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作为现代社会和政治文明的一种标志,可以说在现今的西方国家,特别是西欧与美国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并影响到政治生活方方面面,而且原则也在其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宪政在西方已形成一种制度体系,及宪政体系,它有宪法、宪政、代议制政府、有限选举权等因子组成。这些因子相互作用,最终形成了民主和共和,从而构成了美国稳定的政治制度的基石。
一.美宪政制度的几个基础
美国宪政制度的产生有其深刻的伦理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基础,下面从人性论、契约论、天赋人权说和基于他们基础上的宪德分别进行诠释。
“人性恶”假设
这种假设是基于基督教的“原罪说”,认为人生来就是有罪的,并且是经不起诱惑的;所以需要在现世生活中不断地做善事,方能为自己赎罪,从而得到解脱。既然人生而有罪,既然人比夏娃和亚当更经不起诱惑,那么可以说人性是恶的。既然人性是恶的,那么拥有巨大权力和面对更多诱惑的政客,更容易从恶,更容易对别人对社会造成伤害,政府依然。为了防患于未然,为了避免这种恶。必须有法律和制度对政客和政府的行为采取某种限制,这也许就是宪法和宪政产生的哲学伦理基础。
社会契约论
既然政府和政客都具有从恶的倾向性和可能性,那么人类为什么还需要他们的存在呢?社会契约论给出了合理的解释。社会契约论认为,为了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为了社会更好的运行和人类共同体的利益,个人需要出让部分的权利于公共机构或政府,让它代替人们行使某些权利。但权利的出让是以契约的形式实现的,个人就与其政府或公共机构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如果,政府违反了契约,那么它手中的权力将会无效或被剥夺。同时,个人只是出让了一小部分的权利,于是形成了大社会小政府的理念。并且,个人与政府的契约关系,是通过一些法律和制度的规范来实现的。
天赋权利说
天赋人权说认为,人人生而在上帝面前是平等的,都具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等,并且是不可被剥夺的,任何人或政府都无权或以任何理由侵犯这些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必须制定为全社会所接受的宪法以对政府和他人进行限制。所以,这些权利并不是宪法所赋予的,而宪法恰恰是为了保障这些权利而对政府的限制。因此,政府应在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内运行,并维护和体现个人的天赋权利。
宪德
宪德是源于性恶论和契约论的一种文化和道德,是一种对上帝与契约精神的信仰和坦诚,是一种诚信。既然人生而有罪,需要不断地赎罪以得到上帝的宽恕,那就要遵循自己的信仰,遵循与别人或上帝订立的契约,遵循自己的诺言,也就是要诚信。政府按照宪法运行,政客遵守法律和自己的承诺,也就是守约,信守自己与上帝的契约,以为自己赎罪和得到上帝的宽恕。我们不能不惊叹于西方人的诚信和履约精神,这也是宪政制度得以运行的主要原因。这种守宪和守法精神,已成为一种政治文化和美德。
二.美宪政体系的几个因子
宪法
一个合法的政治社会应得到人民的同意,而这种同意应在人民为建立政府而达成的社会契约中反应出来。这种社会契约通常采用宪法的形式,而宪法又会确定政治架构及其建制蓝图。通过立宪性契约,人们同意接受统治。政府的官员们则需要做出承诺,尊重宪法蓝图及其对他们的限制。
美国宪法,恰当而确切地讲,指的是那些源于某些固定的理性原则和为了达到某些确定的公益目标而制定的法律条文、制度和惯例的总和。正是这些构成了总的体制。因此,只有当公共事务得到明智治理并且完全与该宪法的原则和目的相吻合时,该政府才能称之为好政府。
宪政
每一种宪法都提出一种政治架构,使成立的政府受到这种架构的制约,接受宪法条款对其的限制,从而达到宪政。也就是说,政府的统治必须局限于人民同意授予其的权利和为了人民同意的目标。
美国的宪政还意味着另一种含义,即有限政府,亦即自由是国家的最小政府。人民同意建立政府和受其统治,仅仅为了保障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个人可以保有这些权利,甚至可以据此对抗政府中的人民代表。
