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晨:浅析乡村债务对农村社会稳定的影响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71 次 更新时间:2012-02-16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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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晨  

在2006年的《乡村债务的政治经济学思考》一文中指出:一些学者估在抽样的基础上估计全国乡村两级债务总额不低于6000亿元,平均每个乡镇的债务近450万元。(唐路元 叶文辉 2006)这样的一个数字,或许已经远远的超出笔者的意外,更是超出了村民的意外。如此庞大的一个数据的背后,在笔者的上一篇文章《农民与乡村债务僵局》中,认为这样的一个“僵局”只有依靠政府部门出台相关文件,拿出专项资金来进行填补。而此,在另外一些文章中也有提出了类似的解决方式。在杨茂君的《关于乡村债务问题的调查与思考》中列举了以下几种:①精简机构和人员,做到减员增效;②实行村账镇管,规范财务管理;③全面开展摸底清查,分类化解乡村债务;④搞好招商引资,培植财政税源。其实,这些措施都没有在事实的层面上来对症下药。在《农民与乡村债务僵局》中,笔者已经就“乡村死债”如何形成的做了一个大致的阐述。而最主要的是,乡村财政已经成了空壳,并且现在的现实情况是:有的村委员会将集体财产,例如在“撤乡并镇”、“村村合并”后,将村委会的原办公室,水库,林场等集体资源卖给当地或者外地的私人,以此还债,或者是“中饱私囊”。如此种种,也不太可能把原先的债务一起还清。

以上是对空泛而且并不太现实,仅仅为了夺取某种所谓的学术利益予以的反驳,类如上述中列举的几点解决措施。另外,还有另外一些,因为篇幅原因就不多列举。只是在此略微的提及,解决乡村债务需要按照现实的条件来,并且还需要“因地制宜”,类如沿海地区可以兴办企业来予以还债,但是西部地区,类如新华网宁夏频道所刊登的《巨额债务谁来埋单?》中所提出的,在这样的贫困之地以此来解决乡村债务就不太现实。而关于具体的解决之地,依笔者之见,需要驻村调查,再根据现实困境提出实际问题,而不能凭空假设,这样只会造成“债上加债”。

可是,此文需要探讨的,或者说撰写此文的主要目的也同样在于反驳,即乡村债务对农村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并不是那么的大。这样的一个观点,笔者与《南方周末》现某记者在讨论的时候,略微的阐释了一下。笔者的主要之见如下:村民对于这部分债务(部分村民(债权人))并不是那么的在乎,而是以两种维度来达到一种均衡:①平均到个人上,债务并不是那么的大,以原子化形式存在的村民并不会因为这样的一笔小数目(债务)组织起来,或者有这样的意识组织起来去做“抗争性”(于建嵘)的讨债。这里面还有另外一个因素存在,即某些村民(类如“混混”、“贫困家庭”等)本就是债务人。这样只会把村委会的干部逼入他们的“生活之境”,事实上,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村民要村民还债”。②村委会干部会以一种“打太极”的为官方式来“拖——拉”这笔债务,因为这里面不是关系到“个人与个人的财务纠纷”,而是“集体与个人的债务纠纷”,且这样的“集体班子”(村委会干部群体)可能已经轮换了好几次。故此,以这两种维度来“共同的”(村民与村委会)对待,就不会形成直接的“干群冲突”。故此,以“一个心态”(村民不太在乎这笔债务)与“两个维度”(村民难以组织起来“维权”与村委会的“打太极”应付村民的讨债)就直接决定了乡村债务对农村社会稳定的影响并不是那么的大。故此,也并不是如一直有悲观情绪的国内媒体所言的那么严重,直接会导致所谓的“群体性事件”,但是难以排出“乡村债务”的确有可能在一定小范围内促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诚然,农村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国内社会大环境的稳定,近些年来,国家对于农村社会的治理与村民自治的主要方式也在不断的优化与改善。而关系到实际问题,类如肥料成本,种子成本,运输成本,农药成本等等来缓解“这种对抗”(村民对村委会不满)有更大的意义与作用。但是无论怎么说,作为这一主题的探讨,如果有更好的为乡村治理办法,特别是对农村社会稳定有意义的举措,那么就更好了。

而笔者自己,可惜的是暂且还无可项目的申报资格与具体的科研经费,况且学术能力也未达成,如此文,撰写的也不系统,只是略微的把自己的想法与理解表述一下,如有不妥或需要改进的地方,还望提及。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作于兰州

作者系:兰州大学哲学社会学院社会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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