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核心是协调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与冲突,保持社会秩序。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结构阶层化和利益关系市场化构成社会群体矛盾与冲突的基本特征; 而整合日益分化的社会结构,正确处理市场化背景下权力和权利的问题,在很长时间内将是中国社会管理面临的新挑战。在发展阶段和转型路径的约束下,面对日益分化的社会阶层和日益深化的市场化程度,公开、参与、平衡是协调社会矛盾与冲突、重塑社会秩序的基本理念和方向。
[关键词]社会管理 阶层化 市场化 社会秩序
一、问题与背景
社会建设是中国发展与转型进入关键阶段后所面临的重大历史性任务,可包括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民生建设( 包括社会事业建设) 和社会管理。
笔者认为,社会管理的核心是协调各种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与冲突,保持社会秩序。对于正在经历飞速发展和急剧转型的中国社会来说,社会管理创新在某种意义上就是面对中国社会的新变化及其挑战,重塑社会秩序。
讨论中国社会管理,必须注意到两个基本的问题与背景。
第一,当前,中国处于社会矛盾与冲突凸显期。在最近的30 多年中,中国以高速的经济增长著称于世。“二战”结束以后,在世界范围内,中国几乎是世界上惟一的在30 多年间人均GDP 保持年均9. 8%增长速度的国家。高速的经济发展带来社会财富的巨大增长,中国已经成为经济总量世界排名第二的国家。经过30 多年的经济增长,中国已经从一个低收入国家进入中(下) 等收入国家行列,由基本小康社会开始迈向全面小康社会,这是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必须看到,伴随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是社会矛盾与冲突的增长,一个突出的指标是群体性事件的增长。①正是从1990 年代后半期开始,伴随中国经济进入一个新的高速增长期,各种群体性事件以超过经济增长速度一倍多的速度在增长。无论是否愿意使用所谓“发展陷阱”或“拉美陷阱”这样的概念来描述中国社会所面临的问题,至少“社会矛盾与冲突的凸显期或多发期”的判断揭示了当前中国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
第二,中国社会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与冲突在任何社会中都存在,在经历了经济起飞( 或增长) 的国家( 社会) 中也表现出类似特征。在讨论中国社会问题时,必须强调的是, 30 多年来中国社会经历了由高度集中的中央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国的经济增长是在巨大的体制转型过程中实现的,中国社会矛盾与冲突的凸显也是在巨大的体制转型过程中积累的。它不仅是经济增长、更是体制转型带来的问题。只有将中国社会当前所遇到的矛盾与冲突置于30 多年来中国社会大转型的背景下,才能更为深刻地理解当前中国社会的矛盾与冲突、社会管理面临的挑战,以及作为历史性新任务的社会管理创新。
对于理解当前中国社会的矛盾与冲突,最重要的是揭示社会矛盾与冲突的社会基础和关系性质,即社会结构特征和利益关系性质。社会管理创新面对的是变革带来的问题,矛盾与冲突的协调取决于对社会变革的“解读”。
在巨大的社会变革过程中,我国的社会结构和利益关系与30 多年前的传统社会主义社会相比,已经发生重大变化。这些变化表现在众多方面,但最为突出的特征可以用两个概念概括: 社会结构阶层化、利益关系市场化。下文将对这两个概念及其意义分别给予讨论。
二、社会结构阶层化
特定社会结构及其构成昭示了该社会的基本特征。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对社会结构进行分析,其中一个基本视角是阶层结构视角。阶层结构不仅被认为是社会最基本的结构之一,同时也被认为是一个社会矛盾与冲突的最重要基础。
(一)传统社会主义的社会结构
由于各种条件限制及不同理论传统,对于改革开放前中国传统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结构特征,理论上存在不同认识。
毛泽东( 1976) 曾对中国传统社会主义社会的结构做过一个最为宽泛的界定,他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提出“人民”和“人民的敌人”的区分,指出拥护社会主义、拥护共产党的人属于人民的范畴,那些反党、反社会主义的人则属于人民的敌人(地、富、反、坏、右);并在进一步论述中,确定人民占人群的95%,敌人只占人群的5%。在早期社会主义文献中,一个更为经典的结构划分是: 在社会主义社会消灭了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度后,由于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还存在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前二者的差别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公有化程度上的差别,知识分子阶层则因为不参与直接的生产过程,不是一个独立的阶级,而是一个依附于其他阶级的阶层,随着知识分子社会主义改造的深入,知识分子将逐渐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
