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人的隐私意识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个体逐渐有了伸张自己在隐私方面的权利的自觉。其次,中国人现在也倾向于不再干涉他人的隐私,表现出对他人隐私的尊重。最后,当代中国人的隐私范围有所扩展。
隐私问题的凸现,使得隐私的保护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隐私问题实质上是个人权利问题,而由于中国历史上偏重于整体利益的文化传统的深远影响,个人权利往往在某种程度上被边缘化甚至被忽视。因此,为了为隐私保护提供充分的伦理根据,我们不仅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而且应当借鉴重视个人权利的西方伦理思想中的某些因素。
西方学界关于隐私问题的讨论,源于美国学者Warren和Brandeis对隐私的界定。他们认为隐私是“不受干涉”或“免于侵害”的“独处”的权利。他们的这一界定影响深远,并导致了有关隐私保护的法典的产生。与此相配合,西方伦理学界也试图为隐私保护提供伦理辩护。不同的西方学者,由于思想体系、理论视角和研究取向的差异,为隐私保护给出了不同的伦理辩护。总的来看,这些不同的伦理辩护可以归纳为两种类型:基于绝对价值或内在价值的伦理辩护和基于相对价值或工具价值的伦理辩护(以下分别简称为隐私的绝对价值观和相对价值观)。隐私的绝对价值观的主张者,以假设隐私是一种相当于人类权利的基本权利为基础,认为隐私具有与一般人类权利相同的地位。与之不同,似乎有更多的西方学者认为隐私仅仅具有相对价值或工具价值。他们反对将隐私权当做人类的基本权利或自然权利,而认为隐私权仅仅是一种从基本权利中派生出来的权利。在隐私的相对价值观的主张者中,关于隐私保护的伦理辩护,又可能遵循两条不同的路径:有的学者认为隐私对个体具有重要价值,这是所谓个体取向的辩护;另有一些学者则将隐私描述为对于社会是极其重要的,这是所谓社会取向的辩护。
西方社会有一个得到普遍认可的假定:为了发展与他人的令人满意的关系,一个人必须有一个其他人不可以跟进的地点,在那里这个人肯定是独处的。Rachels指出,如果没有这样的对于谁接近我们以及谁了解我们的控制,那么,我们就难以发展有意义的人际关系。在某些侵犯隐私的案例中,他人可以获取某人的信息被认为不仅足以破坏某人与他人的关系,而且事实上还可能危害该人的身份认同与内在自我。此外,对他人隐私的尊重可以被解释为对他人人格的尊重;反过来,隐私尊重的缺乏则意味着缺乏对他人的尊重。
社会取向的辩护强调隐私对于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意义。这方面的典型观点认为,大众参与的社会决策的民主过程不能缺少隐私。值得注意的是,当个体的隐私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冲突时,社会取向的辩护者往往可能偏重于社会利益。此外,西方学者对于隐私的伦理辩护,还从功利论、义务论和德性论三种不同的伦理学说中寻求理论支撑。就功利论而言,隐私的保护既增进了个体的功利,又可能使得社会功利最大化。就义务论而言,如果人们将隐私看做是一种内在价值,那么,这样的价值观就会转化为尊重隐私的义务。就德性论而言,尊重本身就是一种德性,对隐私的尊重因而得以进入德性论的研究视野。
一般而言,在当代中国,与人们隐私观念的变化和对于隐私的法律保护的进展相比较,有关隐私和隐私权的伦理思考相对滞后。有关隐私的伦理辩护与关于隐私的法律保护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只有为隐私保护提供了充分的、坚实的伦理根据之后,保护隐私的法律才可能获得不容置疑的合理性基础,法律对于隐私的保护才可能臻于完善。
集体主义在中国有着深厚的社会土壤,并且与中国悠久的文化传统之间存在着相当程度的契合。集体主义不同于个人主义的根本立场,但也显现出集体主义的某些局限。如果仅仅强调“以集体利益为出发点和目的”,那么,在否定那些损害集体利益、社会利益的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和目的的行为的同时,也可能否定那些并未损害集体利益、社会利益甚至与集体利益、社会利益无关的个人行为。对于后者,按照“以集体利益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最高标准”,是很难给予善的评价的,从而也不会认为其有多高的道德价值。不少隐私行为,即是与集体利益、社会利益无关的纯属个人的行为。因此,如果仅仅从社会利益出发为隐私保护提供伦理辩护,那么,当面对并不涉及任何社会利益的隐私问题时,似乎就很难给出这样的隐私也值得保护的充分的伦理根据。
西方学者为隐私提供伦理辩护的个体取向和社会取向,各有其长处,但又都只看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正是因为这两种取向在西方社会中得以共存,才为隐私保护的立法提供了比较全面的理论参照。因此,鉴于中国目前所处的社会背景,伦理学研究者不妨在某种程度上选择性地借鉴某些西方学者的思路,从个体的自由、自治或个人利益的角度加强对隐私的伦理辩护。但借鉴不等于照搬。借鉴则是在集体主义的框架中,进一步增加个体利益的权重,赋予个人自由、个人权利以更为重要的地位,以此为隐私的伦理辩护提供更为有力的根据,并为大众隐私意识的发展提供正确的伦理向导。这样的集体主义,不仅要一般地“强调以集体利益为出发点和目的,强调以集体利益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最高标准”,而且在个人行为并不涉及或损害集体利益、社会利益时,强调其所指向的个人利益的重要性,强调其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和目的的正当性,肯定这样的行为所包涵的道德价值,即将这样的行为评价为善的行为。这是对个人自由、个人权利的合理伸张,而又不至于导致与集体利益、社会利益的冲突和矛盾。这样的借鉴,不仅不会构成对集体主义的威胁,而且还因其增强了对于隐私的辩护力而提升了集体主义适应现实、解释现实的品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