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和谐社会
自从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问题以来, 在媒及日常人们的谈资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语就是“ 和谐”、“ 和谐社会”, 对此, 人们有种种的解读。相比之下, 我们政治学界应当加大和谐社会问题的研究力度。
从国际背景来看, 人类社会正在进入全球化、全球主义时代。谈到全球主义, 最早应追溯到1492 年哥伦布远航美洲。正是从那时起全球主义才算正式开始, 开启了东西两半球的商业、文化交流以及全球性转向全球化的过程。全球主义自从诞生之日起就处在对财富掠夺、控制、再掠夺的循环往复的运动中, 从这个角度看, 全球主义是历史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地球上的任何一个国家或区域要想独立于全球主义而自行运转, 已经根本不可能了。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全球化, 多种风险也必然全球化。用贝克教授的话说, 知识经济也就是风险经济, 知识社会也就是风险社会。科技全球性的世界已经形成全球风险世界① 。郑必坚在2005 年4 月22 日开幕的海南省博鳌圆桌会议上的主题讲演中指出: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既面临“ 黄金发展期”, 又面对“矛盾凸显期”。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带根本性的三大挑战: 一是资源特别是能源的挑战; 二是生态环境的挑战; 三是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过程中一系列两难问题的挑战。应对之策可以归结为三大超越或三大战略, 这就是: 其一, 超越旧式工业化道路, 继续推进新型工业化( 所谓新型工业化道路即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发展之路) , 用100年时间跑完西方工业化250 年走完的路程; 其二, 超越世界近代以来后兴大国传统崛起之路和以意识形态划线的冷战思维, 继续深化全面改革, 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有学者认为: 历史上的大国崛起有三种方式: 一是鹰派外交政策, 二是持久冷战, 三是靠外交增加国力, 今天又崛起中国方式: 亦即参与经济全球化、在世界市场上竞争、承认互惠互利的世界体系, 这是中国“和平崛起”的真正含义; 其三,超越不合时宜的社会治理模式, 继续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三大战略归结起来就是坚持和平与和谐, 对外和平, 对内和谐, 两者相互结合, 相互促进。对此我的理解是:对外和平是对内和谐的生态环境、外在条件及其外在延续, 是一种对外和谐; 对内和谐则是对外和平的前提、基础和保障。家不和, 被邻欺。从这个意义上说, 对内和谐是一种对内和平, 也是一种最好、最主动的对外和平。
从价值取向上看, 和谐社会一直是人类追求的理想, 是一种渐进的社会成长的历史进程, 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状态, 它在不同的时代、同一时代的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与形式。我们所说的和谐社会, 应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其中“社会主义”是和谐社会的修饰语、限制词, 它是人类“社会文明”的社会主义的历史类型,是同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相并列协调发展的“四个文明”。由于我国还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 所以, 如同其他“三个文明”协调发展一样,和谐社会还正处在构建和发展阶段。胡锦涛主席在中央党校的一次讲话中, 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具有的六个基本特征: 其一, 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 即人人享有充分的民主和权利, 一切都依法行事; 其二, 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 即社会公平和正义成为人们秉持的一个基本原则( 社会公平主要表现为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效率公平、分配公平和社会保障公平) ; 其三, 和谐社会是诚信友爱的社会, 即人与人之间平等友爱, 融洽相处, 互帮互助, 诚实守信; 其四, 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 即每个人的知识、劳动、创造和才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发挥; 其五, 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 即百姓安居乐业, 社会秩序良好; 其六, 和谐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即富足的生活与优美的环境相得益彰。