后来“两个阶级、一个阶层”的经典理论逐渐发生变化,如毛泽东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指出,在整个社会主义阶段,阶级和阶级斗争都还存在,一个集中的表现是在党内逐渐形成了一个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即所谓“党内资产阶级”; 无产阶级与党内资产阶级和社会上敌对势力的阶级斗争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毛泽东,1976) 。
在学术研究领域,对于传统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结构也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因为消灭了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度和市场经济,不再存在阶级,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主要结构区分是“精英集团”和“原子化大众”( Goldthorpe,1964:97-122) 。另一种观点认为,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由革命转向现代化建设,无阶级的社会主义社会将逐渐出现阶级分化,例如形成“中产阶级”,同时工人阶级与中产阶级、权力精英之间的区分将越来越明显。当然,这种阶级化过程和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结构有很大的差异(Parkin,1969:355-374)。
相当多的中国学者则持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改革开放前在中国社会中形成了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结构,即所谓“身份社会”或“身份体制”: 几乎所有社会成员依据“城乡户籍制度”、“干部身份制度”、“所有制身份制度”和“单位体制”等被区分为不同的社会群体,享有不同的权利和社会机会( 参见陆学艺主编,2002;李路路,2003) 。
虽然存在以上理论分歧,但有一点是共同的: 尽管社会中存在着不同的社会群体或社会集团,享有不同的资源分配权利和社会机会,从而存在各种各样的社会不平等,而且不同社会群体或社会集团具有不同的利益,但是,社会主义社会本质上已经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首先,社会主义公有制占据绝对主导地位,高度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控制了绝大部分社会资源和生活机会的分配; 其次,基于这样的基本制度,相当多的社会差别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内部的差别,例如,“身份分割体制”是基于国家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依据国家的发展目标,有差别地分配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的次级体制,因此,它是一种在国家集中再分配基础上形成的身份分割体系( Szelenyi,1978:63-87) 。
(二) 阶层化及其理论
30多年前开始的改革开放给中国社会带来巨大变迁。可以从不同角度( 如经济增长和现代化,从贫穷到小康,从计划到市场,从集中到分散,从一元到多元,从固定到流动,从封闭到开放等) 描述这一变迁过程,如果从“社会”( 而非经济、政治或文化) 的角度对30 多年的社会变迁特征做出一个界定,社会学中的一个概念“社会分化”,则最为集中地揭示了这种变化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结构相对于传统社会主义社会,开始出现明显的分化,其中最为重要的分化过程之一就是阶层化的过程: 阶层地位越来越明确,阶层边界越来越清晰,阶层利益越来越凸显。
必须承认,“社会阶层化”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论题。这主要有三个原因:第一,中国社会曾经历过一个阶级斗争时代,“文革”的阶级斗争给中国社会带来巨大灾难。第二,30多年前改革开放的核心就是告别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时代,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至此,才有了30多年经济的高速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根本提升。第三,通常讲阶级阶层都是和社会革命联系在一起,那么,在当前中国社会进入转型关键期之时,重提阶层概念又具有怎样的意义呢?
回答这个质疑虽然有些复杂,但并非不可能。为了与过去那种很大程度上是错误的阶级理论区分开来,也应该做出明确的说明。
1.阶层分析的理论意义
首先,至少在学理上,“阶层”的一般概念是指,相对于那些基于数量特征的社会分化来说,基于某种社会关系的分化所形成的社会地位(可称之为阶级地位或阶层地位)以及相应的利益群体( 可称之为阶级或阶层);相对于其他各种社会差别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阶层地位是最基本的社会地位,阶层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阶层利益是最基本的社会利益,阶层矛盾是最基本的社会矛盾。阶层概念的根本意义在于,强调社会关系的分化是一个社会中最值得重视的社会分化,社会关系分化所造成的社会不平等或矛盾与冲突,是一个社会中最值得重视的不平等或矛盾与冲突。因此,“阶层”是分析社会矛盾与冲突的最重要的概念工具之一。
