赖程度。“向苏联学习”成为唯一可以选择的新中国建设之路,“苏联模式”或者说“斯大林模式”不可避免地全面移植到中国的建设中来,也从此给中国的未来发展之路埋下了隐患。

斯大林曾经四次向中共提出制宪建议或者说“指示”。第一次是刘少奇于1949年秘密访问苏联时,第二次是毛泽东于1950年访问苏联时,第三、四次是1952年刘少奇访问苏联是斯大林两次提及。耐人寻味的是,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对斯大林的前两次提议未作明显反馈,消极以对。但是在1952年,毛泽东、刘少奇坚持《共同纲领》未果,最终不得不改变初衷接受了斯大林的制宪建议,表明中共在两个同盟之间保持平衡的愿望落空,只好从资产阶级偏向斯大林和苏联,从《共同纲领》偏向新宪法,从国内联盟偏向中苏联盟,从民族主义偏向国际主义。

斯大林等苏联领导人的大国沙文主义倾向也是影响中共决策,让中共决定放弃《共同纲领》、制定新宪法的重要因素。苏联领导人自认为在解释马列主义方面处于垄断的优势地位,自以为是“世界革命的中心”,对毛泽东提出的新民主主义理论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表示怀疑,对中国联合政府中有亲英美的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表示怀疑,怀疑毛泽东是“第二个铁托”,是一个民族主义者,而不是国际主义者。1949年12月,陪同毛泽东赴苏的苏联驻华总顾问科瓦廖夫向斯大林递交了《关于中共中央若干政策与实际问题》的报告,说中共党内有人亲美反苏,中央人民政府里,民主人士占的比例很大。认为中共不依靠工人阶级,却对资产阶级另眼相看[32]。为了获得苏联的认同和支持,毛泽东不得不向莫斯科表明自己是遵循苏联所指引的道路的国际主义者。相应地,毛泽东和中共中央不得不从新民主主义和人民民主专政的立场上向后退缩。毛泽东在回顾这段历史时抱怨:“在斯大林的压力下,搞了东北和新疆两处势力范围,四个合营企业。”“什么兄弟党,只不过口头上说说,实际上是父子党,猫鼠党。”[33]“斯大林很爱摆架子”[34]。“为什么当时我请斯大林派一个学者来看我的文章?是不是我那样没有信心,连文章都要请你们来看?没有事情干吗?不是的,是请你们来中国看看,中国是真的马克思主义,还是半真半假的马克思主义。”[35]

在当时的环境下,判断真假马克思主义的标准就是是否符合“苏联模式”;什么是国际主义者而不是铁托式的民族主义者呢?其衡量标准就是是否听“苏联老大哥”的话。为了谋求斯大林的信任并加深这种信任,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必须做出各种姿态表明与苏联保持一致。如果说刘少奇1949年秘密访苏时,斯大林对中国的联合政府中包含一些资产阶级民主人士保持克制的话,当1952年刘少奇再次访苏时,斯大林对于中国的联合政府已经不耐烦了:

你们现在的政府是联合政府,因此,政府就不能只对一党负责,而应向其他党派负责。这样,国家的机密就很难保障。……有了其他党派,政府要向其他党派负责,国家重要问题就不能不和其他党派商量,其他党派的人很多是和英美有关系的,他们知道了,等于英美也知道了。[36]

斯大林是想以防止“泄密”为理由,切断中国与英美存在联系的可能性,以保证中国完全站在苏联一边。斯大林建议:“如果人民选举的结果,当选者共产党员占大多数,你们就可以组织一党的政府。……各党派在选举中落选了,你们不应该使统一战线破裂,你们应继续在经济上和他们合作。”[37]斯大林力图通过选举把联合政府中亲英美的资产阶级民主人士清理出去,使联合政府变成一党政府,以中苏联盟挤掉中共与民主党派的联盟。或者更准确的说,使中共与亲英美的民主党派的同盟仅仅停留在经济层面,在政治上则要对其削弱到几乎不能影响中苏同盟的地步。

