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行动既以人为主体,又构成了人的基本存在方式。对人而言,“是什么”(何为人)与“做什么”(如何行动)往往无法相分。行动展开于人与世界的关系,其内在的指向在于通过人与世界的互动,使人和世界发生一定的变化。与之相联系,行动的基本单位,源于行动的意义:判断某一动作是否为行动,往往取决于这种动作是否呈现意义以及呈现何种意义。作为具有综合性或系统性的现实存在形态,行动包含着内在的结构。从意欲到评价,从权衡到选择,从做出决定到付诸实施,等等,行动的结构体现于不同的方面。行动的结构既表现为不同环节、方面之间的逻辑关联,也展开于动态的过程。行动一方面具有意向性,另一方面又呈现规范性。意向性与规范性的交互作用,赋予行动以复杂的形态。以人(行动主体)为视域,问题又进一步涉及习行、习性与存在境域的关系,其中蕴涵深沉的本体论和价值论内涵。
关键词:行动 行动结构 存在境域
人的存在离不开行动。从日常的生活之域,到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行动发生并展开于人存在过程的各个方面。作为人存在的方式,行动本身应当如何理解?行动对世界和人呈现何种意义?当我们从哲学的层面考察“行动”时,以上问题无疑难以回避。
“是什么”与“做什么”
行动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加以理解。狭义的行动主要表现为个体的活动或行为,在分析哲学关于行动的理论(theory of action)中,行动主要便被理解为个体性的活动或行为;广义的行动则展开为多方面的社会实践,涉及以上所说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行动的以上二重形式并非互不相关:个体性的活动或行为往往内在于社会实践的过程,广义的社会实践也相应地包含个体性的活动。
与人的存在过程的多方面性相联系,行动的现实形态也呈现多样性。首先是日常生活中的行动。作为人的生命生产与再生产的实现形式,日常生活构成了人存在的基本形态,这一领域的行动,往往以饮食起居等日用常行的方式表现出来。从家庭之中的活动,到邻里间的往来;从传统社会中的洒扫应对,到现代社会中的休闲娱乐,日常的行动体现于不同的方面。
对人而言,生命的生产和再生产与生存资源的生产与再生产难以分离,后者便涉及更广意义上的劳动过程。日常生活主要以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为背景,并以物的变革为直接的指向,生产与劳动活动则更直接地指向物的变革:在生产和劳动的领域,人的行动既基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合作、协调,又以物为直接的作用对象。
生产与劳动作为行动的具体形态,属前文提及的社会实践。广而言之,以社会实践的形式呈现的行动同时展开于社会不同的方面。在经济领域,行动表现于投资、交易、管理等不同的方面;在政治、法律领域,行动则与政治主张、法律规范等相联系,并以政党、政府、法律机构等组织与体制的存在为其背景。
相对于体制中的行动,科学、艺术等领域的活动更多地体现了文化创造的品格。作为文化领域的活动,科学研究、艺术创造无疑都涉及观念之维。然而,它们并非仅仅囿于内在的意识之域。以科学而言,即使是理论科学,其活动也涉及科学共同体的交流、论辩,这种交流、论辩总是超乎个体的内在意识,而表现为影响和作用于其他个体的行为。同样,艺术的创作也通过各种形式的艺术作品而形之于外,对社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从而,其创作过程也不同于纯粹的观念活动而表现为特定的行动。
科学领域的行动以“真”为指向,艺术的创作则关乎“美”,与“真”和“美”相联系的是“善”,后者在道德行为中得到了具体的体现。历史地看,西方哲学传统中的实践,中国古典哲学中的“行”,往往首先涉及道德领域中的行为。就道德行为本身而言,其特点之一在于既表现为个体性的行动,又包含社会实践的内涵。作为德性的外化,道德行为无疑体现了行动者的内在品格,然而,以成己与成人为价值目标,它同时又展现于现实的社会境域,并多方面地作用于社会共同体。
行动既以人为主体,又构成了人的基本存在方式。对人而言,“是什么”与“做什么”往往无法相分。所谓“是什么”,既与类的层面人所达到的发展形态相联系,也涉及个体的存在。历史地看,作为类的“人”的存在形态,总是相应于他们在不同历史时期的“行动”(实践)。运用工具进行的劳动,是人不同于动物的基本行动形式,正是这种特定的“行动”,使人走出了自然,成为与自然既相关又相对的特定存在。不同的劳动方式,以及与之相应的其他行动(实践),进一步将人在不同发展时期的存在形态区分开来。以石器为主要工具的生产活动,构成了原始时代人类的主要行动方式,这一时期的人类,则相应地处于近乎自然的存在形态。随着历史的演进,人的劳动方式以及其他的行动(实践)方式不断地发生变化,而人类自身的存在方式和存在形态也形成相应的改变。农耕这一类劳动(行动)方式,赋予人的存在以早期(前现代)的文明形态;基于近代工业的生产活动及与之相应的政治、文化行动,使人的日常存在与非日常存在形态都形成了与农耕时代不同的特点;当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则使人的存在方式和存在形态越来越打上信息时代的印记,如此等等。
