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丹、延飞:浅析我国公民法律信仰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00 次 更新时间:2015-05-23 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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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丹   延飞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当中,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政府的执政理念,并且我国在法律建设中取得了举目的成就,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然而,在我国,公民对立法产品陌生,法律虚无主义观念普遍存在,司法权威丧失以及法律信仰理论得不到认同等一切法治现状无一不表明,我国公民法律信仰严重缺失,而且这已成为制约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层次原因。


一、法律信仰的释义

信仰,最早出现在宗教领域,其基本的含义是指“对某人或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和指南。”信仰有两种状态,一种是消极的信仰,如对于宗教的信仰,是由于人不能正确和科学的认识自身而将希望和未来寄托在神等虚幻的东西上面;另一种是积极的信仰形式,它建立在人对自身的肯定和把握上,比如法治国家的法律信仰。法律信仰从理论上讲,是指公民对法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上的方式和在理性认识基础上的一种积极自觉的体验,是对法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

法治化的过程实质上就是逐步建立法律权威和法律信仰的过程。法治化有两个必然方面,第一是制度层面的法律制度的自成系统和完善。第二是信仰或者是观念层面上法律意识的普遍化。

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成败,一个重要关键的因素就在于人们对法律是否信仰,法律是否得到社会民众的普遍敬重认同。法律信仰是无形的,却是在真正地发挥作用的深层次问题,法律不仅是一种制度、一种秩序和一种统治工具,而且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隐藏着一种公正的价值,代表了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


二、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现状

从立法的角度看,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均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巨大成就,纸面上的法律甚至远远超过了一些有几百年现代法治历史的西方国家。近年来我国发生的一些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和案件无不反映出我国公民的法治理念和思想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和偏差,崇尚法律的信仰与追求远未普遍确立,这严重阻碍着我国社会的法治发展进程。由此,我国树立公民的法律信仰任重而道远。


三、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一)中国传统文化和观念的影响根深蒂固。

数千年来形成的中国传统文化,是一个典型的以血缘为原点的、以熟人为连带的关系社会。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是皇权的社会,实行的是人治的治国方略,国家管理靠的是皇帝的贤明和大臣的才干。就算法家提出的法治也是为了实现人治的工具,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美国学者弗里德曼说,美国是陌生人的国家。美国人从出生到死亡都是陌生人为他们服务的,大家都养成了依法办事的习惯。而我们的文化传统是熟人社会,有了熟人办事方便。方便的背后就是对规则的破坏或者说不讲规则。

“中国是一个极其现实的民族,她可以毫不在意地接受任何信仰,也可以毫不在意地放弃任何信仰,内在原因是由于她并不真正信仰任何东西。在人们尚未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实益和对法律的确定需求时,会给我们培育法律信仰造成很大困难。”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公法文化,它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一种“权力文化”,即公权力的张扬和人民权利的萎缩,老百姓更多的是义务而不是权利。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对于社会大众而言,若不是陌生的,便是一种虚假而徒然的设置,信仰的缺失便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

(二)法律工具主义思想弥漫。

法律工具主义强调在社会关系中法律只是实现一定社会目标的工具和手段,而不是终极目的。这种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普遍存在会降低公众对法律信仰的热忱。因为工具是一种没有良知、没有灵魂的静物,如果说法律是一种工具的话,就会使其丧失了内在的价值和活力。如果人们服从法律仅仅是因为其是一种强制性的工具,害怕国家强制力制裁,那法律就无法成为人们信仰的对象。如果法治不可能在作为手段的同时被承认其相对独立的意义,被看作目的时,它便必然地被权力所选择和支配。建国后的政治运动解决问题的方法大多是通过权力而不是法律,权力支配一切,法律当时只是权力的一种实现工具。法律是权力的延伸,这时的法律越是繁杂,越意味着权力的庞大和不法。对法律在倡导民主、自由、平等、诚信诸方面的价值作用予以忽略或干脆视而不见,这必然导致法律精神的失落。

(三)法律法规的频繁更替、颁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出台和更新。这一方面表明中国法治建设的“硬件”系统不断完善,但也无形中对法治的“软件”系统--公民的法律信仰造成了损害。面对如此庞杂的法律,一个专门的法律工作者都无法全面理解和掌握,更何况普通民众?快速型的立法,在某种程度上使得无法可依的时代成为历史,但是惊人速度的立法背后也留下了法律不被信仰的隐患。面对铺天盖地的立法,公众感到无所适从。立法数量的惊人的增长,拉大了主体与客体间的距离,其结果最终衍化为公众对法律的陌生所带来的漠不关心与信仰的无从产生。

(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实将使公民对法律失去信心。

在我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是相当普遍, 有法不守,莫如无法。违法不究,恶比毁法。这种一手立法一手毁法的行为,不仅贬损了法律的尊严,更摧毁了法律的权威。公众怨法、破坏法、践踏法的叛逆心理一旦形成,法治观念也就荡然无存,对法律的虔诚信仰就会成为一种天真的幻想。


四、如何树立我国公民的法律信仰

(一)强化立法程序,增强立法的亲和力

立法权是一种司法权力,权力的运作必须受到相应的制约,任何没有规制的权力都将导致对人民的一场灾难。立法程序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将该权力纳入正常的体制下,不因个人的意志而随意化。实体法全面而正确的实施取决于程序法的良好运行,没有程序法将相应步骤、方法制度化,实体法的实施将是一句空话。