美国的宪政还旨在实现另一种意义上的有限政府,也就是权力制衡或三权分立,或者称之为以恶制恶。人民认为,只要政府的权利得以分立,政府才会受到限制。立法权应和行政权分立,而这两者都应和司法权分立。同时,这三者之间还应有制衡。
代议制政府
人民既然是权利拥有者和让与者,为了维护其权利和利益,那么政府应该是由全体人民来管理的。但在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里人人都参与管理在技术上和效率上恐怕都是不可能和不现实的,于是美国就选择了代议制这种管理政府的制度。由人民选择自己的代表来参与管理。他们认为,代议制政府是一种更好的政府形式,对于公共利益有更多好处。人民应当通过人民中的忠实代表和精英来进行管理。
有限选举权
在美国,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来进行政府管理,但民选政府并不意味着政府由所有人选举产生。无论是选举那些批准合众国宪法的州大会代表或是选举众议院议员,还是民选各州立法分支机构,参议员和总统选举,美国历史上都给予了种种限制。虽然,限制在今天已逐渐减少,但由于种种原因还没实现全民直接选举。
随着,民主这种信仰的丰富和精炼,人民定义范围也逐渐扩大。美国人进一步思考了代表和责任的问题。尽管直接选举政府总体上被认为是不可能,但是,某种形式的公众参与已逐渐认为是可以实现的,并努力推行更为真实的民主。
三.政治哲学与道德基础比较
美国的宪政制度有其深厚的哲学、伦理和道德基础,并有其一套制度体系作为保障,以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防止政府或他人滥用其权利,使他们的行为限于宪法和法律的允许之内。性恶论、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说,以及在其基础上形成的宪德,成为美宪政体系的哲学与道德基础。宪法、宪政、代议制和有限选举成为宪政体系的基础因子和制度基础。这样,两者为美宪政的运行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深厚的社会制度基础,在此基础上,美宪政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是情理之中的。
基于对美宪政制度的几点了解,启发我们对其哲学与道德基础的几点思考。
“性善论”与“性恶论”
美国的宪政制度是基于性恶论这一人性的哲学思考与假设基础之上的。而对于人性,中国存在两种理论,也就是在儒家内部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看法。一是儒家理想主义的“性善论”,孟子为其代表;一是儒家现实主义的“性恶论”,荀子为其代表。但前者一直处于正统地位或主导地位,后者在主流社会市场很少。
于是,基于“性善论”基础上,我们人人都有成为尽善尽美之人的善根与可能,“十亿神州尽尧舜”。很少有人承认自己有恶根,也不再需要“每日三省吾身”。那些当政者更是如此,他们人人都是“内圣外王”,其行为于是乎就成为大家的行为标准和规范,其道德水准,更是与日月同辉,乃世间之楷模。普通百姓只能仰视之,崇拜之。
对于这样的当政者,与有其掌管的政府,任何不信任就等于对天地的不忠和亵渎,对人们的背叛和对政府的挑衅,对人们权利和利益的危害,是人心大大的不古。对政府权利的任何限制都是不允许和不需要的,这样只能引起政府与人们的相互猜疑,妨碍政府运行的效率和人民权利与利益的行使。
“性善论”基础上的政府是不需要任何多余的限制和权力制衡的。因此,宪政体系也是要不得的,或是很难行得通或运行的。
天赋权利与社会契约
“天赋权利说”和“社会契约论”在中国的政治哲学中也可以觅得踪迹,只不过解释逻辑恰恰与西方相反。中国盛行的是“君权神授论”、“君权天授论”和“人权君授论”,君主的权力是神或天授予的,臣民的权利是君授予的,“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人民手中的权利是仁惠的君主施舍于的,因此,任何权利的获得,都显示了君主的慷慨与仁慈,臣民们都应顶礼膜拜。这样,君主的权力是来自天的,是至高无上不容侵犯和违背的。政府和臣民的权利是来自君的,是君施舍的,因此就没有真正的权利可言。这种自上而下的权利授予逻辑,恰恰与西方自下而上的权利让予逻辑相反。
因此,中国的“天赋权利说”是神或天把权力赋予了君主而非臣民;当然,中国的“契约论”,应该是君主把部分权利赐予了人民,而非相反。这样人民就成为被施予者,而非让渡者,成了契约的履行者而非监督者,他们与君主或其政府关系可想而知。
