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同时随着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的日益多样化,人民内部矛盾又以新的形式和特点凸显出来。目前,我国的人民内部矛盾,在整体上表现为相关群体实现和维护自己利益需求的一种非制度性的参与性行为。几乎所有的矛盾如群体性事件都是群众为了解决某些具体的问题而采取的行动,目标是有限的,并不以反对党和政府为目标。虽然有的群众有一些过激行为或言论,甚至于制造了些冲突,但只要他们的具体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或缓解,事件大体上就会平息下去。因此,不论群体性事件的表现形式如何,是否有过激行为,就其本质来说,我认为仍然具有非对抗性、非政治性、暂时性、局部性和人民内部性的特点。按照胡锦涛同志“七一”讲话精神,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就要科学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人民内部矛盾,正确合理地应对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而这就必须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方位多视角把握和认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新特点。
特点一:从政治层面来认识,人民内部矛盾是部分群众弥补自己政治参与权不足的一种反抗表现
政治参与是公民在政治运行过程中表达自己的思想、意图和利益以影响国家政治决策和国家行为的活动。当前,部分群众,特别是农民阶层在具体的政治参与活动中客观上处于与其他阶层不平等的地位,在政府主导的利益分配体系和相关的公共政策中影响微弱。理论上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有权批评、监督政府,提出各种建议;政治协商制度也能够发挥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作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总体上能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但是对普通的人民群众来说,毕竟直接参与的机会太少。而各级党委、政府开设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领导接待日、领导座谈会等渠道由于缺乏制度和法律约束,容易造成一头热、一头冷,短期热、长期冷,部分地方热、多数地方冷的局面,不能持久化、规范化。即使理论上平等的网络政治参与权利和机会也由于技术鸿沟的存在实际上呈现出严重的不平衡状态。调查显示,北京、上海的互联网普及率已达50%,而有的省份只有10%左右。从网民居住地看,城镇互联网普及率超过30%,而农村只有8%。所以,在人民群众政治民主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的条件下,政治参与权的不足就会引起部分群众的不满,引发矛盾。
特点二:从经济层面来认识,人民内部矛盾是部分群众利益诉求受阻的一种激进表现
目前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利益维护型的就占到了总数的80%以上,甚至于有学者认为,中国99%以上的群体性事件是由百姓利益受侵害引起的,因为诉求渠道的不畅使得他们往往选择以群体性事件这种比较激进的形式来反映。
在我国,群众有了利益纠纷、矛盾,诉求表达的主要渠道,一是信访,二是司法。就信访来说,由于信访部门无权对自身受理的案件做出裁决或裁决性处理,所以,重复上访的比例已经达到了30%,有的地方甚至高达50%。从司法渠道来看,现有的司法救济机制难以成为化解诉求的最后防线。很多当事人上法院之后,因为不立案、败诉或胜诉但未能执行等原因还要上访,这是造成某些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之一。
特点三:从文化层面来认识,人民内部矛盾是部分群众文化心理受困的一种宣泄表现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旧的规范、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被否定或者遭到破坏,逐渐失去了对人们的约束力。而人们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竞争意识、利益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等不断增强,但新的规范、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尚未形成或未被普遍接受,导致了社会规范权威失落、社会规范真空或规范冲突。就整个社会而言,既存在着反映市场经济要求的平等、自由、公正、竞争、效率、开放、改革等现代形态的价值观念,也存在着诸如身份、等级、特权、懒惰、散漫、封闭、保守等传统社会形态的价值观念。这必然导致一些群众的文化心理极其困惑并着重表现为不满、愤慨、暴怒等反程序、反规则的情绪。根据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学说的观点,受到挫折后的心理能量如不能及时得到缓解,经长期积累,就一定会“爆炸”。这样就形成了矛盾和冲突。
特点四:从体制层面来认识,人民内部矛盾是转型期体制缺陷的一种集中释放
社会转型实际上就是使社会在分化-整合-分化-再整合的循环往复中不断得以发展和进步。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加速期”,社会结构“同质性”快速消解而“异质性”不断增加,社会分化的烈度、速度、深度、广度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深刻,而整合的力度却相对不足。而这正是人民内部矛盾大量涌现的历史背景和根本性原因。例如,我们国家的科层制体制结构是在计划经济时期构建起来的,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体制困境。具体来说,整齐划一、层级节制的组织体系缺乏弹性,无法适应环境的急剧变化;组织机构链条过长,上下左右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协调;高度集中的权力与严密而繁琐的规则体系,制约着机构和人员的创新;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缺乏等。这些困境,又因得到等级结构体系下信息传递过程中的隐瞒、失真、扭曲、放大等多重效应的强化,导致体制性迟钝现象的后果较为严重,利益分化矛盾在不能通过体制内政治方式进行表达和协商的情况下,就只能通过群体性事件这种较激进的方式进行释放。
特点五:从生产关系层面来认识,人民内部矛盾是社会关系不协调、不和谐的表现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社会进入了国际上公认的敏感发展阶段,处于一种“黄金发展”与“矛盾凸显”可能并存的时期。总体上说,我国社会是和谐的。但由于我们过去有些地方片面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忽视了社会发展的协调性,导致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比如贫富差距明显的问题,城乡之间,城市和农村内部差距都比较大;再比如教育医疗资源城乡之间的不均衡配置的问题也很突出。这些矛盾和问题,遇到一个导火线就容易激化。
特点六:从危机管理层面来认识,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具有明显的危机属性,属于公共危机的一种
危机的特点一是破坏性强,二是社会高度关注。在群体性事件中,有些群众抱着“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态,越来越多地采取了诸如冲击党政机关、堵塞公共交通、群体上访等偏激行为,甚至采取更加激烈的暴力手段,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施压,极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重大的人员财产损失。群体性事件由于参与人数多,成分不特定,话题较敏感,信息传播快,很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一旦受到媒体的特别注意和炒作,就会迅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使得一般问题复杂化,局部问题扩大化,社会问题政治化,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所有这些都具有明显的危机属性。
特点七:从后果层面来认识,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实际上是双刃剑,积极与消极作用并存
人民内部矛盾的增多,对政府和社会来说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它可能表明某地社会矛盾的表达渠道不畅通,矛盾的解决机制不健全;它可能表明政府化解冲突、调解矛盾的能力不强或者对存在的隐患不敏感;它还可能造成非理性的情绪在不同的群体间传递,引发强烈的社会动荡,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持续威胁。
然而,人民内部矛盾的凸显,却如双刃剑一样,也具有正功能。比如,它可以告诉我们社会在某些方面已经出现了问题,可以帮助我们明了下一步的改革应该在哪些方面加以推进。矛盾事件还可以释放社会上一些不满的情绪,因为矛盾和冲突不能掩盖、压制,而应让它显现、表现出来,这是“安全阀”理论带给我们的启示。而群体性事件在这点上就可以对社会矛盾起到一定的化解作用,防止出现跨地区、跨行业的全局性危机甚至动荡,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作者为南京市委党校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