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华”走私大案主犯赖昌星,潜逃加拿大12年,终于在7月23日被加拿大政府遣返中国,在北京一下机即被中国有关方面逮捕。国内有些人可能认为,这是中国方面坚持不懈的努力,迫使怀有政治偏见的西方人终于低下了高傲的头。不过,实事求是地讲,12年来,加拿大的相关法律并没有什么变动,倒是中国的法律经历了一个趋向完备的过程。实事求是地讲,赖昌星的遣返,应是国内法制完备化的胜利。
据说,赖昌星潜逃之初,中国方面曾希望与加拿大订个引渡协定甚至条约,一揽子解决问题,因为当时已有很多贪官逃到加拿大。加拿大政府律师就去研究中国的法律,一看宪法上写着中国是个“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这些没受过革命教育的先生就愣住了。“专政”在西方语言里就意味着不讲法律。加拿大政府律师就问了:我们怎么能跟一个“不讲法律”的国家签订引渡协议呢,国会肯定通不过的。
法律条文上的误解,使得引渡谈判漫长而暂无实用。
中国方面的第二个办法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与加拿大警方合作,确认赖昌星为国际通缉犯,让加拿大把他送回来。但这里有取证程序的麻烦。比如说,让妻子交代丈夫的罪行,在国内很普遍;但英美法系至今实行孔老夫子的遗训:“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并不要求直系亲属作证。我们在美剧和好莱坞电影中看到,证人在法庭作证,必须宣誓,保证自己说真话。中世纪的英国,法庭上作假证,查出后割舌头。但是,我们同样可以在电影电视里看到,嫌犯回答问题是不必宣誓的。法庭预设人性有弱点,难免说点假话为自己辩护。这种情况下,让嫌犯宣誓就是诱人入罪,他们认为不公正。以英美法系的背景,见到妻子揭发,他们总觉得很可疑,这女人是否受了刑讯逼供?
由于取证手段的不同,这条路也走不通。
好在赖昌星毕竟是国内出去的,他的出境程序,中国方面有解释的全权。内地说他的香港通行证不是合法颁发,香港方面因此吊销了赖昌星的居民身份。香港回归前是英联邦成员,加拿大也是,联邦成员的居民可以免签证相互走动。赖昌星凭着这一优惠进入加拿大。如果他的香港居民身份是“假”的,那么他去加拿大就是“非法入境”,加拿大政府可以将他遣返中国。
这就是7月23日赖昌星终于被遣返的法律基础。
不过赖昌星还是挺能“赖”的,遭加拿大认定“非法入境”后,他申请“难民”身份,声称回中国将受到不公正审讯和迫害,官司又打了七八年。为了让他回国,中国方面先是保证不判死刑;接着又保证无死刑、无虐待、公开审讯;最近,又保证赖昌星入狱后加拿大官员可以探视,这才使加拿大移民法庭终于相信赖昌星回国会受到公正对待,作出了否决难民申请的决定。
国内舆论认为赖昌星的遣返表明外逃贪官的末日到了,这大概过于乐观了。外逃仍然是贪官的最佳“生命保险”。最近被处死的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和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如果出逃北美,即使抓回来,至少能保命。贪官们探得风声不妙时,仍然会千方百计地逃出去。
而且赖昌星案有它的特殊性。特殊之一,赖昌星是没有文化的人,他不会讲英语。如果赖昌星有本事将自己对国内情况的了解与加拿大律师的法律知识结合起来,他很可能在法庭上再次逃过去。因为没文化,他只能靠钱雇律师。当钱用完后,律师不肯再为他花时间—庭讯时律师都懒得出庭,居然在德国通过视频辩护,而且没有提出任何新论据,只是老调重弹—赖昌星就完了。
特殊之二,赖昌星是“非法入境”;而且他的妻子也是没文化的,因不习惯国外生活,早几年已经带着孩子回国。如果像一些“裸官”那样,老婆孩子是合法移民,住了几年后甚至成了加拿大或美国的公民,打移民官司时就有家庭团聚的人道考虑,不遭遣返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
抓回外逃贪官的真正保证,是国内的法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