就个体而言,其存在形态也与他们的行动方式相联系:人的存在通过其行动而得到具体体现。作为社会的存在,人具有不同的身份、角色,这种身份、角色往往并不仅仅通过静态的社会关系而确立,就其现实的形态而言,它们同样离不开多样的行动。从宽泛的层面看,人的存在包含经济、政治、文化、道德等不同的规定性,人本身则表现为相关领域中的主体。然而,这种存在规定之获得现实的品格,又离不开具体的行动过程:正是在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人成为经济领域的主体;在参与政治实践的过程中,人成为政治生活的主体;在按道德原则、道德理想而践行的过程中,人成为道德之域的主体。同样,在文化传统的认同和归属方面,个体也是在按一定的传统、习俗而行动的过程中,才作为相关文化共同体中的成员。广而言之,关于人,有理性的存在(理性的动物)、符号的存在(符号的动物)以及制造和运用工具的存在等等不同的理解,这些理解从不同的层面确认了人之为人的规定性(制造和运用工具涉及人的更内在、更本原的规定),而人之作为理性的存在(理性的动物)、符号的存在(符号的动物)、制造和运用工具的存在,同样是通过以理性的方式或符号的形式展开的行动,以及制造和运用工具的活动而得到确证。不难看到,在人的存在过程中,“是什么”与“做什么”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作为人存在的方式,人的行动与其他的存在形态一样,本质上表现为一个系统,其中各个环节都处于相互关联之中。在某些方面,动物的活动似乎也呈现与人的行动相近的特点,如其觅食、攻击其他动物或防范其他动物的攻击,等等,便涉及广义的知觉、意念活动。然而,从总体上看,动物的活动具有本能的性质,尽管它们在某些方面表现出近乎人的行动的特点,但其活动从根本上既无法摆脱本能的性质,也难以超越所属物种的限制:“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与之相对,人的行动在总体上展开为一个不同于本能活动的过程,并能“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①,后者意味着摆脱物种的限制而具有自由创造的能力。无论是劳动过程,抑或日用常行,都是其走向自由的生活、实践系统的一个方面。正是与整个存在过程的这种关联性,使人的行动即使在日常的层面,也构成了其作为人的存在表征。
人作为现实的存在,不同于既成的对象,而具有生成的性质。从类的层面看,人之走出自然,成为自然的“他者”,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这一过程具体地展开为人的多方面的实践活动,其中既包括人与自然的互动,也涉及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个体而言,当其刚刚来到这个世界时,他在相当程度上还是一种自然意义上的存在,正是在实际地参与各种社会生活的过程中,个体才逐渐获得社会的品格,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而参与实际的社会生活,则以人的多方面的行动为其题中应有之义。可以看到,人的现实性品格通过其生成过程而确立,而人的生成过程,则以人在不同历史层面展开的行动为其实质的内容。
何为行动
从人的存在境域看,“是什么”和“做什么”的相关性,同时使“何为人”与“何为行动”之间具有内在的关联。作为人的存在方式,行动本身具有何种品格?这一问题进一步引向了对行动的具体理解。
行动展开于人与世界的关系,其内在的指向在于通过人与世界的互动,使人和世界发生一定的变化。这里所说的变化包含二重含义:其一,行动作为特定的存在形态,其发生和展开本身也体现了人和世界的变化;其二,在作用于世界的过程中,行动同时又使人和世界发生了不同形式的变化。在这里,“是什么”与“做什么”之间的相关性从更广的层面得到了展示:人的行动使人和世界发生某种变化,这种变化又进一步制约着人与世界的存在形态(成为什么)。换言之,人与世界之成为什么(发生什么变化),与人的行动(对世界与人自身的作用)无法分离。行动与世界的以上关联既使行动获得了现实的品格,又赋予它以深沉的本体论和价值论内涵。
以人和世界的变化为现实的指向,行动既不同于单一的意念活动,也有别于纯粹的身体变移,而是表现为身与心的互动。单纯的意念活动仅仅限于精神之域,对外部的存在没有发生实质的影响,从而不同于现实的行动。单一的身体变移可以有不同的情形。一种情形是肢体或身躯被强制性的移动,如在外力的强制之下从某一位置移向另一位置,此时身体虽然移动,但这种移动并非出于个体的意愿,而是外部力量使然。另一种情形是无意识活动,如无意间的抬腿或伸臂、不经意间触碰某物,等等。在以上情形之下,身体的移动都没有意识的自觉或自主参与,从而不构成具有意向性的行动。行动过程中身与心的互动,可以通过按开关之例来说明。被按住手、强制地揿下开关,不是行动,因为此时有“身”(身体的移动)而无“心”(自愿的意向);“想”按开关而无相应的肢体活动,也不是行动,因为此时有“心”(自愿的意向)而无“身”(肢体活动)。唯有既出于内在意愿,又用手按下开关,才是行动,而这一过程便表现为身与心的统一。
