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占阳:所有制领域仍需思想大解放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65 次 更新时间:2012-05-05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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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占阳 (进入专栏)  

邓小平说得好:“中国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这是因为,中国的“左”实质上是右,是僵化、保守、倒退的代名词,所以也是现代化的最大障碍。但他可能没想到,这种“左”甚至还会在某种程度上成为特殊利益集团的护身符,这就使反“左”更为必要了。

在所有制问题上,目前我们面临的“左”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误将邓小平的某些阶段性策略话语视为普适性的合理学说,对于邓小平的真实思想缺乏应有的了解和理解,以至于仍在某种程度上处于前邓小平理论的思想状态。二是虽然未必相信这些阶段性的策略话语是普遍真理,但因不了解邓小平的真实思想,所以不敢支持学界的探索和突破,以至于符合邓小平理论的研究成果也难以享有应有的合法性和可用性。这主要是管理部门的问题。三是抓住邓小平当年不得不说的策略性话语,竭力对邓小平理论做“左”的解读;或者是直接从“左”的方面肆意歪曲、丑化和否定邓小平理论。四是囿于某种局限性,继续对现代市场经济的所有制结构采取严重的否定态度,特别是将其视为“资本主义所有制”而加以否定。这种现象甚至在某些思想较解放的学者中也存在。

目前所有制领域的“左”倾思想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大问题方面,它们的束缚仍然是很大的,这就使该领域仍然需要思想大解放。思想大解放是“左”倾保守思想的最大克星。邓小平理论中鲜为人知的前沿思想至今仍然具有极大的思想解放意义、实践指导意义和政治突破意义。这就需要我们首先着力发掘这些宝贵思想,然后再来继续前进。

一、“公有制为主体”还是“公有制为主导”?

目前我国非公经济已占GDP65%以上,其他指标所占比重就更高,但在这时仍讲“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这就是邓小平所说的历史惯性在起作用,也是未能深入、准确地领会邓小平理论的一种表现。

实际上,在长期“割资本主义尾巴”之后,邓小平强调“公有制为主体”,只是一种很积极的阶段性策略。从历史上看,“主体、补充论”原本是“八大”前后刘少奇、陈云提出的用于纠正过度公有化错误的应急之策,当时的含义是公有制占90%以上后,可以留下百分之几的私有制经济为补充。这在当时并不是一种理论,没有任何理论家提出和证明公有制何以必须占90%以上,而不是只占51%以上就够了。这就给邓小平利用这种提法重新恢复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留下了很大余地。所以,每当发展非公经济可能引起或者已经引起较大争议时,他就特别强调“我们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以此安抚人心,抵制反对声浪,促进和保护非公经济的发展。从实践效果看,这一招确实很灵验。

但邓小平也深知,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并不是49%,而是更多,所以,早在1984年他就在中顾委会上说:“在本世纪内最后的十六年,无论怎么样开放,公有制经济始终还是占主体。” [1]显然,这既是安慰,又是暗示:进入21世纪后就不能保证还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了。

实际上,从邓小平的全部有关论述可知,他的策略就是以“主体论”克服“割资本主义尾巴”论,进而以“主体论”的实践化解“主体论”之本身,从而恢复《共同纲领》的立国精神,从根本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在“左”倾思想普遍根深蒂固的大环境中,无疑是一种很高明的政治策略,理应予高度评价。

但“主体论”毕竟又是有局限性的,因为它不允许非公经济超过50%,一旦超过就不再是“公有制为主体”了,这就使之必然会在一定阶段上变成新的“紧箍咒”。于是,善于“吃一个,夹一个,看一个”的邓小平又提出了它的替代方案,这就是“公有制主导论”;他说:“我们遵循两条最重要的原则,第一,公有制经济始终占主导地位,第二,坚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2] 这是1985年提出的。

实际上,公有制“主导论”才是真正符合辩证法的。改革开放后流行起来的以“主体规定性质”论证“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说法,则根本就是一个哲学乌龙。翻遍《矛盾论》,其中根本就没有“主体”这个词。那里所说的“矛盾主要方面”只是指“矛盾起主导作用的方面”。 [3]所以,辩证法主张的是“主导决定论”,而不是“主体决定论”。“主体”实际是指数量上占多数,“主导”则是指力量上优势。毛泽东曾经明确表示,数量上占多数未必力量上优势,力量上优势也未必数量上占多数。这才是符合实际的辩证法。毛泽东还曾多次称赞邓小平懂辩证法。所以,邓小平提出“公有制主导论”,这在哲学上是成立的,而且它意味着非公有制经济可以占多数,意味着可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导、私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而这也正是我国目前迫切需要的经济原则。

