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幸 竺毅哲:欲望与理性——意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455 次 更新时间:2012-04-08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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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幸   竺毅哲  

二、意识

意识问题似乎与本小册子的内容无关,但是稍加思考却又不难发现它与欲望和理性须臾不可分的关系。首先,从动物的本能到人的欲望正是以意识为中介的,没有意识的参与作用,人的生物本能便不可能升格为人的欲望。另外,意识作为理性的一种前行形态决定了人的任何一种理性能力都必定要以意识能力为其前提和基础,于是,意识便又构成了欲望和理性的中介。因此,意识不仅是作为一种最基本的精神能力和现象存在的,而且也是作为一种最普遍的精神能力和现象存在的。是否具有意识能力是人与动物之间最基本的区别。

人们通常把是否会劳动作为人与动物之间的根本区别,或者把人定义为是会制造工具的动物。然而,认真分析一下就不难发现这两种说法都显然地缺乏说服力,或者说,上述的区别仅仅是一种外在的区别。

无疑,劳动或制造工具的活动实质上即是人的一种实践活动,根据对人的实践的一般定义,即具有自觉的预期的目的性的感性活动来看,人的任何实践活动都必定具有一种十分确定的性质,即自觉的、预期的目的性。也就是说,人的任何实践活动都必定受自身自觉的预期的目的所决定和支配。在这里,"自觉的"和"预期的"这两个限定词无疑具有决定性意义,如果否认这一点,那么,人的活动与动物的活动就完全失去了界限。

根据以上的分析,人与动物的区别,确切地说,是人的活动与动物的活动的区别,显然就应该取决于其活动是否具有自觉的、预期的目的性。既然自觉的、预期的目的性具有如此的意义和地拉,那么如何确认它的性质便成为一个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问题。

显然,作为区别动物的以本能为基础的目的性,人的具有自觉的预期的目的性就必然是以一种意识的形态出现和存在的。或者说,自觉的预期的目的性本身就是一种意识。如果说还可能存在一种无意识的,却又具有自觉的、预期性质的目的性的话,那么这实在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因此,根据以上的分析,人与动物的区别最终仍然归结为一个古老的命题:人是一种会思维的动物、或即人是一种具有意识能力的动物。

然而,人们可能会立即提出如下的反诘,即,把人与动物的区别最终归结为是否具有意识能力恰恰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动物在一定意义上说也同样具有意识能力,即在高等动物尤其是灵长类动物中普遍存在的心理现象,而从任何心理现象必定产生于大脑的活动这一事实来看,一切心理现象都可以被看作为是一种广义的意识现象。这一结论显然也是完全成立的。因此,动物也具有意识是一个无可否认的事实。那么,以上把人与动物的区别最终归结为是否具有意识能力是否就失去意义了呢?于是,这就又涉及到人的意识与动物的意识的区别问题了。

1、人的意识的一般性质

从广义的意识来看,动物具有意识能力是一个无可否认的事实,但是,人的意识与动物的意识之间却存在着一个根本的区别,而正是这一区别才使人取得了与动物完全不同的地位,也即,人的意识具有一种自觉的性质,而动物的意识则永远不可能具有一种自觉的性质。自觉与不自觉构成了人的意识与动物的意识的根本性区别(关于意识的自觉与不自觉区别的内在机理则是心理学与脑科学的研究课题)。这里只有一个情况是需要加以说明的,即人的意识的自觉性质并不是从对意识自身的自觉开始的(对意识自身的自觉或即自觉的意识实质上即是一种自我意识,它已是意识的一种较高级的形态,尽管这种自我意识在其初始阶段还只是处于一种模糊的状态,即一般仅以情感的形态出现的自我意识),而是从对自身的基本需要和自身的行为的自觉开始的。也就是说,一旦当类人猿能够自觉地意识到自身需要什么和自己正在做什么的时候,他也就真正完成了从猿到人的进化,这是从前面的分析和推理中必然得出的结论。