其次,阶层也是一个意义多元的概念,包括不同理论传统,所关注的社会关系,既包括剥削关系,也包括例如统治与支配关系; 所关注的矛盾与冲突,既包括政治、革命以及阶级行动含义,也包括经济、改良、协调以及生活机会分配等含义。不同理论范式在阶级阶层理论传统中特别是在社会学的阶级阶层理论传统中,都取得了显著的理论成就。因此,关键的问题不在于我们曾( 错误地) 使用过阶级分析工具,而在于为了能够正确认识当前中国社会的分化以及相应的矛盾与冲突,应选择怎样的更适合的概念工具。
再次,相对于社会不平等、社会矛盾与冲突等分析对象,阶层概念是众多竞争性分析概念中的一种,除此以外,完全可以采用收入(财富)差距、身份差别等视角; 不同理论视角揭示了社会的不同侧面。
2. 阶层化过程
一些学者尝试使用阶层分析范式揭示当前中国社会结构的阶层化过程和形成逻辑。这一努力归结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种观点。
第一,现代化逻辑。其核心观点是: 随着中国社会向以现代化建设为中心转变,现代化和技术的发展导致职业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过去的政治地位、“身份”地位等,成为社会地位的核心和资源与机会分配的基础。职业地位所拥有的不同组织资源、文化资源和经济资源,决定了职业地位的高低,导致中国社会形成了基于职业地位的阶层结构,即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管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业人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 陆学艺主编,2002) 。
在理论上,职业阶层不仅可以借助现代化和劳动分工的逻辑进行解释,而且还可以从社会关系角度给予解释,即职业群体是在劳动力市场的权力和利益斗争中对外封闭和排斥、对内同质化的社会性群体,在后工业化社会中构成了阶级阶层的真正基础(Grusky & Sorensen,1998:1187-1234)。
第二,制度主义逻辑。其核心观点是: 阶层的形成嵌入在社会的制度体系之中。不同的研究者强调不同的制度体系,有研究者特别强调产权制度以及国家权力,认为现在中国社会中存在两种基本产权(国有产权和私人产权)和相应的三种权力(国家公共权力、国有产权控制权力、私人产权或市场控制权力) ,结合其他因素,导致中国社会形成如下阶层结构: 有技术的权力精英、无技术的权力精英、国有企业经理和管理人员、私营企业主和经理、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低级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办事人员、自雇佣者、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刘欣,2005)。与强调产权制度和国家权力不同,有学者强调,当代中国社会中对于资源和机会分配影响最大的是户籍制度、干部身份制度、所有制制度和单位体制; 基于这四种制度形成了如下阶层: 国家干部、国企工人、私营企业主、新中间阶级( “白领”) 、非技术工人、自雇佣者、集体单位干部、集体企业工人、农村干部和农民(林宗弘、吴晓刚,2010)。
第三,权力逻辑。其核心观点是: 社会阶层的分化基于权力的形式和权威结构; 依据权力和权威的形式和类型,当代中国社会形成(权力)优势阶层、管理人员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工人阶层、农民阶层和自雇佣者阶层。在权力逻辑视角看来,传统社会主义社会逐渐出现依据权力分化逻辑而呈现的阶层化过程,体制改革和市场化的引入致使这种分化有了新的动力机制和结构特征(李路路,2003;Parkin,1969: 355-374)。
可以看到,不同研究者有不同的理论逻辑,对中国社会的阶层结构也存在不同的观点,重要的是他们都强调中国社会正在经历一个阶层化过程,并力图揭示中国社会结构的阶层化特征。
3.“结构与行动”
在讨论社会结构阶层化时,必须回答的问题是: 如果阶层存在的话,是否会产生以阶层为基础的集体行动? 即通常所说的“结构和行动”的问题。首先,围绕以阶级阶层为基础的集体行动问题,1980-90年代在有关“阶级消亡”的大争论中,不同的阶级阶层理论范式对此给出了不同的回答,有研究者“以强调阶级阶层位置决定生活机会”的观点对阶级消亡论做出了回应(Goldthorpe& Marshall,1992:381-400)。其次,在坚持阶级阶层位置与集体行动之间关联的研究者中,形成了关注社会变迁和关注利益斗争两种不同的取向(Grusky & Sorensen,1998: 1187-1234) 。在此基础上要回答“结构和行动”的问题,实质上就是马克思所讲的从“自在的阶级”向“自为的阶级”转变的问题。在这个转变过程中,阶层意识的形成是核心环节之一。阶层化理论给出的解释是: 第一,由于中国社会正处于急剧变动过程中,人们的社会地位、工作和生活状况、价值观念,以及政策重点和社会热点也都处于急剧变化中,这种状况会极大影响稳定的阶层意识的形成( 李培林等,2005) 。第二,随着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渐趋成熟,社会意识的“阶层化”特征开始显现。例如,在经济利益方面,社会意识的阶层化特征相对突出,社会上层的阶层化意识较其他阶层更为突出(李春玲,2005:第6章) 。在阶层意识问题方面,分析的逻辑起点首先应该确认阶层是社会关系分化的产物,是基于客观的社会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地位。尽管阶层的形成要经过阶层意识这一中介环节,但是,反过来的推论是不成立的: 不能因为在一定时期没有形成阶层意识,就否认阶层的存在。
综上所述,在经历了30多年的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中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差别和社会不平等的结构性基础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国家仍居于主导地位,但是,以权力和制度分化为基础的阶层已经构成中国社会的结构性基础。
