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德:人民内部矛盾并非仅是利益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12 次 更新时间:2010-12-13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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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德  

当前我国有些地方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秉持这样一种观念:绝大多数的社会矛盾冲突是一种利益的冲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本质上就是人民币矛盾。意思是说,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多是利益驱使造成的,利益的问题不是一个有无的问题,而是一个多少的问题,可以用讨价还价等方法解决。这种维护社会稳定理念模糊了权利与利益之间的差别,颠倒了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的主导地位,在处置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时,以功利为导向,错误地将人民群众的权利当成可以货币化的利益,造成“花钱买平安”的局面,结果导致社会更加不稳,陷入“越稳越乱”的“维稳怪圈”。

权利与利益是有着本质区别的。权利在性质上是一种道德原则和价值判断,其本身就是目的,它关注社会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具有伦理主义色彩;而利益则是以社会效果作为衡量标准,重视社会行为的后果,具有功利主义的倾向。利益是可以讨价还价的,而权利是不能以利益补偿为解决手段的。换言之,利益可以协商,而权利不能妥协。比如人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健康权等,是不可以随意转让和剥夺的,没有商量余地。正是由于权利不是以功利和社会效果为基础,而是以正当性的演化以及与利益无关的道德原则为基础,因此权利优于利益,并制约着利益。

我国当前的人民内部矛盾本质上是人民权益之间的矛盾。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关键要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人民群众权益保障机制。”其中,“权益”的含义不仅仅强调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性,而且包含了权利在内,是权利与利益的结合体。由此而言,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就不再是仅仅解决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问题,同时更要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权利不受损害。权利包括利益,利益只是权利中的一部分。当前我国有些社会矛盾之所以激化,正是因为管理者仅仅看到社会矛盾纠纷表面化的利益冲突,而看不到利益背后的权利诉求,见木不见林,致使本应妥善处理的问题激化。

权利与利益之分决定着矛盾主体的主导地位。在一个权利至上的社会里,权利主体是居于主导地位的。主张权利优先,即意味着有效保护个人,对抗他人。权利的基本社会政治功能就是对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多数人的意志施加限制,在特定的情况下,甚至可以限制多数民主的立法、决策程序。正如罗尔斯所言,“每个人都享有建立于正义基础上的不受侵犯的权利,即使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也不能将其践踏。”

而在一个利益优先的社会里,主持分割利益的主体则居于主导地位。利益本质上是一种制度化权利,它由国家以法律形式分配给予个人,受法律保护。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利益就是“法律权利”。在利益发生冲突时,尽管利益主体可以通过协商、谈判、讨价还价的方式进行协调,但是掌握法律的国家权力成为最终的仲裁者,个体权利退居其次。换言之,个人权利在一个利益至上的社会中将被转换成可量化的利益,它的存在要以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前提。由此一来,恰当的界定多数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就变得至关重要。

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纠纷有相当部分表现出来的实际上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尽管在公共利益优先的国家,个体权利同样不能被漠视,但现实实践中,部分地方基层管理部门不仅忽视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而且往往把公共利益部门化,认为公共利益就是“公共部门利益”,以“多数原则”为幌子,将利益分配给所谓“看不见的多数人”,而把损失分摊给没有话语权的弱势群体。公共利益的强势成为一个不必言说的现实,在它面前,任何权利就相形褪色,没有力量,只剩下孤零零的由权利转换而来的个人利益在无力地抵抗。近些年的“自焚抗拆”、“舍身维权”事件的不断出现,说明在部分基层地方人民群众的个体权利维护已经被逼入死胡同,不要说主导地位,即便能够表达权利的位置也已不存在。

权利与利益之分决定着矛盾解决的方式方法。本质上,权利与利益之分就是权利哲学与功利哲学之争,这是政治哲学百余年来的重要话题,由此也直接造成了政治实践中功利主义倾向与伦理主义倾向的差异。对于政治行为而言,是把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最高原则,还是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标准,就成为判断一个国家和谐稳定的重要尺度,同时也直接影响到化解社会矛盾冲突的工作态度和方式方法的选择。注重权利,就意味着在决策时会对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效应有个基本考量,以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重,不会做出破坏稳定的重大决策来;在解决社会矛盾冲突时,正视人民群众权益诉求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不以公共利益压制个体利益。而如果以利益为作为实际工作的出发点,只想把政绩建起来,至于对人民群众所造成的伤害或损失,认为完全可以拿钱来摆平,最后的社会效果可想而知。这样两种工作态度的取舍,直接关系到未来我国社会建设的成效与和谐稳定。

当前,人民群众维护权益行为正表现出由“规则意识”向“权利意识”过渡的特征,而这种日益萌醒的权利意识已经超过了对具体物质利益的追求,呈现出对社会公正原则的认同。因此,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关键就不能仅仅限于利益关系的协调,更要考虑如何调适权利与利益之间的冲突。这就需要我们正确审慎把握“权利时代”的“权力运用”,把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作为工作前提,以社会公平正义为标准界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界限,防范以公共部门利益损害个体利益,形成合理规范的人民群众权益协调保障机制,达到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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