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西方主流学派的公共品定义的质疑
在关于什么是公共品的定义上,西方主流学派的认识是,所谓公共品是指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这样一类物品或服务。所谓非竞争性是指对某一物品或服务,张三消费了但并不同时影响或减少李四对此的消费,比如国防,他们在消费上并不具有我消费了你就不能消费的特征,这就使这类物品和服务与比萨饼、耐克鞋等具有我消费了你就不能消费的竞争性特征的产品和服务不同。结果,这一特征使得这类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的物品或服务一经提供,那么,再新增一个消费者的边际费用为零,因而价格亦为零,这样一来以价格为灵敏的调节器的市场机制对这类物品或服务的资源配置、生产、交换便告失灵。所谓非排他性是指对某一物品或服务,我消费时并不同时排斥你消费,或者即使是能排斥,但排斥的成本或代价太高以致得不偿失,亦比如国防,你就很难将一个假定不愿为此纳税或缴费的中国公民驱出出中国境外。然而我们知道,市场机制只能在消费具有排斥性的条件下才能正常发生作用,在不存在可排斥性的条件下,人们就会从自己私利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搭便车”揩油,因为即使不为此纳税或缴费也能享用这一“天上掉下的免费的馅饼”,那么谁还会那么傻冒地去充当纳税或缴费的“冤大头”呢?这样一来,市场机制在这类物品或服务的提供上又失灵了。但这类物品或服务又是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须臾不可离的,因此这类物品或服务便成为政府利用税收和预算这一特殊资源配置方式来提供的公共品。这一观点是1954年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粹理论》一文中首先提出的,他认为满足了收益时的非排他性和消费时的非竞争性两个特点的物品和服务就是公共品。此观点一经提出便风靡世界,成为西方关于公共品的经典定义一直沿用至今。后来西方经济学家和财政学家根据这个经典定义又把社会生活中的所有物品和服务分为三大类,完全满足上述条件的叫做纯公共品;部分满足上述条件的叫混合产品(混合产品还可细分为俱乐部产品和拥挤性公共品);完全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叫做私人产品。对于供给方式,纯公共品他们认为应该由各级政府来提供,并且又根据其受益范围的大小,把公共品划分为不同的层级,全国范围受益的公共品由中央政府提供,如国防、外交等,地区范围受益的公共品由各级地方政府提供,如教育、治安、消防等。对于混合公共品则应该由政府和私人联合提供,如交通、通讯等。对于私人产品则应该完全通过市场机制来提供。
我国传统的经济学、财政学理论是没有公共品概念的。改革开放打开国门西学东渐后,我国财政学界也基本上全盘接受了上述观点。
但我们在经过学习和实践观察之后,发现西方的这一经典定义存在一些与客观事实不太吻合值得质疑之处,有些恐怕是带根本性的问题。
问题1:西方关于公共品的经典定义的立足点问题
从前述可知,西方关于公共品的经典定义的根本立足点之一是市场经济,因为正是在市场经济前提下,由于如国防、外交、治安、消防等这类物品和服务所具有的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才使市场机制失灵,才需要政府提供。但问题是,在人类长达数千年的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中,市场机制占主导地位的社会?M打?M算也不过才三四百年历史,那么,在市场机制不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中,比如,在长达数千年的以自给自足为主的自然经济社会中,为什么仍然存在由政府提供的国防、治安等公共品呢?对此,西方的经典定义是难于解释的。
西方关于公共品的经典定义的根本立足点之二是理性经济人假定。西方经济学认为,正是由于公共品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使人们可以不付费也能享用,那么理性的经济人从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必然选择“搭便车”行为,由此亦导致市场失灵,因此需要政府提供。但问题是人只是“自私自利”追逐个人利益或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的经济人”吗?从古到今人们就为此一直争论不休。古希腊的伟大哲人柏拉图、亚里斯多德等在谈到政治时(注意,古希腊人所谈的政治与我们今天所谈的政治的含义是不同的)认为,人并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一般化的人,人之所以成为区别于动物的人,在于他是具有德性---即“善”的人,人生活的意义就是实践和完善自己的德性。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亚里斯多德认为“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而“政治的目标是追求至善”。