漆多俊:一体两翼:当前中国经济法学人的任务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989 次 更新时间:2012-10-11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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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多俊 (进入专栏)  

记者:漆教授,您好!我们读过您许多论著,知道您的学术兴趣和成果涉及面很广,甚至不仅限于法学领域。但流传最广的还是您在经济法理论方面的贡献,您创立了“国家调节说”或称“三三理论”。请您给我们刊物读者说说什么是“三三理论”吧!

漆多俊: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在于生产社会化引起市场及其调节机制、国家职能以及法律的演变。原来,特别是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社会经济的调节机制基本上是“一元化”的市场调节。但市场调节也有缺陷。到19世纪末由于市场缺陷严重显露,发生了“市场失灵”,引发一系列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这表明需要新的调节机制来辅助配合市场机制来实现对社会经济的有效调节。国家调节于是出现。这就是经济调节机制的“二元化”。国家调节首先是一种经济调节机制,但同时也是一种国家职能。国家对于经济生活从原来不介入(自由放任)到介入进行国家调节,需要有宪法和法律授权,国家调节权力需要法律规制,也需要保障,因此,就产生了规范国家经济调节的法律,此即经济法。

市场调节有哪些缺陷?国家调节应当如何调节?经济法需要对哪些国家调节活动作出规范呢?通过理论分析,特别是总结100多年各国的实践经验,发现:市场存在三个方面缺陷,即市场障碍、市场唯利性、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为了克服市场缺陷,国家需要分别采用三种调节方式,即通过反垄断等等来排除市场障碍,国家参与直接投资经营,国家进行宏观引导调控。国家的这些调节活动都需要法律规范,三种调节方式都必须制定法律,因此经济法体系相应由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宏观引导调控法三部分构成。以上“市场三缺陷——国家调节三方式——经济法体系三构成”,就是法学界所谓“三三理论”或“国家调节说”。

中西方国家的经济法产生最基本的社会根源是一致的,都是源于生产社会化。社会化引发一系列经济社会矛盾和问题,引起人们的关注和不满,大家都认识到再也不能听任市场机制一元化调节,需要有一种新的力量和机制介入。但是就在这个问题上人们意见发生了分歧。当时主要有三种人分别提出了三种方案。空想社会主义者们(包括摩莱里、德萨米)提出了大家都知道的“空想社会主义”方案;马克思主义者们提出无产阶级革命方案,主张推倒重来,完全由新的国家政权来“重新组建”经济,实行一元化的国家调节(又称为“计划调节”,实为国家统制、统管);此外被人们称为“资产阶级改良派”的人则认为问题虽然严重,但不必推倒重来,只是需要在原来市场调节基础上引入国家调节,实行调节机制二元化。上述三种人既然都主张引入国家机制,国家调节需要有相应法律,因此他们事实上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经济法产生的必要。只是在空想社会主义者那里,他们(如摩莱里)的“经济法”是停留在空想状态;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一度不很重视法制,经济法在很长一段时间不发达;在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经济法则较为发达。

各国的经济法有着基本的共性,又有特性,区分为不同的经济法模块。我的“国家调节说”或“三三理论”完全符合100多年来各国国家调节职能活动和经济法的历史经验和当前现实,经得起实践检验。

记者:为什么说经济法是“国家调节”之法,而不说是“国家经济管理”、“国家干预”或“国家协调”之法?这些概念有什么实质性区别,或仅仅是提法上的不同呢?

漆多俊:在我的经济法理论体系中的所谓“国家调节”,首先是指一种经济调节机制(它同市场调节相对应),也是一种国家经济职能。国家调节职能活动需要法律授权、保障和规制,因此有了经济法。这是按照“市场、调节机制与法律的同步演变规律”的逻辑关系而产生的研究进路。这种思路在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上都是清晰易见,更为重要的是,这符合一个多世纪以来各国的市场演变以及国家职能与经济法的实际,即:市场调节机制二元化,国家调节机制和国家调节职能的产生,规范国家调节的经济法出现。“国家调节”是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中心环节,也是我的经济法理论体系的“核心范畴”。正因为这样,人们把我的经济法理论体系称为“国家调节说”。

“国家调节”本来是经济学上的概念,不是我创造的名词。经济法理论中使用这一概念而不用别的概念,不是随意所为,不是故意不用诸如“国家管理”或“国家干预”或“协调”等词,更不是纯概念之争。实际上我国当前存在的所谓这样那样理论,不仅是提法不同,在内容观点上也有着明显差异。

