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逢世纪末,有关“主义”的纪念日引起阵阵思潮。前年(按:指1997年。本文发表于1999年)的十月革命80周年,去年的《共产党宣言》150周年……但有个日子却被人忽视;去年还是空想社会主义宗师托马斯·莫尔(1478至1535)诞生520周年和中世纪宗教审判官的代表托马斯·托尔克维马达(1420至1498)去世500周年。这“两个托马斯”的生死500年祭,给人以丰富的启示。
两个托马斯同时代、同职业(大法官)、同信仰(天主教)甚至对许多事情也有类似主张,但为人行事、结局及身后影响却截然相反。今人都知道莫尔写过《乌托邦》,却很少人知道他作为天主教思想家与英国大法官曾是欧洲中世纪异端审判制度的最大理论家。他于1526至1533年间连续出版了7本书攻击当时的宗教改革与新教运动,并论证镇压异端的必要。这一切与《乌托邦》中的“修道院共产主义”是一脉相承的。莫尔认为路德的“异端”理论是荒谬与邪恶的,而教会应当与国王合作将它扑灭,这是上帝对撒旦的审判。作为这种审判的范例,“在美好的天主教王国西班牙”“历来都把异教徒活活烧死”。这是“合法和必要的”。
而西班牙的宗教大法官就是托尔克维马达。他被认为是“中世纪最残暴的教会屠夫”,在1483至1498年间他共判决烧死了10220名“异端”,另有6860名在逃或己死者则被缺席判处火刑(焚烧模拟像),被判穿圣宾尼陀服、抄家与终身囚禁的则有近10万之众,而当时的西班牙人口总共也仅500多万,这场伴有广场疯狂、公判大会与戴高帽游街等群众性歇斯底里的所谓“信仰行动(Autodafe)”被公认是中世纪和平时期最可怕的宗教暴行。然而耐人寻味的是:“乌托邦理想主义者”莫尔完全是基于信仰的虔诚从理论上肯定宗教审判的。基于教义他相信上帝惩治撒旦是正义的,但具体地把某甲或某乙指控为撒旦并活活烧死则并非“教义”所载。于是在司法实践中莫尔出于良知和人文主义精神显得极为宽和。据英国学者R.钱伯斯考证,在莫尔任大法官的12年内他没有判过一例异端死刑。他对信仰的虔诚不是通过镇压别人,而是通过不屈服于别人的镇压体现出来的。1527年起英王亨利八世因私怨及权力欲而与罗马教廷闹翻,遂开始宗教“改革”。1534年他终于胁迫英国教会脱离马罗教廷,并通过“至尊法案”,规定英王取代教皇成为英国国教会首脑。为抗议这些违背教义教规之举,莫尔于1532年愤然辞职,不久又被英王以叛国罪逮捕,当时他只要承认至尊法案就可全活,但他却“宁可失去头颅也要保住灵魂的纯洁”,终于被处死刑而以身殉教。亨利八世借教主之权以行私,又燃起了“史密斯广场之火”(指宗教火刑)。英国新教先驱巴恩斯等人在莫尔掌权时曾受到他的理论批判,但人身安然无恙,此时却与莫尔前后相继都殉难了。莫尔的品德在身后受广泛赞扬:马克思称他为社会主义的先驱,天主教方面则于1935年莫尔死难400周年时由教廷正式追认他为圣徒:而新教方面虽曾因信仰不同对莫尔批评甚厉,但近代以来也已大变,1886年英国新教当局正式为莫尔平反昭雪,并在伦敦西敏寺等地为他建了纪念碑,像钱伯斯这样的新教史学家还把莫尔与苏格拉底并称旷世贤哲。莫尔的《乌托邦》虽然没有实现,但在自由秩序下他的理想主义与正直品德却成了各种“主义”各种信仰各种意识形态的人们共同的遗产。“作为一个公正无私的法官和穷人的庇护者,他受到伦敦人的敬爱。”(《不列颠百科全书》)