因此,他们认为古希腊城邦公民在他的一生中有两个明显不同的生活层次,一个是以家庭为中心的私人领域,这是一个低层次满足生存需要的自然领域,另一个是以参与城邦管理的公共领域,是人之成为人的高层次的活动领域。而人在前一领城的活动并不是人的本质活动,人所面对的是一个自然世界,人受需求和欲望所驱动,主要解决个体的生存问题。柏拉图甚至认为仅仅只为解决衣食住行生存需要的城邦只是一个猪的城邦。而在后一个领域,人将超越个人的自然的生存需求,为实践其德性而担负起社会责任,并在公共活动中充分展现他的德性,创立使他获得永恒的功业并达到至善的境界。(孙关宏、胡闹春、任军锋主编《政治学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年2003版)。而我国自古以来就一直存在性善论与性恶论的争论,如孟子、荀子,乃至于今天我们还常常听到人们在谈论人性时说“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这句话。实际上我们从中外历史中,从我们的现实生活中都常常能看到这亦正亦反的大量事例。远的不说,就拿我国现代史上的国内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抗美援期和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来讲,有多少革命先烈、志士仁人为了人民解放、抵御强寇、振兴中华,不惜抛头颅洒热血牺牲自己,不惜放弃国外优厚的待遇毅然回国参加建设,不惜默默无闻奉献自己的毕生精力,……这一切的一切难道仅仅是用追求个人利益或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假设可以解释通的吗?由此联想下去,由政府提供公共品的理由难道只能仅仅用理性经济人假定下的市场失灵来解释?难道没有人出于利他或社会整体利益的目的而自愿让政府来提供,并自愿缴纳税收或费用的吗?
最近,赵磊先生在《经济人:永恒的抑或历史的?》一文中对西方的经济人假定提出了很有见地的看法,他认为:“‘自私自利’无疑是人类实现生存和发展的最有力的手段,问题在于,它是否是唯一的手段?人是社会动物,为了生存和发展,除了自私自利的‘争斗’之外,还必须有互惠互利的‘合作’,也就是说,‘合作’同样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手段之一。而任何‘合作’行为都必然包含(程度不同的)‘利他’的因素。因此,‘自私’(争斗)与‘利他’(合作)都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手段之一,二者的共生关系是人类在生存手段上的辩证法。尽管二者所占权重如何,值得进一步讨论,但纯粹的‘自私’在人类社会并不存在。虽然‘争斗’(自私)在人类文明史上经久不衰,且一直居于统治地位,但‘合作’(利他)的因素必将随着文明的演进日益凸显其重要意义(如NGO、绿色和平组织、义工组织等的兴起和发展)。正如汪丁丁所说:‘一旦群体中多数人的行为不再是效率导向的时候,自利性假设将失去解释力。这一趋势在后工业社会里看得非常清楚(西欧,北欧和北美的部分地区)’,‘当生存竞争的压力逐渐淡出社会生活的时候……经济学传统的‘理性’假设开始失去解释力’(汪丁丁:《经济理性主义的基础》,《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2期)。由此可见,用人类‘生存’目的的唯一性来证明‘自私自利’手段选择的唯一性,是一种非历史的观点。”(赵磊《经济人:永恒的抑或历史的?》燕园评论2004.)
问题2:西方公共品的经典定义与现实的悖离
在观察西方国家政府通过财政提供公共品的历史与现实中我们就会发现,如果说西方关于公共品的经典定义与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提的政府应当履行的国防、治安、必要的公共工程以及维护王室的尊严这四大职能还比较吻合的话,那么,这一经典定义与客观现实,尤其是与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以来的现实却愈来愈相去甚远。只要翻开任何一本西方财政统计资料或财政学教科书便会发现,在如今的西方国家的财政中存在着大量的与经典定义相悖然而却是由政府提供的公共品,如义务教育、公共医疗、失业保险、养老保障、低收入补助、政府优惠信贷、农业补贴、出口资助、国有企业、政府管制、宏观调节等等等等,这些公共品大多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并且在过去也大多是由私人自己提供的,甚至在西方财政学教科书中为了论证公共品定义的正确性而被津津乐道经常提起的例子---灯塔,乃至于消防、警察等,后来的研究发现在19世纪中期以前的美国、英国等国也大都是由私人提供的(樊丽明《公其品供给机制:作用边界变迁与影响因素》2004.12.),对此又如何解释呢?而且如果我们进一步追问,同是差异不大的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为什么在政府提供的公共品的范围、规模、程度上会出现那样大的差异,对此又该如何回答呢?