由此可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惠及社会每个成员的生存和发展利益, 它不会凭空而至,也坐等不来, 它要靠社会每个成员的理性思考和实际行动。构建和谐社会人人有责, 从率先垂范意义上说, 构建和谐社会应当从领导干部做起。
从系统论角度看, 和谐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首先, 从时间维度看, 和谐社会是一种对人类生存共同体相互尊重的意识,一种社会价值变迁的现象, 一种构建社会秩序的行动, 一种人与人相互关系的变革, 一种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过程。这种过程表现为历史的和谐、现在的和谐和未来的和谐及其相互关系, 表现为古人、今人和后来人的代际关系。和谐社会首先和主要关涉的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其次, 从空间维度看, 和谐社会关涉到不同领域、不同区域、不同层级的社会和谐以及统筹、协调发展的问题。所谓领域和谐,主要是指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领域、社会领域这四大领域各自内部的和谐。如经济领域的各经济主体(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和谐; 政治领域各政治主体(个人、阶级、阶层、群体、政党、社会团体等)之间的和谐; 文化领域内的主流文化意识形态与非主流文化意识形态(在当今中国有马克思主义文化、西方文化、传统文化三者)之间的和谐;社会领域内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和谐, 以及这四大领域之间即“领域际” 的和谐, 所谓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以及“社会文明”协调发展就属于这种领域际的和谐。所谓区域和谐, 主要是指统一国家范围内水平面的各行政区域内如省、直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内部的和谐, 及其相互之间的和谐。这种和谐的基本理念在于国家安全、民族利益、国家利益至上。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内, 整个行政区域的利益则高于该行政区域内各行政区的利益。所谓层级和谐主要是指统一国家范围内垂直方向各级行政层包括各领域、各区域之间的和谐, 这种和谐的基本理念在于科学民主基础上的集中, 处理好中央权威和各级地方自治的关系。
此外, 和谐社会还指理念层面的和谐、制度层面的和谐、行为层面的和谐和技术层面的和谐等。其中, 理念层面的和谐要先行于其他层面的和谐。只有理念和谐之花, 才能结出现实和谐之果。我以为理念层面是否和谐是衡量和谐社会或社会和谐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 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和基本的条件。理念层面的和谐除了主流意识形态与非主流意识形态之间的和谐之外, 主要是指要使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够自觉意识到一切损人利己或损人不利己的事不能做不能为, 自觉做到“惠己悦人,立己立人,达己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此基础上, 还要把和谐社会的理念落实到制度层面、行为层面及技术层面上, 才能将和谐社会的可行性不断地转化为和谐社会的现实性。
和谐社会本身具有内涵高远与厚重的目标。“整体和谐”有赖于“局部和谐”, 但是“局部和谐”与“整体和谐”不存在因果关系。各具体领域和谐之“和”, 各具体区域和谐之“和”, 各具体层级和谐之“和”并不必然等于“和谐社会”,各领域、各区域、各层级和谐之“花”同样无法必然结出“和谐社会”之果。这就要求我们不能将“和谐”滥用、泛化。
二、关于公民自觉
“ 公民自觉”与“政府自觉”命题几乎是我同时提出的一个命题。和谐社会不可能自然而然地形成, 它取决于很多因素, 如除了政党自觉、国家自觉、政府自觉外, 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公民自觉, 即构建和谐社会最终取决于公民自觉及其自觉程度。
