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民内部矛盾理论是毛泽东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最重要的理论建树,它的提出有着深刻的国际国内背景。人民内部矛盾理论既有理论上的创见性,又有很强的实践性。它是一把时代的钥匙,为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提供了方法论指导。但是人民内部矛盾理论毕竟是一个新生事物,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了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理论,就其精神本质而言,对于处理今天的社会矛盾仍然具有重要启示。
[关键词]毛泽东;人民内部矛盾;启示
人民内部矛盾理论是毛泽东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最重要的理论建树,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奠定了一个全面性的理论基础,但是囿于时代的限制,毛泽东的这一理论在实践中出现了偏误。对人民内部矛盾理论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价,对于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仍然具有指导意义。
一、人民内部矛盾理论提出的时代背景
20世纪50年代中期,神州大地从新民主主义进入社会主义,中国社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巨变。在社会主义新时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是阶级斗争基本结束,人民内部矛盾突出起来;二是新时期的主要任务由革命向建设转变,发展经济文化成为执政党的主要任务。因此,能否正确认识和处理新时期的社会矛盾,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
1.苏联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错误和波匈事件的影响
毛泽东探索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动因,同他对苏联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错误和1956年波匈事件的思考密切相关。1956年2月,赫鲁晓夫在苏共二十大上作了《关于个人崇拜及其后果》的秘密报告,尖锐地批评了斯大林在领导苏联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严重错误以及对他的个人崇拜造成的严重后果。苏共二十大对斯大林所犯错误的揭露引发了波兰事件和匈牙利事件。波匈两国都爆发了大规模的游行示威,人们甚至用冲击党政机关甚至采用武装斗争的方式发泄自己的不满。无论对斯大林问题和波匈事件如何评判,它至少证明:共产党在执政条件下能否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不仅关系到社会主义建设的成败,更事关人民政权的兴衰存亡,这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
2.转折时期党政工作面临着新问题
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建立后,还存在着一些难以避免的弊端,例如,制度不健全、官僚主义开始泛滥、民主发扬不充分,许多党政干部一遇到问题,一遇到群众的不满,往往上纲上线,用革命战争时期对付敌人的办法对待人民群众。这说明,新制度建立后,执政党还没有从思想上和理论上做好充分准备。这些问题的实质是人民群众与领导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的体现,毛泽东很担心因各级党政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方法落后于时代发展,导致“群众反对他,打石头,打锄头”,从而危害社会主义建设。对革命时期的一些工作方法应该进行扬弃,进而找到一种新的理论和方法,用以教育广大党员和干部学会“治天下”。
3.社会主义建设需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由于中国共产党长期在农村地区开展武装斗争,对城市管理和经济建设缺乏经验,因此,在进行经济恢复和建设时,毛泽东号召“全面学习苏联”。但是,苏联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弊端给处在探索中的中国共产党以深刻警醒。苏联犯过的错误,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要吸取的教训。为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尽可能多的力量向自然界开展,就需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1957年5月2日,根据毛泽东意见撰写的《人民日报》社论《为什么要整风?》指出:“所谓团结全体人民,所谓调动一切积极力量,无非是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的矛盾。”最终目的是“巩固我们的新制度,建设我们的新国家”。[1]
二、人民内部矛盾理论的历史贡献及其局限性
人民内部矛盾理论是政治的,也是哲学的,它是一把时代的钥匙,为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提供了方法论指导。但是人民内部矛盾理论毕竟是一个新生事物,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局限性。
1.人民内部矛盾理论的创见性
毛泽东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着敌我之间的矛盾和人民内部的矛盾,这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矛盾,前者是分清敌我问题,后者是分清是非问题。毛泽东认为,三大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而不是敌我矛盾。因此,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也是社会主义发展的主要动力。他强调,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阶级斗争已经消失,人民内部矛盾则上升为社会主义社会人际关系的主要地位,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正是人民内部矛盾推动着我们的社会向前发展。这是毛泽东对历史唯物主义的重大理论贡献。
2.人民内部矛盾理论的实践性
毛泽东的人民内部矛盾理论来源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又指导着这个实践。