这是斯大林屡次四番、锲而不舍的“建议”中共举办选举,召开人大,制定宪法的关键原因。哪怕《共同纲领》在人民中及各党派中“威信很好”,哪怕“这种宪法自然是一种粗制品”[38],哪怕只是“把共同纲领改变成宪法”[39],哪怕“势必重复共同纲领”[40],斯大林所谋划的实际上是以明修制定宪法的栈道,暗度绝对保证中共站在苏联一边的陈仓。斯大林的建议直接导致毛泽东和中共中央迅速改变初衷,决定制定宪法。这样的原因,是不方便公开对外说明,人们看到的是可以公开说明的说明。

分析斯大林的意图,有没有真实的宪法不重要,宪法是否关乎人民的权利,也不在考虑之列。不制定宪法是一件武器,一件所谓敌人“可以说你们国家没有法律”的武器。制定宪法可以“从敌人那里拿掉这些武器,不给他们这些借口”。那么是哪些敌人在拿起这些武器和借口,对中国没有制定宪法而发起非难呢?没有别人,只有斯大林。他说敌人会拿起的武器和借口,敌人没有拿起,斯大林则是始终拿着不放,“坚持他的看法”。这样,《论人民民主专政》、《共同纲领》中所设计的两个同盟之间的平衡,不可避免的倾向了苏联一边。

四,过渡时期总路线介入宪法制定

按照斯大林的建议,制宪就是把《共同纲领》直接转换成宪法,是“现阶段的宪法”,是一种“粗制品”。中共中央接受了斯大林的建议,决定在1953年召开全国人大,制定宪法。按照毛泽东等人原先的思路,《共同纲领》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宪法理所应当也是新民主主义性质。

但是,最终的事实是,毛泽东认为:“我们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宪法类型的。”[41]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这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而不是属于资产阶级类型的宪法。”[42]在一个新民主主义性质的社会形态里[43],却要通过并实行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似乎有自相矛盾的嫌疑。这样的矛盾是怎样产生的?

在中共中央决定召开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后不久,1953年3月5日,斯大林突然去世了。将《共同纲领》直接转化成新宪法的急切的心理压力,在毛泽东心中一下子化为乌有。开不开全国人大,是否制定新宪法,至少是不那么迫在眉睫了。所以,人民日报元旦社论中所说的三件任务中的制宪任务,似乎也没有必要完成了。历史恰恰是这样显示的,1953年确实没有进行召开全国人大,制定新宪法的工作。关于朝鲜战争,毛泽东原希望将战争继续打下去。但是失去了斯大林的支持,新的苏联领导集团主张与西方和缓,同时又忙于内部事务,朝鲜事务开始转向停战谈判。在中共内部,出现了巩固党内团结,清理高岗、饶漱石集团的党内斗争。1953年还有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是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构想开始浮出水面并付诸实施,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显然,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是不在原定1953年的三大任务之列的。

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具体内容是: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条总路线是照耀我们各项工作的灯塔,各项工作离开他,就要犯右倾或“左”倾错误。[44]

过渡时期总路线简称为“一化三改”,即工业化加上三大改造。工业化是发展生产力,三大改造是变革生产关系。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标志着新中国的历史发展提前发生了转向。原来设想的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阶段,调整为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历史阶段。原来设想10到15年后开始向社会主义过渡,调整为10到15年(大约三个五年计划的时间)完成社会主义改造[45]。显然,召开全国人大和制定宪法基本退出了1953年的历史进程,而过渡时期总路线强势介入了1953年的工作安排,并且上升为“照亮我们各项工作的灯塔”,否则各项工作离开它就要犯错误。

