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看上去不管有多么繁荣,如果偏离了法治,就会导致商人失信造假,为所欲为,因为其已不须去考虑所谓的规则乃至法律,结果就是让人民对整个市场乃至社会逐渐失去信心
面对“达芬奇家具门”事件,人们在赞扬媒体立了大功的同时,无疑都在强烈谴责经济领域的欺诈或唯利是图等现象。这种现象对于当今中国似乎已不是一种偶然,因为之前也经历了很多类似的事件,如毒奶粉、瘦肉精、黑心棉等等。从道德的角度来说,这些商家固然违背了基本的道德底线,视人民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只想着往自己的腰包里赚取黑心钱。但是借着我们自己一直鼓呼的“市场经济”这面旗帜,换个角度来看,这些商家似乎并没有违背自由市场的基本规律,即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达芬奇家具门”事件在一定程度上让我们看到了繁荣市场背后的法治困局。虽然追寻法治对于掌权者来说也许是一种自寻烦恼,因为法治要求权力必须驯服于宪法和法律。但是离开了法治,让我们心存担忧甚至恐惧的是下一个可能马上发生的“食品门”或“家具门”之类的事件,当然所有人都难逃其中。
如果不是新闻媒体在一个偶然的机会爆料了其中的丑象,说不定达芬奇家居公司很快就在一片鲜花和掌声中上市了。即使换成你,如果你是一位彻头彻尾的商人,我想一般也会抓住机会干上一票,只要你还算得上是一个比较精明的商人,还算懂得从商的基本命律,正所谓“无商不奸”。从商业的角度来说,也许事发之后,一些商界同行甚至还在感叹达芬奇家居公司在商业策略上的高明乃至可学习之处,毕竟其在短短的十三年里就发展成了现在的规模,这在商界至少也算得上是一个成功的“典范”了,虽然可能同时也在惋惜它这一次所遭遇的“厄运”。
虽然从自由市场的角度,达芬奇家居公司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其所采取的诸多卑鄙手法也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但从正常人的理解来看,毕竟这些手法违背了基本的道德底线而应该受到谴责或惩罚,方可消解消费者心中的怒火!这似乎存在一种现象上的悖论,即一个商业主体在市场机制中努力追求利润最大化,到头来却落得如此下场。也许有人会说,你不该贴假国际标签、不该假冒“进口”云云,但是反过来,你不贴,不追求利润最大化,但别的商家发现了窍门就会抢先一步去“贴”或“进口”等等,那岂不是把自己可以抢占的“商机”拱手让给别人,等着淘汰的命运嘛!
在实行计划经济的时候,作为市场个体,无疑不具有真正的经济自由,因为资源主要都是依靠国家进行调配。虽然彼时的市场也井然有序,但缺乏生机与活力。在邓小平提出改革开放实行市场经济之后,市场逐渐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这三十年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市场不断繁荣活跃的三十年。目前中国在经济指标上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在很大程度上也归功于市场的逐步开放。
但是,让人困惑的是,香港、美国等发达地区或国家实行的也是自由开放的市场政策,为何就不会接二连三地出现中国大陆目前所呈现的诸多有违良心道德的商业门事件呢?当然不是说香港、美国等地的商人都没有遵循“利润最大化”原则而只管去做慈善家了,他们同样会在制度的架构下费尽心机去蓬勃发展自身的事业。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市场是一种“遵循规则、践行法治”的市场,而中国目前的市场还远未达到践行法治的状态,因为我们在很大程度上还处于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之中。
如果说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那么“遵循规则、践行法治”无疑就已经为市场提供了基本的道德底线,从而可以防止并杜绝类似“达芬奇家具门”事件的发生。
首先,在法治状态下,诸如香港的《货品销售条例》等规定都已经明确地对消费品的市场流通设定了标准和规则,那么商家须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来进行商业运作,如正确地标明产地等等,因为可以预见其后的政府监管部门也会严格执法,因为监管稍有懈怠便要承担在一般人看来也许难以“忍受”的法律责任。如果商家不遵守规则,一旦发现也会面临可能让其倾家荡产的后果。即使在消费品进入市场之后,在法治状态之下,如果在正常的范围内发现了瑕疵产品,那么消费者也可以如实地获得利益上的赔偿,对此不存在任何讨价还价的空间,就如同俗语所说的“杀人必须偿命”。由此,怎么可能会出现那么多的食品门事件呢?
