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两党当时的情形可以说是“德不孤,必有邻”,彼此都高度认可超越党派,阶级和民族利益和立场的普适价值的存在,并把它们视为立国的根基。不同的是,半个多世纪后,在越南,这样的普适价值至少还可以在完整地保留下来的《独立宣言》中清楚地看到,也更具体地反映在国家大法条文的字里行间,但在中国,它们却引起了“究竟有没有”的争论和“是真还是假”的疑惑。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了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这个不朽的原则是由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所确立的。在一个更广泛的意义上,它意味着地球上的所有人都生而平等,所有人都有生活的权利、幸福的权利和自由的权利。”
以上两段话是越南《独立宣言》的第一和第二段。第一段来自美国《独立宣言》,而第二段是对它的阐发。
越南《独立宣言》接下来的第三段是“1791年法国革命中产生的《人权宣言》宣称:‘人人不但生而平等,而且必须始终保持自由和平等的权利。’”
越南《独立宣言》是越南革命历史上最重要的文件,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占领法属印度支那的日本向盟军投降的时候。它由胡志明召集的一个小组在1945年八月底起草,胡志明本人最后定稿,于1945年9月2日在河内市中心的巴亭广场向全国也向全世界宣读。
越南《独立宣言》列举了自19世纪以来法国殖民主义者无视这些原则,公然践踏越南的人权和民族权利的斑斑劣迹。把这些段落和美国《独立宣言》相对照,它们在结构上几乎是对称的,语言上也是相近的。此外越南《独立宣言》的结尾和美国《独立宣言》也非常类似。美国《独立宣言》结尾的一段是这样开头的:
“因此,我们,在大陆会议上集会的美利坚合众国代表,以殖民地善良人民的名义,并经他们授权,向全世界最崇高的正义呼吁,同时郑重宣布:这些联合起来的殖民地从此是自由和独立的国家。”
而越南《独立宣言》结尾的一段开始是这样的:
“因此,我们,越南民主共和国临时政府的成员,庄严地向世界宣布越南有权利成为一个自由和独立的国家。”
越南《独立宣言》以照搬美国《独立宣言》开头,以模仿美国《独立宣言》收尾。毫无疑问,胡志明是在向世界宣告:越南《独立宣言》就是受美国《独立宣言》的启发,越南独立和美国独立是相同性质的革命。
越南《独立宣言》产生于1945年,当时的形势是法国殖民主义在印度支那的统治被日本法西斯政权所取代,战后计划卷土重来。胡志明在争取越南独立的斗争中想得到美国的支持,美国总统罗斯福也曾经对越南争取民族独立的愿望表示同情,这是胡志明和其他越共领导人如此看重美国《独立宣言》的政治策略原因。
但如果通读《宣言》全文,人们显然难以得出在那雄辩慷慨的行文背后全是策略考虑这个政治权宜主义的结论。何况果真是如此,那就没有必要再把法国《人权宣言》也包括在内,因为当时法国是越南民族主义的主要敌人。毫无疑问,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中的基本原则曾经被以胡志明领导的越南共产党人和民族主义者奉为人类社会普适性的准则,放在他们最重要的政治文献的最突出的位置。
胡志明争取美国支持的想法没有变成现实,尽管美国战略情报局在二战结束前派员空投北越,和胡志明领导的越盟建立了协作关系,甚至给胡志明一个“战略情报局19号”的代号,双方有过非常密切的合作。胡志明甚至夸张地对美国人说“我们欢迎来一千万美国人”。
但在二战结束,冷战逼近的国际形势下,美国总统杜鲁门很快在支持越南独立和与法国建立同盟关系之间做出选择,帮助法国重返印度支那,恢复殖民统治。从1945年夏到1946年初,胡志明多次发电给美国国务院,表达和美国友好和建立战略关系的意愿,要求美国履行“主持正义”的承诺,不要支持法国重返印支,但美国方面置若罔闻。后来的发展就是众所周知的:胡志明被迫向中国和苏联求援,先是取得了抗法战争的胜利,又和美国直接出兵支持的南越民族主义政权进行了十多年的战争,最终取得了胜利。冷战使得美国从越南共产党人竭力争取的盟友变成最大的敌人。
那么,这段化友为敌的历史有没有使得以胡志明为首的越南共产党人转而完全否定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所倡导的那些普适价值,或者认为这都不过是些动听的言辞而已,都是拿来骗人的谎话呢?他们有没有用“老师为什么总是打学生”来否定从这个老师那里传承来的观念呢?没有。越南《独立宣言》半个多世纪来一字未改,原封不动地作为越南革命最重要的文献之一供越南人阅读和学习,美国轰炸越南的炸弹虽然威力巨大,但不仅没有炸毁历史真实,也没有炸毁这样一个信念:这些普适价值不属于任何国家,不由任何国家垄断,而属于全人类。
不但如此,如果翻一下越南宪法,可以看到在西方民主国家系统发展起来的有关现代国家制度的一些基本观念的明显的影响,尤其是在有关国家权力合法性的来源,国家制度和执政党意识形态的关系,国家最高权力的分立以及国家政权的目的等等。