行动的意义往往超乎行动的主体,并具有不同层面的社会影响。以思想或观念而言,仅仅内在于主体意识过程中的思想或观念,不是行动,因为此时思想或观念并未超出个体及其意识之域。然而,将上述思想或观念表达出来,并与他人交流、讨论,则是行动:后者超越了个体的意识之域,进入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过程,并构成了哈贝马斯所谓“交往行动”(communicative action)的一个方面。同样,以观念、思想影响社会也是一种行动,通常所谓传播、宣传即属于这一类行动。广而言之,在思想、观念的引导下展开对世界的和人自身的多方面作用,并进一步化观念为现实,则在更内在、更实质的层面展开为行动过程。思想、观念与行动的以上关联,从一个方面体现了行动所具有的社会作用和社会意义。
行动既以身与心的统一为特点,又展示了现实的社会效应和意义。以多样的形式为具体的存在形态,行动同时包含普遍的规定。从行动的普遍性之维看,这里首先涉及行动的基本单位。什么是行动的基本单位?这一问题的实际内涵是:何为有意义的行动?作为一个过程,行动可以区分为不同的系统,其中复合性的行动系统往往包含着若干从属性的行动系统。行动的系统性,意味着行动的可分解性(复合的行动系统可分解为不同的子系统或亚系统)。然而,这种分解又总是有其限度:超过了一定限度,则有意义的行动便不复存在,或者说,“行动”便不再是本来意义上的行动。行动的基本单位,与行动的以上限度,具有内在的联系。
以上事实表明,行动的基本单位,与行动的意义无法分离。判断某一动作是否为行动,往往取决于这种动作是否呈现意义以及呈现何种意义。不经意间抬起手,只是单纯的肢体活动,不能被视为行动。然而,如果以举手来表达发言的意愿,则手的抬起或举起便是行动,因为此时手的抬起呈现为一种意义的符号(表示希望发言)。这里同样涉及身与心等关系:“心”在此表现为内在的意欲(希望发言)以及信念(相信通过举手可以实现以上意欲),“身”则体现于举手的动作,“身”与“心”的如上统一,同时展现为一种具有符号意义的活动。没有意义的动作,不构成行动,不具有符号形态的“意义”(单纯的内在观念),也不同于行动:作为意义表示形式的符号,总是有形之于外的一面,而单纯的意识活动则缺乏后一品格。
可以看到,行动的基本单位,也就是意义的基本单位。一定的活动或动作之成为行动,其前提在于它具有一定的意义。当然,意义的呈现,总是与一定的背景以及理解过程相联系,理解则进一步涉及不同的视域。以按灯的开关而言,从意义的层面看,这一活动可以被理解为“按开关”、“开灯”、“让房间变亮”,等等,其中每一种陈述都有特定的意义。就其包含意义而言,这种活动无疑属行动,而它呈现出不同的意义,则表明同一行动可以获得不同的理解。②在这里,行动的意义之维与行动意义的开放性相互联系,而行动以意义为基本单位与行动意义本身的多样呈现则并行而不悖。
行动的基本单位具有相对独立的意义,这种意义使相关的活动获得行动的性质。然而,如前所述,行动同时又具有系统性,行动的基本单位总是归属于一定的行动系统,并构成其中的一个环节。从现实的形态看,行动往往以系统为其存在的具体形态,行动的基本单位唯有置于它所从属的系统中,才具有完整的意义。以前文提及的举手而言,作为以发言为意向的动作,它无疑构成了一种有意义的行动,然而,这种行动同时又处于更广的行动系统之中:举手发言作为一种有意义的行动,总是与课堂提问、学术会议或更广意义上的公共讨论等行动系统相联系,其具体的意义也唯有基于这些教学、学术、讨论活动,才能形成。进而言之,完整意义上的行动,往往包含不同的环节。以战斗中的射击而言,行动者的欲望是消灭敌人,这同时也构成了其行动的目的;选择适当的位置、对象,在最佳的时间扣动扳机,等等,构成了射击的方式;命中目标或偏离目标,则是其结果。以上几个方面,便构成了战斗中射击行动的相关环节,它们彼此联系,从另一方面赋予行动以综合的形态。这种行动不同于仅仅以扣动扳机为内容的单一性行动,它构成了战斗过程中射击的现实存在形态。可以看到,在逻辑的层面上,行动可以区分为单一的形态与综合的形态,在现实的层面或完整的意义上,行动则首先呈现综合性的特点。
当代的分析哲学曾对行动作了种种的考察,然而,从总体上看,其行动理论或“行动哲学”(philosophy of action)关注的主要是具有单一性质的行动,如开枪、开灯、发动汽车等等,对行动的理解,基本上也限于以上层面。对很多分析哲学的行动理论而言,以上层面的行动似乎便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系统,他们的进一步讨论,常常主要涉及扣扳机与开枪或杀人的关系、按下开关与开灯的关系、旋转汽车钥匙与发动汽车的关系,等等,在这一类情形中,行动的完整系统都限于相对单一的行动。从这一层面讨论行动,固然有助于在微观的维度理解行动,但从人的实际存在过程看,以上行动已包含某种抽象(将某一行动从更广的行动系统中抽取出来),如果仅仅限于这一视域,无疑容易忽视行动的现实形态,从而使相关的讨论流于空泛。以开枪而言,在其现实性上,它往往与狩猎、战斗、刺杀、行刑、射击比赛等行动过程相联系,其具体的意义,也唯有联系这样一些现实的行动系统才能加以把握。离开更广的行动背景谈开枪或射击,显然难以避免抽象化。
行动的结构