只有为人民所拥护,真正的反映了人民愿望的法律才能深人人心,才能唤起人们的崇敬和信仰。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法,不符合社会公众需要的法,如果只能依靠国家的强制才能保障实施,那么社会公众只会对这样的法采取“敬而远之”的态度。现代社会应是一个法治的社会,人们的法律意识毕竟普遍提高,立法者如果能将法律的元素融入到人们的社会生活中,使法律更加贴近生活,那么这样的法律即使不去宣传也必将得到人们的信任、信仰。而且,只有使社会公众普遍形对法律产生一种高度的认同,认识到法律不是自己生活的障碍,而是自己生活的必备条件,没有了对法律的敬畏和距离感,有的只是对法律所产生的归属感与依恋感,从而激发起他们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这种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才能成为构造公民法律信仰和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沃土。

(二)保障司法独立,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本质要求,司法不公将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为克服司法机关因严重受制于地方政府而难以公正司法的弊端,我们应当从以下两方面入手:第一,改变地方司法机关“地方化”设置的做法,采取类似于铁路运输等专门司法机关的设置模式,打破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合一的状况,使审判权尽可能地摆脱来自行政权的不当于预。第二,应实行独立的司法系统财政体制,保证司法机关在财权、物权方面不再受制于政府部门。尽管这样做实际运作中会存在一定困难,但是任何制度都不是尽善尽美的,为实现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从而树立法律权威,付出一点代价是值得的。

(三)完善法律制约和监督机制,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规制权力是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要建立健全各项行政监督机制、明确权力划分范围,落实具体的行政问责机制。目前当务之急是强化对公共权力领域的法律监督与权力规制问题,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使权力者树立以民为本的服务意识,认真地对待人民的权利。为此,我们的权力部门应彻底转变官本位思想,努力将权利诉求落实到每一个人、每一起案件。

在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的产生正是由于没有公正执法破坏了法律的普遍性。因此,必须公正执法,这样才能恢复法律的权威性和至上性,才能坚定人们对法律普遍性这一绝对真理的信仰。伴随公正执法的是公平守法,特别是加强公职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守法观念,这关系到法律尊严的维护,因为公职人员或执法人员对法律所采取的是肯定或否定的态度直接影响到一般公众对法律的认识。如果公职人员或执法者知法、执法又违法,那么社会公众就由信仰法律转成对法律乃至“依法治国”之国策的怀疑,信仰的基石就会在已很稀少的法治精神的土壤中崩溃。因而增强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政党及其成员的守法观念,是法律尊严得以维护的重要保障,更是培养公民法律信仰的有效保证。

(四)加强法律教育及普法宣传,树立公民权利意识,内化法律精神

我国相继进行了二十年的全国性普法教育活动,使广大群众了解到了我国法律的社会主义本质和广泛的人民性。普法教育通过法律知识教育和法律情感培养,使人们确信,当代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理性显现,可以说普法教育取得了一定成就,大大改善了社会法治环境。但已经进行的普法教育偏重于法律法规和法律条文的宣传和考核,其重知识、轻法理,重灌输、轻实效的弊端,易使普法教育流于形式,走过场,从而影响了普法教育的效果。因此,必须变革法制教育观念,完善法制教育形式,培养公民法律理念。

权利意识与法律信仰是一种互动关系,权利意识的增强导致对法律的认知与对其价值的认同,有利于人们法律信仰的生长;同样,对法律的信仰也必然强化人们权利意识的扩张,从而又推动法意识的增强。首先,人认识自己作为人的价值,是有独立价值的存在,是不隶属于任何人的独立存在;其次,人人互相将他人作为这种主体来认识并尊重其主体性,这是构成近代法意识的因素。因而,我们必须由注重群体如国家、集体、组织等权利的保护转到对公民个体权利保护的轨道上来,以此不断强化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权威信念,以内心的原动力撑起法律信仰的道德大厦。

信仰一经产生便统摄着其他的意识形式乃至社会心理的最高层次,法律的实施是需要强制力来作为后盾的,但是人类发展的历史表明,要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靠的不仅仅是各种各样的政治体制、法律体制,更为重要的是民众心灵上对某一种精神文化的敬重、信仰。每个人不一定要有宗教信仰,但生命是需要有信仰的,当问题出现的时候,法律可以说,“到我这里来,我来解救你们”那中国的法律信仰便不远了,我们不需要信仰宗教,但却需要信徒般的虔诚。


【作者简介】

马丹,单位为陕西省靖边县法院。延飞,单位为陕西省靖边县法院。

【参考文献】

{1}徐显明,论“法治”的构成要件,《法学研究》,1996。

{2}常桂样,法律信仰的培植,《法制日报》2001。

{3}张永和,法律不能被信仰的理由,政法论坛(中国政法人学学报),2006(3)。

{4}刘春兵,法律信仰:依法治国的内驱力,《郑州大学学报》,2010。

{5}王芹,法律信仰探析,《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

{6}贺然,法治“困惑”呼唤法律信仰,《法制与社会》,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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