那么,还需要制定一部“现阶段的宪法”吗?宪法当然需要制定,因为制定宪法的任务已经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告知。斯大林虽然去世了,制定宪法的建议变成了斯大林的遗愿。出于对社会主义阵营事业的考虑,毛泽东一定要继承斯大林的遗志,这样有利于巩固、提升毛泽东和中共在社会主义阵营中的地位和作用。但是,在毛泽东的心中,这个时候要制定的宪法,已经不是最初设想把《共同纲领》变成宪法的、作为“一种粗制品”的宪法,而是一部把过渡时期总路线宪法化的宪法。总路线是灯塔,新宪法的制定就应该照着灯塔所指引的方向前进。因此前一种宪法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宪法,后一种宪法则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两种宪法同样都是计划在1954年通过的宪法,但两者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转变。

从字面上看,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既包括生产力的发展,又包括生产关系的改造,但在实际的认识和落实上,其侧重点是社会主义改造。“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实质,就是使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成为我国国家和社会的唯一的经济基础。”[46]“什么是社会主义,主要看所有制嘛。”[47]可是,即便过渡时期总路线是以消灭私有制为其“实质”,但是在当时的历史时期,只要社会主义改造没有完成,中国的社会形态就仍然是新民主主义。把1954年宪法称之为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难免是拿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性质的外套,套在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躯干上。

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过渡时期总路线把所有制改造当做是改变社会性质的实质,不符合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基本观点。在工业化没有实现,甚至还没有进行,生产力仍然停留在小农经济的水平,在这样的基础上就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希望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上直接建设社会主义,是建立在对于社会主义的误解之上的,难免不是一种形而上学,已经有点陷入民粹社会主义泥潭的嫌疑。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知道,在是不是制定1954年宪法这个决定上,斯大林起了关键性的作用。在1954年宪法最终成为一种什么性质的宪法这个问题上,毛泽东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斯大林的想法是直接把《共同纲领》变成宪法,这样宪法在所有制问题方面仍然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宪法。毛泽东则在所有制问题上把宪法引向社会主义。1954年宪法本身的性质不是社会主义,准确的说,它是把中国社会引向社会主义的宪法,是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的宪法,是一部革命性的宪法。如果说斯大林建议的实质是《共同纲领》宪法化,毛泽东最初接受斯大林的建议时是全盘接受了斯大林的建议,那么1953年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之后,毛泽东则舍弃了斯大林建议的实质内容——《共同纲领》,而以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加以替代。制宪问题是斯大林提出来的,它启发了毛泽东。如果没有斯大林的建议,即使是毛泽东在1953年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也不一定会制定宪法,把过渡时期总路线宪法化。最大的可能是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已经建成社会主义之后,再来制定一部社会主义的宪法。

如果说当初接受斯大林的制宪建议是两个同盟的天平倾向于中苏同盟的结果,是一种国家间关系和党际关系的产物,毛泽东是被动的与党外政治力量划出距离,从联合政府的立场上退却。那么,1954年宪法的最终制定,则是毛泽东主动追求提前进入社会主义的结果,这种追求必然淡化中共与党外资产阶级政治力量的联系,联合政府也提前启动了瓦解的进程。制宪的列车本来为《共同纲领》宪法化而启动,但最终装载上车的是过渡时期总路线。虽然宪法的最终内容与斯大林的建议不同,但是斯大林借制定宪法而实行一党政府的建议却部分实现了。在1954年产生的新政府中,仍然保留了联合政府的形式。只是党外人士已经从国家副主席和国务院副总理的位置上退下来,这是一个走向一党政府的关键步骤。