作为具有综合性或系统性的现实存在形态,行动包含着内在的结构。从意欲到评价,从权衡到选择,从作出决定到付诸实施,等等,行动的结构体现于不同的方面。首先是行动意欲的形成。意欲的特点在于包含个体的内在要求,它既可呈现为当下的欲望,也可以表现为相对稳定的意向。当下的欲望往往指向特定时空中的某一对象,相对稳定的意向则以较长时期的目标为其内容。听了某人在学术会议上的发言后立即想表达自己的意见,下了飞机或走出办公室后马上想吸烟,等等,这是当下的欲望;希望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想成为成功的企业家,等等,则是一定时期中相对稳定的意向。意欲的形成既与个体的人生经历、知识积累、价值取向等相联系,又涉及具体的存在境遇或情景。在学术会议中听了别人的发言后想发表自己的意见,首先以相关个体具有某种知识背景为前提:这种背景使之对发言人的观点产生了赞同或反对的看法,而特定的存在情景(学术会议),又使其提出自己的观点成为可能,相关的欲望(发表自己的意见)则由此而形成。同样,希望获得博士学位的意向,也既基于相关个体的教育背景、人生追求,又涉及特定的存在境遇(在一定社会环境中,具有博士学位可以为个体从事某种工作或改变生活状况提供可能)。
意欲对行动的作用,往往通过动机而得到体现。这里涉及意欲与动机的关系。意欲可以转化为动机,但并非一切意欲都会转化为动机。意欲能否转化为动机,与意欲本身的正当与否相联系,而意欲的正当与否,则关乎意欲的评价。这种评价,首先表现为意欲主体的自我反省:自我总是根据其接受、选择的价值原则或价值规范,对相关的意欲作出反思和评判,以确定其正当与否:合乎一定价值原则或价值规范,则被视为正当,与之不一致,则被视为不正当。所接受的价值原则或价值规范不同,则对意欲性质(正当与否)的判定也相应地有所不同:同一意欲,相对于不同的价值原则,往往呈现不同的性质。从意欲与行为动机的关系看,唯有意欲获得肯定的评价(被确认为正当),才能转化为影响行为的动机。在这里,需要区分意欲的形成与意欲的接受。意欲的形成常常不由自主,但这种意欲被接受为行为的动机,却离不开自我的评价。当然,这种评价不一定以明晰的方式展开,也不一定取得严密的逻辑推论形式,而往往以思维的简缩为其形态,表现为当下的、直觉性的反应,并蕴涵于自我对意欲的认可、接受或抑制、拒斥过程中。
当代的行动理论对意欲或欲望也给予了相当的关注,然而,在肯定意欲可以引发行动的同时,它们往往忽略了意欲的自我评价问题。行动如何发生?分析哲学系统中的行动理论常常以“欲望”(desire)加“信念”(belief)的模式加以解释:如果行动者形成了某种欲望,同时又相信通过某种行动可以使这种欲望得到满足,那么,他便会去实施以上行动。从解释的层面看,欲望与信念的结合构成了行动的理由;从过程的层面看,两者的融合则表现为行动的原因。在以上的行动解释模式中,欲望似乎直接或自发地成为行动的动因。这种看法,多少忽视了行动主体对欲望的自我反思和评价。事实上,人的行动不同于动物性本能行为的重要之点,便在于人的欲望往往并不是在未经评价的情况下直接进入动机的层面,略去对欲望的反思与评价,便很难将人的行动与动物的行为区分开来。
意欲通过评价而转化为动机之后,便获得了目的之性质,这种目的同时构成了行动的预期目标或“先行”到来的行动终点。目的的实现或目标的达到,意味着形成一定的结果,在行动发生之前,这种结果首先以可能的形态存在。行动可能导致的结果对人将具有何种意义?这里既涉及对行动结果的预见,也关乎对行动目标的权衡、选择。行动所形成的同一结果,往往呈现不同的意义,从价值的层面看,这种意义既可以呈现正面性质,又可以包含负面的性质。是否选择某种行动,以比较、权衡行动结果可能蕴涵的不同意义为前提。如果存在不同的意欲以及与之相关的动机,则进一步面临不同动机所关涉的不同行动结果,并相应的涉及对这些结果可能蕴涵的诸种意义的比较、权衡。权衡的过程既关乎事实层面的认知(在一定的背景、条件之下行动可能产生的结果),也指向价值层面的评价(判定相关行动结果对行动者或社会可能具有的正面或负面意义)。比较、权衡之后,则是选择与决定。选择表示的是对动机以及动机所指向的行动结果的确认,决定则意味着从意欲和动机向行动过渡。这里需要对决定给予特别的关注:从行动的精神趋向看,作出决定表明终结了考虑、彷徨、犹豫;就行动的具体实施而言,决定则表现为行动的观念性启动。向行动迈出更实质性一步的是“试图”(trying)。试图首先表现为行动的意向,即试图行动(做什么)。这一视域中的试图尽管不同于实际的行动,但较之单纯的“打算”(intend to)或决定,其行动的意向性更强,它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视为从观念(打算、决定)到行动的一种过渡或中介。③
不过,决定和试图固然意味着由动机引向行动,但动机本身主要通过确认目的而为行动规定方向,亦即确定做什么,与之相关的尚有如何做的问题,后者所涉及的,也就是目的如何实现的问题。在单一性的行动中,做什么与如何做往往具有交错重合的特点,如在举手发言的行动中,以举手的方式表示发言的意向,便既涉及做什么,又展示了行动的方式(如何做)。然而,在综合性或系统性的行动中,情形常常显得更为复杂:确定做什么之后,如何实施这种已确定的行动,具体地涉及行动的方式、手段、程序、不同环节之间的关系,等等。如果说,做什么首先关乎价值的取向,那么,如何做则更多地涉及理性认知。作为行动结构中的两个方面,做什么与如何做的相互关联,同时体现了价值关切与理性认知之间的交融。
就行动过程而言,与价值取向相联系的意欲与动机,直接关涉行动的正当性问题。当然,如前所述,行动的这种正当性,又与一定的价值原则相联系:当意欲和动机合乎一定的价值原则时,便具有正当性,反之,则每每被赋予非正当的性质。相形之下,对如何做的理性考虑,则更多地指向行动的有效性(能否有效或成功地达到预期目的)。有关行动正当性与有效性的如上关系,在更本原的层面关乎行动过程中目的与手段。对动机(欲“做什么”)的价值评价所涉及的,实质上便是目的是否正当,关于“如何做”的思考,则以手段的有效性为主要关注之点。不难看到,在行动的过程中,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同样呈现出内在的相关性。