然而,由于这一结论明显地与传统的人类学理论相悖,因此必然会引起人们的反对,其反对的理由几乎又必然会是这样的:即人的自觉的意识正是在劳动中产生的,因此,劳动在猿向人的进化中仍然是具有决定性意义和作用的。可是,坚持这种劳动创造人的观点的人们大概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在这种坚持中却已经犯了一个明显的逻辑错误,即,当人们说是劳动创造了人的时候,这里所说的劳动究竟是指具有自觉的、预期的目的性的劳动呢?还是指以本能为基础的劳动(这在动物中并不罕见)?如果指的是前者,那么,当人们说是劳动创造了人的时候,实际上这种劳动一开始就已经是一种人的劳动了,因此,也就完全不存在再由劳动来创造人的问题;如果指的是后者,那么,又为什么所有别的动物的劳动都没有使它们产生出具有自觉性质的意识,而唯独在类人猿的劳动中才使之产生出具有自觉性质的意识呢?这里除了用大脑基因的突变(自然,这种突变只有在大脑的结构和机能进化到一定阶段和水平才会发生)这一理由来解释之外,是否还可能存在其他更具说服力的解释?看来回答恐怕只能是否定的。

由此可见,意识的自觉性质无疑是构成人的意识与动物的意识之间区别的一个根本特征,而人类的一切物质活动和精神活动都只可能在意识的自觉性质这一基础上产生和形成。或者说,人的意识的自觉性质构成了理解人的一切活动的基础。这是从上述的分析中很自然地得出的一个结论,因为根据通常的认为,动物只具有感觉能力,而人除了感觉能力之外,还具有一种动物完全不具有的感知能力,而感知能力的最基本特征无疑就是对感觉的一种自觉,即对感觉的一种自我感知,也即人们通常所表示的:我知道了。显然,知道即为自觉,而动物则永远不可能知道自己需要什么和正在做什么。意识的自觉能力是人的所有能力中的一种最基本的能力,人的一切皆从自觉开始!

人的意识的另一基本特性是具有一种使自身对象化的意向。这是一种只有在自觉的前提和基础上才能产生和形成的特征,即,如果意识不首先达到一种自觉,那么对象化的意向便无从产生。用一种容易理解的话说,即如果我不知道自己需要什么,那么我也就显然不可能去想做什么。而动物的行为则正是以一种完全不自觉的方式,纯粹在一种本能的驱使下发生的。

所谓对象化,也即把一种主体形式通过一定的方法或手段转变为一种客体形式。而这一客体形式既可以是一种实物的形式(即改变了原有形态的符合人的需要和要求的自然物),也可以是一种符号的形式(即具有意义的语音或文字),或亦可以是一种介于实物和符号之间的形式(即一切具象的艺术形式,因为一切具象艺术既具有实物的物理属性,又具有符号的意义属性)。意识的这种对象化意向,是人类一切文化现象得以发生的一个最基本最原始的契机,或亦可称之为是一种冲动,一种创意,没有意识的这种对象化的冲动或创意,人类的一切文化现象也就无从产生。只是有一点必须予以明确的,即意识的对象化意向只不过是一种意向而已,它还不是对象化的实际过程,而对象化的实际过程则还必须要有人的理性能力或即智慧的参与才能实现。对此在后面的有关部分再予以讨论。