(三) 社会结构阶层化的意义
阶层化的社会结构( 或者说社会结构正在经历一个阶层化的分化过程) 意味着新时期的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面临新的挑战。
1. 阶层整合
如何将日益分化的结构性因素( 包括新的阶层和社会群体) 整合起来是社会结构变迁无法回避的挑战。
在传统社会主义社会,尽管存在不同的( 身份) 群体,甚至利益集团,但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和高度集中的中央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地位、权利和相互关系是国家自上而下统一建构的结果。这些群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其说是相对独立的群体,不如说是国家确定的社会差别。对于转型社会的阶层,不仅表现为收入或财富的差距,更表现为基于社会关系的分化特征,不同阶层之间的地位、权力、利益越来越趋向于相对独立,其相互关系常常充满张力。因此,以阶层化为基础的社会整合将不同于传统社会主义社会。中国社会自改革开放之初,就面临着重新整合的问题,例如,曾经成为社会焦点的“体制内”和“体制外”的整合问题,最终是通过大规模的市场化改革实现的。现在面临的问题是,相对于正在弱化的体制内外差别,社会阶层的分化越来越凸显。从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角度,中国社会的整合越来越从体制内外的整合转变为不同阶层的重新整合。
2. 主要社会矛盾与冲突
中国社会面临的矛盾与冲突不仅多发,而且形式多样,例如,现在较受关注的收入和财富分配差距问题、民生问题、腐败问题、干群关系问题和利益群体问题等。阶层分析并不否认这些矛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阶层分析范式认为,阶层矛盾与冲突已成为中国社会中最为重要的矛盾与冲突之一。对于多数人而言,对收入差距或腐败问题的“认知”往往是间接的,而有关社会关系的分化几乎是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感受到的,例如劳资关系与劳资矛盾、干群关系与干群矛盾。其挑战在于:面对众多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人们更应该关注哪些矛盾与冲突?阶层矛盾和冲突与其他矛盾和冲突具有怎样的关系? 对此,阶层分析提供了一种不同于其他分析视角的概念工具。
3. 阶层矛盾与冲突
阶层矛盾与冲突的社会基础和性质不同于其他的社会矛盾与冲突,尽管阶层也是以利益为基础的社会群体,但在阶层分析范式看来,基于社会关系分化基础上的阶层利益矛盾往往更稳定、更持续; 这种矛盾与冲突常常是对立的,有时甚至是对抗的; 阶层利益的集中和表达更系统,从而对社会的影响可能更深远。当今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的劳动关系的分化以及矛盾与冲突已显示出这种特征。
三、利益关系市场化
阶层化是中国社会结构经历的重大转变。与这种转变相伴随的是利益关系的重大变化。无论有关改革开放前后社会结构具有怎样特征的观点如何,无论人们是否接受社会结构阶层化观点,都应该承认,在中央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过程中,中国社会中的利益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
“利益”可以定义为任何值得追求的东西,包括物质性的和非物质性的。本文着眼于物质性利益关系的变化。对利益关系变化的分析同样需要置于社会转型的背景中。
(一)以国家再分配为基础的利益关系
中国传统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中央计划经济体制占绝对主导地位的社会,不存在真正意义的市场经济,几乎所有重要经济活动的产出都是“产品”,生产出来主要不是为了买卖交换,而是为了供国家(如中央政府)根据国家发展目标、发展战略以及意识形态,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分配。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国家不可能完全平等地分配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因而必须根据优先秩序有差别地分配资源和机会。因此,在广大社会成员之间形成了以“身份体制”为特征的各种结构性差别。
在这样的社会中,由于社会差别、社会不平等是客观存在,因此,利益的差别、矛盾与冲突同样是客观存在,否认在传统社会主义社会中消除了社会不平等和利益矛盾与冲突是不正确的。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决定了社会的利益关系具有国家再分配性质: 国家自上而下地决定了每一个社会群体、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社会地位和社会权利,决定了它们所拥有的资源和机会。这种地位和权利、资源和机会是有差别地“被”分配的,由此也会导致相应的利益矛盾与冲突,但是,这种利益矛盾与冲突既是国家分配的结果,也是由国家来协调或调节的。简言之,这类社会的利益矛盾与冲突是国家决定、国家分配和国家协调的结果。可以将这种利益关系称为国家自上而下的“决定性”关系,也可称为“命令性”关系,由此形成的矛盾与冲突也是国家“决定性关系”下的矛盾与冲突(Szelenyi,1978:63-87) 。
