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民:中国应积极、慎重解决社会骚乱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876 次 更新时间:2011-10-28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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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民  

一、对中国当今社会矛盾问题的几个基本判断

为了从总体上认识中国改革进程中所出现的社会矛盾问题,有必要对这些千头万绪的社会矛盾问题作出几个基本的判断。

1.中国当今的社会矛盾问题属于常态的、一般性的社会矛盾问题

从严重性程度的角度看,可以将社会矛盾问题分为三种类型:一般性的社会矛盾问题;较为严重的社会矛盾问题;严重的矛盾问题。

一般性的社会矛盾问题具体表现为,个别地区有可能出现零星骚乱等现象,等等。

就一般情形来看,一般性的社会危机对社会尽管形成了一些冲击,但不会造成比较严重的危害,社会矛盾问题属于可控的范围之内,社会和经济能够保持常态运行和发展的局面。

需要指出的是,一般性的社会矛盾问题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甚至是一些现代国家和地区当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正是从这个角度讲,我们甚至可以将一般性的社会矛盾问题当成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一种常态现象来看待。在这方面,我们需要转变观念,没有必要一见到社会矛盾问题,就惊慌失措、大惊小怪。

一般性社会矛盾问题的存在很正常。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一是能够包容一般性的社会矛盾,二是能够解决这些社会矛盾。虽然它有着一定的负面效应,但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正面影响。“一个灵活的社会通过冲突受益,因为这种冲突行为通过规范的改进和改造,保证它们在变化的条件下延续下去。换句话说,一个僵化的社会制度,不允许冲突发生,它会极力阻止必要的调整(也消除了一个有用的警报),而把灾难性的崩溃的危险增大到极限。”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说的那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

2.中国当今的社会矛盾问题有可能演化为较为严重的社会矛盾问题

比较严重的社会矛盾问题具体表现为,公众的心理处在一种比较普遍的紧张不安的状态当中,一些地区可能会出现成规模的社会骚乱现象,等等。

比较严重的社会矛盾问题,对于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必然造成比较严重的不利影响,甚至会延缓一个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进程。不过,还不至于造成全面的社会动荡局面,社会经济发展进程还不至于在总体上陷入中断的境况,社会经济的发展进程还能够继续下去。

由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所积累的社会矛盾问题积重难返,在短时期之内很难出现根本性的好转,按照自身的发展逻辑还有可能会进一步膨胀和加重,同时由于现代化进程中一些常见的社会矛盾问题还会大量地出现,所以,中国未来有可能会出现较为严重的社会矛盾问题。

3.在未来一段时间当中严重的、颠覆性的社会矛盾问题出现的可能性很小

严重的社会矛盾问题一旦形成,那么,国家会出现严重的动荡局面,民众的基本生存状态会出现严重的问题,社会经济发展将遭遇极为严重的挫折,以往大量的发展成果甚至会毁于一旦。拉美一些国家以及前苏联的解体,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

在中国的未来,严重的、颠覆性的社会矛盾问题发生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几率极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之所以说严重的、颠覆性的社会矛盾问题在中国发生的可能性极小,几乎不会发生,是因为中国不存在发生严重社会矛盾问题的基本条件。

严重的颠覆性的社会矛盾问题的形成,至少需要有三个基本的条件,一是民众基本生存受到威胁;二是经济完全失去了秩序;三是社会控制力基本丧失。

从中国现在和未来一段可以预期的时间,这样三个条件都不存在。

第一,中国民众目前的基本生存条件不存在难以为继的可能性,相应地,民众也不会产生绝望的心理状态。

从中国历史上看,形成严重的、颠覆性社会矛盾问题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基本食品的极度匮乏,民众的基本生存难以为继,因而出现了绝望的心理。既然无法活下去,既然绝望了,那就势必要造反,颠覆这个社会,而重新建立一个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社会。而这种条件已经一去不复返了。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对于中国民众来说,基本食品已经完全不是一个问题了。

重要的是,在中国未来的20年当中,随着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快速的发展以及和谐社会建设进程的推进,中国民众的基本生存状态将大为改观。大多数学者均认为,如果不发生十分意外情况的话,中国经济在未来将会保持一个较好的发展势头。这就为大幅度改善民众的基本生存状况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同时,近年来深得民心的“亲民”政策的推进势头已成定局,在一个比较长的历史阶段中不会突然中断。随着和谐社会建设的推进,社会保障等一系列社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在这一段时间内会迈上一个大台阶,民众的基本生存底线相应地也会得以大幅度提升。在这样的条件下,严重的、颠覆性的社会矛盾问题发生的概率几乎等于零。