此外,在人的意识的实际发生过程中,另有一个极为重要的、必须予以充分强调和确认的事实,这就是意识在以一种符号的形式加以对象化时的群体发生原理,它构成意识的第三个特性,或许也是一个最重要的特性。其内容可作如下表述:当意识在以一种实物的形式加以对象化时,并不一定需要有另一个或一些具有与自身能力相同的主体的参与,而当意识在以一种符号的形式加以对象化时则必须要有另一个或一些具有与自身能力相同的主体的参与。这是因为前者的对象化目的只是制作一种实用的物品,单独一人亦可能予以实现和完成。而后者的对象化目的则是为了被接受和理解,既然目的是为了被接受和理解,自然就必须要有另一个或一些具有与自身能力相同的主体的参与,否则,意识的自觉性质和对象化意向就只能以一种潜在的形式存在而无法加以呈现(以实物形式出现的对象化能力一般也会因为没有交互传授和强化的机会而逐渐消退)。这一结论可以从新闻媒介曾作过的有关狼孩的报道中得到证实。另外,据有关研究表明,人在3岁左右之前所处的人文环境对于人的意识能力的实际呈现和形成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和作用,如果在3岁左右之前错过在人文环境中接受熏陶和教化的机会,那么人的意识能力的实际呈现和形成将会发生严重的困难和障碍。由此可见,人的意识的性质和能力只有在群体中才能实际地呈现、形成和发展。人的意识的群体发生原理对于正确理解人的存在方式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无疑,任何一个社会都必然地由一个个单独的个人所组成,个体的人的存在构成了社会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人的个体的存在对于整个社会的存在所具有的意义和价值是勿庸置疑的。然而,根据上述人的意识的群体发生原理,同样也不难得出结论,社会的存在对于人的个体的实际存在至少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和价值,甚至可以说其意义和价值更高一些,因为离开了社会,个体的人就无法作为一个现实的人而存在,或者说,他最多只是作为一个潜在的人而存在。没有人的群体性质的存在,人自身也就不可能出现,用马克思的话来说,人本质上是一种类存在物。或者如人们通常所说的,人是一种社会动物。而人的意识的群体发生原理无疑又构成了人的社会性的最确切的涵义,并以此与某些动物(如蚁类、蜂类)的以本能所决定的分工为基础而形成的社会性根本区别了开来。于是,人的意识的自觉性质和对象化意向实际上就构成了人类社会产生和形成的必要条件,而人的意识的群体发生原理则构成了人类社会产生和形成的充分条件。简言之,人的意识的自觉性质、对象化意向和群体发生原理共同构成了理解和解释人和社会得以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全部前提和基础。

此外,由上述的分析也不难推论,人的意识的自觉性质,对象化意向和群体发生原理实际上也构成了理解所谓主体际性(或主体间性)概念以及人的全部理解活动和交往活动的本质与基础。对此这里就不予展开了。

2、情感

情感是一种最复杂、最奇特和最普遍地存在的人的心理意识现象,也是构成人的行为和活动的基本动机之一。并且作为动机,它显然要比人的欲望高一个层次,但又显然缺乏欲望所具有的那种持久性和稳定性。

关于情感的性质,人们一般把它定义为由外界事物所引发的人的某种心理意识状态,如爱、恨、快乐、悲哀等。其实际的感受具有一种只可意会而难以言传的特性。因此,如果缺乏一种亲身的体验,则往往难以准确地感受和体会他人的特定的情感状态。

不过,由于上述关于情感的定义实际上只是对情感的一种外在的、直观的描述,很难由此对情感作进一步深入具体的分析。因此,在这里有必要对情感作一个更清晰和明确的定义和解释,以便于进一步考察情感的性质和特征。

这一定义即是:被自觉地意识到的但又未能被清晰而正确地揭示的主客体关系中的主体状态。显然,由于这一定义更接近于情感的内在性质,因而更便于对之进行深入具体的分析。另外因这一定义中涉及到主客体关系问题,并且又是理解情感性质的关键所在,因此有必要对主客体关系的类型和性质先作一简单的分析,因为据了解,主客体之间究竟具有哪些确切的类型和性质的关系似乎还未出现过一个较明确的结论和相关的阐述。

据我们考察,主客体之间只存在二种最基本类型和性质的关系,即由主体的生物性欲望所决定的利害关系以及由主体的理性(或求知欲)所决定的认识关系,除此之外不存在第三种与此并列的基本关系。当然,当主体根据自身对客体的认识去改变主客体之间原有的利害关系时,又会产生和形成主客体之间的第三种关系,即实践关系。但是,主客体之间的实践关系与上述的两种基本的关系并不具有相同的意义和地位,因为主客体之间的实践关系本质上只是主客体之间利害关系和认识关系的一种综合形式或中介形式,它自身并不具有一种独立自足性,它完全被主客体之间的利害关系和认识关系所决定。因此,正确地认识和把握主客体之间这三种关系的性质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对于澄清一些据说已有定论的理论问题无疑具有十分重要和关键的意义。