如果按上述西方经典的公共品定义的确是很难回答。于是西方经济学家只好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就事论事式的方式对此作出补充解释。如对国有企业或国家对企业的管制,往往借助自然垄断、信息不对称导致市场失灵的理论来补充解释;对教育、医疗、养老保险、环保、科研补助、农业补贴、政府信贷等,则借助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等导致市场失灵的理论来补充解释;对低收入补助、收入调节等,则往往从社会公平、公正的角度来补充解释。也许有人会说这些补充解释是“与时俱进”,是根据西方国家政府提供公共品的实际而对经典定义的补充与完善。但问题是这些补充解释能够补充并完善经典定义吗?
比如,以自然垄断、信息不对称导致市场失灵论证国有企业、政府监管的必要。但是,我们知道信息不对称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可以说是无处不在,自然垄断在今天的知识经济中也比比皆是,比如软件业的龙头老大微软公司,如果以此作为国有企业或政府管制存在的论据,那么,政府管制、国有企业的存在就会是一个无限大的空间,这样衍化下去,结果必然走向国家统制,既然几乎一切都属国家统制,那么,哪里还会有市场和私人领域存在的空间?哪还会是市场经济呢?
再如,以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等导致市场失灵论证政府提供义务教育、公共医疗、养老保险、环境治理、科研补助、农业补贴、政府信贷等公共品存在的必要。我们知道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也同样可以说是无处不在。仅以外部性为例,众所周知,宏观上的工业革命、现代化经济的发展,微观上的企业生产、商业交换、交通运输乃至个人消费,无不在时时产生或大或小或正或负的外部性,如无处不在的污染。如果以此作为政府提供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物品或劳务的论据,那么,由政府提供的公共品也将会无限扩大,而使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切物品和服务,不论是公共品还是私人品尽入政府瓠中,这样一来,哪还会有私人品存在的空间呢?私人品没有多少存在的空间,经济中几乎都是政府提供的公共品,那还有公共品与私人品之分的必要吗?况且,私人品都没有多少了,那主要在私人品领域发挥作用的市场机制还有存在的必要吗?市场机制都几乎不存在了,市场失灵还会发生吗?市场机制、市场失灵都不存在了,政府还有提供弥补市场机制失灵的公共品的必要吗?结果我们发现,这些补充解释与其说是在补充与完善,勿宁说是在相互拆台相互矛盾相互否定,经不起推敲。
而且,从理论的逻辑关系和严谨性上讲,公共品的经典定义应当说是最具根本的核心,而补充解释只能说是它的扩充与外延,但这种扩充与外延绝不能与核心定义相矛盾,如果相悖甚至相互否定,那就很难使人信服,那就只能证明该经典定义的缺陷或谬误。而且,西方经济学家这种头痛医痛脚痛医脚就事论事的开药方式的补充,出一个问题就从现有的理论武库中搬出一件武器应付之,而全然不顾这是否会出现长长的补充解释系列(长长的补充解释系列本身就证明了经典定义的破产),这些补充解释是否与基本定义存在矛盾,是否能真正说明事实。是这些西方学者智商不够而浑然不觉吗?显然不是。这只能说明他们巳经觉查到公共品的经典定义与客观现实存在矛盾,但他们又不想放弃或否定经典定义,而只想在此基础上修修补补,拆东墙补西墙。但他们始料未及的是,这些修补的结果却是挖空了经典定义得以建立的基石。
因此,所有这一切只能用一句话概括之,那就是西方的公共品定义确实到了该重新思索的时候了!