然后,回望达芬奇家具门事件可以发现,中国的法治还存在诸多缺漏,比如这些家具竟然可以在政府监管之下“出口”至保税区,然后又“进口”到市场,“一日游”之后就变成国外原产同样商家在东窗事发之后,竟然首先想方设法进行可谓“睁眼说瞎话”式的辩护,企图逃避责任。所有这些都足见作为法治精髓的规则意识早已被政府部门乃至商家蹂躏于脚下!
比较来看,发达国家或地区的自由市场在很大程度上与法治是相互契合的,而中国市场的自由发展却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法治的轨道。正是由于市场偏离了法治,才导致了商人可以自由地为所欲为,因为其已不须去考虑所谓的规则乃至法律。规则所内含的基本道德早已荡然无存。这种后果的严重性也十分明显,那就让人民对整个市场乃至社会逐渐失去了信心,对政府的执法也慢慢地失去了应有的信任感。但是历史经验从来都告诉我们,一旦真正地触怒了人民,输家必定是腐朽的政府乃至整个国家。
从经验的层面来看,发达国家或地区都型塑了一种诚信社会。在诚信社会里,公民一般都自觉地遵纪守法。
反观中国大陆,社会已经逐渐偏离了诚信的轨道。就自己的个人体验来说,如果在大陆去购物,经常遇到的问题首先就是侃价,因为商家报的价格一般来说都是虚高的。如果你不侃价,估计要被人讥讽为傻子。但是在中国香港,绝大多数(不排除极少数地方)购物区都根本不存在讨价还价这回事,因为在一个讲究诚信的社会里,何必首先以一种骗人的姿态标个假的虚假,然后双方再PK彼此侃价的功力呢。个人曾试图侃价了两回,得到的却是商家“鄙视”的眼神,甚是无地自容,也让人反思许久。虽然这是一个很小的细节,但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市场诚信的构建程度。
同样,现在大陆很多人士选购物品首先是对同类产品进行比较,并时常是通过自己的嗅觉、听觉、味觉等功能来对产品质量进行经验性“检测”,以防上当受骗,而产品所标识的说明或承诺在一定程度上已失去了消费者的信任。这种现象现在可谓俯拾皆是。但殊不知,这些质量检验等诸多事宜本来都应该是由政府监管部门来严格把关的,现在却在很多情形下将其交给了人民自己来“检测”。可见,这种失去诚信的社会现象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归结于法治的缺位,即权力部门没有身体力行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得人民对政府所监管的社会逐渐失去了信任,当然也就难有诚信可言了。
市场繁荣了,经济腾飞了!这是改革开放实行市场经济之后,大家所有目共睹的。但是市场开放之后,我们所面临的不是沾沾自喜于市场的开放,因为这只是极度封闭及大幅落后之后走出的一小步而已。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市场早就开放了。对于开放的强调在现代社会可以说已经显得有点多余。同样,如果一味地强调市场经济本身所带来的成就,在现代化的背景下,反而显示了一种落后的愚昧,因为历史上与其相对的计划经济体制早已不再适应现代的需求。
在经济话语霸权的现代中国,也许我们应该再次深刻反省“依法治国”这一法律话语,毕竟从一九九九年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庄重地载入宪法之后,迄今已逾十年。时至今日,我们仍然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之中,虽然已经宣称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作者系香港城市大学中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 《法人》杂志2011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