进一步看,以“主导论”取代“主体论”也包含在了他对建国以来历史的再认识之中。比如,虽然他在南方谈话中依然在用“主体论”说服人,但在“革命是解放生产力,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那段论述中却又已经包含了“主导论”。在那里,他把“革命”明确地限定为了“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的大革命,并未包括“三大改造”。他又明确了这个革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即《共同纲领》所确立的已经就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了,而不是通过“三大改造”才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这就表明,他深切地认同建国初期的“以公有制为主导、私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也认同其中所包含的市场经济原则。当然他同时又认为这种社会主义不够格,。

详尽的历史考证还表明,这是粉碎“四人帮”后邓小平的一贯思想,而不是直到1992年才提出的。这一思想可以上溯到1977年,甚至1975年就有迹象了,而且可能在“邓小平小道”上就有了。这就进一步表明,他曾强调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实际只是阶段性的策略原则,这个阶段结束后就要遵循“以公有制为主导”的新原则了。

由此,他的这种思想也就还表现在,他对“三大改造”的总评价实际是:照搬外国模式,从根本上阻碍了生产力发展。他在南方谈话中说:“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确立以后,还要从根本上改变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这是改革,所以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这就是说,本来革命是解放生产力的,但革命胜利后又很快照搬了阻碍生产力的外国模式,这才需要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确立以后”就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以从根本上重新解放生产力。在这种认识框架中,他对“三大改造”的肯定自然也就仅限于其中属于《共同纲领》范畴的少量内容。如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他就在抽象肯定后只是具体地肯定了“互助组和小型合作社”,即肯定了以农民私有制为基础的合作社,[4]并未肯定土地集体化这个核心内容。他甚至说:“社会主义的第一个任务是要发展社会生产力。一九四九年取得全国政权后,解放了生产力,土地改革把占人口百分之八十的农民的生产力解放出来了。”[5]这就已经是在社会主义的旗帜下对于农民土地私有制的直接肯定了。而总体上否定“三大改造”的实质就是否定“以公有制为主体”。

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左”的思想传统仍很深厚,邓小平对于“三大改造”的错误只能用抽象肯定、具体否定的办法逐步纠正。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他的抽象肯定的策略性用语就逐渐淡出了。从1986年起,他停止使用了“社会主义改造”一词。从1990年起,他又停止使用了“新民主主义”、“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这几个词。以至于南方谈话更是在毫无策略性语言掩饰的情况下把“革命”的内涵仅限于推翻三座大山的人民革命了。这时就差更加直截了当地把他的新的历史认识和盘托出了。

但到南方谈话和修订出版《邓选》第三卷时,“以公有制为主体”仍然是客观现实,以“主体论”安抚人心也仍有其必要性,这就使直接以“主导论”取代“主体论”的时机仍未到来,因而在整体上公开重评《共同纲领》和“三大改造”的时机也未到来。

但邓小平曾经说过,《邓选》第三卷“是我的政治交待”。邓小平来不及推进的历史进步事业理也应由后人来完成。目前非公经济已占GDP65%以上了,这就已在事实上否定了“主体论”和“三大改造”,所以相应地实现新的思想解放的历史时机也已到来了。在这时,以邓小平的策略性语言抵制这种思想转变就是“左”,而根据他在所有制问题上的深层改革思想推动这种思想大转变,那才是真正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也才是真正实践“坚持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

二、“以国企为主导”还是“以公共财政为主导”?

明确了应当“以公有制为主导”之后,究竟什么是“以公有制为主导”?这又是一个需要深究的大问题。在这个问题上,邓小平的深层改革思想也极具思想解放意义和现实指导意义。

“以国营经济操纵经济命脉”的思想来自于孙中山和共产国际。它的合理性在于主张以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经济成分主导整个经济,以便避免两极分化,实现较快发展。它的局限性则在于误信国营经济的效率和公平,所以实践结果也不理想。但延安时期对于未来国营经济的定性是“国家资本主义”,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所以当时并未提出“以公有制为主导”。[6]

建国初期的“以公有制为主导”则是指:“国营经济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凡属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民生计的事业,均应由国家统一经营。”(《共同纲领》语)这里加上了“足以操纵国民生计的事业”,这就比过去的范围宽泛多了,实际是已有国有化的倾向了。