二、. 对公共品定义的重新认识与界定
那么,到底何谓公共品呢?
为了明了这一问题,我们有必要循着人类发展的轨迹作一次简要的历史探幽。
我们知道,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显著标志之一,就是人总是以群体的方式存在,即人天然就是社会动物,这一点在早期的人类社会中表现得最为明显。之所以如此,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当时十分低下的生产能力,使人必须团结在一起,聚为集体,方能战胜自然界和人世间中的各种艰难困苦与险恶才能生存。随着生产能力的提高与逐步发展,人类社会从以血缘关系结成的小群落逐步演变为部落、部落联盟、国家,最终发展到今天的“地球村”。
既然人必须作为社会动物而存在,那么为了维系群体的正常存在,就必然发生管理、协调经济、社会生活等后来称之为“行政”的事项,必然产生维持正常秩序与伦理规范的后来称之为“治安、司法、教化”的事项,必然出现为抵御外侵甚至扩大势力的后来称之为“国防”的事项。这些事项可以说是人类正常生存与发展所必需的,但这些事项又均不可能由单个人独立承担(无论他是否自愿),而必须由当时最具权威、最有影响的人或公共机构组织大家共同承担(如部落中德高望重的长者、酋长、首领,后来的国家、政府)。这些事项可以说构成了人类社会最初的也是最基本、最原始的公共品。随着人类生产能力的不断进步,人类的社会组织也在不断进化发展与扩大,因而维系人类正常生存与发展的以上事项―――公共品也在不断扩大和复杂化,在国家形成之后,其负责组织提供这些公共品的责任最终落在社会中最具权威、最有影响的公共机构―――国家或政府头上,这就是我们今天大量看到的现实情况。
由此我们基本上可以得出公共品的基本定义,即公共品是指社会正常存在与发展所必需的,而个人又无力独自提供(无论他是否自愿),而必须由社会最具权威和影响力的公共机构(如国家或政府)负责组织提供的具有社会性的物品或服务。
在这一定义中,公共品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征:
1)公共品是社会正常存在与发展所必需的、具有社会性的物品或服务,换言之,尽管是由政府提供但不具有社会性的物品或服务不能算是公共品,一个极端的例子就是在计划经济下,由政府建立的国有企业提供的衣帽鞋袜等,因为不具有社会性,因此不能归于公共品。此外,这里所讲的社会性是一个历史的、动态的、不断发展变化的范畴,它的发展变化受经济、政治、社会、历史、文化、传统、自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比如教育、医疗、养老,在人类社会很长一段时间里都属于由私人自己负责提供的私人品,但随着经济、社会、政治等诸方面的发展,在今天它在很大程度上已衍化为具有社会性的公共品或准公共品,而必须主要由政府负责组织提供。
2)公共品是个人无力独自提供(无论他是否自愿),而必须由社会最具权威和影响力的公共机构(如国家或政府)负责组织提供的具有社会性的物品或服务。这里所讲的公共品“由社会最具权威和影响力的公共机构(如国家或政府)负责组织提供”,但并不意味着由它们“全包”,也不意味私人完全不能提供,只是私人无力独自提供罢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由政府和私人共同提供的公共品,即人们常说的准公共品,如我国的“希望工程”、“光彩扶贫”,如公路、桥梁、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如政府对私立学校的资助等等。
3)政府对公共品的提供范围、程度以及提供方式,是历史的、不断发展变化的,而不是凝固的、永世不变的。具体到一个国家政府对公共品的提供范围、程度以及提供方式之所以不同于另一个国家,则是经济、政治、社会、历史、文化、传统、自然等多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比如,同是西方发达国家,法国的国有企业之所以比美国多,法国甚至实行计划指导下的市场经济,这就与法国的国家主义历史传统和社会主义思潮影响较大有很大关系。北欧三国之所以实行比其他西方国家更高的福利制度,就与这些国家社会民主思潮深入人心和社会民主党长期执政分不开。
也许人们要问,我们的这一的定义是否就能比较客观地反映公共品的真实世界呢,即它在理论上是否更为科学呢?