第二,经济秩序不可能完全丧失。

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历程说明,对经济转型而言,最为危险的事情有两种:第一种情形是出现经济秩序的空当或“真空”时期。像前苏联和东欧的一些国家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就曾出现过经济秩序的“断层”即空当的时期。第二种情形是出现依附性的经济结构。像拉美一些国家在其现代化进程中,由于缺乏自主意识,过分照搬西方的发展模式,因而造成这些国家经济结构的对外依附性,使得本国的经济结构在不小的程度上呈现出一种畸形化的状态,并进而引发众多严重的社会矛盾问题。

与上述两种情形很不相同的是,中国经济的转型是通过渐进型的路径进行的,初步地顺利完成了由原来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并没有出现空当时期,而且,中国经济发展的自主性很强,有着一个较为独立、完整的民族产业体系,没有形成对外国经济体系的畸形依赖。这样看来,中国不可能丧失起码的经济秩序。况且,中国政府对于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很强,同时,中国有着世界上最为庞大的外汇储备,因而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抵御来自国内外的经济风险。既然经济秩序不会出现严重的问题,那么,中国严重的、颠覆性的社会矛盾问题发生的可能性也就会降至最低限度。

第三,社会控制力不可能完全丧失。

在那些发生严重的、颠覆性的社会危机的国家中,政府当时基本上或是严重丧失了对于社会的控制能力,致使各种类型社会群体之间的恶性争斗持续出现,并直接引发或加剧社会的动荡。与之相比,中国政府则很不相同。

首先,中国政府对于社会的控制能力十分强大。虽然中国政府行为当中存在着不少有碍于现代化进程的问题,甚至面临着许多严重的难题,但是,同时应当看到,政府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有着十分强大的社会控制能力。特别是近年来,以人为本理念、科学发展观以及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标志着政府对于现代化趋势和中国国情的理解更加贴切,标志着政府本身的发展有了明确目标取向,同时也标志着政府对于社会的驾驭能力有明显提升。在未来很长的一个时期当中,还看不出会出现一个具有取代中国现有执政党和政府并能够有效控制社会能力的群体的迹象,也看不出现有的执政党和政府会出现严重分裂并丧失社会控制能力的迹象。

其次,中国民众目前对中央政府有着较高的信任度。有调查显示,民众对中央政府的信任程度最高,省级、市级、县级、乡级党政威信依次递减。民众对中央政府的这种信任,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当中很难出现急转直下的根本性变化。不能低估这种信任的重要意义。这是因为,民众信任的存在,意味着民众希望的存在;而民众希望的存在,又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社会安全的存在。

二、积极有效应对社会矛盾问题

胡锦涛指出,“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没有稳定,什么事情也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去。”“社会矛盾运动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我们要遵循社会发展规律,主动正视矛盾。”所以,我们应当想方设法采取各种有效方式,积极应对社会矛盾问题。

就应对和化解社会矛盾问题的目标取向来说,从长远看应当是:将一般性的社会矛盾问题纳入常态的利益协调机制;防止较为严重的社会矛盾问题的扩张;严防最为严重、颠覆性的社会矛盾问题的出现。

就中国现阶段社会矛盾问题的应对和化解而言,应当做一系列的事情。这些事情涉及到标本兼治多个方面。从治本的角度看,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事情。

1.以社会公正为依据进行基本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

中国改革发展所面临的社会矛盾问题复杂多样,千头万绪。应当看到,解决这样一些矛盾问题时,如果顶层设计方面进行有效的布局,那么,在中近期内是能够见到成效的,在较长的时期内是能够成功的。就大的政策框架布局而言,应当立足于社会公正的基本理念来进行。只有这样,才能理顺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问题。

有两个有关社会公正的认识问题,十分重要。

第一,社会公正不仅是一个事关扶贫解困具体政策层面的问题,更是一个事关基本制度层面上的问题。

现代社会在基本制度设计和安排方面,必须以社会公正为基本依据和基本出发点。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转”有赖于体系化的规则体系的存在。而一个社会中最为重要的规则体系就是制度。就制度的设计与安排而言,需要有基本的价值理念作为其依据。在现代社会,制度设计和安排的基本价值理念依据只能是社会公正。“必须将正义观念归并于一种基本结构的理想形式,而持续发展的社会过程之积累性结果正是按照这一基本结构来加以限制和调整的。”所以,现代社会当中基本制度的设计与安排,必须以社会公正为依据。否则,便会成为一个“不定型”的社会,或是一个畸形化的社会。只有通过基于社会公正的制度安排,社会的各个阶层和利益群体才能实现良性的互动,才能形成有效的、持续的整合与合作。通过对社会成员基本权利和基本尊严的保证,通过必要的社会调剂,社会各个阶层之间的隔阂可以得以最大限度的消除至少是缓解,进而可以减少社会潜在的动荡因素。一个社会只要能够提升其公正的程度,那么,社会问题出现的种类与强度均会减少和减小,同时社会也可以增强解决已经出现的社会问题的力度。