而托尔克维马达则是个权欲熏吣的“厚黑学”家。他本是多米尼克派圣克鲁斯隐修院院长,却不甘寂莫于方外。通过夤缘宫门他成为伊莎贝拉女王的御前神父,并依靠西班牙世俗王权的支持,由女王任命出任了当时通常由教廷任命的宗教审判官,他把“信仰行动”搞得十分“世俗化”,其所关心的与其说是“意识形态的纯洁”,不如说是国王及权贵的世俗权欲与利欲。它惩罚的也未必是信仰上的“异端”,而是触犯了权贵们的一切不幸者和权势倾轧中的失利者。大批受害的“无不同信仰者”纷纷向罗马教廷诉冤,“但专制暴君己把宗教法庭当作手中非常有用的工具,并强迫好几届教皇都认可了它造成的既成事实(T. M. Lindsay,1910)。托尔克维马达的媚权附势几乎不择手段:他本人是犹太人,因天主教势大而改宗后,却出于“补偿式效忠”而带头排犹屠犹。他以犹太人富可敌国为辞游说宫廷,打动了借“信仰”而敛财的权贵们。1492年托尔克维马达主持把17万犹太人(包括已皈依天主教者)全部扫地出门,制造了中世纪著名的排犹灾难,而他这个大卫的不肖子孙却以同胞的血泪铺垫了自己的进身之阶。托尔克维马达因此也恶名昭于青史,为各种信仰的人所唾弃:无神论者马克思斥他为“专制政体最顽固的工具”,新教史学家视他为“史无前例的残暴象征”,而天主教史家也谴责他借信仰而营私,制造了“最世俗化的”宗教审判。
500年后的今天,“两个托马斯”能给我们什么启示呢?第一,对乌托邦思想本身的反思:《乌托邦》中的“现代性批判”或曰“后现代”精神与莫尔作为旧教卫道士与异端审判理论家的“中世纪精神”是什么关系?今天的现代性批判者如何引以为戒?第二,良知与意识形态的关系:同时代同信仰同在专制制度下,莫尔与托尔克维马达的行事何以善恶判若宵壤?历史上的许多恶行,大至“南京大屠杀”与纳粹暴行,小至许多冤假错案及像割断张志新喉管这类罪行,为恶者都会以“奉命行事”为理由推御责任。“两个托马斯”的启示就在于:人类良知所给定的某些道德底线是决不能以“奉命”为由来突破的。而以“理想主义”为理由就更荒唐了。“理想”是否切合实际是一回事,借“理想”之名以营私又是一回事,“两个托马斯”之别不就是如此吗?这两个话题都值得深究,但本文现在想集中讨论的却是在我看来更为重要的第三个问题:为什么高尚的虔信者莫尔会落得悲惨结局,而厚黑学家托尔克维马达却能大行其道,为恶一生并尊荣寿至78岁高龄?
问题显然不在于“空想”,“空想”无非是不能实现,但未必意味着造成灾难。而“空想”者莫尔也的确没有给英国带来灾难。问题也不在于“主义”或信仰;莫尔与托尔克维马达不是同样信仰天主教吗?然而他们却构成了善恶的两极。而莫尔与巴恩斯分别是两种信仰(天主教与新教)之思想者,但他们在都为信仰而献身的同时也都没有借“信仰”之名谋私害人、制造灾难。无怪乎莫尔传记的作者钱伯斯感叹道:
真正的区别不在于天主教与新教,而在于新教徒、天主教徒与亨利的工具如克兰默们和里奇们(克兰默是首倡“至尊法案”的坎特伯雷大主教。里奇则是都铎王朝历仕四王的“不倒翁”二人都是见风使舵、趋炎附势者的代名词。)的区别。天主教徒与浸礼会教徒比起这些人来是较为类同的。而克兰默、里奇之流的“信仰”只有一个:即“国王一发怒,臣子就灭亡”。
或者用《乌托邦》里的话说:区别在于那些趋炎附势者和那些持有“乌托邦”公民所必具的信念者之间。这种信念是种远远超越了官方所定之是非的绝对标准,即人类良知的标准。
这里讲的有信仰者(无论信仰的是什么“主义”)与趋炎附势者的区别也就是莫尔与托尔克维马达的区别。然而在一个没有自由的、权势压倒一切的专制时代,前者总是无立足之地而后者则充斥于道。于是莫尔与巴恩斯(以及人们所熟知的布鲁诺、胡司……等)都身遭不幸,而克兰默、里奇、托尔克维马达们则横行无忌。于是那些借“信仰”以营私者便可以拉大旗作虎皮,擅威权以逞凶狠,而把社会投入血海。正如史家所言:那个“宗教审判”的时代与其说是一种信仰压制另一种信仰的时代,勿宁说是野蛮压制良知、假恶刊压制真善美的时代。