对此我们不敢打百分之百的包票,但我们认为,只要它能比目前西方学者的经典定义更为客观地解释现实生活中的公共品的事实,那么,它在理论上就是站得住脚的。这就如同哥白尼的“日心说”代替亚里斯多德和阿奎那的“地心说”,达尔文的“进化论”代替“上帝造人说“一样。当然,在此我们无意把自己说成是哥白尼、达尔文,而仅仅是一个可能不太恰当的比喻。更为确切地说,我们这一定义的提出仅仅是对西方学者的定义不太满意并想突破的一种尝试,至于是否真正客观、科学,我们期待着人们的批驳与指正。
下面我们首先以今天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义务教育试图说明之。众所周知,教育长期以来都是私人自己提供的私人品,那么,为什么今天会成为政府提供的重要的公共品或准公共品之一呢?西方学者对此的解释有“有益货物论”、“外部性论”或“社会公平论”,各说不一,以至于罗森在《财政学》第六版(2002年)中甚至慨叹到,“尽管教育通常是公共提供的,但教育是不是一种公共品尚不清楚。” 但如果用我们的定义对此就比较好解释,我们认为这主要是因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使教育这一传统上的私人品逐步成为具有社会性的、必须由政府负责提供的公共品所致。从经济方面看,经济的发展主要从两个方面促使教育发生这一转变,一是现代化经济对劳动者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过去在自然经济下即使是大字不识的文盲也能种田,在今天的现代化经济中则成为不可想象的天方夜谭。因此,现代化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政府实施全民义务教育,培养大量的高素质的劳动者;二是现代化经济的发展也为政府实施全民义务教育提供了强大的财力支撑,比如我们今天所看到的世界各国提供义务教育的不同均与各国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密切相关,一般来说越是经济发达的国家,政府提供的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的层次越高,越是经济落后的国家,政府提供的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的层次越低。从社会方面看,主要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社会公平的诉求也愈益高涨,而教育公平则是社会公平的基石之一,人们对传统上交钱上学而产生的因家庭贫困无力上学的不公平现象也愈加难以认同,因此,必然要求政府承担起提供义务教育或教育资助的责任,使全民都能够享受公平的教育机会。由此,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便成为私人无力独自提供,而必须由国家或政府负责组织提供的具有社会性的公共品了。
再以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经济宏观调节为例。众所周知,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的西方国家,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节是“大逆不道”的“另类”,经济调节完全是属于市场经济下私人自己的事,一句话是属于私人品而非公共品。那为什么在20世纪30年代以后,普遍成为西方国家必须承担的职能和必须提供的公共品呢?原因就在于30年代世界经济大危机的爆发,其残酷之烈和危害之大,迫使人们不得不认识到大工业的发展已经使整个国家乃至世界的经济已经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而经济中的某一部分出问题都将必然产生强烈的“蝴蝶效应”,对整个国家乃至世界经济产生巨大影响,并进而引发社会、政治危机。于是,经济调节再也不可能继续是市场经济下的纯粹私人的事,而是关乎整个国家经济、社会、政治稳定的,私人无力独自实行,而必须由国家或政府负责组织提供的具有社会性的公共品了。
……
这样的事例可以一直举下去,但篇幅有限不允许这样。尽管如此也可以看出,我们的定义比起西方的定义对公共品的客观现实具有更好的说服力,更少的相互冲突和矛盾。当然,这也可能是我们的一厢情愿的多此一举,如前所述,我们的本意不是想充当哥白尼、达尔文,而仅仅是对西方学者的定义不太满意并想突破的一种尝试,至于是否真正客观、科学,我们期待着人们的批驳与指正,以使我们能修改和完善。
参考文献:
1、《美国财政理论与实践》理查德.A.马斯格瑞夫 中国财经出版社1987
2、《财政学》哈维.S.罗森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政府经济学》约瑟夫.E.斯蒂格里兹 春秋出版社1988
5、《公共经济学》安东尼.B.阿特金森 约瑟夫.E.斯蒂格里兹 上海三联书店1995
6、我国近年来出版的主要的《财政学》教材
(作者为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