宪德
基于上面的哲学逻辑与权利让予逻辑,在中国,政府的或其官员的权利,在道德上是无需限制的,因为官员们人人都是道德的楷模,毋庸置疑!他们的权力也是无法限制的,因为他们的权力是神授的,你不清楚神到底授予了他们多少或什么样的权力。于是乎,他们的权力就是无限的和模糊的,任由自己去解释。这样他们就可以为所欲为,不顾什么政德与宪德。个人、政府权力过大或滥用权力的现象随处可见,不仅仅是因为缺少制度的保障,更是一种宪德缺失的体现。
四.宪政对中国政治的几点启示
对人性的再认识
西方的性恶论充分认识到了人性中的恶根,但并不是要人人自危,处处设防;而是要人们多做善事,努力制造一切有利的环境规制人向善。中国的性善论,发现了人性中存在的善端,但并不是说人生而尽善尽美,仍需要后天的不断完善。如果这样思考,东西方的人性论可以说是殊途而同归,就是劝人们努力向善。人的向善和从善,不仅需要个人的自省与自觉,还需要社会环境的熏陶与规制。所以说,对个人、政府权力的制度和法律限制是应该的和必须的。
美国的宪政制度实现了对政府的制度和法律限制,尽量避免了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手中的权力,而侵犯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其宪政制度虽然说仍不尽善尽美,但仍有许多值得我们需要学习的地方。如大社会小政府的观念,服务性政府的观念等。
权利给予逻辑的再思考
美国的宪政制度是基于“天赋人权说”和“社会契约论”基础上的权利从下而上的让予逻辑,政府的权力是人民给予的,其仅仅只是代表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利。政府与人民的关系是一种“社会契约关系”,而人民是主,政府是雇。如果政府无能力或滥用自己的权利,人民就有权收回自己的权利,或者解雇政府。在这样的逻辑下,受雇者只有尽力做事的份。
而在中国,传统的权力给予逻辑恰恰与西方相反。由于这种传统存在的长期性和历史的惰性,它在现在仍很有市场,并影响到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政府或其官员权力过大和滥用权力的现象屡屡存在,人民的权利和利益也往往得不到保障和不断受到侵犯。怎样避免传统权利观念的影响,切实保障人们的权利和利益仍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培养宪德
由于种种传统观念和不正确权利给予逻辑的影响,再加上缺少充分的制度保障,在中国政府官员违宪、违法和滥用手中权力的现象已司空见惯,并蔚然成为一种政治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导致了整个政治领域核心价值和宪德的缺失。宪德的缺失,使社会契约论在中国很难有立足之地。缺失了契约精神,也就缺失了守宪和守法精神,也就缺失了政治诚信,这是十分令人可怕的。
所以,政治中契约精神的缺失,诚信的缺失,宪德的缺失,是十足的政治灾难和不幸。而它们的培养又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需要传统观念的改变和良好的政治和社会环境,宪德的培养在中国任重而道远。
五.结语
美国的宪政制度有深厚的西方政治哲学与道德基础,是西方文明的产物,而且在美国已经过了很长时间的发展,经过不断调整而日趋完善,已形成成熟的宪政体系。而中国的现代政治制度建立的时间很短,并因为种种原因还出现过短暂的中断,有很多需要发展和完善的地方。并且由于中西方政治哲学和政治文化的不同,对政治和政府有截然不同的看法。因此,中国在其完善政治制度的过程中,可以借鉴一些西方做得好的地方,如社会契约精神和宪德的培养,完善的制度建设和法律制约等。
但中国是否可以照搬美国的宪政制度呢?这时要特别小心和认真思考的地方。一是中西方对人性的认识不同,以及由此引起对政治及政府看法的不一致;二是东方缺少天赋人权说和社会契约精神,这恰是西方宪政制度必不可少的两个基础;三是东西方有完全相反的权利给予逻辑,这两种观点很难融合;四是中国缺少西方宪政制度赖以成长的西方政治文化环境和宪德。
中国特有的民族文化环境和政治文明,使得中国需建立有自己文化特色政治制度,这样才能找到自己的哲学和政治学基础。但是,在此过程中,对人性和政府性质的重新思考,契约精神的培养,权利给予逻辑的再定义,政治诚信和宪德的形成都是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