当然,取消自由者往往正是以某种信仰为借口的。他们这么说有的纯粹是盗名欺世以遂私欲,就像托尔克维马达。有的则可能真的以为信仰可以经由强制来推行,莫尔在理论上支持宗教审判就是这样。然而莫尔自己在宗教审判时代以身殉教的事实恰恰说明了在无自由的时代信仰者无以生存。乌托邦的信仰者没有给社会造成灾难,但乌托邦中的信仰强制原则却消灭了乌托邦的信仰者自身!这里的关键在于:任何“信仰”或“主义”,无论它是“激进”的还是“保守”的、“空想”的还是“现实”的,“左”的还是“右”的,作为一种思维活动都只能属于具体的思想者个人,我可以为我们所信的而献身,但我不能代替你信什么并强迫你为“我觉得你应该信”的东西而献身。任何奉行强制原则的“主义”、“信仰”或“意识形态”都会面临如下悖论:如果信仰能够成为强制的理由,则被强制者不仅无从判断强制者的“信仰”是合理的还是荒唐的,是可实现的还是“空想”的,甚至也将无从判断强制者是否真有信仰,从而为全无信仰只为一己之私滥行强制者迫害虔诚信仰者创造了最佳条件。莫尔们的蒙难与托尔克维马达们的得势就是这一逻辑的结果。
500年前的宗教审判是这样,500年后的“左”祸也是如此。在中国的“左”祸中的确有过“右派”被“左派”所整肃,一种“主义者”被另一种“主义者”所整肃的事例,但更多得多的还是大批“无不同政见者”被借“信仰”之名以营私的政治流氓所陷害、所冤杀的事例。如今那个时代常被说成是个“乌托邦”的“理想主义”的时代,其实那时多的只是关于“理想”、“主义”的假话,在“莫尔”遭难、“托尔克维马达”得势的时代哪里真有什么“主义”可言。正如500年前天主教徒莫尔与新教徒巴恩斯同罹惨祸一样,500年后的自由主义者储安平、章乃器与社会主义者彭德怀、张志新等同样未能幸免。他们之死不是因为他们妨碍了什么“主义”,而就是因为他们太正直,因此不为浊恶之世所容。
正因为如此,人们才呼唤一个人格独立,信仰自由的公民社会。这个社会与宗教审判时代的社会之别,决不能仅仅看成是“理想主义”向“现实主义”转变之别。在当年,“理想主义”的莫尔为人所害而“现实主义”的托尔克维马达则在害人。而如今发达国家的公民社会中除了自由主义者以外也不乏莫尔的继承人,只是他们中的乌托邦理想家——从欧文、卡贝、格伊恩斯、柴科夫斯基到如今欧美的公社实验者——不会再遭到莫尔当年那样的命运,更不会因乌托邦的不能实现而给社会造成灾难。而他们中的现实主义改革家——则在社会民主党人到如今的第三条道路论者——则在社会福利与平等的事业上有了长足的进展,在某种意义上实践着莫尔当年的梦想。
换句话说,正如当年的宗教审判与强制时代不仅对于“异端”,而且对于一切真诚的信仰都意味着灾难一样,如今的公民自由不仅为“自由主义”,而且也为社会民主主义乃至文明社会的其他“主义”创造了发展的基础。这个意义上的自由不等于“善”,但它为诸善之基;这个意义上的自由不是“主义”,但它是诸“主义”之母。在走出强制时代、告别宗教审判的时候,无论你信仰什么“主义”——自由主义、社会主义乃至新儒家等等,都必须从信仰自由开始,一切不愿像莫尔那样为人所害,也不愿像托尔克维马达那样去害人的公民,他可以不是“自由主义”者,但不能不相信“自由优先于主义”。我在一篇文章里谈到,在如今的中国可以不去争论“姓公姓私”,但不能不争论是否公正,现在我想还应当说,如今我们可以不去争论“姓资姓社”,但不能不争论是否自由。否则我们就不配称之为“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