第二,社会公正的基本立足点。

社会公正的基本立足点应当是客观、中立的。国家对于社会各个群体的基本态度应当是,应当站在社会整体的立场上,以维护每一个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的合理利益和基本权利为基本出发点,不管这个人是穷人还是富人,只要属于基本权利范围内的事情,都应当得到一视同仁的保护,而不能厚此薄彼。原因很简单。因为,在现代社会当中,社会成员之间社会群体之间都是平等的,而且从社会分工的角度看,社会的各个群体对于社会来说都是不可替代的。

社会公正的基本精义是给每个人他所“应得”,即:维护每一个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的合理利益。无论是哪一个社会群体,只要其利益要求是合理的,那么都应当予以一视同仁的保护。具体之,既要确保每一个社会群体、每一个社会成员基本的生存底线,又要为每一个具有发展潜力的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提供充分的自由发展空间,以求得每一个社会群体和每一个社会成员“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实现社会群体之间、社会成员之间的互惠互利。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由于社会分工的职业化和专业化,由于社会利益结构的多样化,由于构成社会群体的每个社会成员都有着平等的权利,所以,社会的每一个群体对于现代化建设和市场经济运行来说都是不可替代的,同时各个社会群体相互间是平等的。在现实社会中,每一个群体都有可能遇到不公正对待的问题,尽管角度不尽一致。有鉴于此,基于社会公正,国家对于社会各个群体的基本态度应当是,不能厚此薄彼,不宜刻意地站在哪一个特定社会群体的立场上,抬一个,压一个,而是应当站在社会整体利益的立场上,以维护每一个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平等权利与合理利益为基本出发点,帮助遇到不公正对待的一方解决问题,而且,在解决某一社会群体所面临的不公正对待问题时,不能损害另外社会群体的合理利益。

由此可见,只有将社会公正放到一个相对客观、“中立”的立场上,以维护每一个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平等权利与合理利益为基本出发点,才能制定“不偏不倚”和“相对客观公平”的社会经济政策和制度,才能做到公平公正,才能有效地促成社会各个群体“各尽所能,各得其所”以及互惠互利,才能实现富裕群体的利益增进与弱势群体的生活改善两者之间的同步化,才能有效防止公权不恰当的越界扩张,才能既充分开发社会活力,又提升整个社会的信任程度和整合程度。

具体到现实社会,对于社会公正如果把握不当,容易造成两种可能的有害倾向。一种可能的有害倾向是,刻意站在能力较强、处在某种“强势”位置的少数人群体的立场上,来制定事关全局的社会经济政策。比如,在某个特定的时期,出于迅速拉动经济的考虑,某些部门、某些地区过于重视对富裕群体的“激励”,从而制定了某些对富裕群体过分优惠的政策。这种作法在短期内或许带来某种积极的效应。但是,一旦将之固化成为常规化的制度安排和基本政策,那么,势必会造成少数人群体受益而多数人群体利益受损的情形。在这样的情形下,社会成员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基本宗旨就不可能实现,社会经济的总体发展就有可能会出现一种“有增长无发展”的状态。另一种可能的有害倾向是,刻意站在能力较弱、处在某种“弱势”位置的多数人群体的立场上来制定事关全局的社会经济政策。比如,出于片面地对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理念的理解,将弱势群体提出的所有要求都视为合理的,一切以弱势群体的要求为标准,并据此制定过于平均化的社会经济政策。这种作法会直接导致平均主义的抬头,损害少数人群体的合理利益,损害经济的发动机,并最终导致社会活力大幅度降低的局面,从而延误整个国家的发展进程。

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个特定的时段,由于具体历史条件的不同,因而不同的社会群体所遇到的不公正对待的种类和严重性程度是不尽一样的,对于社会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尽一致的。所以,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维护与实现社会公正具体任务的重心应当是有差别的。比如,在改革开放初期,为了破除平均主义和计划经济体制的负面影响,出于维护社会公正和激发社会活力的考虑,社会有必要对从数量上看是少数的、能力较强的人予以保护和鼓励;而在现阶段,由于中等偏低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人数比重比较大,贫富差距过大的现象比较严重,已经对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了许多不利的影响,所以,维护与实现社会公正的一项重要任务便是要解决这一问题,以实现社会成员共享发展成果的基本宗旨。但是,无论是哪一种任务的实施,都不能同时损害另外群体的合理利益。否则,便会造成新的不公正现象。

