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子忠:一种基于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何以生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43 次 更新时间:2012-06-19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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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子忠  

引言:在本文中,我将试图说明的,一是将分配正义诉诸于福利的不断改善的努力反对的只是不平等的结果而不是产生这一结果的原因;二是一种基于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如何在现实的社会制度中得以生成。

姚大志教授在《分配正义:从弱势群体的观点看》(载《哲学研究》2011年第3期)一文中,主要是从道德的视角来论证一种使人们的福利得以不断改善的福利机制是符合人们的正义要求的。姚先生对“什么样的分配是正义的”作出如此颇有创见性的回答,首先基于的不仅仅是学者对弱势群体的学术关怀,也是中国学者试图摆脱书斋式的言说方式的一种自我转型。而就二者看来,姚大志先生的努力已经获得了学术界广泛认可和尊重。段忠桥先生在其一文《关于分配正义的三个问题——与姚大志教授商榷》(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中,热情地点明了这一点(即“本人非常钦佩姚大志教授关注现实问题的勇气和为弱势群体代言的价值取向”)。但是正如段先生在其一文中所指出的:姚大志教授将一种使弱势群体的福利得以最大的分配机制视为正义的,存在着把应然的正义与实然的正义混为一谈的嫌疑。应然的正义作为一种理想的正义理念,它存在的意义在于提供了一个更为全面的或者更为长时段的视角来把握实现之来龙去脉,从而导向一种更为优越的正义制度的生成。从这个意义上,应然的正义原则,不是一种确定平等与福利平衡点的原则,而是确定原则正义与否的原则。换言之,确定平等与福利平衡点的原则,从某种意义上是一种次级原则,而应然的正义原则则是此类次级原则得以派生的第一原则。然而,应然的正义原则的第一性何以可能,以及如果存在一种平等主义的应然正义原则,那么它的内涵是绝对主义的还是相对主义的,诸如此类的问题,不是本文要讨论的内容。在本文中,笔者将试图说明的,一是将分配正义诉诸于福利的不断改善的努力反对的只是不平等的结果而不是产生这一结果的原因;二是一种基于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如何在现实的社会制度中得以生成。

一.将分配正义诉诸于福利的不断改善的努力反对的只是不平等的结果而不是产生这一结果的原因。

我的说明,就其基本思路的通俗表达而言,可以做如下的比喻:假使我们国家的分配结构如一跷跷板,而所有制结构则是这一跷跷板下面的支撑点。现在由于天赋的差异、机会、福利和资源的不平等分配等原因,出现了较为严重的一边极低另一边极高的现象。此时,姚大志教授认为这一不平等的现象,是不符合人的道德要求的,因此从弱势群体的视角来看,跷跷板应该是平等的。但是在现实中这一个跷跷板是不可能平等的,所以一种基于福利(本文沿用姚大志教授关于福利的概念,即所谓“福利”是指每一个成员所分享的收入、机会和资源)不断改善的分配结构,不仅会得到弱势群体的拥护,也会得到来自强势群体的认同。因为这是一个双赢的分配结构,在这样的分配结构中,弱势群体的福利水平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时并不有损于强势群体的福利水平提升的可能性。如此,跷跷板的一边高一边低的状态就能维持在一个社会可以接受的不平等的水平内。

我的观点则是,分配结构是受所有制结构决定的,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就会有什么样的分配结构。跷跷板本身的严重失衡状态,不是因为福利分配的问题,福利分配只不过是跷跷板严重失衡后社会自我维持稳定的产物,问题在于跷跷板下面的支撑点的位置及其结构特性。将这个支撑点,转换成现实的对应物,就是中国的私有制和公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结构。相应而言,就私有制(支撑点的某一个部分)所导致的不平等看来,是私营老板的资本收入与打工者的劳动力收入逐年扩大;私营企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私企资产集中化。就公有制(支撑点的另一部分)所导致的不平等看来是,国企高管的薪酬与工人的工资逐年扩大;国企之间收入差距扩大;国企资产集团化。就跷跷板的原理而言,如果支点的两个部分的位置逐渐靠拢乃至其结构三角形化(即私有制化),那么“一边高一边低”的趋势就难以遏止。如何消除这些不平等,从跷跷板的原理来看,支点的两个部分之间的距离越是离得远,越能维持跷跷板的稳定;支撑点的结构方形化(即公有制化),越有利于跷跷板的平衡。