首先,人民内部矛盾理论是在革命战争的实践和中国社会主义改造与探索社会主义道路的实践中萌发、成长起来的。早在延安整风运动中,党就采用“团结—批评—团结”的民主方法而不是“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方法,解决了党内教条主义与马克思主义的矛盾,达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这时虽然还没有人民内部矛盾这一提法,但是“团结—批评—团结”的民主方法已经蕴含了人民内部矛盾理论的基本精神,后来毛泽东提到:“六亿人口,都采用这个方法去解决他们内部的矛盾”。[2]新中国建立后,在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把工人阶级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当作人民内部矛盾来处理,采取了和平赎买的政策,顺利实现了公私合营。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初期,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发生了全盘否定斯大林的事件和波匈事件,国内也发生了多起少数人闹事的事件。党和毛泽东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从理论上阐明:无论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发生的事件还是国内少数人闹事问题,都是社会主义内部的问题,是人民内部矛盾的体现。他在中共八届二中全会上指出,国内阶级矛盾已经基本解决,对于党内和人民内部的矛盾要用民主的方法加以解决。1957年2月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毛泽东以《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为总题目,全面系统的论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问题,提出社会主义社会政治生活的主题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标志着毛泽东人民内部矛盾理论的形成。
其次,人民内部矛盾理论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得到了充分运用,是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方法论。第一,人民内部矛盾理论为人们认清社会主义出现新情况指明了方向。从1956年下半年开始,全国发生了多起罢工罢课事件,面对这些超出人们经验范围的新问题,许多党员和干部没有辨明性质,而是简单的认为“好人不闹事,闹事没好人”,“凡是与政府闹事的就是敌我矛盾”,动不动就想武力解决。而毛泽东认为少数人闹事是人民内部矛盾,将其根源归结为党政工作中的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宗派主义,主张用“和风细雨”的方法解决,借助闹事作为改善工作、教育干部和群众的特殊手段。这种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态度有助于将坏事变成好事,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第二,人民内部矛盾理论指导着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对待政治思想领域里的问题,采用整风的方法,采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来解决;对待科学文化事业,采取“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中国知识界创造一种健康民主的环境;对待民主党派,采取“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充分发挥了民主党派的咨询价值和对执政党官僚主义的监督作用;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采取“统筹兼顾,适当安排”和勤俭建国的方针,等等。
3.人民内部矛盾理论的局限性
任何理论都是历史的产物,毛泽东的人民内部矛盾理论,“也同他们的一切先驱者一样,没有能够超出他们自己的时代使他们受到的限制”。[3]
首先,没有把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法制化。建国初期,由于对敌斗争的任务还十分繁重。只能根据党和人民政府的相关政策,制定一些临时性的法律条文,而主要的斗争方式还是自上而下的发动群众运动,以达到处理社会矛盾的目的。这种以政策为主、法律为辅的治国方式,在当时特殊的环境下是正确的和必要的。而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对反革命实行专政,对人民内部则实行民主”是处理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基本原则,也应当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正确原则。然而,毛泽东在这一时期提出的一些处理社会矛盾的政策和方法是缺乏法治理念的。例如,“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还是侧重从政策层面阐述如何处理社会矛盾。在毛泽东的心目中,政策依然高于法律,他认为:“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4]的确,对于一个依靠暴力革命夺取政权的政党来说,对于习惯于政策治国的中共领袖和各级领导干部来说,从革命秩序到法治秩序,是一个极其困难的转变。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谁是人民,谁是敌人,常常根据领导人甚至基层领导人的意志来决定。反右派斗争中,许多人因言获罪,政策代替了法律,群众运动代替了司法公正。
其次,忽视了对物质利益关系的研究和调节。毛泽东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时,较多的从政治思想方面入手,认为大量存在的人民内部矛盾是分清是非问题,解决的方法主要是“团结——批评——团结”。由于对过去成功经验的过分自信,他把这个方法绝对化了,以致超出了它所使用的范围,认为批评与自我批评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唯一的方法”, 而忽视了对引起社会矛盾的物质利益关系的研究和调节。实际上,与是非问题相比,物质利益上的差别是产生人民内部矛盾的更深层次原因,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处理人民内部的各种物质利益矛盾。虽然毛泽东强调要统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但在后来的实践中产生了否认物质利益原则的倾向,认为强调物质利益原则是“是最近视的个人主义、经济主义、工团主义的表现”,没有提出如何运用经济手段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三、人民内部矛盾理论的当代启示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了发展的关键时期、改革的攻坚时期和社会矛盾的频发时期。当我们面对各种社会矛盾而寻求解决之道时,我们不应当忘记历史的经验。人民内部矛盾理论,就其精神本质而言,对于处理今天的社会矛盾仍然具有重要启示。