“公民”既不同于臣民、草民、暴民、刁民、顺民等, 也不同于人民、国民、居民、市民等。其中“人民”是一个集合概念, 与敌人相对称, 是个政治、历史的范畴, 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内容。在我国古代文献中, 人民是指平民、庶民、百姓, 隶属于统治阶级。在古代希腊,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中的人民实际上是指奴隶主和自由人, 而奴隶则属于奴隶主的私有财产而被排除在人民之外。在资本主义社会, 资产阶级所讲的人民实际上是指他们自己。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认为, 人民的历史内容和阶级内容是辩证统一的。凡对社会发展起推动作用的一些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个人等都属于人民的范畴。历史上的剥削阶级在他们夺取政权之前, 以及在取得政权后的上升时期, 一般是推动历史前进的, 因而属于人民的范畴, 随着历史的发展, 与奴隶阶级、农民阶级、无产阶级相对应的奴隶主阶级、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就相继向没落、反动的方面转化, 成为阻碍社会前进的腐朽力量,从而变为人民的敌人。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人民的范围更加扩大了, 除了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以外, 还包括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完全统一的爱国者, 与之相联系的政府才真正具有人民性② ( P227- 228) 。
“市民”一般是指城市居民, 但主要是指与国家、政治社会相联系和相区别的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市场经济伴随物, 它是以市场经济为轴心形成的一种经济社会形式, 它与城市的形成、城邦国家相联系。在这种经济社会形式下, 市场经济支配、制约和影响着人们特别是市民的广泛的社会生活, 形成人们特别是市场特有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方式及观念习性。市民社会有古今两种含义。古典含义与文明、公民、城市有共同的词根, 常表示人类的一种文明的、政治的和法律的生活方式, 与市民社会相对应的不是国家而是较原始、野蛮的部落生活。近代含义是市民社会始于18 世纪的启蒙时代, 表示国家控制以外的社会经济生活。它是指社会中的个人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 是国家政治生活亦即政治社会之外的所有社会秩序和社会过程, 它通常只有把政治国家当作自己的参照物时才有意义。按照自由主义思想家的解释, 政治国家代表“公”的领域, 而市民社会则代表“私”的领域。全部社会生活按照公和私严格地分为两个部分。公共部分是指国家或政治社会, 私人部分则被概括为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以个人活动和个人交往为内容, 它既包括分工协作和贸易等经济关系, 也包括言论、结社、迁徙和安全等社会行为关系。市民社会被视为个人的天地和自由的王国。在国家面前, 这个领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所谓“茅屋, 风可进雨可进, 国王不可进”, 就十分形象地说明了这一点) , 但市民社会的成员却可以参与国家生活。由此可见, 西方学者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理论, 主要是为资本主义政治社会制度服务的, 但是他们关于处理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关于国家活动的界限等, 对于我们发展和处理国家与社会关系仍然具有参考意义② ( P191- 192) 。至于中国的市民社会, 以及社会主义市民社会问题, 仍然是有待于学术界长期争鸣的问题。
公民, 本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在历史上,“公民”一词曾有不同的含义。现在比较通行的含义始于17- 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在中国古代文献里, 难以寻觅“公民”两字, 这说明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是没有“公民”概念的。在西方, 公民概念源于古希腊、罗马奴隶制国家。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 公民是指凡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们, 公民们都有充分的资产,能够过小康生活。