从意欲的形成、意欲通过评价而转化为动机,到作出决定,主要表现为观念之域的进展,作为改变世界和人自身的方式,行动总是超出观念之域,以不同的方式作用于外部对象和现实世界。在系统性的行动中,行动的展开首先涉及行动的目的与具体情境之间的关系。行动的具体情境可以为目的之实现准备条件,也可能未能提供这种条件,在后一种情形之下,便需要或者调整行动目标,或者根据现实呈现的可能,对条件本身作改变或创造新的条件。就更一般的层面而言,这里所关涉的是合目的性与合法则性的关系。基于意欲和动机,行动总是具有目的性,但另一方面,以现实世界为背景,行动又与实然与必然相联系,后者的实质内涵即合乎内在于现实世界的法则,行动的过程不断面临合目的与合法则性如何统一的问题。
同时,在非单一性(具有综合性)的行动中,行动者不仅面对外部对象,而且与其他的行动者发生各种联系,如何处理、协调这种关系,同样是行动过程无法回避的问题。不同的行动者往往具有不同的意向,其价值目标、取向也各有差异,通过对话、协商、沟通以避免意向、目标之间的冲突,是行动有效展开的前提之一。系统性或综合性的行动常常需要不同行动者之间的相互配合,包括形成行动过程中的某种默契,这里同样存在如何处理行动者之间关系的问题。如前所述,合目的性与合法则性关系的背后是主体(行动者)与对象的关系,处理以上关系的主要之点,在于达到主体目的与存在法则之间的统一。相形之下,行动者与其他行动者的关系则涉及主体间的互动,它所面对的问题首先是如何协调不同目的、不同意向之间的关系。要而言之,主体与对象的统一与主体间的统一,构成了行动过程的相关方面。
通过行动者与外部世界以及行动者之间的互动,行动最后将引向具体的结果。从过程的维度看,完整的行动总是包含一定的结果,这种结果往往伴随着世界与人自身的某种变化,从而呈现为具有现实性品格的形态。不过,结果的形成,并不意味着行动的结束。作为现实的形态,行动的结果对行动者以及更广之域的社会共同体具有特定的意义,这种意义需要通过广义的认识、反思而得到确认。行动者对行动结果的认识和反思,涉及意欲、动机与结果之间的比较,其中既包含事实层面的认知,也关乎价值层面的评价。这种认知与评价在确认相关行动意义的同时,也进一步制约着后继的行动过程。
可以看到,在非单一或综合的形态下,行动呈现结构性。行动的结构既表现为不同环节、方面之间的逻辑关联,也展开于动态的过程。从动态的过程看,行动的结构不仅体现于从意欲到评价,从权衡到选择、决定的观念活动,而且渗入于行动者与对象、行动者之间的关系,并以主体与对象、主体与主体(主体间)的互动与统一为形式。
意向性与规范性
以行动者为主体,行动自始便与意向相联系。事实上,从意欲、动机的形成,到主体与客体、主体之间的互动,都渗入了行动者的意向。行动区别于其他现象的内在特点之一,便在于包含意向性。另一方面,行动的发生又有其具体的社会历史背景,并受到社会体制、价值原则、行为规则等多重形式的制约,从而呈现规范性。意向性与规范性的交互作用,赋予行动以复杂的形态。
与行动相联系的意向,首先涉及目的性。目的既内在于动机之中,又指向观念之外的对象。一般而言,意向本身具有某种指向性,布伦坦诺在谈到“意向性”(intention)时已指出,意向的特点在于“指涉内容”(reference to content)、“指向对象”(direction to an object),广而言之,“每一种精神现象都将某种东西作为对象包含于自身。在表述中,有某种东西被表述;在判断中,有某种东西被肯定或否定;在爱中,有被爱者;在恨中,有被恨者;在欲望中,有欲望指向的对象;如此等等”。④以目的性为内容,意向的特点具体表现为,它总是以一定的目标为指向。从意向与行动的关系看,这种目的指向性使行动既不同于机械的力学运动,也区别于无意识或下意识的身体移动。意向在行动中的这种作用,同时使之区别于一般的事件。以射击而言,瞄准某一目标,并命中了目标,这是渗入意向的行动;然而,如果瞄准某一目标而击中了另一目标,则情况便有所不同。就其具有命中某一目标的意向而言,它表现为一种行动,但就其击中另一目标而言,则它又不同于行动:在后一情况下,命中“另一”目标并不是行动者的意向,击中这一目标相应的也不能视为意向性行动的结果,而是表现为一种事件。这里无疑展现了行动的复杂性:同一现象,从一个方面(瞄准某一目标而射击)看是行动,从另一方面(所命中的是另一目标,这一目标并非意之所向)看,又不同于行动。形成以上差异的重要根源,便在于前者包含自觉的意向,后者则缺乏意向性的实质参与。
在行动过程中,目的性与预期往往难以分离。目的以一定的目标为指向,相对于此,预期则更多地涉及未来:作为意向的具体形态,预期既包含着目的性追求,又渗入了对行动结果的推知。如前所述,意欲转化为动机,以意欲的评价为前提,而意欲的评价,又涉及相关意欲实现之后可能产生的结果,这种结果首先是通过预期而把握的。在行动的展开过程中,对结果的预期则进一步构成了引导性的意向。行动与期望的以上关联,使之区别于遭遇性的事件。以日常的行动而言,开车去上班,这是行动,其中包含着按制度的规定开始一天工作这一预期,这种预期同时表现为行动的意向;途中被撞,则是遭遇的事件,后者既非意欲的对象,也不属于预期的目标。不难看到,行动与遭遇的如上区分,主要便在于行动包含以预期为内容的意向性而遭遇则缺乏这种意向内容。