当我们把情感定义为被自觉地意识到的但又未能被清晰而正确地揭示的主客体关系中的主体状态时,这一主客体关系显然同时包含了上述的三种关系。进一步的分析表明,人们通常所说的情感实际上所指的只是一种中性的情感,而实质上情感却有三种不同的性质,它们分别由主客体之间三种不同性质的关系所决定。即1、由主客体之间单纯的利害关系所决定的情感。由于它仅仅产生于人与对象之间的利害关系,因此完全可以把它称作为是一种庸卑的情感,或者说,即是一种情欲。由于它在本质上与人的生物欲望一般无异,因此又可以说它实际上就是一种生物性的欲望状态。2、由主客体之间单纯的认识关系所决定的情感。由于它只产生于主客体之间纯粹的认识关系,暂时排除或摆脱了人与对象之间的利害关系而完全由人的理性或求知欲所决定,因而又可把它称作为是一种高尚的情感,或者说,即是一种情致。3、由主客体之间的实践关系所决定的情感,这也是三种性质的情感中最普通地存在的一种。由于它产生于主客体之间的实践关系,而主客体之间的实践关系又是一种被人根据自身对对象的一定认识所改变了的与对象之间的利害关系,也即在对对象的欲求过程中又渗入了一定的理性因素,因此,又可以把由此而产生的情感称作为是一种中性的情感,亦即通常意义上的情感。在人的现实生活中,这三种性质的情感有可能会相互交织在一起,从而使人的心理意识状态变得更为复杂。

由于主客体之间的利害关系由人的欲望所产生,主客体之间的认识关系由人的理性所产生,而主客体之间的实践关系则由人的欲望和理性的综合作用所产生,因此,在人的生活实践中所产生的情感,即通常意义上的情感,实质上可以看作是人的欲望和理性之间的一种过渡形态或中介形式。由于人的理性一般都以思想的形式存在,因此,情感又可被看作是人的欲望和思想之间的一种过渡形态或中介形式,也即一种正在形成过程中的但又尚未形成的思想,其基本特征是模糊而冲动。这是因为情感中仍然含有欲望的因素,但却又已经不再象纯粹的欲望那样处于一种较原始的、本能的、直接的、单纯的和粗野的状态,同时,由于情感中又开始渗入了理性的因素或即一定形式的思想内容,但却又不具有纯粹的思想所特有的那种超脱、冷峻、矜持、清晰和稳定的特征,因而它恰恰是介于欲望和思想之间的一种状态,这种欲望和思想之间的过渡状态使其往往具有一种强烈的、骚动的、模糊的、复杂的、不稳定的独特性质,因此,一旦当它以一种意向的形式出现而构成人的行为动机时,就会成为人的一种最难以捉摸的动机,即缺乏欲望或思想在作为动机时所具有的那种清晰而明确、稳定而持久的性质。或者说,一个处于典型的情感状态的人的行为大多都缺乏明晰性、可靠性和持久性。

不过,情感的这种独特的性质却是最适合于进行艺术创作的,因此情感不仅构成了艺术创作的基本的和主要的内容,即任何艺术作品本质上都只不过是一种情感的表现而已,而且对艺术家的艺术创作来说极为重要和关键的灵感也只有在自身各种情感相互之间的冲动,撞击,重组和融合中才能产生。而构成艺术内容的情感所特有的那种模糊的性质,也使艺术作品产生出其一种独特的意境和魅力,艺术无法离开情感而存在。

情感作为一种典型的意识现象,不仅具有意识的自觉性质,并且也表现出其固有的对象化意向,这种对象化意向同样十分典型地表现在艺术家的艺术创作中。很显然,艺术家在其艺术创作的过程中总是力图把自身的情感倾注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中的,因而有人很准确地把艺术作品定义为是一种对象化了的情感,而把艺术创作过程定义为是一种情感的对象化过程。情感的对象化意向除了以艺术作品这种典型的客体形式表现出来之外,通常也通过人的某些行为表现出来,如高兴时的欢笑,悲痛时的哭泣,盛怒时的粗暴行为以及向知己倾诉衷肠和给亲朋好友祝贺送礼等等。