资本主义出现以后, 有了宪法才有了“公民”的广泛使用。所以, 公民本是反映国家成员与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用语, 是指具有某国国籍并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及承担相应义务的个体, 不反映特定的阶级属性, 具有真正“公”的特质。从一定意义上说, 公民不仅是同一定国家相联系的, 更为重要的是同民主宪政共生的。有学者把区别于政治国家的“市民社会”称之为“公民社会”。市民社会的形成过程亦即公民社会形成的过程, 或者说, 公民社会是由非公民社会转型发展而来的。在本质上, 公民是个个体概念。但公民不同于孤立自在的自然人, 如在我国, 作为农村公民中的个体村民,作为城市公民中的个体市民, 作为农民的公民, 作为工人的公民,作为知识分子的公民, 作为群众的公民, 作为干部的公民, 等等,都是具有社会性的人或社会人。公民的概念意味着一个人与他人、国家以及社会在宪法上和政治上形成的良性互动关系。有学者认为, 合格的现代公民应该是能够认识到这种关系并意识到个人在宪法上的主体价值与尊严、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宪法行为主体。传承宪法精神, 步入宪政大道, 需要公民领会自身的宪法价值, 认识宪政理念, 将宪法精神扎根心中。宪政意义上的公民必须具备以下几种意识要素: 其一是主体意识。只有当群体中的每个个体都明确认识到自己在宪法上是一个自主公民, 而不是谁的臣民, 是社会政治生活和公民生活的主体, 而不是无足轻重的客体, 是国家法治建设的直接实践者, 而不是法治治理的对象, 这个群体才能构成一个宪政化的公民社会。其二是权利意识。权利意识泛指人们对于一切权利的认知、理解和态度, 是人们对于实现其权利方式的选择, 以及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以何种手段予以补救的一种心理反应, 它构成了公民意识和宪法精神的核心。其三是程序意识。程序作为“怎样做”的载体, 是宪政走向具体法治的一个带根本性和方向性的问题。其四是责任意识。责任意识反映的是社会成员对自己所应承担的社会职责、任务和使命的自觉程度, 它要求个人除对自己所作的各种行为负责外, 还必须对他所处的社会负责, 这是法治社会有序、和谐运转的前提条件③。我们可以把具备以上几种意识要素的公民称之为“自觉公民”或“公民自觉”。“自觉”是相对于“自发” 而言的, 是指人认识并掌握一定客观规律时的一种活动, 这是人们有意识、有计划、有远大目的的活动, 在这种活动中, 人们一般能预见其活动的后果。“公民自觉”与公民意识( 不同于作为自然人的自我意识, 自我意识为何物, 这还是当代科学的四大难题之一) 、公民自由、公民自愿、公民自主、公民自为、公民自立、公民自律、公民自治等问题相联系。从一定意义上说, 如果没有公民自觉, 公民意识、公民自由、公民自为、公民自主、公民自律、公民自治等便无从谈起, 和谐社会便无法构建起来。没有公民个人的经济、政治、文化的相对独立、自由的空间, 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和谐社会。
三、公民自觉与和谐社会的三重关系
构建和谐社会有赖于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和谐, 亦即公民自我和谐基础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这是认识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问题和关键问题之一。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有赖于公民个人的自我和谐。自我和谐取决于个人自我修养, “养天地正气”。现代公民需要加强道德、学习、才智、能力、体魄、洞察、思维、胆略、创新、情感等方面的修养。我以为, 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源于对人、对人性的认知与把握。古往今来, 古今中外, 人们对人及人性的认知一直难以达成共识, 主要在人性善与恶、人性利他与利己的二元论中徘徊, 这个问题不解决, 以人为本的问题也无法解决。是以人的善为本, 还是以人的恶为本,抑或是人的善恶皆为本; 是以人的自利性、利己性为本, 还是以人的利他性为本, 抑或是人的自利与利他皆为本? 因此, 社会的和谐与否以及和谐的程度都与人性有关, 与人本有关。从哲学本体论角度看, 我国哲学界关于世界图景主要有四种观点: 一是“一分为二”的观点; 二是“一分为三”的观点; 三是“一分为多”的观点亦即系统论的观点; 四是“中介论”的观点①。根据哲学界对世界图景的描绘, 传统的关于人性的善与恶、人的自利与利性这种“二元论”或我称之为非此即彼的极点论是有局限性、片面性的。中国历史上战国时期的孟子主张“性善说”, 荀子则主张“性恶说”; 汉代董仲舒提出“性三品说”, 把人性分为“圣人之性”、 “中民之性” 和“斗筲之性” ( 同柏拉图将人分为金质人、银质人和铜质人相似) ; 唐代的韩愈继承了董仲舒的“性三品说”, 把人性分为上、中、下三品。