意向的更深层的特点,体现于明觉的意识。这里所说的明觉,是指意向不仅具有目标指向或未来指向,而且具有意向的行动者同时自知其有这种意向。自知有某种意向,属广义的自我意识,它使行动过程中所具有的意识,不同于宽泛意义上的意识现象。人在梦中往往也会有身体的活动,而且这种活动常常伴随着某种“意识”(梦本身也属广义的意识活动),然而,梦中的这种意识缺乏严格意义上的明觉形态,与之相联系的身体活动,也不同于包含意向性的行动。这种情况,类似于梦中说话:梦话也涉及语言,但这种言说同样不具有明觉形态的意向性,从而,梦话也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言说行为”(speech act)。
意向所具有的明觉性,具体地体现于行动过程的不同方面。从意欲的评价到动机的形成,从“做什么”的确认到“如何做”的谋划,行动者都处于明觉的意向形态。在系统性的行动过程中,这种明觉的意向具体地体现于反思、评价、权衡、选择、形成计划、贯彻计划等环节。对意欲的反思和评价、行动目标的权衡和选择、行动方式的确定等等,更多地涉及观念之域,计划的贯彻、实行,则展开于主体与对象、主体与主体之间现实的互动过程。通过渗入于以上各个方面,意向同时以明觉的形态作用于行动过程。
可以注意到,在意向的如上作用过程中,非理性之维与理性之维呈现相互关联的形态。就其内涵而言,意向无疑包含非理性的方面,在欲望或意欲等形式中,意向往往包含非理性的内容:欲求并非都基于理性的考虑。然而,如前所述,在行动的过程中,意向并不仅仅表现为非理性的意欲,与反思、权衡、选择等活动相联系,意向同时包含理性的内容,并常常表现为渗入理性的意识趋向。以“愿意做某事”(be willing to do something)而言,“愿意做”的前提,是对将要做或需要做之事的性质、可能产生的结果,等等,都已有所了解,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自愿的选择。唯有对将要做或需要做之事已有所知,愿意与否的问题才会发生,同时,愿意也才具有实际的意义:对毫无所知的事,一般不存在愿意与否的问题。可以看到,在“愿意做”这种行动意向中,非理性的意欲与理性的认知呈现相互统一的形态。
从时间的向度看,意向的形成首先基于过去的存在境域。这种存在境域在广义上包括以往的生活经历、知识背景、价值观念,等等。已有的存在境域,往往制约着人的意向:具有不同生活经历、知识背景、价值观念的行动者,其意向(包括“做什么”与“如何做”的意向),每每呈现差异。然而,作为具有一定目的指向的意识,行动中的意向又总是涉及未来,无论以“做什么”为内容,抑或以“如何做”为表现形态,意向都具有未来的指向性。进而言之,作为行动的一个方面,意向同时内在于现实的行动过程,并体现于行动的不同环节;在行动的具体展开中,意向都具有当下呈现的形态。这样,在时间的维度上,意向便交织着过去、未来、现在(当下)等不同的形态,并表现为以上诸方面的统一。如果说,理性之维与非理性之维的统一从实质的方面展示了意向的内在特点,那么,过去、未来、现在的交融,则从时间的层面,表现了意向的过程性品格和现实性品格。
作为使世界和人自身发生改变的过程,行动不仅包含意向性,而且始终受到规范的制约。规范在宽泛意义上包括体现价值原则的行为规则、技术性的规程,等等,其作用首先表现在为行动的评价、引导等提供普遍的准则。如前所述,行动过程内含意向,就行动的意向而言,其最初的形态常常表现为意欲,而对意欲的评价,便涉及规范:意欲之被肯定、接受为动机,以合乎基于一定价值原则的规范为前提。
行动意欲的评价,主要体现于观念之域。在行动的展开过程中,规范主要通过引导、约束或限定来对其加以调节。从作用的方式看,规范呈现多样的形态。作为当然之则,规范以“应当”或“应该”为其内涵,后者既关乎“做什么”,也涉及“如何做”。在“应当”或“应该”的形式下,两者都具有引导的意义:“做什么”主要从行动的目标或方向上指引人,“如何做”则更多地从行为方式上加以引导。与引导相反而相成的是限定或限制。引导是从正面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或“应该”如何做,限定或限制则从反面规定“不应该”做某事或“不应该”以某种方式去做。行动过程中的规范制约,使之避免了自发性而获得了自觉的品格。
规范既与“做什么”及“如何做”相关,也与“成就什么”或“成为什么”相联系,道德、政治、法律、科学等领域的规范,往往都呈现以上双重作用。在道德领域,道德的规范既制约着人的行为,又要求人们按道德原则自我塑造,以成为有德性的人格。在政治、法律领域,规范不仅规定着人们的行为,而且也要求人们成为具有政治、法律意识及相应品格和能力的存在,亚里士多德所谓“政治动物”以及现代语境中的守法公民,在不同的意义上蕴涵了以上内涵。同样,科学的规范也既规定和约束着科学领域的行为,又引导从事相关活动的人成为科学共同体的合格成员。
在具有系统性或综合性的行动中,行动的规范性同时体现于行动与计划的关联。一般而言,行动的计划包含行动的目标、行动的程序、行动的方式等等,它构成了行动的总体指南。在行动过程中,计划从总的方面引导着行动的各个环节,并使之始终指向预定的目标,最终达到相关的结果。行动完成之后,计划往往构成了对这种行动加以评价的依据:行动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常常便依据其是否实现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实现预定的计划。不难注意到,从行动目标的确立,到行动结果的评价,行动的计划在整个行动过程中展示了其具体的规范意义,而行动与计划的关联,则既在较广的意义上,也从较为内在的层面体现了行动的规范性。