但改革开放后,邓小平虽然重新提出了“以公有制为主导”,但他并没有重申“以国营经济为主导”。虽然他说“企业改革, 主要是解决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的问题”,[7]但在大多数企业仍然是国企的情况下,这是很自然的,并不意味着未来的发展方向就是“以大中型国企为主导”。虽然他还说过“我们有优势,有国营大中型企业,有乡镇企业,”但把大中型国企与乡镇企业相并列本身就是没把它们视为主导力量。更何况他接下来又说“更重要的是政权在我们手里”,言外之意大中型国企并不是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最重要的因素;而且从他的有关论述可知,他这实际是说国家的社会主义再分配才是最重要的。虽然他还说过大中型国企“要用上交的利税、出口创的外汇、技术水平这些活生生的事实来证明它的优越”,[8]但这还是应然,不是实然,还是“求证”,不是“证明”。他对此抱持谨慎的态度,并未最终认定这种“社会主义优越性”。这种谨慎已在今天得到了充分回报,一切已在不言中、

进一步看,讲“主导”就要明确主导什么和谁主导?对邓小平来说,他所谓的“主导”无非是主导两件大事:一是主导提高效率,发展生产力;二是主导实现共同富裕。

邓小平著作表明,在前一个方面,他实际是越来越靠市场机制,靠农民私人经济、城镇非公经济和三资企业,靠教育发展和科技进步,也在某种阶段和某种程度上靠“集中力量办大事”,而不再是首先靠国企。

在后一个方面,他实际是靠市场激励机制的“先富带后富”的极大效用,是平时的社会主义再分配和按劳取酬,是先富群体的经济活力带来的经济增长为未来的再分配创造物质基础,是适时适度的分配制度改革,是靠这些防止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而不再是首先靠国企达到这种目标。

诚然,他也说过:“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9]但他并未说过,只要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能实现共同富裕。因为这在他看来是不可能的,而且避免两极分化并不等于实现共同富裕,它也可能只是保持了普遍贫困。

“实现共同富裕”无疑是比“避免两极分化”更积极的努力。而当邓小平讲到共同富裕赖以逐步实现的经济制度时,他所讲的就都是依靠“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了。他在谈到实现小康时说:“按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就可以使全国人民普遍过上小康生活。”[10]在谈到实现小康后如何推进共同富裕时又强调:“中国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一定要考虑分配问题。……到本世纪末就应该考虑这个问题了。”[11]在谈到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时又说:由于“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所以“我们的人均四千美元”将能实现“共同富裕”。[12]这就表明,在他看来,从实现小康到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始终都要依靠“社会主义分配制度”,而不是依靠公有制。

也许有人会认为,有社会主义公有制才有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所以邓小平强调依靠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并无新意,实际仍然是靠公有制。但这实际只是想当然的解读,并不符合邓小平的本意。

事实上,虽然邓小平在改革初期也曾比较重视基于公有制的按劳分配,但从1988年起,他就再也不提按劳分配了。这是因为,一方面,改革开放初期,在以单一公有制为基础的平均主义还很严重的情况下,强调按劳分配既是有利于打破大锅饭、调动积极性和促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也是现实主义的。另一方面,他又很清楚,在市场经济中,个体私营经济中的按劳取酬并不是本来意义上的按劳分配,而且依靠这种按劳取酬也无法保障达到避免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之目的,这就使“按劳分配”又不能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而退出历史舞台了。这就表明,邓小平讲按劳分配,既有阶段性,又有策略性。所以,认为他强调依靠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就是依靠基于公有制的按劳分配,因而归根到底仍然是主张依靠公有制的,这也是不符合实际的。

进一步看,与主张市场化改革相配套,邓小平最重视的实际始终是社会主义再分配。譬如,他在仍讲“按劳分配”时就说过:“经济发展起来后,当一部分人很富的时候,国家有能力采取调节分配的措施。”[13]而在不提“按劳分配”后就更强调:“现在有些地区,允许早一点、快一点发展起来,但是到一定程度,国内也好,地区也好,集体也好,就要调节分配,调节税要管这个。”[14]他把西方国家“普遍采取福利主义政策”视为一条成功经验,[15]显然也反映了他的这种深层思想。毋庸赘言,这种社会主义再分配并不需要以公有制为主体为前提,即使是非公制为主体也能实行。不仅如此,越是以非公有制为主体就越有必要实行之。它的经济前提实际是有社会主义物质基础,政治前提是国家政权具有某种程度的社会主义性质,这就可以实行社会主义的国民收入再分配。