五,结语

1954年宪法是两个统一战线即两个同盟之间的平衡发生倾斜的产物。斯大林的建议直接导致了1954年宪法的制定过程。启动制宪进程固然有斯大林大国沙文主义因素的影响,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朝鲜战争、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设的启动等因素加强了新中国对于苏联的依赖性,促使毛泽东和中共中央不得不在联合政府与中苏同盟之间做出选择并最终选择倾向于中苏同盟,以新宪法取代《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之所以成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而不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宪法,在于毛泽东改变原有设想,提前启动社会主义改造,进行社会主义过渡。1954年宪法实际上是为过渡时期总路线进行背书的宪法。因为它是过渡的,所以它是互相矛盾的。在1954年宪法中,一方面,“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另一方面,“国家对富农经济采取限制和逐步消灭的政策”;一方面,“国家依照法律保护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另一方面,“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改善经营,并且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和供销合作”;一方面,“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另一方面,“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概而言之,就是一边保护私有制,一边又消灭私有制。那么,究竟是私有财产受宪法保护,还是消灭私有财产受宪法保护?或者说,究竟是保护私有财产违宪,还是消灭私有财产违宪?正是由于1954年宪法有关规定的自相矛盾,因此使它处于难以发挥宪法效力的尴尬地位。

需要指出的是,毛泽东提出的过渡时期总路线是建立在对于社会主义一种很粗浅的认识基础之上的,是对社会主义建设的“苏联模式”或者说“斯大林模式”的简单移植。所谓苏联模式,简单说就是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和按劳分配。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对于在中国革命胜利之后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没有充分的理论准备,他们准备的是新民主主义、人民民主专政和联合政府,而不是社会主义、无产阶级专政和一党政府,他们把社会主义当做一件遥远的、未来的事情。相对于社会主义,毛泽东等人对于新民主主义的认识要成熟一些,但不是十分成熟。如果是十分成熟,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就不会轻易的放弃新民主主义而急于过渡到社会主义。现在回过头来看,中国将近三十年中所发生的瞎折腾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迷信苏联模式,迷信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和按劳分配的结果。改革开放提出要拨乱反正,拨的就是迷信苏联模式造成的乱,返回到多种所有制、市场经济和多种分配方式之正确的轨道。因为只有这样才是符合中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中国国情的。

新民主主义本身是对“走俄国人的路”的纠偏,因为偏离了迷信苏联、共产国际的教条主义,才找到一条中国化、民族化的马克思主义的革命道路,出人意料的取得革命的胜利。可是在取得政权之后,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对如何建设新中国一片茫然,只好向苏联请教,向斯大林请教,掀起“向苏联学习的高潮”,错误的批评刘少奇“确立新民主主义”的设想,一头扎进了苏联模式的泥沼中。新中国前三十年的历史,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份学习、模仿苏联模式的成绩单。所谓过渡时期总路线,实际上是“过渡到苏联模式社会主义的总路线”;1954年宪法实际上是确认“过渡到苏联模式社会主义的总路线”的法律文件。所以中共与苏联的关系,从建党时期到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入宪,是走了一条抛物线。建党时期是抛物线的起点,完全服从苏联的旨意,亦步亦趋,给中共的事业带来巨大挫折,然而苏联方面却推诿责任,陈独秀、瞿秋白、李立三成为代人受过的牺牲品。延安时期,毛泽东开始进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探索,逐渐偏离苏联的教条,总结中国革命的经验,自信的提出了作为“异端”的新民主主义的理论和路线[48],最终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走到了抛物线的顶点。可是建国后不久,从1952年开始,由于极端缺乏治理国家的经验和人才,面对苏联社会主义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几乎不可能有对苏联模式提出质疑的能力,失去了自我探索的信心,加强了学习苏联模式的“信心”:

有些外国资产阶级报纸失望地发现,在我们的宪法草案中宣布的我国所走的道路,“就是苏联所走过的道路”。是的,我们所走的道路就是苏联走过的道路,这在我们是一点疑问也没有的。苏联的道路是按照历史发展规律为人类社会必然要走的道路。要想避开这条路不走,是不可能的。我们一向认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是普遍的真理。[49]

既然苏联模式代表了“历史发展规律”,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的真理”,中国怎么能够放弃这样的捷径不走,而去开创一条违背“历史发展规律”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呢?所以放弃新民主主义,再次“走俄国人的路”,就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了。抛物线终于又回到“走俄国人的路”的轨道上来。