要而言之,行动既内含意向性,又具有规范性。作为行动的两重维度,意向性与规范性本身呈现内在的关联。就意向而言,一方面,其作用和活动往往受到规范的制约:如前所述,从意欲的评价以及行动目标的权衡、选择、决定,到行动过程的调节,意向的作用都与规范的引导、限定相联系。另一方面,规范的作用过程,每每渗入了意向活动:规范对行动过程的制约,常常通过行动者的意向活动而实现,即使在计划对行动的引导中,也处处渗入了意向(包括按计划而行这一行动意向)的作用。
从行动过程看,意向性往往与行动的启动、行动保持动态的过程等相联系,从意欲、动机对行动的激发,到贯彻和完成计划的意向对行动的持续推动等等,都体现了这一点。就此而言,意向性无疑呈现了动力因的特点。相对而言,规范主要从普遍的形式层面为行动的正当性与有效性提供担保,从规范对“做什么”的引导,到规范对“如何做”的规定,都展示了以上趋向。事实上,广义的规范性总是呈现形式化的内涵。规范的这一特点,使之更多地与形式因相关。意向性与规范性的以上品格,使两者在行动过程中的关联更内在地体现于形式因与动力因之间的互动。如果说,意向性为行动提供了某种动力机制,那么,规范性则首先从形式的维度赋予行动以自觉的性质。从哲学史看,休谟比较多地侧重意向(包括情感、意欲)对行动的推动意义,康德则更多地强调普遍之则对行动的制约,前者在关注行动的动力因的同时,往往忽视了其形式因,后者则在某种意义上将形式因视为动力因,从而或多或少在实质的层面消解了动力因。对形式因与动力因的以上理解显然各有所偏。就行动的现实形态而言,意向性所体现的动力因与规范性所体现的形式因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习行、习性与存在境域
意向性与规范性在行动过程中的统一,乃是通过行动主体而实现。行动发生并展开于世界之中,同时又以行动者为其现实的主体。行动既改变世界,又改变人自身。作为行动主体,行动者与行动之间存在双重关系:他既是行动所以可能的前提,又是行动的目的,此所谓目的,主要便体现在行动同时以人(行动者)自身的改变与提升为指向。
从行动者的维度看,行动的过程涉及习行与习性的关系。习行可以视为日用常行,习性则表现为行动者内在的心理结构和趋向,包括日常的价值取向、思维定势、情意表达,等等,它形成于习行的过程,又反过来制约着人的习行。布迪厄已注意到习性与行为的联系,认为:“习性是持久的、可转换的潜在行为倾向系统。”⑤作为行动者内在的心理结构和趋向,习性对日常的行动往往形成了某种定向的作用,所谓“潜在行为倾向系统”,似亦有见于此。
然而,以日常习行为本原,习性往往具有某种自发的特点,所谓“日用而不知”。它固然构成了“潜在行为倾向系统”,但往往缺乏自觉的品格。行动的更深层的内在根据,涉及中国哲学所讨论的本体。这里的“本体”首先与“工夫”相对。以王阳明的哲学系统而言,其中的本体与工夫之辩和良知与致良知、知与行之辩具有内在的相通性,这一论域中的工夫,也相应的涉及广义的行动,与之相关的本体,则表现为某种精神本体。以意识的综合统一为存在形态,精神本体首先呈现心理的性质;从思维趋向,到德性品格,都不难看到这一点。心学将本体与“心”联系起来,已有见于此。然而,不能由此将精神本体归结为纯粹的心理结构。与普遍的概念形式及规范的内化相应,精神本体同时又超越特定的心理规定,包含宽泛意义上的逻辑或准逻辑之维。事实上,精神的结构在凝化之后,其间的关系、联结便具有稳定的性质,从而获得了某种逻辑的意义。⑥以心理与逻辑的统一为现实形态,精神本体既不同于单纯的个体心理结构或抽象的逻辑形式,也有别于自发的习性。凝结了自觉的意识内容而又包含普遍形式的这种精神本体,往往以不同的形式制约着人的行动。从行动的取向(包括对象的选择、目的之确立,等等),到行动的方式,都内含着精神本体的作用。正是通过对行动的引导、规定,精神本体具体地展现为行动的内在根据。
具有综合性或系统性的行动,往往表现为一个连续的过程:行动的结构性,同时以动态的方式展开,而动态的结构则以连续性为其形态。从行动意向(意欲、动机、意图等)的形成到提出计划,从实施计划到评价计划实施(行动)的结果,展开为一个连续的、统一的过程。行动的这种连续性、统一性,在逻辑上以行动者的连续性为其前提。行动者的连续性,具体地表现为个体在时间中的绵延同一,唯有行动者在时间的绵延中依然保持其自身的同一,行动者所从事的行动才可能呈现连续的品格。行动者与行动的以上关系,从动态的层面展示了行动者对于行动的主导性。
以行动者为主体,行动的过程同时涉及行动者之间的关系。首先是行动者彼此之间的理解。理解所侧重的是观念层面的沟通,包括一般价值取向上的某种一致,对行动意义的某种共识,在行动程序上的一致看法,对行动结果的共同预期,等等。这种理解和沟通不仅仅以自觉的形式呈现,而且也往往表现为内在的默会。行动者在观念层面的上述理解与沟通,是行动有效展开的基本前提之一。与行动者之间的理解相联系的,是行动者在行动过程中的相互协调与呼应。相对于理解过程之侧重于观念的沟通,行动的协调与呼应更多地涉及行动者在行动过程中的配合,包括行动中的彼此默契。观念层面的沟通与行动中的配合,从不同方面表现了行动者的互动对行动展开的内在意义。