以上仅是一个比喻,它的用处只是作为一种理解分配结构与所有制结构之间内在联系的常识说明或者直观判断。以下,我将说明一种极端的不平等根源于财产性收入与私有制的联结。

在《分配正义:从弱势群体的观点看》一文中,姚大志教授总结出了三大类导致不平等的原因,一是社会条件或家庭出身;另外一类是自然天赋;第三类是抱负和努力程度。但是就历史来看,这三大类原因只有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才会导致严重的(一部分人奴役另一部分人的)社会不平等。比如,在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中,这三大类原因依然存在,但是社会的不平等却被维持在一个没有人被剥削被奴役的生活环境中。事实上,导致社会存在一部分人剥削、奴役另一部分人的不平等的原因,就是私有制基础上的财产性收入的差距。钱生钱,财产性收入,一句话资本的自我增值,才能使得一个社会出现极其严重的一部分人可以奴役另一部分人的的贫富差距。因此,如果撇开政府的社会主义因素的干预作用,一种极端的不平等将产生于私有制与财产性收入的联结。产生一种极端的不平等的这种联结,在其开始阶段,自然天赋、抱负和努力程度等可能是主要的原因,但是越到后来,在这种联结过程中,财产或者资本的自我增值越来越具有主导地位,而自然天赋、抱负和努力程度等因素则在资本面前处于从属的地位,并且后者越来越表现为前者自我增值的产物。在近现代,地理环境的差异只不过是资本逐利的结果;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即便是普通人与天才的差异,就其靠各自的能力一天所能生产的劳动产品数量而言,决不少有数十倍于任何一个普通人的劳动产品。然而在近现代,由于机器的发明以及机器的资本主义使用,一些人的劳动收入却是几百倍甚至几千倍于普通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因此,人与人之间存在如此巨大的贫富鸿沟,就其深层的原因而言,我以为是私有制与财产性收入的联结。至于社会条件或家庭出身、自然天赋、抱负和努力程度这三大类原因,从某种意义上只不过是这一深层原因的派生物。此外,自然天赋,就其偶然性而言,它不是不平等的原因,而是平等的原因。因为如果极高的天赋必然地产生于某一个家族或某一个阶级中,那么持久的不平等也将成为可能。但是,在私有制的社会中,无论是高的自然天赋,还是较高的抱负和努力程度,都无一例外地作为资本自我增值的条件从而作为财富两极分化的条件,虽然它们的直接表现形式是作为持有者实现其自身价值最大化的手段。

二.一种基于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如何在现实的社会制度中得以生成。

如此,社会需要用一种基于平等主义的正义分配来纠正这种不平等。至于理由,姚大志教授给出的相关理由主要取材于道德方面。但是正如姚教授所指出的,平等主义的正义分配,在道德上既不可能实现,在动机上也不可能实现。因此,一种旨在将不平等维持在一个可接受的范围之内的不平等的分配方案,将会被社会各阶层最终看成是正义的。但是什么是正义呢?我以为这一问题,姚教授可能没有给予较为充分的思考。我的一个理由是,正义就其作为一种道德需要而言,它是每一个人都加以欲求的价值资源,就其作为一种阶级利益的观念表达而言,它受制约于各个阶级所处在的社会地位。在要求得到正义的对待这一议题上,弱势群体并没有比强势群体或者中间群体拥有更为优越的条件来获得正义资源的帮助。仅在道德层面上来谈论正义,结果只会陷入相对主义的泥潭。强势群体追求的正义,就是要求一种能够保障他们现在乃至将来的富裕、强势等的分配机制;而弱势群体的正义诉求则是要求一种旨在能够给他们提供福利的分配机制。如此,一种基于平等主义的正义要求,并不单纯只为弱势群体辩护,同样地,它也为强势群体辩护。也就是说无论是弱势群体还是强势群体,都可以将平等主义写在各自所追求的正义的旗帜上。此外,当一种不平等的分配机制得到社会各阶级的认可,尤其得到弱势群体的认可时,也不能为该分配机制的正义性提供充分的理由。正如在一个强盗团伙给出的多个选择中,当被绑架的人认可或者接受缴纳一定的赎金换取自由时,我们不能认为缴纳赎金这一方式是正义的。问题在于,正义的理由不能仅仅从结果中而是还应当从产生这一结果的原因中去寻找。换言之,实然的正义,不应当仅仅满足于现实范围内由较优原则所给出的理由,还应当从应然的正义寻找自身合理的理由。但是即便如此,从道德方面上来为弱势群体争取应得的社会资源的努力,不论是出于道德的义愤还是出于道德的理性,对改变弱势群体的处境所起到的作用,在刚性的制度面前总是微弱的。

但是平等主义在社会各阶级中所表现出来的相对性,并不妨碍正义本身对平等主义的偏爱,这种偏爱既是基于人类的一种普遍的道德需要,又是社会制度的发展趋势。正义本身对平等主义的偏爱,姚大志教授已经从人的道德方面做出了十分有利的探索。基于篇幅的考虑,我接下来的论述将主要集中于从社会制度方面来阐述分配制度的发展趋势是面向平等主义的生成。这个论述的展开,实际上也是说明阶级革命的方式以及福利制度的方式,从某种意义上都可以看作是不同历史时期,一种基于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在现实的社会制度中得以生成的途径。

