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很多改革和革命,虽在在反映出“社会人心要求变化的内在活力”,却相对忽视了“社会人心”本身的“内在活力”
一位小女孩被汽车两次碾压的事例,引起很多人的悲愤、议论和反思。最常见的,是探讨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一般的说法,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底线,而道德是高线;定制度者不能把人想得太好,故当由低处着手。不过,老话也说了,取法乎上,仅得其中。我的感觉,这些思考和言说背后,实隐伏着制度与人之间那不无紧张(tension)的关联。
今人常说中国人缺乏法制观念,恐怕多是以其心目中某种特定的“法制”概念来反观中国现象,或有食洋不化之嫌。君不见戊戌维新时康有为就呼吁,要从根本上一举改变中国的“大经大法”;而当时最主要的反对意见,则动辄曰新法“有违祖制”。双方关注的重心,恰是法与制,以及法制基础上的法治。根本是当时“变法”一语的产生,并被后人用以概括那次失败的改革,都体现了强有力的法制观念。据钱穆的看法,中国传统政治本充斥着“尊重法制的观念,已成为历史上一种惰性”。正是这一惰性,阻碍了近代的改革。
中国传统又因“人治”而为人所诟病,其实“人治”也有长处,即对“人”的重视超过“制度”。梁启超曾提出“苟有新民,何患无新制度?无新政府?无新国家?”这一近代著名的“新民”说,还能体现重人胜过制度的传统。他甚至认为,近代改革,“言新法数十年而效不睹”,也是因为过重新法,而忽略了“新民之道”。
不过,和他老师康有为一样,梁启超也一向重视制度尤其官制的改变。而清末官制改革,恰体现出一种由人向制度转移的态势。1906年,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戴鸿慈和闽浙总督端方奏请改定全国官制时,便强调日本“宪法之推行有效,实由官制之预备得宜”。关键是其后隐伏的准则:“未改官制以前,任人而不任法;既改官制以后,任法而不任人。”前者若“法既敝,虽圣智犹不足以图功”;后者则“法有常,虽中材而足以自效”。次年,御史黄瑞麒也上奏说:立宪国的实质是法治国,“法治国任法而不任人,人失而法不失,故其国能长治久安;非法治国任人而不任法,人失则法亦失,故常朝治而夕乱”。
当时这样的表述尚多,都指向一种重制度而轻人的思路,颇能体现近代中国人思想方式的转变。然而,若不考虑人的因素,万一制定出不妙的制度,要纠正似只能诉诸革命;且就算有了好制度,若制度变而人依旧,怕也难以奏效。
杜亚泉在民国甫成立时即指出,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人,共和体制在中国的成败,取决于国人能否“与国体同化”。他那时已预见到,辛亥革命成功太容易,国人久习于专制,若不能与新制度同化,则必将再经挫折、再受磨难。
在杜氏看来,近代输入优胜劣败之说,好处是可以激励顽懦,其弊端则昌言自利,甚至为弱肉强食正名。中国“数千年仁民爱物之美德,遂澌灭以无存”。共和告成后,“逐利营私,既视为固然而无所于讳;而全国士夫,竞趋于狗苟蝇营之秽德,不知清议廉耻为何物”。这很容易让人想起顾炎武所说的“士大夫之无耻,是谓国耻”。民初的二次革命,也因此“社风骤变”造成的“道德堕落”所致,根本仍是国人对新制度准备不足。
后来梁启超也说:共和政治的基础全在国民,“非国民经过一番大觉悟大努力,这种政治万万不会发生;非继续的觉悟努力,这种政治万万不会维持”。若国民的面貌不改变,“凭你把国体政体的名目换几十躺招牌,结果还是一样”。这仍是“新民”思想的延续,却也呼应了希望改变国民性的新文化运动。
直到今天,希望“任法而不任人”的观念仍很流行,但钱穆却视之为清末的失误。他以为,既然要效法西方实行选举代议制,就“应该改变传统演变下的内在流弊,看重活的人超过于看重死的法,随时好让多数的意见来更改向来规定的法制,让人心在法外多留活动之余地”。而晚清的政治积弊,“则仍在纸面文字上用力,一切要求制度化,认为制度可以移植,不必从活的人事上栽根”。当时人相信“制度可用来束缚限制人”,却“不知一切政治上的变化,正是活的人要求从死制度中解放”。当年抄袭西方,不免“牺牲了活的人,来争死的制度”,结果“仍成为一种敷衍、文饰、虚伪与腐化,始终没有把社会人心要求变化的内在活力引上正路”。
其最具启发之处,在于强调“让人心在法外多留活动之余地”,以及“把社会人心要求变化的内在活力引上正路”。而晚清变法以及此后的很多改革和革命,虽在在反映出“社会人心要求变化的内在活力”,却相对忽视了“社会人心”本身的“内在活力”。代议制的核心,本在于选举人和选举出来的人。若人的本身没有改变,不能与制度“同化”,一切制度的更新,也都可能流于形式。反之,则如梁启超所说,苟有新民,何患无新制度、新国家。来源: 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