“国家管理”是个含义较广泛的概念,经济统制、管制、中国过去的计划管理体制等,都叫管理。从字面上难以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调节同过去的经济统制相区别。至于“国家协调”的提法,它很难涵盖现代国家经济职能的全部。因为国家对于经济显然不是仅仅“协调”而已,例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就不能称为“协调”。

“国家干预”是国内外经济学界、经济法学界较为普遍的用语。考察法学界当初使用该用语的背景,是西方国家由原来自由放任刚刚向国家介入社会经济转变。国家刚开始介入时的调节手段较为单一,如美国开始主要是反垄断。反垄断从方式来看主要是强行性的,称之为“干预”颇为合适。“干预”的强制性和外在性较明显。在我的理论体系中,我是把反垄断等列入“国家强制干预”方式,而作为国家调节“三方式”中的一种方式。国家干预同国家调节两个概念在逻辑上是种属关系。

中国的语言文字十分发达,同义词、近义词颇多。只要其内涵外延明确,大家又约定俗成,不生歧义就行。这里最重要的是不能仅看招牌,而要仔细研究其内容体系,识别其优劣。

记者:社会上不少人认为经济法是关于“经济的法”,为什么这样理解是错误的?这种理解对我国经济法学的发展有什么不良影响?

漆多俊:目前,社会上还有不少人认为经济法是关于“经济的法”,这是不对的,属于“大经济法”观点。法律是利益分配书,所有法律最终都涉及经济(利益)关系,经济法只涉及其中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大经济法观点在我国流行是有其特定背景和时代根源的。上个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由于政府工作中心转移,中国出现了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热潮。加上当时民法也不发达,为“大经济法”产生提供了温床。当时有些学者对经济法认识不清,盲目拷贝前苏联经济法理论,把经济法等同于“经济的法”,客观上扩大了不良影响。

我很早就对“大经济法”观点提出了批判。1984年,我在《国民经济的法律调整》中就提出了“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经济之法”的观点,并预言民法在调整国民经济关系中的广阔前景。随着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大经济法”不断修改自己观点,收缩自己阵地。

从近年经济法学教材和论文看来,不少学者还在不同程度上受着“大经济法”观点影响,“大经济法”流毒还没有完全肃清。这不利于人们了解、学习、宣传经济法,也不利于经济法和法学学科的完善和发展。

记者:在我国,人们普遍地认为法律都是“管理法”,经济法更是一种“管理法”;而您则反复强调法律的“维权(利)”和“控权(力)”。请您解释一下。

漆多俊:我国过去长期奉行“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工具主义”。人们在不重视法律的同时,认为法律是统治的工具,是“管理法”。经济法更当然地被认为是国家管理经济的工具。

上个世纪末,国家在实现经济体制转轨的同时,提出要实现治国方略转型,即实现由“人治”向“法治”转变。“法治”应是指良法之治;良法应当充分反应和体现最广大民众的意志和利益,维护民众的权利。体现和维护民众权利乃是良法和法治的核心和基础。充分体现民众的意志和维护民众的权利,是法治最本质的特征,它构成法治的基础和核心。因此,法律首先是维权(利)法。

维权(利)必须控权(力)。国家公共权力(还有其他一些公共权力)原本是为了界定和维护广大民众权利的需要而产生和存在的。社会没有这些公共权力不行。但是另一方面,公共权力产生以后它们又对于民众权利发生异化、超越和背离。权力可以为民众权利服务,发挥积极作用;也可能因其滥用、膨胀而侵犯和损害普通民众的权利。因此,为了切实维护保障普通民众权利,必须严格控制公共部门的权力。维权是良法和法治的核心,而控权则是实现法治的关键。或简言之:法治最关键的问题在于法律有效控制权力。转型国家的法律尤其如此。

记者:我们注意到近些年以来,您特别强调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并把经济法界定为一种“再分配法”。请问,如何理解经济法是“再分配法”?这种论断的理论和意义理论和现实意义何在?

漆多俊: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关系的本质是人们的利益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实际上就是一种利益资源分配书。宪法是一国范围内的总分配书。它涉及对各种主体、各种社会资源、各领域利益分配关系。各部门法则是某个范围和领域的利益资源较具体的分配书,是总合同下面的分合同。民商法和经济法也是分配书。民商法是市场调节的法律保障,它调整社会利益资源的初次分配关系;经济法则调整国家调节所作的再分配关系,它是经济领域利益资源的再分配法。初次分配,乃属于经济领域内的分配,是指各具体生产过程各生产力要素和产品的占有、使用关系。在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它受市场调节。市场调节能够让初次分配基本上实现效率和公平。但是,由于市场机制也存在自身固有缺陷,在生产社会化时代,它往往不能保障社会效率和社会公平,在形式公平口号下往往掩盖实质不公平。国家调节和经济法所进行的调节和调整,即是在市场调节和民商法所作的初次分配基础上,为了克服后者的局限性,协调个体同社会之间利益关系,考虑到社会总体效率与公平的需要,而对原来利益资源权利分配所作的再分配。