马克思是从制度方面对此问题进行过较为系统而全面论述的第一人。在马克思的理论视域中,资本主义社会灭亡的原因是私有制必然导致的不平等的再生产桎梏了建立在私有制之上的生产方式,而脱胎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建立在新的所有制结构上的共产主义社会的优越性则是平等主义的生产方式得以确立,虽然在其初级阶段上的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但是这种平等的再生产却是不断生产出越来越具有实质性的平等。为此,马克思得出的结论是平等主义长入社会制度的途径或者方式就是阶级革命和暴力。因为资本主义社会不会自觉消灭自身,相反它会不惜一切代价动用一切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存在,即维护生产和无偿占有剩余价值、剥削和奴役无产阶级的社会关系。这是马克思基于他所处时代的社会经验对社会发展趋势做出的一般性预测。

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以及社会本身的自我扬弃,在我们所处的时代,社会的阶级结构不是朝着两极分化的趋势发展,而是朝着中间阶层偏大两极偏小的趋势(即橄榄球状)发展。就这一点看来,与马克思当时预测的由小产者、小食利者等构成的中间阶级不是不断地以破产的形式堕落到无产阶级的队伍中,而是不断成为一个地位较为牢固、数量较为庞大的中间阶层存在。因此,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一种基于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要试图通过阶级革命的途径长入社会制度,既没有它的阶级基础也没有它的物质条件(如贫困的普遍化)。但是,这种情况的存在与其说马克思的社会理论面临了“反例”的挑战,不如说正是因为马克思的社会理论所揭示的真理性使得私有制社会不得不吸收其反面因素来维持自身的稳定和发展,即私有制社会的自我扬弃实际上是平等主义或者社会主义在其自身体内的生成。理解这一点,也就能够理解福利制度的起源乃至其现今发展状态,以及福利制度为何首先起源于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作为福利制度国家的典型代表北欧诸国为何面临着“高福利、高税收、高负债”的福利病。

分配的平等主义,是北欧诸国建立和维持其福利制度的理念。与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社会不同,在北欧国家等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这种基于平等主义的分配,不是作为一种应当加以制度化了的制度存在,而是作为一种永恒的价值理念来追求。因此,福利制度的起源乃至发展,不是为了消灭私有制社会,而是私有制社会通过其政府的积极干预,使得平等主义的因素长入自身体内,从而使得私有制社会中的不平等不至于窒息整个社会的生产活力或者毁灭私有制社会本身。这种政府干预的途径,就是通过靠高税收支撑的再分配体系来实现财富、机会和资源的再次分配。具体而言,就是政府通过强制手段对强势群体实行高额的征税,另一方面通过社会福利制度体系以一定的方式接济弱势群体。这种途径,通常被形象地称之为“劫富济贫”。这种“劫富济贫”,在姚大志教授那里,表达为一种可以接受的不平等的分配机制。姚教授的理由是,如果财富、机会和资源同一地普及所有人,那么人就失去了努力工作、生产的动机,从而社会处于整体贫穷状态。因此,一种与工作效率挂钩的福利机制,并且这种分配机制所导致的不平等能够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那么这种分配机制就不仅有利于整个社会财富的增加,也有利于实现社会的正义分配。

然而,这种偏爱弱势群体的不平等分配虽然使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弱肉强食、强者通吃的法则得以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遏制的手段不是通过提高全体成员的生产能力,而是“劫富济贫”:劫富式的高税收一定程度弱化强者的生产积极性,而济贫式的高福利则会催生懒汉的世界;而懒汉生产的低效率反过来又挖掉支撑社会福利制度的物质基础。因此,资本主义社会的高福利和高税收之后必然是政府的高负债。这“三高”,实质上是资本主义社会吸收平等主义而又无力驾驭平等主义的客观表现。这个表现从一个侧面揭示了平等主义与私有制的生产方式是不兼容的。这说明了一种基于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无论是在私有制的社会中还是在混合所有制的社会中,福利制度只是实现其自身在现实的社会制度中生成的某一途径,还远不是其实现的最终形式。因此,就探讨一种基于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如何在现实的社会制度中得以生成的问题而言,福利制度这一方式,不应当是作为最终确立的形态,恰恰相反,应该作为一个被批判和超越的对象。为此,在这一点上,马克思将一种基于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的实现方式诉诸于生产资料的社会直接占有,而不是诉诸于福利的平均分配或者平等主义分配,依然值得我们的深思。因为如果跨越马克思的这一基本思路,意味我们要给出私有制中的福利平等(如,福利的分配要确保平等地对待所有社会成员或者偏爱弱于势成员)如何优越于公有制中的制度平等(如,这样的制度在起点上确保所有劳动者身份以及劳动收入的衡量尺度的同一性或者平等性)的充分理由。这个充分理由,至少包括回答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平等主义是偏向于所有人,还是偏向于部分成员抑或是弱势(强势)群体;二是平等主义是偏向于确保每一个人在初次分配中的(生产资料占有方式的)平等,还是偏向于确保每一个人在再次分配中的(公共基金分配方式的)平等;三是平等主义是偏向于实质平等的实现,还是偏向于旨在确立形式上或者数量上的平等。……如果平等主义都选择偏向于后者,那么这一偏向有哪些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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