2. 建立起公正、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

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来说,利益尤其是切身的物质利益是至关重要的,它直接影响着基本的生活状态和未来的发展状态,因而是一件社会成员最为看重的事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是如此。只有建立起公正、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才能从制度的层面确保民众的基本权益,才能消除和缓解社会矛盾问题,从而实现社会的安全。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意识在不断增强,利益主体呈现出一种多元化的状态,而且其诉求渠道和方式也呈现出一种多样化的状况。如果社会利益关系没有得以应有的协调和理顺,那么,客观上容易引发一些不稳定的因素,直接而且是大面积地影响着社会的安全局面。显然,为了实现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就必须协调和理顺社会利益关系。

协调和理顺社会利益关系的主要途径在于,建立起公正、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这种利益协调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渠道不应是阻塞和狭窄的,应当是畅通、广泛和充分的,“诉求”有门。政府应当充分地建立起同社会成员进行沟通的各种渠道,法院等部门则应降低社会成员进入的门槛,同时应当主动为社会成员及时提供必要的信息,避免由于信息的缺乏和不准确所带来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避免社会成员基于“错误判断”而形成的种种“错误行为”。社会成员利益诉求的方式应当是理性、合法的。通过集体性的示威予以施压的方式难以有效地解决问题,并且会带来诸多的社会负面效应。需要说明的是,利益诉求渠道的畅通和诉求方式的合法必须是有效的,而不是仅仅停留在表面。

第二,利益协商机制。如何处理利益关系问题,不能单方面予以决定,而应当是相关各方再加上相对中立者共同参与协商。在制定法律和重要的公共政策时,应当也必须让多方人员参与,尤其是要允许相关社会群体有充分的参与和表意的机会,使之能够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维护自己的利益。比如,当制定一些同工人群体或是农民群体或是女性群体有关的政策如就业法、失业保护政策、农民保护政策、女工保护政策时,必须允许这些群体的代表参与和表意。否则,便是不公正的,并使相关的政策缺少了起码的“正当性”(合法性)。

第三,利益保障机制。对于社会成员基本权利长时效的保障,有赖于制度的支撑。这就需要通过制定并实施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比如制定同社会成员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物权法》等重要法律规章。同时还应建立健全相关的各种社会组织特别是大量的第三部门组织,为社会成员提供必不可少的支持。

第四,利益调节机制。由于社会成员的能力不同、面临的风险不同以及机会平等准则难以有效的实施,所以,在初次分配之后,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必定是比较大的。长此以往,这种差距将会更大,并会对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有鉴于此,社会和国家有必要站在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对初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调节。这种调节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减小低收入者的比例,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例,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另外还有必要注意的是,中国社会正处在急剧的转型时期,由于种种原因甚至是难以完全避免的原因,中国改革的许多风险和成本被中国社会的一些主要群体当中的一部分人承担了,这部分人在利益方面损失相对较大。所以,国家有必要对这部分人适时进行利益上的恰当补偿,以达到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和发展成果的目的。

3. 建立一个初级的民生保障体系

中国现阶段社会矛盾问题的主要根源之一就是民生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改善。这样看来,大幅度改善民生,就能够有效地化解至少是缓解社会矛盾问题。

现在我们应当着手建立初级的民生保障体系。一方面,社会的迫切需要以及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要求我们必须尽力而为,注意民生保障体系的建立;而且,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已经具备了不小的经济实力。另一方面,中国还不是一个发达的国家甚至还算不上是一个比较发达的国家,特定的国情条件决定了在中国建立一个高级的或者是中级的民生保障体系是一件力不胜任的事情,必须量力而行。这样两方面的原因,决定了在中国现阶段应当开始建立一个初级的民生保障体系。

初级社会公正保障体系的基本特征是低水准、广覆盖、有实效,其指标不一定面面俱到,但主要指标应当具备。其基本内容是:初步做到“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具体之就是:在农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开始初步地全面启动,中小学生的书本费和学杂费全部免除,扩大低保范围、提高低保标准,等等;在城市,三险开始覆盖全部工人包括农民工,开始对工人尤其是农民工进行常规的职业培训,陆续偿还对国企老职工社会保障方面的欠账,适当扩大城市的低保范围、适当提高城市的低保标准,中小学生的书本费和学杂费全部免除,对于低收入人群进行住房保障的试点工作,等等。另外,在城市和农村,应当增大对抚恤事业的投入。

来源:《中国改革进程中的重大社会矛盾问题》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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