一个具有广泛影响的概念恰当地揭示了这种利益关系的性质:“人民内部矛盾”,即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参见毛泽东,1976) 。其基本逻辑是: 尽管“人民”之间有差别和不平等,但由于所有的资源和机会都属于人民( 通过国家来代表) ,“我们”都是国家的主人,因此“我们”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二)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利益矛盾
中国社会的改革开放不仅带来经济的高速增长和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也带来利益取向和利益结构的极大改变。利益取向和利益结构的改变有着多种表现和特征,其中一个最为基本的改变是市场经济带来的改变。
随着中国社会由中央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深入,市场机制越来越成为社会资源和机会分配的主要机制,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越来越成为社会成员获取社会资源和机会的主要方式。市场化的发展造成了两个方面的结果: 第一,人们的“市场地位”逐渐取代了惟“政治地位”和“身份地位”,经济资源、文化资源也成为决定人们社会地位的主要因素; 第二,社会成员之间的地位分化及相应的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除了延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自上而下“分配或决定”的结果之外,越来越多地并日益成为市场关系作用的结果,是市场交换活动中(包括体制内、外的交换) 不同地位及其关系博弈的结果。市场关系在较大范围内、于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国家再分配的关系。虽然转型社会中国家权力仍然在资源和机会分配中具有重要影响,但市场机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上述转变对于每一个生活在当今中国社会中的人而言都是耳熟能详的,几乎每一个人都能深切感受到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以及市场机制的影响作用。如果人们的利益越来越多地基于市场经济体制而形成,那么,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利益关系与传统利益关系相比,意味着已经有了根本性的变化。市场机制绝不仅仅是一种经济协调机制或资源和机会分配方式,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也绝不仅仅是经济的转型。在经济学的标准定义看来,“市场经济是一种主要由个人和私人企业决定生产和消费的经济制度”(萨缪尔森、诺德豪斯,2008:7) 。人们习惯于从经济形式的角度分析市场交易的条件和趋势。但是,从社会和政治的角度观之,市场关系或市场制度绝不仅仅是经济关系和经济制度。市场制度是一种社会制度,市场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不但意味着经济协调机制的转变,更意味着社会关系、包括利益关系的转变。
目前中国社会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创新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因而有必要对市场关系的社会意义做出进一步分析,从社会关系的角度给予“解读”。例如,列宁(1995: 312) 在评价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理论时曾敏锐地指出: “凡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看到物与物之间的关系的地方( 商品交换商品) ,马克思都揭示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马克思(2004: 89-91) 深刻揭示了市场经济的社会关系意义。他在批判商品拜物教时指出: “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性质,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商品形式和价值关系) 这只是人们自己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但它在人们面前采取了物与物的关系的虚幻形式”,“这是被物的外壳掩盖着的关系”。他通过转述一位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家的观点表达了他的观点:“资本不是一种物,而是一种以物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马克思,2004:877-878) 。
在笔者看来,市场关系具有两个基本特征,即交易性和对抗性,这两个特征深刻影响到中国当前的社会矛盾与冲突。