所以,他在南方谈话中强调“更重要的是政权在我们手里”,实际就是认为更重要的是社会主义再分配,也就是公共财政,而不是传统的公有制。随后又说:“分配不公,会导致两极分化,”以至于“落到资本主义去”。[16]但他从不说发展非公经济就会“落到资本主义去”。他在许多“左”派人士都认为“所有制问题大得很”时,反而强调“分配的问题大得很”,[17]这又反映了他的独到思路和智慧。他更提出“要研究提出分配这个问题和它的意义”,[18]即要研究和理解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不是传统的公有制,而是公共财政,即社会主义再分配。这就是“以公共财政为主导”的重要思想。

那么,“以公共财政为主导”与“以公有制为主导”又是什么关系呢?从一方面看,这当然就是以公平分配为主导,而不是以公有制为主导。而且这种公平分配的所有制基础,又必然会从以公有制为主体转变为以非公有制为主体。这样才能实现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统一。沿着这种基本思路,邓小平又提出:“社会主义原则,第一是发展生产,第二是共同致富。”[19]进而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政策对不对,归根到底要看生产力是否发展,人民收入是否增加。这是压倒一切的标准。”[20]后来更在南方谈话中提出了“三个有利于”的著名标准。在这种原则和标准中,已经完全没有了公有制,但在“共同致富”之中,又毋庸置疑地包含了公平分配。

但另一方面,对邓小平来说,“以公共财政为主导”又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以全民所有制为主导”。

邓小平认为,通过税收形成的财政资金的所有制性质是“全民所有制”。他在谈到外资问题时即曾明确指出:“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不管是同外国公司搞补偿贸易也好,外国厂商在中国设厂也好,中国增加的收入都归全民所有,所以不会发生改变政治制度的问题。”[21]他又说,搞三资企业“不会变成资本主义。因为我们赚的钱不会装到华国锋同志和我们这些人的口袋里,我们是全民所有制。”[22]显然,他在这里所说的“全民所有制”既不是指国企的所有制性质,也不是指当时已经确认其中包含资本主义因素的三资企业的所有制性质,[23]而是指“中国增加的收入都归全民所有”,即指通过税收形成的财政资金的所有制性质是“全民所有制”,而且是无论公有制企业、私有制企业还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它们缴纳的税金所形成的公共财产资金的所有制性质都是“全民所有制”。这种对于“全民所有制”的理解和界定至今仍然是最正确、最先进的,而且是特别适应市场经济的“全民所有制”概念,是他所主张的理想状态的“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真正内涵,也是我们在所有制领域继续实现新的思想大解放的一个主攻方向。

邓小平对于公共财政资金的所有制性质的这种认识表明,在他看来,“以公共财政为主导”实际就是“以全民所有制为主导”。但这不是直接产权领域的“以全民所有制为主导”,而是通过再分配实现的“以全民所有制为主导”。这种“主导”也不是在所有领域、所有方面的“主导”,而是指在他所讲到的特定范围、特定意义上的“主导”。

那么,在愈益发展的混合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的基础上,又何以能够实现公平分配呢?对此,邓小平的回答是:“因为从政治上讲,我们的国家机器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它有能力保障社会主义制度。”[24]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国民收入分配要使所有的人都得益”。[25]这就是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实际上,邓小平已在这里超越了马克思。马克思非常强调“所有制决定分配制度”,认为在私有制的基础上不可能有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但这是以当时的国家只是资产阶级“守夜人”为前提的。在这个前提下,自然是所有制决定分配制度,有所有权才有分配权。但邓小平已经从国民收入再分配广泛发展的事实中看出,只要有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那就能够实行社会主义的再分配,从而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而不是发展非公经济就是发展资本主义,也不是以非公经济为主体就是资本主义,更不是在非公有制经济的基础上不能实行社会主义分配制度。这就是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思想的深层内容,就是市场社会主义的新思想,而且也是他对所有制领域的深层“左”倾思想的有力回答。

三、两种市场经济的本质区别究竟何在?

