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盛友:民国百年土地资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65 次 更新时间:2011-10-16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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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盛友 (进入专栏)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台北国民党政府多次组织在欧美的大陆学人到台湾参观访问,希望我们这些学人绕道,把台湾的土改经验带回中国大陆。

中国先秦以来历代有各种各样的土地制度,比如公有制和私有制,有井田制、王田、课田制、均田制、官田制等。

1902年,孙中山在与章太炎的谈话中初步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思想,即“夫不稼者,不得有尺寸耕土,故贡彻不设,不劳收受而田自均。”他明确地用“耕者有其田”这一概念是在1924年的广州高等师范讲解三民主义的演讲中。他说:“农民问题真是完全解决,是要‘耕者有其田’,那才算是我们对于农民问题的最终结果。”[1]

“耕者有其田”,问题是怎么让农民有土地。孙中山要让农民有土地,还要让地主也不吃亏。也就是说,国民党的土改是和平的、双赢的土改。

蒋介石从孙中山那里继承下来“耕者有其田”的理念,但是,蒋介石在大陆的土改是失败的,为什么?因为国民党当年在大陆的阶级基础不一样,它代表地主和资本家的利益。这样的国民党,怎么可能通过土改来改变自己的利益?国民党在大陆有七大姑八大姨,这些利害关系阻碍了蒋介石在大陆的土改,到了台湾,他是外地人,跟本地的地主和资本家没有什么关系。

台湾土改分三步推进。第一步是“三七五减租”。从法律条例限定租额,地租不得超过全年主产品收获量的37•5%,减轻农民的负担。条例也保障地主利益,佃农按时纳租,欠缴两年地租地主可以解雇等。第二步是公地放领。从日本殖民者手中没收的公地,全部用贷款方式卖给无地农民,土地所有权改变了,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第三步是“耕者有其田”。1952年7月,台湾政府大量征购地主土地。台湾政府颁布的《实施耕者有其田法条例》规定,地主可以保留政府法定田地数额,超过部分一律由政府征购转卖给尚未获得土地的农民。补偿地主地价以生产品全年收获量的2.5倍为标准。以实物土地债劵(7成)和公营企业股票(3成)搭配补偿。征购后地主保留的土地,只占耕地总面积的5%,自耕农成台湾农户的主体,封建土地所有制自然消亡。

台湾土改最值得称道的是“阶级合作”式的办法。“地主、农民和政府坐下来慢慢商量解决土地问题的法子,叫农民得益,地主也不受损失。”地主的土地虽被征收,但从中获得大量的股票,摇身一变,成为新兴的工商巨头。

70年代台湾成为亚洲四小龙,实得益于50年代初之台湾和平土改的成功。

蒋介石在台湾和平土改的成功,奠定了台湾民主、人权,成为台湾政治昌明、经济发展、文化发达、社会稳定的基础。

这表示,孙中山在大陆所未能实现的“耕者有其田”理念,却在台湾落实。

90年代以前,台湾《土地法》第30条规定:“私有农地所有权之转移,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为限,并不得转移共有,但因继承而转移者,得为共有。违反前项规定者,其所有权转移无效。”1990年台湾政府对此条款进行修订,调整私有农地所有权转移受让人必须为自耕农的限定,从而为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扫清法律上的障碍。其中的突破在于:一是放弃全面保护农场的立场,不再坚持优良农地不得变更为非农业用地的原则;二是同意农地变更使用从以往的供给引导,转为需求引导,开放农地自由买卖,严格监控农地农用,落实农地管理。

如果说,“耕者有其田”是民国百年的土地资产,我们有什么理由拒绝这份资产?大陆目前的“土地流转”政策是否可以借鉴台湾经验?

借鉴台湾经验,还必须拥有一个独立于政府之外的估价机构。德国法律规定,德国土地价格和房产价格并不是由开发商或政府决定,而是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指定,其评估工作独立于政府之外。评估职业者在评估工作中只对自己负责,并不考虑政府、委托人及个人的经济利益,且评估职业者评估出的土地价格不需政府确认,但法院只承认评估师签字的评估报告。在评估职业者进行评估时,政府无权干涉评估职业者的工作,即使评估结果有损于政府利益。

各地评估委员会则根据销售价格总汇,每年制定地价图,提出各个区域的标准土地价格。在地价图中主要包含三种数据:用途、容积率和价格(每平方米)。每个投资者都可根据地价图计算房地产的价格、建设规模、投资收益等。利用地价图,德国创造了一个模式,城市可以自己决定走什么样的发展道路。地价图目前已完全被德国市场接受,且在市场中通行。一般每年都会绘制一张新地价图,但当估价师按经验发现地价图与实际不符,或国家需要时,评估师会绘制新的地价图。地价图可帮助政府测算税收,目前德国政府都是依据地价图来征收地产税。由于特殊的地价图,德国房地产交易透明度非常高,这也为政府征税、城市建设等提供了诸多便利。

注释:

1.《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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