首先是交易性。市场关系具有交易性或交换性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市场本身就是商品的交易或交换形式。市场交换实质是利益交换,市场表面上交易的是商品,实际上交易的是商品拥有者的利益。市场交易要顺利进行,必须具有如下几个基本条件: 第一,交易各方具有相对独立性。他们是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为了自己所缺而想要获得的利益来到市场中和他人进行交换。如果不是相对独立的主体,就无需通过交易的方式实现利益交换,直接通过暴力或强制性的手段可以更有效地获得自己所需利益。因此,马克思指出(2004: 107) ,为使商品交换成为可能,交换关系双方“只须默默地彼此当作那些可以被让渡的物的私有者,从而彼此当作独立的人相对立就行了”。第二,交易主体的相对独立性建立在对交换物的排他性占有权利之上,只有属于所有者的东西才能够被所有者用来交换,即所谓以财产所有权为核心的产权。正如马克思所说( 2004: 103) ,商品交换的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人们不能也无法用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在正常的市场上进行交易。同时,也正因为有排他性产权的限制,人们才需要交换。第三,市场交易关系是竞争性的关系,因而也是可替代的关系。由于交易双方追求的是效益最大化,交易各方总是想方设法以尽可能小的成本获取尽可能大的收益,包括寻求最有利于自己的交易对象。产权权利和竞争决定了市场交易关系具有替代性。第四,市场作为一种竞争性的交易制度,是为了追求可持续的效益最大化,交易各方为了保持交易的连续性和效益最大化的可持续性,一般会形成一种“具有契约形式的( 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的关系”(马克思,2004:103) ,通过理性的方式( 例如合约、谈判等)使得交易关系和交易过程规范化、可预期。
市场关系在形式上具有“平等”和“自由”的特征。“平等”是指交易各方的地位和权利在形式上是平等的,他们的身份都仅仅是交易中的一方;“自由”是指交易是由各方自愿达成的,交易是可替代的,竞争性的,市场交易过程是一个理性选择的过程。市场关系的这一特征目前并没有被深刻理解和准确解读。
其次,是对抗性。市场关系虽然在形式上具有平等性和自由性,但实质上经常表现为权力关系或权力结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 第一,与形式上的平等相对立,在现实的市场交易关系中,形式上平等交易的各方很多情况下因为资源要素禀赋的不平等,导致其关系实际上是不平等的。第二,如果没有其他限制,利益最大化的诉求会驱使追求者、特别是那些在资源要素禀赋上占有优势的一方,通过设置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甚至设置种种障碍(例如各种限制和封闭策略) ,排斥、打击竞争对手,建立其在市场竞争和交易中的优势地位,侵害交易对象的利益; 其典型形式是垄断,垄断最终会破坏市场的平等竞争性。那些最发达的市场经济社会都有最完善的反垄断制度,说明了市场关系的这一实质特征。
例如,“雇主”和工人在形成劳动关系时,雇主因为占有物质资源或生产资料而在与工人的交易中占据优势地位; 那些交易关系中资源要素禀赋处于弱势的群体在看似平等或自由的交易中实际上处于弱势地位。正如布劳在分析权力来源时所指出的,当交换一方存在某种需求、但不拥有必要的资源与其他人进行交换,又无法从替代的资源获得这种需求时,他/她只有用服从来进行交换( 布劳,1988:138-142) 。当交易一方( 例如工人) 只拥有活劳动而必须和“雇主”占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进行生产时,工人只能用自己的劳动和“雇主”进行交换,交易另一方( 雇主) 因此获得了在一定时间内支配其劳动力的权力。在市场交换关系中,交易双方都不是抽象的人,而是具有各种社会特征、占有不同资源和机会的现实的人。
因此,市场关系实质上常常表现为权力结构以及被结构化了的经济关系系统(Giddens,1973:99-117) ,在很多情况下内在地具有对抗性,人们使用诸如剥削、统治、支配、不平等等概念从不同侧面揭示这一特征。对于市场关系的对抗性和不平等性,人们一般会将其作为一种社会后果,在笔者看来它们不是后果,而是其内在特征。
市场关系就是这样一种两面体: 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对抗(不平等) ,二者都是市场关系不可缺少的特征。只不过有些人在分析市场关系的“正面”特征时会从平等、自由的社会关系层面解读; 在分析市场关系的“缺点或缺陷”时更喜欢做技术层面的经济分析,例如失衡、盲目性、自发性等。无论是交易性还是对抗性,市场关系都不同于国家再分配关系,市场关系下的利益关系也完全不同于以国家再分配为基础、自上而下“决定性”的利益关系。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利益关系同时具有平等性( 自由性) 和对抗性( 不平等性) 两种特征。
(三) 利益关系市场化的挑战
利益关系市场化带来的挑战是双向的。
市场关系的平等性或自由性的核心是基于法律或制度保障层面的权利,如果这种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或受到破坏,市场交易就无法顺利完成,市场系统亦无法协调运作。目前人们看到的是这种市场关系的基础不断受到挑战,“维权”成为描述矛盾与冲突时最常出现的名词。
第一,在交易性的市场关系中“滥用”国家行政权力,从而侵害交易对象的权利,破坏交易性关系。国家权力和市场交换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运作机制,前者是强制性( 命令性) 的,后者是交易性的。当人们的大多数利益是由国家决定、国家分配的,并在出现矛盾后由国家调节时,这种体制下不存在真正的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不存在与市场交换相联系的利益相关方。而市场交易关系无论在实质上多么地不平等,至少交易各方在形式上是平等的,是拥有相对独立权利和相对独立利益的主体。当强制性的行政权力缺乏制约而介入市场交易中,其后果只能是破坏市场交易关系,造成市场交易对象的利益受到侵害。当人们的利益越来越多地来自于市场体制时,行政权力在市场关系中的“滥用”意味着市场关系背景下的权利及其利益越来越多地受到侵害,毫无疑问会引发越来越多的所谓“权力与权利”的矛盾。
