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胡锦涛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强调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面对艰巨繁重的发展任务,要深刻认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又进一步强调要主动适应环境变化,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对此,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切实贯彻执行,把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作为推动科学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举措。
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特点
半个多世纪前,在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开始社会主义建设的关键时期,毛泽东同志曾提出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时至今日何以又提出这个问题?这是因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人们的思想观念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加上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因此,人民内部矛盾经常地大量地表现出来,如不及时正确处理,就会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持续发展,也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人民内部利益矛盾凸显,是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基本特点。人民内部利益矛盾表现在许多方面,当前比较突出地表现在收入分配问题上。我国现行的是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形式并存的分配方式,因此,社会成员的收入分配必然会出现差别。如企业内的劳动者、管理者、工程技术人员,非公有制企业的企业主和其他人员,由于分工和在生产中的地位作用不同,也由于除按劳分配外,还存在按生产要素分配,加上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其他因素,人们在收入分配方面不可能没有差距。这种情况在改革开放前我国所有制比较单一的历史条件下是没有的,那时分配方式基本上是平均主义大锅饭,社会不同成员的收入分配基本持平,但这种分配方式严重束缚了生产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我国目前表现在收入分配上的人民内部矛盾之所以比较突出,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我国实行体制转轨的必然结果。解决这类矛盾,只能通过持续发展经济,继续深化改革,决不能回到改革开放以前的老路上去。
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存在一定差距在现阶段虽然不可避免,但这种差距不能过大,否则就会加深人民内部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也不符合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原则。当前我国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不同人群之间收入分配的差距,并没有因为经济发展而有所缩小,反而趋于扩大,这种情况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注意。邓小平同志晚年十分关注分配问题,从1990年4月到1993年9月,他曾多次在不同场合谈到分配问题,强调富裕起来以后要解决好财富分配问题,解决这个问题比解决发展问题还要困难。他说:“少部分人获得那么多财富,大多数人没有,这样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分配不公,会导致两极分化,到一定时候问题就会出来。这个问题要解决。”(《邓小平年谱》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364页)
当前,群体性事件多发频发是人民内部矛盾的突出表现。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部分城市扩建以及一些大型建设项目如铁路、机场、高速公路、大型水库等的兴建,在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过程中出现的矛盾日益增多,成为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突出表现,也是一些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城市扩建和大型建设项目的兴建,虽出于经济建设的需要,也符合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但毕竟损害了部分群众的暂时利益,如果补偿不合理,安置又不到位,加上基层政府的工作人员方式简单、作风粗暴,就容易引发群众的不满情绪,甚至出现严重对立。卷入群体性事件的多数群众是为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我们应该按照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区分矛盾性质,予以正确处理。
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和基础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取得了辉煌成就,现在,我们正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为了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能够持续发展,就必须牢牢把握发展这个第一要务,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就必须继续深化改革,并把改革推向经济以外的其他领域;同时还必须保持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谐稳定是发展经济、深化改革的根本保证,没有这样的社会环境,什么事都干不成,又怎么能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呢?在新时期,我们要继续坚持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的统一,并使之保持在一个更加协调的良好状态。
社会和谐稳定不等于没有矛盾。矛盾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不论世界怎样变化,社会怎样发展,矛盾依然存在,改变的只是矛盾的性质和表现形式。人民内部矛盾也是这样,不但过去存在,现在存在,将来也还会存在,它将贯穿于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即使将来到了更高的社会发展阶段,可能也不会完全消失。因此,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我们必须长期面对的历史课题。人民内部矛盾虽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其根本性质属于非对抗性,但如果我们处理不当,也会激化,以致发展到对抗的地步,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我们对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既要有信心,又不能掉以轻心。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要研究人民内部矛盾的特点及其发展规律,要探索新时期群众工作的方法,要把对群众的教育说服和为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更好地结合起来,要在体制机制的创新上下工夫,最根本的是要端正对人民群众的立场和态度。要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多做顺民意、解民忧、得民心的事。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感以及对自己生活状况的满意度,从而从根本上消除人民群众同党和政府的隔阂。人民内部并无根本的利害冲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一直是同甘共苦、同兴伟业。30多年的改革实践充分证明:我们正在做的事无不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不但惠及了我们这一代人,而且还将惠及我们的子孙后代。人民群众对我国社会制度、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以及自身的生活状况总体上是满意或比较满意的,这是我们能够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的最根本条件。群众的某些不满主要表现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只要我们提高认识,改进作风,扎实工作,创新机制,这些问题是可以解决的。
当前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要着力做好的几项工作
胡锦涛同志指出: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责任,创新机制,统筹兼顾,落实措施,认真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不断提高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能力和水平,扎实做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各项工作。这是我们党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基本方针,必须全面贯彻。结合学习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当前,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要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进一步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不断提高经济实力。经济发展了,实力增强了,就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打下了牢固的物质基础,许多利益上的矛盾就比较容易解决。比如,在经济发展、实力增强的情况下,就可以增加投入,加大对收入过低群众的扶持力度;就可以进一步解决好“三农”问题,缩小城乡差别;就可以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机会;就可以加大对西部地区的开发力度,进一步消除西部地区和东南沿海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以及由此产生的不同地区群众在收入分配上的不公平,等等。没有经济实力的提高,什么事都难办。只有首先把蛋糕做大,然后才谈得上合理分配。
第二,调节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调节利益关系的出发点是以人为本,使社会不同利益群体都能享受到改革发展带来的成果。这种调节不是“抽肥补瘦”,而是通过经济、法律、政策、行政等多种手段,逐步理顺不同社会群体在收入分配上的关系,使这种关系保持在一个相对公平、相对合理的范围内,防止因分配失衡而使利益矛盾激化。调节利益关系,必须对我国现行分配结构进行适当调整。我国目前实行的分配方式,普遍存在劳动报酬在分配比例中偏低的现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特别是部分“高管”,收入有了大幅度增加,而普通职工收入的增幅则较为缓慢,造成了很大反差。因此必须提高劳动报酬在分配中的比重。另外,还要特别关注低收入的困难群众。低收入困难群众一部分在城镇,大多数在农村。一些农民因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得不到合理补偿,流入城市后又没有得到市民待遇,因而陷入了困难境地。改善低收入困难群众特别是改善农民的生活状况,是调节利益关系的重点。
第三,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合理诉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对待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这一类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一定要慎之又慎。党和政府的各级组织,特别是在第一线直接面对群众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人员,一定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设身处地多为群众着想,要看到他们利益诉求的合理方面。我们的干部做工作时一定要有正确的姿态,不是站在群众之上,而是站在群众之中,不是站在群众对立面,而是站在群众一边。处理群体性事件,还要有正确的政策,必要时还要立法。例如在征地问题上,要区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以确定征地的合理性;要先补偿后用地,解除农民因拖欠拿不到补偿款的后顾之忧;要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使农民真正获得到位的补偿。
第四,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切实改善民生。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生活有了显著提高,但仍有大量工作要做,特别是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不同人群之间的不平衡不协调问题,亟须认真解决。改善民生不仅要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还要提高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水平。增加教育和医疗卫生的投入,特别是增加农村教育和医疗卫生的投入,进一步解决农村群众入学难、看病难的问题。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推动慈善公益事业发展,使需要帮助的群众能及时得到帮助,使因重大自然灾害而蒙受巨大损失的群众能得到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等。民生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主导、各方配合、互相协调、共同推进。只要我们始终把改善民生作为工作重点之一,并且不断有所改进,亿万群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热情就会进一步高扬,人民内部的团结就会进一步巩固。
(作者:《求是》杂志原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