当邓小平实行市场化改革时,传统的“以公有制为主体”既是经济现实,又是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这就使他不能不在暂时肯定这种现实的基础上肯定市场经济,以使人们普遍接受市场经济,进而再通过发展市场经济化解这种不合理的经济现实。由此,我国也就出现了一种非常流行的说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以私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虽然我们已经确切地知道,这并不是邓小平理论的本意,但它确实与邓小平当时的策略性提法有关。这就需要我们更加深入地考察和透视他的真实思想,以还历史的本来面貌,并使“左”倾思想不再有口实。

这里的根本问题是:邓小平说市场经济是手段,社会主义也可以用,那么他所说的“社会主义”究竟是指什么呢?传统观念认为,社会主义经济本质上是公有制经济,因而它又有计划经济、按劳分配等等“本质特征”。但邓小平提出:“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的特点就是共同富裕, 不搞两极分化。”进而提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26]这就表明,在邓小平看来,以往对于社会主义经济本质的认识是错误的,共同富裕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

这种认识无疑是正确的,因为社会主义经济的最终目标当然是满足人民的普遍需要,否则社会主义还有什么用?

这种认识又使彻底的思想解放成为可能,因为面对共同富裕这个终极目标,公有制、计划经济、按劳分配等等都显现出了它们的手段性,这就使它们不再是神圣的,而是可以根据目的、需要、历史条件和实践检验而取舍的了。不管黑猫白猫,逮住共同富裕的猫就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的猫,或者就是社会主义的猫。邓小平在所有制、分配制度、经济运行机制等方面的一系列根本思想转变,都是由此发生的。而在这个基础上,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的市场社会主义之路,也就在总体上被设计出来了。

那么,究竟什么是共同富裕呢?实际上,这在邓小平的让51%的人先富起来[27]的提法中就已包含了他的答案,这就是:作为最终目标的共同富裕,就是人民普遍达到现代中产阶级的生活水平。因为,51%先富起来的人不可能都是财富特别多的人,他们的主体必定是中产阶级。当邓小平说“国家发展了,我当一个富裕国家的公民就行了”时,他所指的也是这种普通公民的富裕。这种富裕的普遍化,就是共同富裕。这就表明,邓小平所说的共同富裕既不是按照生产资料占有状况来界定的,也不是简单地按照收入多少来界定的,而是按照最实在的消费水平来界定的。在市场经济中,这是唯一可能实现的结果平等,也是最实在的经济成果。只要大家都达到了现代中产阶级的生活水平,那就是实现了共同富裕。只要一部分人民达到了这种生活水平,那就是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了。

那么,搞市场经济是否能够“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呢?实际上,当邓小平以此作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前提时,那就是已经对此作出肯定性的回答了。这种回答就是:只要大家都达到了现代中产阶级的生活水平,那就是已经“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了。

但是,众所周知,在市场经济中,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不可能是相等的,经济收入也不可能是相等的。那么,何以只要实现了基本现代消费平等化,那就是已经“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了呢?实际上,这就是饱经风霜的睿智老人最能看透的奥秘,因为他们最容易领悟到过多的金钱和财富对于人生实际是没有用的。邓小平的这种认识就表明,实际上,他已清楚地看出,只要实现了基本现代消费的平等化,那就是已在实质上实现了所有方面的经济平等。比如,企业家办个大企业,既吃不了又穿不了,实际就是在为社会做贡献,并未多吃多占。超过了个人消费需要的高收入实际也不过是一串金融数字,只有虚幻的心理价值,并未实现更多的物质占有。这就表明,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只要能够实现经济发展和公平分配,那就已经能够实现社会主义的平等目标了。

当然,邓小平也很清楚,如果收入差距过大,那也不会实现共同富裕,所以他又很重视公平分配。

当然,邓小平也很重视所有制,并不认为在任何所有制基础上都能实现共同富裕。但他重视的并不是传统公有制,而是“以公有制为主导、私有制为主体”的混合经济,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公平分配。所以他说:“搞社会主义,也允许各种形式的所有制存在。”[28]他力求通过策略性地强调“主体论”、进而再大力推动市场化改革、以及提出“主导论”等政,逐步实现所有制改革。

但邓小平并不认为只是简单地回到建国初期的所有制结构就够了。他已扬弃了那时的“以公有制为主导”,把它改为了“以公共财政为主导”。他又提出将来农民还是要走自愿联合的集体化、集约化道路(即现代合作社道路),认为这样才能实现农业现代化。[29]

诚然,他还没有对于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时的所有制结构作出完整的概述,但当他提出社会主义的经济目标就是“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时,实际就是已经给出了我们用于认识和解决这个问题的原则标准,这就是:只要它是共同富裕的市场经济的所有制基础,它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有制基础。

