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言之,女士、或者任何人,就穿衣做出决策,不完全是自己一个人的事情。需想像一下别人会怎么看。而遵循礼俗就是最省事的办法。礼俗让你自己更幸福、更安宁,何必拒绝?权利最多只能提供必要的救济,而不能带来幸福与安宁。
前不久,“上海地铁二运”在微博上发表一位女士穿着较为暴露的照片,同时劝告:“乘坐地铁,穿成这样,不被骚扰,才怪。地铁狼较多,打不胜打,人狼大战,姑娘,请自重啊!”结果引来据称是女权人士的抗议:“我可以骚,你不能扰!”此事引起热烈争论。南方都市报6月26日刊发的《地铁防狼,教育才是关键》中提出了这种理念的核心理由:“从女权的角度,妇女穿什么去哪里,都是个人权利,容不得他人置喙。”
这个论旨简单而表达有力,似乎深合自由主义原则,对很多人有吸引力。但是,这样的看法是站不住脚的。在这一个人与人必然发生关系的世界上,权利决不是保障人的尊严与自由之唯一因素,还有其他要素,至少与权利同等重要。
首先可以确定:权利从来不是个体私人的事情。你谈到权利,就立刻预设了另一个人或者一群人的存在,并让他们与你发生关联,对你承担义务。比如,女士穿衣权就对他人施加了一个义务:不得对该女士的穿着表达意见。
然而,这样的要求正当吗?不正当,这剥夺了其他人的表达自由,从而把你、他置于不对等位置:你可以随便穿,人家却不能随便说。假如你主张你拥有穿着任何服装的权利,那按照公平对等原则,你就必须承认人家拥有对你的穿着发表任何评价的权利。当然,你也可以予以反驳。
那么,这样的评价依据什么?依据的是习惯性规范,古人称之为“礼”。这些规范界定每个人在特定场合的合宜之行为模式。比如,关于穿衣,古人有很多规范,今天也不例外:若你是工人,上班时间就需要穿工作服。若你是警察,执行公务就需要穿警服。若你是白领,就需要按照公司的要求着装。此中基本原则是合宜、也即得体,因而,场合很重要。比如,在游泳池,在海滨,你当然可以穿三角裤、比基尼,但若你穿这样的衣服在街上逛荡,就是不得体的。
当然,穿衣之合宜或得体,仅为一伦理性规范,并不伴随强制力,所以,你完全可以不遵守。但由此,你在别人心目中就会塑造出一种形象,这种形象也许是你所不愿意的。比如,你穿着较为邋遢,别人就会低估你的身份。你穿着较为暴露,别人就可能以为你是从事某些特殊行业的。而你没有权利禁止人们自由思想。事实上,这样的形象构造总是有一定依据的,人们是根据自己的经验而以貌认知人之身份的。
人们也会依据自己对你身份的判断制定出与你打交道的策略。你穿着得体,既是对他人的尊重,也对他人发出确定的信号:我是一个自重之人,请尊重我。他人会感受到这样的信号,并采取尊重的策略。反之,穿着不得体,比如,女士穿着较为暴露的衣服坐地铁,就把自己置于某种较大的风险中。异性可以合理地以为,你是从事某种特殊行业的,或者你的性意识较为开放,试图吸引异性。这些人的行为策略就会较为轻浮,比如,盯视你,窥视你。这可能会让女士们不安,但他人如此反应是完全合理的。这也并不足以构成骚扰。
当然,他人假如不能控制自己,采取直接触及该女士身体的行为,当然构成骚扰、侵害。这时,法律自然应当出面予以制止。对于“你不能扰”,没有人会反对。至于穿着暴露的做法对于这种骚扰之产生究竟发挥了何种刺激作用,在司法过程中也并不重要。
然而,“自重”之呼吁,本来就只是一种伦理性劝告。它旨在申明一种礼俗,这样的礼俗或许构成了对你的选择的一种约束,但这种约束其实是为了增加你的安全。春秋时代贤人刘康公说过这样一段话:“吾闻之,民受天地之中以生,所谓命也。是以有动作、礼义、威仪之则:以定命也。能者,养以之福;不能者,败以取祸。”穿衣之规范就在这里所说的礼义、威仪之则中。遵循这些规则,穿衣得体,则他人就会以你也认为合宜的方式对待你,也即不会冒犯你。由此,你的生命、生活获得合宜的形态,不确定性受到控制,而获得稳定性,处于安全状态。
由此就可以看出礼俗之重大意义,此一重要意义是权利所不能替代的。你确实有“骚”的权利,法律也应当在你遭到明确骚扰的时候提供保护,但是,法律的这种保护只能是一种例外,因为其运作成本对于你、对于整个社会来说都很高。礼俗的作用则向你提供日常保护。透过得体的穿着,女士们可把自己置于更为确定、安全的状态。为此,女士们穿衣之时,应对自己的衣服在他人那里可能引起的反应做出预估。
换言之,女士、或者任何人,就穿衣做出决策,不完全是自己一个人的事情。需想像一下别人会怎么看。而遵循礼俗就是最省事的办法。礼俗让你自己更幸福、更安宁,何必拒绝?权利最多只能提供必要的救济,而不能带来幸福与安宁。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生命、生活而言,礼俗比权利更重要。来源: 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