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针对沃尔玛,而且针对一切大企业的太强的谈判权力,为了纠正纳什谈判中早已被社会现实严重扭曲了的“威胁”手段的集合,政府应当允许并在必要时全力支持劳动者组织独立于政府和资本利益的工会和农会
在2003年4月的“边缘”栏目里,我批评了“两会”期间一份要求降低出租车司机工作时间的“提案”的起草者和媒体记者们,对出租车司机组织工会的权益的忽视。最近10年,对中国市场经济的“确当性”(legitimacy)论证具有极端重要意义的这一“工会”议题,在市场社会实践中反复被提上日程,却反复地被“忽略”。
今天,理论经济学把“市场”简约为纳什谈判过程,这里,最简单的情况是“二人讨价还价”的市场过程。纳什在1953年把这一过程进一步扩展为社会成员之间建立合作关系的博弈过程(Nash,“two-person cooperative games”,《Econometrica》vol. 21,pp.128-140)。沿着纳什的思路,经济学家们已经开始建立旨在解释和分析人类合作秩序的扩展过程的新政治经济学说。
纳什证明的两方谈判的均衡是否有利于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海萨尼1956年的清晰解释之后,我们知道,这取决于:(1)谈判双方在谈判破裂时可采取的“威胁”手段的可信度及这些威胁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可信的威胁带给对方的损失越大,对方就越可能让步;(2)谈判双方各自的风险态度。如果你已经被逼迫到类似于“无产者在这场斗争中所失去的只是锁链”的生存处境,你的风险态度就会从“风险规避”转向“风险承担”,从而你的谈判对手更可能对你的要求让步(参阅Harsanyi,“approaches to the bargaining problem before and after the theory of games”,《Econometrica》vol. 24,pp.144-157)。
如果劳动者的宪法权利得到充分保护,那么,在自由签约制度下形成的任何劳动契约,都可以是有效率的。问题恰好在于,劳动者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护,例如,当他们没有自由联合的权利时,纳什的理论告诉我们,在劳动与资本之间很可能形成违背帕累托原则的契约;换句话说,不仅由契约所带来的分工与“合作”的好处全部归资本所有,而且劳动的福利水平因此而降低。
经济学家或许会怀疑:难道有谁愿意签订降低自己福利水平的契约吗?是的,如果我们静态地分析问题,确实不可能出现签订损害自己福利的契约。可是,现实是动态的,不是静态的。例如,你可能突然患病并因此而负债累累,然后呢?你将“自愿”签订一份比你患病以前苛刻得多的劳动契约,因为你讨价还价的能力远比以前降低了——你威胁对方的手段更少了,你的风险态度更保守了,对方威胁你的手段更强硬了。
自愿?当然,就连自杀,也肯定是自愿的。在我们每一个人走向死亡的路途上,任何一个静止的时刻,我们的行为都是我们的自由意志在那一时刻的特定约束条件下自愿选择的结果。我劝告我的经济学家朋友们,不要侈谈根本不存在于我们社会的宪法现实中的经济学的“自愿”原则吧。如果北京的一位出租车司机,在患有重病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出车,显然,他的“自愿”行为更应当被看做“在约束条件下”的迫不得已的行为。那么,我们应当调查的,是这些约束条件,是他们——例如,约束效力犹如“铁板租”的每月的“份钱”,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堂堂正正的劳动者们的行为,改造成了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描述的那些“女工”和“童工”的同样出于自愿的行为。
如果上面阐述的道理能够被接受,那么,我们还有资格宣称我们的经济发展是帕累托改善吗?还有资格宣称我们的效率是帕累托效率吗?可是,当财富总量沿着“非帕累托”效率的方向增加时,我们这些经济学家难道还可以继续回避社会正义问题吗?或者,请问,哪一位懂得并思考过经济学原理的经济学家认为,他可能提供给我们一个新的不满足帕累托条件的“效率”定义呢?
不仅针对沃尔玛,而且针对一切大企业的太强的谈判权力,为了纠正纳什谈判中早已被社会现实严重扭曲了的“威胁”手段的集合,政府应当允许并在必要时全力支持劳动者组织独立于政府和资本利益的工会和农会。
最后,尽管我不太相信比较优势理论,但不妨也借用一下。
根据这一经典的经济学理论,既然中国社会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它就应当从劳动密集型的发展阶段尽早进入知识密集型的发展阶段。后者要求高得多的劳动力价格,从而诱致企业尽早放弃劳动密集型的技术。须知,在老龄化社会里维持廉价劳动的社会经济政策,无疑是在浪费人力资源,最终把中国社会带进“低收入水平”的陷阱里。所以,即使是静态的经济效率理论,也倾向于支持劳动者组织工会和农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