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文章中另一个主题,就是分析论述了人类家庭的起源和发展。
恩格斯的这个观点是非常正确:“如果说家庭组织上的第一个进步在于排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互相的性交关系,那么,第二个进步就在于对姐妹和兄弟也排除了这种关系。”[1]而且恩格斯认定这种进步的根源,是“这一进步可以作为‘自然选择原则是在怎样发生作用的最好例证’。”[2]虽然人类真正从科学上系统认识“自然选择原则”要到18世纪,但上述人类家庭性关系的发展和进步的这个事实,非常有力地证明了在人类对自然规律的认识还没有由“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时,即在人类还没有准确地掌握自然的科学规律时,自然规律是如何有效地以“可不见”的形式指导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由此,也进一步证明了人类社会的发展是受到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的制约和控制的。人类在正确的认识和理论指导下的有效的实践,只能加速社会发展的进程,而不能改变社会发展的方向和规律。
在这里,我想纠正和充实恩格斯关于“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起源和形成的主要原因,并不仅仅是如恩格斯所描述的和人类性生理有关的原因,我认为主要的还是由人类社会的经济根源所决定的。
但恩格斯在文章中指出人类一夫一妻制婚姻和家庭的产生主要是因为:“埃斯潘纳非常清楚地说明了,雄性在交尾期内的嫉妒是这样削弱或者暂时瓦解任何共居生活的群。”[3]“巴霍芬坚决地断定,从他所谓的‘杂婚制’或‘污泥生殖’向个体婚制的过度,主要是由妇女所完成,这是绝对正确的。古代遗传下来的两性的关系,愈是随着经济生活条件的发展,从而随着古代共产制的解体和人口密度的增大,而失去素朴的原始的性质,就愈使妇女感到屈辱和难堪;妇女也就愈迫切地要求取得保持贞操、暂时地或长久地只同一个男子结婚的权利作为解救的办法。这个进步决不可能发生在男子方面,这完全是由于男子从来不会想到甚至直到今天也不会想到要放弃事实上的群婚的便利。”[4]
恩格斯的这种把人类一夫一妻制婚姻产生的根源归结为人类的性观念和性习惯,或者是人的生理原因的观点应该是片面的。至少,这种原因不可能是一夫一妻制产生的主要原因。
人类婚姻制度的演变的真正原因,和人类其它社会制度的变化一样,应该,也只能从人类的经济关系和经济基础中寻找。我忘记了哪为法学家曾经说过一句非常精辟和富有哲理的话:“人类社会的绝大多数法律都是为了同一个目的——保护私有财产。”这是因为,保护私有财产的目的,就是保护人类创造财富的劳动积极性,而人类的创造财富的劳动积极性和生产性劳动实践,就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重要的动力。因此,我认为,人类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实现的根本原因也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即保护私有财产准确地由自己的血缘后代来继承。这就必须绝对有效地防止和排除“一不小心把财产遗传给了别人的子女”的现象。这也就必须对妇女苛以最严厉,甚至是残酷的“贞操观”。
这也是为什么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这种顺序中所表现的进步,其特征就在于,妇女愈来愈被剥夺了群婚的性自由,而男性却没有被剥夺。”[5]“正是奴隶制与一夫一妻制的并存,正是完全受男子支配的年轻美貌的女奴隶的存在,使一夫一妻制从一开始就具有了它的特殊的性质,使它成了只对妇女而不是对男子的一夫一妻制。这种性质它到现在还保存着。”[5]
我记的在三十多年前,我第一次读恩格斯的这篇文章时,我印象最深的是恩格斯的那句话:“婚姻是法律套在人类脖子上的锁枷。”但这次重读,却无论如何也找不到这句话。我不知道是我记错了,还是由于版本的不同,在文革中出版被删除了。但至少,我现在还坚信,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是对人类的性自由的限制和制约。正如恩格斯在文章中指出的:“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6]恩格斯的这段话,就直接地颠覆了一夫一妻制的观念——为第三者的爱情而离婚应该是符合社会道德的。这就反过来证明了一夫一妻制婚姻产生的根源不是男子的“嫉妒”和妇女的“贞操观”。因为这种对妇女“贞操”的苛求,并不符合人类的性本能和自然的“性需求”,也是有违人类的“性自由”和“性道德”的。
其实恩格斯在文章中并没有忽略这个经济上的原因,只是没有把它提高到主导的,最重要的地位:“……一夫一妻制的起源就是如此。它决不是个人性爱的结果,它同个人性爱绝对没有任何共同之处,因为婚姻和以前一样仍然是权衡利害的婚姻。一夫一妻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的,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长成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丈夫在家庭中居于统治地位,以及生育只是他自己的并其应继承他的财产的子女,——这就是希腊人坦率宣布个体婚制的唯一目的。在其他方面,个体婚制对希腊人说来就是一种负担,是一种必须履行的对神、对国家和对自己祖先的义务。”[7]