根据邓小平的这一根本标准,从已实现了普遍中产阶级化的富裕国家的实践看,现在已经可以看出,这种所有制基础实际有三项。

一是居于主导和主体的以微观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所有制。这种市场经济中的社会所有制的主要形式就是现代股份制、基金制和合作制。特别是,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马克思当年看到的已经走近社会主义门槛的股份制现在实际已经进入社会主义了,这就是以公众公司形式出现的人民当家作主的股份公司。这种以微观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所有制企业实际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领域的“自由人联合体”。由于上市公司已经都是公众公司了,所以以社会所有制为主导和主体也已实现了。

二是通过公共财政实现的利润社会化。收益权就是最终所有权。公众拥有了企业收益权就是拥有了最终所有权。所以利润社会化实际就是使创造这部分利润的直接私有制通过公共财政间接地转变为了公有制,这种公有制就是间接公有制。间接公有制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所有制的一种主要形式,并且归根到底也是以微观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所有制。

三是实行普遍高工资制,这也是消除资本对于劳动的无偿占有的一种主要环节,同时也是通过分配实现的社会所有制。

以上三种社会所有制的共性在于它们都是“以微观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所有制”。最终形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有制基础也只能是这种社会所有制,而不可能是主要表现为国企的直接公有制。仍然重视直接公有制实际是计划经济的残余观念,只有在想象中的计划经济中才能以直接公有制为基础。

这里还应说明,马克思、恩格斯用来表述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词汇实际有两个,这就是“公有制”和“社会所有制”。在他们的著作中,这两个词汇是同义词,使用频率各占一半。但面对市场经济,“社会所有制”这个词显然更贴切。因为市场经济首先必须以微观私有制为基础,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结成社会所有制。这就是市场社会主义与计划社会主义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由此,我们也就可以看出,按照邓小平理论和现代经济现实,以往的 “以公有制为主体”已经应当改为“以社会所有制为主体”了。只有以此为目标,才有可能最终完成整个经济体制改革,而不是使之半途而废。

最后,这里还应明确,按照邓小平理论,既然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然就是已经实现了共同富裕的市场经济。既然两极分化是资本主义经济的本质,那么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当然也就是两极分化的市场经济。既然是这样,那么世界上任何地方的市场经济,如果它不再是两极分化的市场经济了,那它就不再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了;如果它已达到普遍中产阶段化的富裕阶段了,那就是它已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了,而无论它的地理位置究竟是在哪里。

既然我国目前仍未“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那就意味着我国目前仍未最终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不是已经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了。既然整个中国的社会主义都还是“不够格”的,那么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然也是“不够格”的。

由此,我们也就看到,邓小平所强调的并不是“坚持社会主义现状”,而是“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建设社会主义”,而所谓“建设社会主义”就是社会主义仍然是一个“在建工程”,而不是现在已经建成社会主义了。所以,他又指出:“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30]他提出的“三个有利于”也不是是否已经建成社会主义的标准,而是是否“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标准。

由此,我们也就应有自知之明,虚心学习,而不是自我拔高,固步自封,过早地宣布我国已经建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以此与已经普遍中产阶级化的所谓“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对立。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再次强调“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实际就是这个意思。而在这方面画地为牢、夜郎自大、盲目排外,则就是当前最大的“左”倾错误。

参考文献:

[1]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91页。

[2] 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思想年谱》,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333页。

[3] 《毛泽东选集》袖珍合订本,人民出版社1969年,第297页。

[4]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13—314页。

[5]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7页。

[6] 详见王占阳:《从新民主主义国营经济到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关于毛泽东新中国国营经济性质思想演变的历史考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经济史》2004年第5期。

[7]《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92页。

[8]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一九七五—一九九七)》,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346页。

[9]《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9页。

[10]《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4页。

[11]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一九七五—一九九七)》,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356-1357页。

[12]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一九七五—一九九七)》,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182、1161页。

[13]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一九七五—一九九七)》,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014页。

[14]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一九七五—一九九七)》,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317页。

[15] 转引自1990年4月28日刑贲思关于思想理论工作的报告。

[16]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一九七五—一九九七)》,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364、1356-1357页。

[17]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一九七五—一九九七)》,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364页。

[18]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一九七五—一九九七)》,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357页。

[19]《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2页。

[20]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一九七五—一九九七)》,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629页。

[21]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一九七五—一九九七)》,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512页。

[22]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一九七五—一九九七)》,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506页。

[23]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一九七五—一九九七)》,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791页。

[24]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一九七五—一九九七)》,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067页。

[25]《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1-162页。

[26]《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64、123、373页。

[27]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一九七五—一九九七)》,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312页。

[28] 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一九七五—一九九七)》,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312页。

[29]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一九七五—一九九七)》,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967、1349-13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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