那么,中国改革的特点之一是向市场体制的转型,为什么还会有这种破坏市场体制的现象?一个重要因素是市场经济对于中国社会而言还是一个相对较新的制度。中国的改革开放不过30余年,大规模、实质性的自上而下的市场化改革才不过20年,几乎不到一代人的时间。对于很多掌握国家行政权力的人来说,更加熟悉的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全能国家”的“命令权力”,而中国的市场经济恰恰是在这样的“全能国家”推动下发展起来的,因此,“命令权力”往往成为面对新状况时最容易“拾起”的工具。如此路径依赖,是制造新的市场关系和转型过程中相应的矛盾与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在对抗性的市场关系中“放纵”财产权力,侵害或威胁交易对象的基本权利。这一挑战往往源自既不了解市场关系的平等性,更不了解市场关系的对抗性。当市场经济处于缺乏管制的情况时,资源要素禀赋占据优势的一方会在利益(或利润) 最大化机制的推动下,“疯狂地攫取”任何可能得到的利益(马克思,2004:871) ;当这种“攫取”达到一定程度时,甚至有可能威胁或侵害弱势交易对象的生存权利,必将产生与弱势交易对象激烈的矛盾与冲突。相当多的“劳资冲突”属于此类冲突; 这类冲突还包括越来越多的业主与开发商的冲突,消费者与供应商的权益冲突( “维权”) ,等等。在分析此类冲突的起因时,会发现一种相对没有受到有效制约的财产权力在恶性膨胀; 而国家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财产权力的“放纵”结合起来则更恣意妄为。
本文强调在市场体制背景下讨论此类挑战,因为相应(或可能)的矛盾与冲突内在地嵌入在市场经济体系中。从市场关系维度,在市场交易中如果对那些本身就占有优势的财产权力不加以限制,不仅会破坏市场关系,而且可能损害整个社会秩序的维持。值得指出的是,同样是在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国家行政权力和财产权力引发问题的机制有所不同,如果说前者主要来自路径依赖的话,后者则主要来自幼稚的“市场崇拜症”,认为市场经济是最有效也是最公平的资源分配机制,但实质上并非如此。
第三,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相关联,矛盾与冲突还产生于公共领域中放任市场关系“泛滥”,破坏了公共领域应有的公平或公正。一般来说,公共领域以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利益为基础,以普惠性的公平或公正为特征。人们通常认为市场关系具有平等性,而且市场机制富有效率,因此认定,在公共领域中引入市场关系不仅有效率,而且是公平的。这些认识忽略了市场关系实质的不平等性。市场关系在公共领域中的“泛滥”,会破坏公共领域中的一般特性,导致社会不平等的加剧和社会矛盾与冲突的扩大。特别是在结构性的不平等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基本特征时,更加如此。例如市场化取向的医疗体制改革、愈演愈烈的学校“占坑费”、房价飞涨与基本住房保障不足并存等,都成为引发社会不满和矛盾的重要因素。
四、社会管理创新
当前中国社会建设所面临的挑战的实质,是在经济发展和体制转型到一定阶段后,社会结构和利益关系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即社会结构阶层化、利益关系市场化所带来的挑战。社会管理创新在一定意义上可表述为: 如何在阶层化和市场化的背景下,整合日益分化的阶层结构,处理不同阶层和群体之间日益市场化的利益矛盾与冲突; 对涉及利益或资源分配的权利(和权力) 结构进行重组,形成一个新的协调利益矛盾与冲突的社会体制。
本文对于上述矛盾与冲突给予特别关注,不是基于这些矛盾与冲突在任何社会都普遍存在,而是因为对于急剧转型的中国社会来说,这是对一个变化了的社会提出的新挑战。
这些矛盾与冲突的存在是回避不了的客观现象,更不是随主观意志可以被“消失”掉的社会现象; 对管理者而言,只能遵循社会规律而面对它,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在化解矛盾与冲突中推进社会协调发展。
正如我们需要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认识中国社会的矛盾与冲突特性一样,协调新时期的社会矛盾与冲突同样需要管理者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给予思考。于此思考中需要特别强调两个问题: 第一,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这是一个历史性的判断,尽管在一些经济总量指标上中国已经名列世界前茅,但中国仍然是一个正在经历工业化、城市化,向自我增长和自我创新发展阶段转型的社会。第二,中国是一个正在经历体制转型的国家,这种转型不仅仅是从中央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而且还包括了政治、文化和社会各体制的转型。发展中国家“迟发展”的性质会普遍导致国家在启动、推动整个社会的现代化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格申克龙,2009); 而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体制的转型,则决定了中国社会现在和未来对于改革和创新的任何选择,都会通过不同方式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原有体制的影响。因此,中国社会管理的创新将是一个渐进而非激进的历史过程,国家在社会管理创新中仍将具有主导作用。
基于上述这种社会背景下的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思维,可凝聚在下述三个概念或方向上。
