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研究表明,民主化是一个“双边进程”。一方面,在国家公共权力层面,要实现理念、制度、政策及行为的现代性转变;另一方面,在公民个体层面,要实现适应民主政治体制运行的国民性改选,也就是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提高公民素质。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为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并制定相关的运行规则;但是,由于国民素质原因,一些制度运行不尽人意,民主政治建设相对滞后。美国社会学家英格尔斯在《人的现代化》中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法,再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人的手中变成废纸一堆。”由此看来,没有公民素质的现代化,就没有政治的民主化。
邓小平曾经说过:“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见《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尽管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也承认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但其实现这种地位的途径与民主政治不同。民本思想的基本涵义是,人民是国家的根本(民为邦本),统治者应给予重视(民为贵),使人民愿望得以实现(为民作主)。现代社会的民主,不是“为民作主”,而是“由公民自己当家作主”。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从上到下实行封闭式的专制统治,人民群众只是被管制和压迫,根本没有什么民主权利。诚如孙中山先生1917年在《建国方略》中所说:“中国四万万之人民,由远祖初生以来,素为专制君主之奴隶,向来多有不识为主人,不敢为主人,不能为主人者。”新中国建立之后,我们结束了封建制度在正式规则上运行,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从政治上确认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但是,由于“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不少的弊端,妨碍甚至严重妨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邓小平语);与此同时,国民的公民意识淡薄,缺乏民主法治精神,远不能适应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时至今日,不少地方和单位依然存在官僚主义和家长制现象,以致形成“一把手绝对真理,副职领导相对真理,一般干部没有真理,普通群众服从真理”以及“开大会解决小问题,开小会解决大问题,不开会解决关键问题”的局面,因而容易滋生权力腐败。
公民意识是一种现代社会意识,主要体现在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认知与态度。我国宪法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有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政治、经济、文化和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现阶段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关键在于落实十七大报告提出的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
民主法治理念,包含民主意识和法治精神。公民的民主意识,就是意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并享有民主权利。在封建专制社会,统治者视人民“如草芥”、“如牲畜”,做官管制百姓叫“牧民”,老百姓也总是自轻自贱,认为自己如同地上的野草和牲畜,可以任人随便践踏或鞭笞;他们只有臣民意识,没有民主意识,更没有民主愿望,只是怀着“草民心态”,甘愿当牛做马,寄希望于“明君”、“贤臣”、“清官”造就太平盛世。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公民行使民主权利是理所当然的。作为新中国公民,不仅要有民主意识(识为主人)和民主意愿(敢为主人),而且更要有民主的能力(能为主人)。民主不是纸上谈兵的事情,也不是惊天动地的事情,民主的实质就是按规则和程序办事。提高公民的民主能力,必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与此同时,公民要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珍惜并主动行使自身的民主权利,在实践中不断提高民主的能力。民主与法治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没有广泛的民主,法治就不可能体现大多数公民的意志;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没有严格的法治,民主就不可能真正得以实现。法治精神,就是崇尚法治,坚持法律至上。欧洲国家之所以比较顺利地实现法治化,一个深刻的原因是有着深厚的法治化传统。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已经孕育了近代主要法律制度和政治民主的萌芽,法治精神很早就成为社会共同崇尚的品格。尽管有过一段黑暗专制的中世纪,伟大的文艺复兴很快唤起人们对古希腊、古罗马法治传统的记忆,并在那古老的法制传统基础上迅速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法治社会的出现,关键取决于社会公众普遍形成一种法治理念:法律至上,我应当遵守并服从法律。公元前399年,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被不公正地判处死刑,本来苏格拉底完全有机会逃亡,但他以“服从法律”这更深层的道德义务为由,拒绝逃亡,慨然赴死。苏格拉底以自己的死向后世展现了一种辉煌的精神:服从自己所认同的法律制度是人的基本道德义务。十七大报告强调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我们今天弘扬法治精神,就是让公民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和遵从,自觉地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严格遵照法定程序办事,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自由平等理念,是现代公民必备的人格素养,也是发展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自由,是人类自古以来的最大心愿,也是人类追求的永恒目标。可以说,人类的历史,就是不断追求自由的历史。个体自由是社会自由的基础,正如《共产党宣言》所说:“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旧中国的专制体制和文化传统,极大地遏制了个人自由。新中国成立后,人民的自由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极左思潮,在很大程度上窒息自由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社会商品的生产者与经营者可以自由地进行处置或交换,为培植自由精神提供了经济条件;伴随经济社会发展,人们享有起来越多的自由。实践证明,一个充满自由的社会,才是最富有创造活力的社会,才是最富有光明前景的社会。当然,“自由”不能简单地理解为随心所欲、为所欲为。自由作为政治权利,既受到法律的保护,又不得不受到法律的限制。我们所倡导的自由精神,就是表现为对自由的追求与对法律的遵守。平等,是指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处于平等的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作为现代公民,应当具有平等精神,自觉追求平等、维护平等。每个公民都尊重并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格、自由和尊严;没有谁生来就高贵或卑贱,公民既不要把自己看得低人一等,唯唯喏喏,低三下四;也不要把自己看得高人一等,盛气凌人,恃强凌弱。官本位意识和特权思想,是滋生权力腐败的思想根源,也是发展民主政治的思想障碍,因此各级领导干部更要具备平等精神,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
公平正义,是自古以来人类社会共同的、不懈的向往和追求,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公平保障体系,主要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四个方面。这四个公平原则,体现了对人的全面发展和对社会和谐的追求。从微观层面看,关注的是个人在公平的条件下,实现全面发展或自我完善。所谓人的全面发展,就是每个人成为自主的、负责的、具有行为能力和创造力的人。个人的的自主性意味着每个人都是自己的主人,因此每个人必须是平等的;这就要求国家对每个人的基本人身权利进行保护并在国民之间平等地分配这些权力。个人负担责任的行为能力和创造力来自个人的生物遗传,同时更取决于后天的学习和积累。为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国家必须为每个人的学习和积累提供平等的外部条件。温家宝总理说得好:“如果说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政府的天职,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政府的良心。”从宏观层面看,关注的是社会整体的和谐。追求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传统中国社会往往借助专制手段和愚民政策实现和谐。现代社会的和谐,不能建立在政治专制之上,也不能建立在思想控制之上,只有通过民主机制进行整合,体现了公平正义,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和谐。当然,追求公平正义并不意味着在所有分配上达到绝对平等,因为绝对的平等或平均主义容易导致个人能动性的丧失,社会因此而付出低效或停滞不前的代价。因此,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必须准确把握其内涵。
总而言之,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有利于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利于促进党和政府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服务于人民;有利于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更多更好地行使民主权利。与此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理念必将深入人心,融入中华民族的文化血液,成为我们的核心价值和精神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