越南宪法第一条只陈述越南是一个主权国家以及这个主权的范围,没有说这个国家是某个特定“主义”的国家。宪法第二条是关于国家权力的来源和组成,第一段直接引用美国政治家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说明权力的最终来源,第二段明确指出国家权力机构由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分组成,暗含了分立制衡的引申。第三条规定国家保障和发展人民作为国家主人在各个方面的权利,实现“丰裕民生,强盛国家”的目的,建立“平等,民主和文明的社会”。第四条是关于越南共产党,它分两段,第一段说明党是越南社会的领导力量,第二段明确规定“党的所有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和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相比,越南宪法没有强调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没有说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会受到追究,只说损害国家和民族利益会受到惩罚,没有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还会有“阶级斗争”的陈述和警告,执政党的法理地位非常明确,现代国家机器的中立性——即超越阶级党派和利益集团的立场——更受尊重,有关公民权利的部分读来更人性化,知识分子和工人农民一起明确列为国家政权的社会基础。
当然,所有这些都还是纸面上的规定,现实中究竟做得如何是另外一个问题。此外,和它的北方邻居一样,越南官方也从来没有停止过对西方“意识形态渗透”(尤其是多党制)的警告和批判。但尽管如此,其立国基本文献和国家根本大法说明以胡志明为首的越南共产党人在原则上从没有拒绝过在西方政治文献中得到系统表达的这些普适价值,因此它们的实现至少在法理上少了一个重大障碍。其次,对在西方首先发展起来的现代民主制的某些方面(例如多党制)的拒绝并不必然导致对民主制的否定。民主可以有多种形式,其发展可能有很多阶段,重要的是在原则上首先要承认那些“放置四海而皆准”的普适原理。
更重要的是,从历史经验和民族情感来说,法国曾经对越南实行殖民统治,美国也曾经是北越的民族主义敌人,但无论在当时还是后来,越南人不但没有以此为由拒绝这些价值,甚至在自己最重要的政治文献中对来自这两个国家的具体话语都照样引用。如果说胡志明以美国《独立宣言》为蓝本为越南《独立宣言》定稿毕竟发生在越南战争之前,那么越南战争前后数十年美国政治家林肯的原话一直保留在越南宪法的篇首,作为国家权力来源的最权威陈述,事关宪法中最重大的问题,这个崇高的地位没有受到战争和任何民族恩怨的影响。
这种态度在其他一些国家—即使是那些和美国之间远没有如此深的冤仇的国家——恐怕是难以想象的。
并非巧合的是,稍早于胡志明审定并宣读越南《独立宣言》,1945年8月底,毛泽东赴重庆和蒋介石谈判战后和平建国问题。路透社记者甘贝尔向毛提了一个关于“自由民主的中国”的概念的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当时国共双方都认可的未来中国政体的性质。毛泽东的回答非常具体非常明确地突出了美国关于民主的概念对未来中国政体的影响:
“‘自由民主的中国’将是这样一个国家,它的各级政府直至中央政府都是由普遍、平等、无记名的选举所产生,并向选举它们的人民负责。
它将实现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的原则与罗斯福的四大自由。它将保证国家的独立、团结、统一以及与各民主强国的合作。”
其实,中共对美国民主的公开赞赏不但比越共早,而且比越共表达得更热烈,更急切,更具体,更有文采,用毛泽东的话可以说是“把西方民主的普遍原则和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这种结合尤其通过美国人在中国的活动来体现,和胡志明当初欢迎美国人到越南一样。
例如,1944年毛泽东对美国外交官谢伟思谈话时用典型的毛式语言说 :“ 每一个在中国的美国兵都应当成为民主的活广告”,他们的在场有助于抵制国民党的独裁,大大帮助了中国民主。他说“从相反的另一方面来看,有美国人在场也是好的。如果美国分布得很广泛,他们对国民党就会产生一种约束作用,国民党要制造麻烦就更加困难。昆明是一例子,那个地方已经变成自由主义思想和学生自由活动的中心了,因为在这么多美国人的眼皮底下,国民党是不敢逮捕学生和把学生投入集中营的。拿这一点同西安相比,西安的美国人非常少,特务就横行无阻。”
值得注意的是,毛泽东这里甚至用不容置疑的赞赏的语气提到了“自由主义”这个在“西方式的民主”尤其是“美国式的民主”中更为基本的概念。
可以说。毛泽东所有这些话(中共其他领导人,例如周恩来,当时也有大量的类似的表达)和胡志明的越南《独立宣言》中表达的那些观念和越南宪法中的基本原则是完全一致的。毫无疑问,无论是越共还是中共,在当时的背景下,这些言论的背后都有争取美国支持的政治动机和策略考虑。但问题是:为什么政治动机和策略考虑要借助自由民主平等和人权等等话语来表达,而不是社会主义或者共产主义的语言呢?为什么这些话都要对着美国而不是苏联说呢?这难道不正说明在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后,世界范围内这些概念的普适性和深得人心吗?难道不正说明美国是二次大战中公认的民主阵营的中坚吗?
所以,中越两党当时的情形可以说是“德不孤,必有邻”,彼此都高度认可超越党派,阶级和民族利益和立场的普适价值的存在,并把它们视为立国的根基。不同的是,半个多世纪后,在越南,这样的普适价值至少还可以在完整地保留下来的《独立宣言》中清楚地看到,也更具体地反映在国家大法条文的字里行间,但在中国,它们却引起了“究竟有没有”的争论和“是真还是假”的疑惑。
为什么会有这个差别?作为一个历史学者,我想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毛泽东这些曾经非常重要的话从历史记载中消失了,就像从来没有出现过一样,更不用说成为历史记忆的一部分。而在越南,无论和美国有过什么样的民族仇恨,类似的话始终在那儿放着,没有被删掉,没有被篡改,溶入了民族的历史记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