认识到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有利于在实践中应用它解决现实经济社会问题。我国正在进行包括经济体制改革在内的社会变革。党的十七大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而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处理好利益资源分配关系。利益分配不公平,和谐无从谈起。当前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尚存在许多严重不合理的地方。诸多问题目前虽然已经引起党和国家以及社会的高度重视,但改革任务仍十分艰巨,有些改革可以说还尚未“破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多方面努力,但从法律角度说,离不开经济法再分配功能的发挥。

记者:经济法学是一门相对年轻的学科。与其他学科、特别是与成熟的民法相比,经济法还很不完善。因此,经济法学的发展可谓任重道远。请问,当前我国经济法学界最主要任务是什么?

漆多俊:当前,就我国经济法学界而言,面临着的十分重要的任务就是:继续深入理论研究,不断完善经济法科学理论体系;正视学界和社会上存在的对于经济法的各种模糊观念,逐步予以澄清;密切联系实际,特别是我国当前在构建和谐社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的经济社会问题实际,使经济法充分发挥积极作用。我在2006年第八届经济法博士论坛暨学术研讨会上的主题报告,以及同年11月在厦门大学法学院的学术讲座等演讲中,把以上三句话合称之为“一体两翼”,概括指出我国经济法学界当前的任务。此外,还要加强宣传推广工作,让社会各界,特别是从事经济和经济管理工作的人士,国家各级有关领导人,了解经济法,掌握其真谛,并自觉加以应用。

记者:我们注意到,您在创立经济法学科理论体系的同时,还对国内外流行的传统国际经济法理论提出了批评。您首先提出了“国际调节”这一概念,认为国际经济法实际上就是“国际经济调节之法”。请您谈谈什么是国际调节,它与国家调节有什么内在关系?

漆多俊:市场经济从其形成至今,已经历自由市场经济、

现代市场经济和国际化市场经济三个阶段。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其调节机制的特点是市场调节“一元化”。社会市场经济阶段,出现国家调节,它与市场调节并存,是调节机制的“二元化”。市场国际化以后,仅凭市场和国家两种机制不足以确保有效调节,还需要一种新的调节机制,即国际调节。所谓国际调节,是指两个以上国家、区域性或全球性的组织机构,通过协商或以国际条约形式或借助国际惯例,对国际市场经济的结构和运行实行调节,以维护和促进国际经济总体上的协调、稳定和发展。它是同市场调节和国家调节不同的第三种调节机制。国际市场经济同时需要上述三种调节机制,它们互相配合,形成调节机制体系,综合发挥调节功能。

场经济的发展引发经济调节机制的变化并导致法律同步演变。民商法是市场调节的基本法律保障,是自由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经济法适应国家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是国家调节的基本法律保障。国际调节的基本法律是国际经济法,它同国际民商法、各内国经济法等法律部门相协调,维护国际化市场经济秩序。

记者:据了解,您的代表性著作《经济法基础理论》已发行10万余册。作为一本部门法领域的学术理论性专著,这个数字是十分惊人的。人们说您是一位十分勤奋的“生产者”,至今仍笔耕不止。能够告诉我们的读者,最近您有哪些新作问世?

漆多俊:感谢读者们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厚爱。这本书第三版是在2000年出版的,距今已有7年多时间。如今正在修订,第4版有望在2008年上半年出来。今年已经出版的书有两部:一是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转变中的法律:以经济法为中心视角》,是独著。本书将中国的社会与法律放在整个世界发展潮流中加以宏观考察,将当代社会与法律放在历史长河中作动态考察,并以经济法为主要视角,深刻分析了法律与经济、社会的关系,揭示了正处于伟大社会变革之中的当代中国法律演变的各种社会根源、主要特征和基本趋向,指出了立法及其实施以及法学研究的方向和任务。二是由我主编的“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和高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教材《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近几年的论文,从内容上说主要涉及下列一些方面的问题:关于利益、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权力经济向法治经济的转变;维权与控权的关系;经济法再分配功能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WTO背景下各国国家调节与国际调节的关系;等。去年我有一篇讲座稿,题目叫做《时代潮流和模块互动》(是在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南大学讲的)涉及经济法及其相关的许多方面的问题,大家有兴趣可以读读。

来源:《社会科学家》2008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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