1954年宪法作为一部记载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宪法,为中国进行社会主义三大改造提供了法律依据。单就社会主义改造这件事情来说,是取得了完全的胜利,而且是通过和平的手段实现的,值得大书特书。但是,把看待历史的视野放宽一点,过渡时期总路线所指向的社会主义毫无疑问是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单一公有制、高度的计划经济必然导致高度的集权和个人崇拜,必然导致对农民的剥夺,必然导致人民生活的普遍短缺,必然导致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丧失,从而走向宪法宗旨的反面。其实,新中国的左倾错误从过渡时期总路线就开始了,而不是通说的从1957年开始。既然走上了这条路,在急功近利心态的驱使下,在高度集权的护佑下,后面的错误,大跃进、人民公社、文化大革命就很难避免了。笔者相信,如果刘少奇还能做宪法草案的报告,估计他不会自信满满的认为这是一条代表“历史发展规律”的道路。如果硬要说“历史发展规律”,那也是一条上面写着“此路不通”四个大字的“历史发展规律”。从某种意义上说,邓小平所言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也要解放思想,其确切的含义就是要从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中解放思想。邓小平时代的改革开放不正是从改革单一公有制、高度的计划经济和高度集权开始的吗?

1954年宪法是迷信苏联模式的教条主义和左倾急性病的产物。当过渡时期总路线写进1954年宪法的时候,原设想是10到15年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在左倾急性病的驱使下,社会主义改造在1956年就告完成,中国就变成了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而与此同时,社会生产力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步,社会主义不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上。毛泽东当年曾经批评这种民粹主义倾向的社会主义者,未曾想到自己在急功近利的心态下,自己成为自己曾经指责的对象。刘少奇在1954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嘲笑那些装成“左”的面孔的人[50],没想到自己成为自己所嘲笑的“托洛茨基陈独秀分子”。

1954年宪法的出发点是使过渡时期总路线宪法化,它的本质是“过渡”,它是规范“过渡时期的过渡行为”的,一旦“过渡”——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中国成为了社会主义社会,宪法就失去了效力,也就是说1956年的时候宪法就失去效力了,1954年宪法成为新中国历史上寿命最短的一部宪法。而此后一直到1975年,将近20年的时间,中国处于无宪法状态。1954年宪法只是说明了过渡时期总路线很重要,说明了迷信苏联模式照抄苏联模式很重要,丝毫不能说明宪法很重要,否则,中国为什么对20年处于无宪法状态不以为意呢?所以刘少奇在1967年面对红卫兵的攻击拿出来主张权利的宪法,是1954年宪法,它早就是一部失去法律效力的宪法了。

当然,1954年宪法不是完全没有历史功绩。为了制定宪法,必须举办选举,召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因此,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此建立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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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研究项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研究”(项目编号:10AFX001)阶段性成果。

[①]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文集》第六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第257页。

[②] 参见《毛泽东文集》第六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第261页,注释二。

[③] 即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四大阶级的联盟。参见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第2版,第1475也。

[④] 杨胜群、陈晋主编:《亲历者的记忆:协商建国》,北京:三联书店,2009年9月第1版,第24页。

[⑤]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三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11月第1版,第656页。

[⑥] 同上,第667页。

[⑦] 《毛泽东传》(1949-1976),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309页。

[⑧] 黄炎培在讨论宪法草案的发言时转述:“人民群众在初听到‘宪法’两个字,完全不懂。说:‘什么是宪法’”。参见韩大元编著《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第338页。

[⑨] 现举一例说明。毛泽东酝酿过渡时期总路线,始于一九五二年的下半年。在九月二十四日的中央书记处会议上,罗瑞卿听到毛泽东谈我国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设想。毛泽东说,十年到十五年基本上完成社会主义,不是十年以后才过渡到社会主义。罗瑞卿在国庆节前召开的公安部党组会议和省市公安局长会议上传达了毛泽东这个讲话。十一月十二日,毛泽东在中央会议再次谈到这个设想时,交代说这还不是决议,不要向下传达。罗瑞卿因自己在此之前做过传达,故写信给毛泽东请求处分。参见《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三册,第693页。