首先是“公开”。“公开”主要指在涉及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分配时国家行政权力决策和实施的公开,即所谓“政务公开”。这不是一个新概念,在很多人看来它主要关注的是廉政问题,因而不是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这是一种误读。笔者认为,一方面,“国家主导”是当代中国推进现代化和体制转型的主要形式,另一方面,“国家主导”与社会的分化和市场化之间存在着相当程度的张力; “公开”意味着社会和市场对国家权力的监督,监督意味着约束,当然这只是一个基本的约束。这应当成为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顶层设计( 如果有此一说的话) 之要。
在一个国家主导的日益分化与市场化的社会中,如果国家行政权力没有受到合理、有效的约束,势必导致对其他权利主体的侵害(损害) 。而政务公开是在这种背景下对国家行政权力决策和运用进行约束的有效制度之一。因此,“政务公开”具有创新的意义。虽然国家和地方政府在政务公开方面已经进行了很多探索,但相对于社会分化和市场化的发展,特别在涉及不同群体和各相关方自身利益时,政务公开制度都远未能够发挥监督和约束功能,其制度化程度和创新程度都无法适应协调新时期社会及利益分化的需要。目前,提到日程上的“官员财产公开”仍然停留在讨论之中,“三公经费公开”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刚刚开始,而“村务公开”则不属于政府政务公开的范畴,国家或各级政府公共事务和公共资源分配的决策与实施的公开基本上没有形成制度化的体制。时至今日,“公开”还没有成为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战略选择。
其次是“参与”。“参与”意味着在国家主导下,各社会阶层、社会群体和利益相关者通过各种方式,参与涉及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分配的政府决策与实施过程,从而参与到社会管理之中。“参与”在理论上也不是新概念,但对于协调社会转型(社会分化和市场化) 背景下的社会矛盾与冲突,同样具有创新的意义: 相对于“公开”,“参与”不仅是一种更为直接、有效的约束机制、利益表达机制,而且对于一个日益分化的社会来说,它还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整合机制。
这里所说的“参与”,是指一个包括了多种参与主体和参与形式的参与体系。对当代中国社会来说,两类主体的参与应该在创新性的社会管理体制中得到更多关注: 一是那些伴随中国现代化和体制转型成长起来的新社会阶层,特别是民营企业家阶层和中产阶层。企业家阶层在中国的现代化过程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具有战略性的引领作用,而中产阶层则将逐渐发展成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社会基础,发挥不可忽视的社会—政治功能。二是那些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阶层或群体,例如,失业者、工人、农民以及小生产者等等。尽管他们处于弱势地位,但他们对任何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变革都拥有巨大的力量,对于当代中国社会来说更是如此。中国不仅是一个依然在经历工业化的国家,而且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也将还是一个保持庞大农村人口的国家。参与的形式也不仅仅表现为“选举”,而是应该包含多种层面上的多样形式,如各种社会组织对社会公共、公益事务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等等。
第三是“平衡”。“平衡”决非“平均”,在一个日益阶层化和市场化的社会中也不可能达到平均,它是指分化了的不同社会群体在保护自身利益和权利的能力(权力)方面达到一种相对平衡,以维持整个社会的基本权利和利益的秩序。因为在社会现实中,由于资源要素禀赋的差别以及多种因素的影响,社会权力常常表现为不平等的分布,一些群体或组织具有优势的权力地位,而另外一些群体或组织处于弱势地位。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过大的不平衡势必激化社会矛盾与冲突,最终破坏社会秩序。有了相对平衡才会有一定的秩序,才会有相对的稳定。
在达到相对平衡的状态中,两个因素是非常重要的: 一是弱势群体维护自身利益和权利的能力,以及表达利益的能力。这种能力往往来自于集体的力量,例如,“工资集体谈判”不仅是有序表达利益、处理矛盾的有效形式,而且是维护雇员利益和权利的有效形式。二是国家的作用。社会转型期的矛盾与冲突往往基于相对独立甚至对立的利益和权利,需要国家作为第三方介入矛盾与冲突予以协调,成为超越直接利益相关者、居于社会各群体之上的维持相对平衡状态的重要因素。在一个已经日益阶层化和市场化的社会中,更为重要或基础的平衡是直接利益相关方或权力关系主体之间的相对平衡。国家不可能、也不应该直接介入大量基于市场关系的矛盾与冲突。当这种矛盾与冲突有可能损害整个社会的利益、破坏基本社会秩序时,国家的介入和协调将是至关重要的。
中国社会已经并还会经历重大而急剧的变革; 即使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中也不可能消除矛盾与冲突,社会能够做到的是协调矛盾与冲突; 更为重要的是面对变化了的矛盾与冲突,社会能够创造新的协调机制和制度。维持社会秩序的最优方式是根据变化的社会重塑社会秩序。在中国社会基层,已经并还在不断产生大量的有关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实践。创新是整个社会管理制度的基础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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