1. 遏制腐败,减少官民矛盾
毛泽东时代的党政干部大都从革命年代走过来,本身就具有艰苦朴素的作风,加上建国后党中央和毛泽东对反腐败斗争高度重视。因此,毛泽东时代的党风和政风比较清廉,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比较和谐,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官民矛盾。反观今日的反腐败斗争,往往“失之过宽”,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媒体上关于官员腐败的报道总能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这从侧面说明人民群众对腐败是多么的痛恨。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成为人民群众议论最多的问题之一,成为人民内部矛盾汇聚的一个焦点。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必须意识到,中国要出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内部。在现阶段,党员、干部的官僚化和大量存在的腐败问题,是导致党的执政形象大量减损的首要原因,反腐败不仅是党的建设伟大工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更是赢得民心的重大工程。胡锦涛在十七届四中全会上提出,“全党必须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常怀忧党之心,恪尽兴党之责”,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大兴批评与自我批评之风,等等。各级党委政府和党员干部在做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工作之前,首先要管住自己,尽到责任、做好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杜绝因为工作上、管理上的原因造成或加剧人民内部的矛盾和问题。
2.加强法制建设,将依法治国常态化
毛泽东人民内部矛盾的一个重要缺陷就是缺乏制度保证,怎样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几乎完全由领导人的看法、意志和思想认识水平决定,因而经常发生失误。毛泽东也曾认识到民主与法治的重要性,“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5]但是他没有把法律当作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手段,虽然他偶尔提到法律在处理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但大多数是针对对抗性矛盾说的。由于毛泽东没有在实践中解决制度方面的问题,仍然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犯了“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错误。其实,法律不只是对敌专政的工具,它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也有重要作用。法治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不会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会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法律在处理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法律为人们各种社会关系的正常发展提供了依据;其次,法律为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提供了准绳;第三,法律为人们各种社会关系的正常维持和发展提供了保障。因此,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将依法治国常态化。
3. 坚持以经济发展为基础,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
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都是以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和高度发展为前提的”,“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6]如果经济得不到较快增长,改善民生就是一句空话,不仅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要,而且各种社会矛盾和困难将更加突出。我们在看到30多年改革成果的同时,更不可低估发展失衡所带来的严重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的尖锐化。如果说改革开放30年是中国的“经济30年”,未来30年应该是“民生30年”。[7]因为民生的基本满足或曰基本正义的实现,是社会稳定最为坚实的基石。因此,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未来发展的核心使命。近年来,民生问题不仅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而且成为舆论热议的焦点问题。这既反映出党经济和社会发展观念的进步,又从侧面折射出我国的民生建设欠账太多,成为不得不认真解决的问题。党只有立足现实,采取必要措施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基本医疗保障等民生问题,才能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从根本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毛泽东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216.
[2]毛泽东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211.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372.
[4]项淳一.党的领导与法制建设——纪念中国共产党诞生七十周年[J].中国法学,1991(4):4.
[5]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3.
[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38.
[7]2010年度重大项目(第一批)开题报告之一:新时期中国民生保障体系建设研究[EB/OL].[2011-06-22].http://www.npopss-cn.gov.cn/GB/219506/219507/149726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