这显然是为封建等级制度辩护的。此外, 还有汉代杨雄的“性善恶混说”, 认为人之本性是善恶相混, 修其善则为善人, 修其恶则为恶人。这种说法也有一定的片面性, 但它可以给人们以某种启示。从大历史观来看, 无论是作为单个的自然人, 还是作为单个的社会人, 除了具有或善或恶或利己或利他的人性外, 是否还有善与恶皆备, 于己于他兼利或“双赢”“多赢”的情形? 我们应当用新时代的眼光来审视人的新的“性三品”, 把善与恶、利己与利他看成是一个不断相互作用、相互转换、相互扬弃的自然历史过程, 通过公民的成长亦即人的成长来抑恶扬善, 谋求既利己也利他, 逐步构建和谐社会。在这一历史进程中每个公民都回避不了一个共同面临的问题, 即必须在善与恶、自利与利他及其相互关系中做出抉择。但有一点是否可以确认: 在善与恶辩证统一、此消彼长的历史进程中,决非是二者必居其一的。
构建和谐社会有赖于公民亦即人与社会发展的和谐, 更确切些说有赖于自由人全面发展的社会的和谐。人类社会的整个发展进程, 既是由低级到高级的依次发展过程, 又是遵循否定之否定规律的三级递进过程。马克思恩格斯在《( 1857 -1858) 经济学手稿》、《资本论》、《反杜林论》等著作中, 根据人的自由发展情况, 把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划分为三种形态: “ 人的依赖性社会--- 物的依赖性社会--- 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其中, 第一种形态“人的依赖性社会”, 主要是指自然经济社会、原始公有制社会、原始无阶级社会、原始平等社会;第二种形态“物的依赖性社会”, 主要是指商品经济社会、私有制社会、阶级社会、不平等社会; 第三种形态“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 主要是指产品经济社会、高级公有制社会、高级无阶级社会、高级平等社会, 即自由人联合体的共产主义社会。人类社会从第一形态发展为第二形态, 从第二形态发展为第三形态, 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与此同时人也相应地经历着三种形态, 即“自然存在物”---- “ 生产当事人” --- “ 社会自由人”④( P273- 277) 。然而问题在于: 当今中国的人与社会处于这三种形态中的何种形态? 对此, 我在十年前是这样描述的: 从动态的历史过程来考虑,中国现实社会是人类社会历史形态的“大熔炉”与活的历史“博物馆”, 它既有过去社会形态的痕迹,更有现实社会形态的基础, 还有未来社会形态的萌芽⑤( P240) 。用乌尔里希·贝克教授的话说就是:中国的社会转型是“压缩饼干”, 以历史浓缩的形式, 将社会转型中的多种社会问题呈现出来, 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文明冲突和文化碰撞, 历史与现实、传统与现代、本土化与西方文明多重因素交织在一起。这就是说, 一方面,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发展的“三形态”对于我国来说是“全景式”的历时态和共时态的并存, 另一方面, 我国的社会及其相应的人同时处于“双重转型” 之中, 即同时从人的依赖社会向物的依赖社会转型, 从物的依赖社会向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转型; 同时人也从自然存在物向生产当事人以及从生产当事人向社会自由人转型。这种“双重转型”的社会深深打上了传统中国社会的家族本位的“差序格局”的烙印。在这个“差序格局”中, 人与人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上级与下级之间通行的关系模式是一种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 一种建立在等级制度基础上的上下从属关系。一方面, 个体通过这种依附和归宿关系安身立命, “在家靠父母, 出门靠朋友”, 一生都在寻求并争取来自家庭和亲友等社会关系的支持, 不断地从这些关系中获得力量或权势, 用尽心力在自我与他人之间建立起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另一方面, 对外部的依附和归属关系也为个体的生存提供了基础和保护伞。人与人相互间的依赖, 以及上下等级之间的依附, 造就了一个个以“我”为中心的家族与帮派的共同体。亲朋好友、门生故旧, 彼此依赖, 互相依存, 缺乏真正的独立人格, 个体完全被笼罩进一张巨大的社会关系网中, 从而更加强化了个体对外在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依附和依赖⑥( P208) 。这种依附和依赖同上文所说的公民自觉应具备的公民意识、公民自由、公民自愿、公民自为、公民自立、公民自主、公民自律、公民自治等要求相去甚远。由此可见, 构建和谐社会, 有赖于公民与社会之间的互动与共同成长!