[⑩] 《邓小平论统一战线》,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10月第1版,第68页。

[11] 《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12月第1版,第230页。

[12]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三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11月版,第533页。

[13] 《迎接一九五三年的伟大历史任务》,1953年1月1日《人民日报》。

[14]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著,《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1949-1978)上册,北京:中央党史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第247页。

[15] 1952年9月19日,“当周(周恩来——笔者注)谈到与亚洲共产党的关系时,请求斯大林给予‘指示’,斯大林显然有些精神紧张,不再是克制,而是反问道:‘是指示,还是建议?’周的回答在西方人听起来有些诡辩。他说,在斯大林看来可能是建议,但在中国看来则是指示。尽管斯大林强调苏联建议的非约束性,但周坚持认为:中国人把它看作是‘指示,而且是重要的指示’,尽管人们不能盲目地去执行。”1952年9月19日斯大林与周恩来的谈话,俄罗斯联邦总统档案馆,全宗45,目录1,案卷329页,第99页。转引自【德】迪特·海因茨希著,张文武、李丹琳等译《中苏走向联盟的艰难历程》,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第346页。

[16] 《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四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4月第1版,第529、530页。

[17] 同上,第535页。

[18] 同上。

[19] 《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四册,第535、536页。

[20] 同上,第536页。

[21] 同上。

[22] 同上,第537页。

[23] 同上,第536页。

[24] 同上,第537页。

[25] 同上,第536、537页。

[26] 同上,第537页。

[27]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著《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1949-1978)上册,北京:中央党史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第247页。

[28]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1472页。

[29] 《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一册,第10、11页。

[30] 同上,第17页。

[31] 同上,第22页。

[32] 邢和明:《中共眼里的苏联模式》,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第57页,

[33] 《毛泽东文集》第七卷,第386页。

[34] 同上,第387页。

[35] 同上,第388页。

[36] 《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四册,第537页。

[37] 同上。

[38] 同上,第536页。

[39] 同上。

[40] 同上。

[41] 《毛泽东文集》第六卷,第326页。

[42] 《刘少奇选集》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第133页。

[43] “由目前复杂的经济结构的社会过渡到单一的社会主义经济结构的社会,既由目前的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是我国应当走的唯一正确的道路。”这算文字表明当时的中国处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历史阶段。参见《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42页。

[44] 《毛泽东文集》第六卷,第316页。

[45] 同上。

[46] 同上。

[47] 《关于制定1954年宪法若干历史情况的回忆——董成美教授访谈录》,载韩大元编著《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第776页。

[48]“毛泽东……在中共第七次代表大会上已经不再把他宣布的新民主主义制度限定在战争时期。他再一次重复自己的主张,即无产阶级专政不符合中国的国情。……毛泽东实际上勾销了马列主义关于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论题,反对无产阶级专政这一过渡时期历史上必然的制度。毛泽东无论如何也不愿意把新民主主义制度算作无产阶级专政的形式之一,认为这一制度与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治制度有原则上的不同。”【苏】米·伊·斯拉德科夫斯基《中国:历史、经济、意识形态的基本问题》第91-92页。北京: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苏联研究所,1980年10月。

[49]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载《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54、155页。

[50] 刘少奇说:“为了破坏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狡猾的敌人还特别还特别雇佣了一些人,如象托洛茨基陈独秀分子,他们装成‘左’的面孔,攻击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具体步骤和具体措施。他们说我们做得‘太不彻底’,‘太妥协’,‘离开了马克思主义’。他们想用这些胡说混淆人们的视听。他们要我们破裂同民族资产阶级的同盟,立即剥夺资产阶级。他们又嫌我们的农业政策‘太慢了’,他们要我们破裂同农民的联盟。这些难道不是胡说吗?我们如果照这样做,当然只有帝国主义和蒋介石卖国贼最为高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载《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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