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些地方的政府提出了“农民应该上楼”的主张,把组织农民大规模搬迁,腾出宅基地,住到公寓楼里,作为“新农村建设”的方向大力推广。这种做法引起了议论。于是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农民该不该上楼?”
农民该不该上楼?如果这是某一农民家庭讨论的问题,那我们完全可以理解。甚至作为这家人的私人朋友我也还可能就这个问题,根据我所知的利弊向他们提点建议。
但是由政府部门提出这样的问题,并且似乎是要把它的答案作为以国家权力来推动的一项“公共政策”,说实话,我觉得有点匪夷所思。如果“农民该不该上楼”应该由政府来决定,那么农民种什么、种多少、怎么种、种了卖给谁是不是也要由政府来决定?“衣食住行”是生活几大要素,如果怎么“住”要由政府决定,那么政府又是否要决定农民应该吃什么、穿什么,怎么走路,乃至讨什么样的老婆,嫁什么样的丈夫?
实际上,整个农村改革的过程,就是从由官家决定农民“该不该”如何,到农民可以自主决定“该不该”如何的过程。而几十年来“三农”的一切进步,也并不是体现为过去政府认为农民“该”这样而今天又认为农民“该”那样,而是体现为农民有了“该不该”如何的自主性。
当然,由农民自己做决定并不意味着政府无事可做。政府作为“公仆”,有责任为“主人”提供其所要求的服务。我国很多地方的农村过去“公共服务欠账”甚多,因此扩大公共服务的覆盖面、增加服务内容,乃至逐步实现城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化,都是必需的事。但是既然是政府为农民服务,并非农民为政府服务,居于主动、提出要求的自然应该是农民方面。这本来应该是常识,也是一般发达国家公共福利制度的基本规则。可是在我们这个习惯于说官员“为人民服务”、做的却是老百姓为官员服务的体制下要实行这个常识却非常不易。好在这些年来常识还是在逐渐苏醒,例如过去我们习惯于到处抓捕“盲流”,孙志刚事件后就有了改变。有些地方的说法是“想来就来,想走就走”,意思是流浪汉如果要求救济收容,政府不能拒之门外,但是他们如果想离开,政府无权扣住他们。从政府对他们行使“强制收容”权力,到他们享有要求救助的权利,政府有责任应他们的要求提供帮助——这就是“公共服务”的本义了。
对过去通常视为负面的流浪汉尚且需要尊重他们的权利,对于普通农民住什么地方,难道可以反而不尊重他们的权利,甚至滥用官员对他们的权力吗?对流浪汉可以实行“想来就来,想走就走”,农民住房为什么就不可以“想上楼就上,不想上就不上”?正常情况恐怕应该是:政府无权要求农民“该不该上楼”,但农民如果希望改善居住条件(无论是上楼还是下楼),可以反过来问责政府“该不该”提供某种服务。
其实农民想不想上楼肯定不会有一致的答案。有的农民想上楼,有的农民不想,萝卜白菜,各有所爱,有什么必要由政府来一刀切?这些年来农民自己盖了大量的自住乃至出租的楼房,但政府一直贬为“小产权房”而极力要取缔。现在很多地方政府为了“卖地财政”的需要或为了大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又打农民土地尤其是宅基地的主意,“逼”农民上楼给政府腾地。如果“农民该不该上楼”的讨论是为了这个,那就太可悲了。
我认为一般情况下“农民该不该上楼”是农民自己的事,农民如果希望上楼,政府可以提供相关的服务。农民如果不希望而政府要赶他们上楼,那就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即为了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约束公民权利尤其是财产权利的情况下,在严格的民主法治条件下(公共利益的认定、自愿交易的尝试、替代方案的考虑、独立的价格评估和不低于市场标准的补偿等各个环节都要有所规定)才能考虑。
当然,土地商业化开发收益即所谓“级差地租”的分配问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但是即使我们认为“级差地租”不应该全归农民,在自愿交易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土地增值税的方式来进行调整,这比直接对农民进行强制剥夺要好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