3、意志

意志是人的意识对自身行为和活动的动机进行自觉地强化后所产生的一种心理意识现象或状态。

在前面讨论人的欲望时曾提及人的意识会对人的欲望产生一种选择,强化和变异的作用,当意识的这种选择性强化还处于一种不自觉的状态时,一般只是决定人的性格的形成,而一旦当这种选择性强化达到一种自觉的状态时,便形成了人的意志。因此,一个人的性格和意志一般都具有内在的关联。或者也可以把意志看作为是一种发展了的性格,或即性格的自觉状态。

另外,由于人的欲望并不是人的行为和活动的全部动机,人的行为和活动的动机也可以由情感或思想所构成,因此,人的行为和活动的动机既可以是一种欲望,也可以是一种由情感或思想所产生的意向。于是,便可以把意志定义为是一种被意识自觉地强化了的欲望或意向。由于欲望和意向在作为动机存在的同时又必然是作为一种内在的目的存在的。因此,具有内在的目的性是意志的一个基本特征。

意志的上述定义和性质决定了不同的人的意志之间的巨大差异。

毫无疑问,在一般的情况下,人的意识是不可能对自身的全部欲望和意向予以均衡的、程度一致的强化的,一个人必定要对自己所想实现的欲望和意向或即目的有所选择(加之人的欲望对理性还具有一种本能的排斥倾向)。因此,当他选择了某种欲望或意向予以强化时,就必须或难以避免要放弃对其他欲望或意向作出相同程度的强化,从而决定了一个人在某个特定的时期内的行为取向和行为特征。而对欲望或意向所作的不同程度的强化,又决定了一个人的意志是坚强的、还是薄弱的、抑或是一般的。

从意志的上述性质来看,显然也只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即它既可以是一种具有积极意义的意志,也可以是一种只具有消极意义甚至是具有破坏性意义的意志。其性质究竟如何,则取决于被意识所自觉地强化了的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欲望或意向。如果被意识自觉地强化了的是一种合理的欲望或高尚的动机时,那么自然就会以一种对自身和社会都具有积极意义的意志出现。如果被意识自觉地强化了的是一种不合理的欲望或意向时,则会以一种对自身和社会都只具有消极意义的意志出现。如果被意识自觉地强化了的是一种邪恶的欲望或意向时,那么则必然会形成一种对自身和社会都产生严重侵害和破坏作用的犯罪的意志。

意志作为与情感不同的另一种典型的意识现象,除具有一种自觉的性质外,自然也同样表现出其对象化意向的特性。只是与情感倾向于表现这一对象化方式不同,意志则是力求诉诸于行动,在行动中显现其对象化意向。因此,力求诉诸于行动是人的意志的另一重要表现特征。

最后,从上述的讨论中不难发现,如果把人的某种意志的意义和作用从人的全部构成因素中抽取出来并加以不恰当的夸大和泛化无疑是一种很狭隘和偏激的做法,如叔本华的生存意志和尼采的权力意志(或亦被译为强力意志,这与前面讨论欲望时曾提及的权力欲从其原本的性质来看确属一种强者的欲望是一致的)理论便是如此。况且这二位哲人所竭力鼓吹的意志其本质只不过是人的一种生物本能而已,这一事实决定了他们的理论又不免被蒙上了一层明显的悲剧色彩。

从以上的讨论情况来看,意识的自觉性质(亦即人的感知能力的一个最基本的特征)、对象化意向和群体发生原理以及情感和意志共同构成了人的意识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存在特性和存在形式。从它们的基本性质和特征来看,它们与人的理性显然存在着重要而明显的区别。于是,又可以把以上各种人的意识现象统称为是人的理性的一种前行形态,一种非理性的精神现象,人的理性唯有在这些意识能力和形态的基础上才能产生和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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