行动作为人存在的方式,既旨在达到或实现特定的目标,又涉及人自身存在形态的转换。前者以事或物的改变为指向(通过事或物的改变以满足人的欲求),后者的关切之点则是人存在境域的提升。以人存在境域的提升为视域,行动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呈现较为复杂的形态。作为行动的主体,行动者无疑首先互为目的:每一行动者都具有作为人的内在存在价值,并应相互承认与尊重这种内在价值。但另一方面,行动者的自我提升,又往往以他人为条件:行动的展开与个体的发展都不是在孤立的形态下完成的,每一个体在某种意义上都为他人的发展提供了前提,他人同样也构成了个体存在和发展的条件或背景。条件具有手段的意义,互为发展的条件,同时也使行动者之间呈现互为手段的关系。不难注意到,在这里,手段并不仅仅呈现消极的性质,它以目的(行动者的自我提升)为指向,并构成了目的实现的内在环节。
可以看到,行动在使世界发生变化的同时,也使人自身发生了改变。这种变化既表现为人性能力的发展,又指向人性境界的提升。宽泛意义上的能力首先是指人在广义的知、行过程中所展示的现实力量,它体现于成己与成物的各个方面,表现为人把握和变革世界、把握和变革人自身的不同功能和作用。以现实的知、行活动为指向,人的能力既渗入于能知与所知的交互作用,也呈现于具体的实践过程;知、行过程所达到的深度与广度,总是相应于人的不同能力。在其现实性上,人的能力构成了认识世界与改变世界(成物)、认识自我与改变自我(成己)所以可能的内在条件。人的这种能力不同于外在的形式,它始终与人同在并融入于人的整个存在形态,从而构成了具有本体论意义的规定。以“人性”规定人的这种能力,既在于它体现了人的本质力量,也以其所内含的本体论性质为根据。总起来说,所谓人性能力,可以理解为内在于人(与人同在)的本质力量,这种本质力量既是成己与成物所以可能的前提,又在成己与成物的过程中得到现实确证。与人性能力相关的人性境界或广义的精神世界同样有其不同的表现形态。在人的在世过程中,精神世界的不同内涵既相应于人的不同存在形态,也对人展示了不同的存在意义。就其现实性而言,人总是经历不同的发展阶段,人的生活过程也具有多方面性,在人生的不同发展阶段与不同的生活的不同方面,精神世界或精神之境每每包含不同的内容。从更深沉的价值层面看,境界或精神世界所指向的,是人之为人的存在意义。以存在意义的自我反思为视域,境界或精神世界的核心,集中体现于理想的追求与使命的意识。
人性能力离开了人性境界,便往往缺乏内在的价值承诺和理想的引导,从而容易趋向于工具化和与手段化;精神境界离开了人性能力及其现实的历史作用过程,则每每导向抽象化与玄虚化。从改变世界与改变人自身的行动过程看,人性境界与人性能力既形成于认识世界与认识自我、变革世界与变革自我的过程,又从不同方面指向这一过程并构成了其展开的内在根据。在以上的历史互动过程中,人性境界与人性能力本身也不断获得统一的形态。两者的这种统一,使人逐渐成为既包含内在德性又具有现实创造性的行动主体,行动与行动者的内在关联,则由此得到了更为深沉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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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德]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第53-5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②戴维森将以上现象称之为对一件事情的不同描述。([英]戴维森:《行动、理由与原因》,见《真理、意义与方法》,第288页,牟博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从逻辑上看,不同描述的背后,便是不同的理解。
③从广义的行动视域看,“试图”还具有另外的形式。首先是通过某种活动或步骤,来完成另一种行动,如试图通过开闸,以降低水库的水位;在没有桥的情况下,试图通过涉水,以渡过河流,等等,这种试图本身也是一种行动[斯陶特(R. Stout)在《论行动》(Action)中将“试图”基本上等同于这一类型(R. Stout:Action,Acumen Publishing Limited,2005,pp. 148-149)]。“试图”的另一形式表现为一种结果不确定的行动形态,如试图抓鱼池中某一条鱼,但是否能抓住却不确定(常常是试了数次之后才做到)。在以上两种试图中,前一种形式与后一种形式的区别在于:前者表现为更大系统中(降低水库的水位、过河)的一个环节,后者则是一种特殊的行动系统(即结果不确定的行动形态)。
④F. Brentano: Psychology from an Empirical Standpoint, Translated by C. Rancurello, D. B. Terrell, and Linda. C. McAlister, New York: Humanities Press, 1973, p. 88.
⑤[法]皮埃尔·布迪厄:《实践感》,第80页,蒋梓桦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
⑥杨国荣:《论人性能力》,载《哲学研究》,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