构建和谐社会有赖于公民亦即人类社会与自然的和谐。人对人的依赖, 人对物的依赖,人对社会的依赖以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都挣脱不了对自然界的依赖。从天体演化和人类发展的角度看,人是自然界发展的产物。相对人而言, 自然界具有无可置疑的时间先在性与彼岸性。作为有生有灭、有始有终的存在物, 人对自然的依赖是不可摆脱的必然命运,自然界的时间先在性决定了人的被动性。但是从另一方面说,作为自然的一个组成部分,人又可以在有限范围内影响自然, 获得对于自然的有限自由。所谓自由,有若干相关的含义: 第一,自觉性,即人区别于动物,不但做,而且自觉去做,知道为什么做,在一定限度内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第二,自主性,即在一定的环境中,人可以做也可以不做,可以这样做,也可以那样做,具有有限的自主选择的余地; 第三, 创造性,人按照自己的意愿改变世界( 社会、自然) , 按照一定的目的创造世界( 社会、自然) ; 第四, 超越性, 人不满足于既定的创造, 不断重新设计和创造世界( 社会、自然) , 实际是在不断超越自身, 迈向更高的人生境界。人的这种不同寻常的自觉性、自主性、创造性和超越性, 是人的被动性和主动性的有机统一⑦( P60) 。人与自然关系并不是永恒不变的。从总体上说, 人与自然关系是一个历史发展过程, 它是遵循着一个内在规律向前发展的。“从人服从自然”到“人与自然相对抗”最后走向“人与自然相和谐”, 这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必然发展趋势。如果将“天”作为自然的代名词, 那么, 人与自然关系的三形态就可称之为“人顺从天- -天人对抗- -天人和谐”。其中, 人顺从天, 是指人与自然关系的初始阶段, 人还是“自然存在物”, 人类的生产、生活都不得不被动地顺从自然, 服从自然的支配, 人类被自然规律严格地规定在自然链条的确定环节上, 受自然的支配和压迫。天人对抗, 是指随着生产力的发展, 特别是工业生产成为人类的主要生产手段以来,人类从自然的压迫中解放出来, 独立于自然系统之外, 并与自然相抗衡, 人类不再是被动地顺应自然, 而是以“征服者”的姿态出现在自然面前, 人类试图主宰和统治自然, 但是, 自然并不完全被动地听从人类的征服, 而是对人类进行种种反抗和报复, 给人类造成新的灾难。天人和谐, 是指当人类对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有了全面认识的时候, 人类在与自然对抗中醒悟过来, 认识到破坏自然无异于毁灭人类自身。人类从“自我反省”开始, 自觉地寻求同自然保持和谐统一的关系。这是在高度文明的基础上向自然的复归, 也是向人自身的复归。这时人类不再是自然的奴隶, 也不再是自然的征服者; 自然不再是人类的压迫者, 也不再是被人类任意破坏的对象, 而是实现了天道和人道的和谐统一。目前, 我们还仍然处在“天人对抗”的压迫阶段④( P277- 279)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简短的结论: 和谐及和谐社会是一种人与社会的成长过程, 一种历史的进步状态, 它首先是指个体人的身心( 包括生理、心理) 处于一种平衡、协调、满意的状态, 以及人与人的关系处于平衡、协调、满意的状态, 其次是指人与社会的关系处于平衡、协调、满意的状态, 最后还指人与自然的关系处于平衡、协调、满意的状态。之所以是处于平衡、协调、满意的状态, 而不是最好或最佳的状态, 主要是因为相对自然界的时间先在性而言, 和谐社会是一种有限性与无限性的统一, 公民自觉也是一种有限性与无限性的统一。从特定意义上说, 和谐社会的程度受制于公民自觉的程度, 公民自觉的有限性制约着和谐社会的有限性, 反之亦然。当然, 在和谐社会与公民自觉的正相关的整个历史过程中, 政府自觉对于公民自觉、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作用是不可或缺的。这个问题有待于另文阐明。
参考文献:
1原载于《济南大学学报》2006年第16卷第2期。
2薛晓源,等.全球风险世界:现在与未来[J].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