其次是,恩格斯把人类真正地实现一夫一妻制的社会条件归纳为资本主义消灭以后的观点,同样有违恩格斯身后一百多年人类的社会实践的结果:“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候,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不会有别的动机了。”[8]事实和实践已经充分地证明:只要人们的经济实力和个人财富达到中产阶级的水平,再也用不到为生存而烦恼时,人们在选择配偶时,就会“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不会有别的动机了”。至少不会重点考虑经济因素,而把个人性爱的感情放在最主要的地位。
人类社会从一夫多妻进化到一夫一妻,实质上是社会文明发展和妇女解放运动的结果。这对男性来说,也是反自然性的法律和道德原则。如果说,一夫多妻违背了女性性行为的自然性,那么一夫一妻同样限制了男性性行为的自然性。
但是,人类社会这种“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客观地说,是有违人类性行为的自然本性和本能的。人类的“性行为”对人的意义来说就是“生育”和“性快乐”,这两者的基础都离不开是“爱情”, 但从人类的自然性出发,这两者都是和一夫一妻制的“贞操观”相冲突的。
从“性快乐”出发,可以说“喜新厌旧”是人类的本性和本能,无论是男人还是女人,见到年轻、漂亮的异性都会产生一种莫名其妙的好感,这种好感虽然不一定都和性冲动有关,但肯定和性意识脱不了干系。其次,在婚外情虽然受到法律、道德的谴责、甚至在经济和个人的地位都可能因此而受到威胁的事实情况下,婚外情还是屡禁不止,就是对这个观点的最好证明。大多数人之所以没有“喜新厌旧”的婚外情,不是他们没有这种欲望,而是受到了法律、道德、经济、政治甚至是个人地位的制约。
从“生育”来分析,多对象的性行为对“生育”的促进作用肯定是无比巨大的。甚至有人把它比喻为“DNA”的自私天性。在人死亡后,可能连尸骨都很难留在世界上,但有二件事物确实是“流芳百世”,就是个人的思想成果和遗传基因。对思想成果的“流芳百世”实在是难度太高,大多数人可望不可及。但对“DNA”遗传基因来说,几乎每个人都确实存在着一种“流芳百世”的原始的、自然的“冲动”和“需求”。
所以,结论就是,“一夫一妻制”婚姻虽然符合人类“保护私有财产”的社会发展的根本原则,(上面已经论述了“保护私有财产”就是保护人们创造财富的劳动积极性,而这种积极性又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主要动力。)但却不符合人类性行为的自然本性和本能。
而恰恰是“避孕”的科学成果的诞生,再次为人类性行为回归自然,打开了潘多拉魔瓶。
“避孕”技术是人们能够按自己的需要掌握“生育”的主动权,使人们能够自主地把性行为和生育相分离。这就为人类的性行为掌握主动权创造了科学的条件。也是当前社会文化中存在着一种褒义的、正面的、符合社会道德的新观念——“性解放”运动的科学基础;但同时也为一切违反道德的卖淫、乱淫、包二奶等行为打了掩护。
如果没有避孕技术的成功,就不大可能会有性解放的道德观念。西方“性解放”的真实含义不外乎如下内涵:“性”对人来说就是“生育”和“性快乐”,而二者的唯一基础,就应该是“爱情”。所以,“性解放”就是主张这二方面的“自主性”,它既反对为了这二个自主性之外的任何“性禁锢”, 包括反对“婚姻对人的‘性禁锢’”,即反对所谓的为了婚姻和配偶而不是为了“爱情”而“守贞”。“性解放”也反对这二大原则之外的“烂淫”和为了金钱、名利、地位的“性交易”和“卖淫”,虽然“具有真正爱情的性对象”不一定是“唯一的”,或者不是“唯一地排他的”,人的真实的爱情有时候也会发生在“一个”以上的人数中,但这种“一个以上的”爱情肯定和“烂淫”和“性交易”有原则区别。当然,我们也不能把西方社会客观存在的非婚姻性行为都认为是“性解放”的范围,西方社会也存在着某种“烂淫”和“卖淫”的行为,但这种行为并不属于“性解放”范围。
恩格斯在150年前就曾经指出:婚姻的唯一基础应该是爱情,所以,“在将来的社会,为爱情而离婚应该是符合社会道德的”,我对恩格斯所说的“为爱情而离婚”的理解,就是“为婚外的第三者而离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恩格斯认为婚姻其实“是法律套在人脖子上的锁枷”的观点是再确切不过了。而且恩格斯本人就以实际行动来反抗这种“婚姻的锁枷”,他老人家终身未婚,长期和爱人非婚姻“同居”。
就目前来说,社会上就存在着男女单身、所谓的丁克家庭、非婚姻同居、大款们的婚外情等生活形式,都对人类的一夫一妻制家庭造成不同程度的冲击。这种冲击对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会产生多少变革,虽然现在还难以预了,但就发展趋势来说,这种冲击会越来越大,会不会引发人类婚姻制度的变革,现在还难以预了。
正因为“性解放”和“烂淫”、“卖淫”有根本的原则区别,所以,老天,或者说大自然为了遏止“避孕”技术带来“性解放”的副产品“烂淫”、“卖淫”,所以,老天,或者说大自然在赐予人类实现性解放的“避孕”技术的同时,也赐予人类“爱滋病”的灾难。实在是无法解释这二者同时出现,到底是一种偶然呢,还是一种规律性的结果,甚至是否真是老天和大自然的又一个“杰作”。
2009年10月21日星期三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72年版,1976年12月印刷。第33页
[2]、(同上)第33页
[3]、(同上)第28页
[4]、(同上)第47页至48页
[5]、(同上)第58页
[6]、(同上)第78页至79页
[7]、(同上)第60页至61页
[8]、(同上)第7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