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思余:政府转移职能不是简单甩包袱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88 次 更新时间:2011-07-28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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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思余  

“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增强社会建设动力”,这是《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提出的要求。对此,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博士后阮思余从强化政府社会建设职能、创新社会服务管理运行机制、推进法定机构改革试点三个方面进行了解读。

关键词:强化职能四方面入手稳步推进

《决定》:推动各级政府加大对社会建设领域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加大向社会简政放权力度。

解读:阮思余认为,强化政府社会建设职能的意义主要有两点。第一,这是现时代的迫切要求。从行业、社会微观事务、技术与市场等方面转移政府职能,这首先是现时代的迫切要求。随着行业、技术与市场的发展越来越专业化、社会化,传统的政府管治模式已经难以满足需要。这就迫使政府不得不将相关职能逐渐转移给社会。第二,有助于社会力量的成长。政府将上述相关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这就等于承认并强调要发挥社会组织的应有价值及其功能。这就有利于彰显一度被压抑的、沉默的社会力量,进一步推动社会力量的成长。

具体而言,可以从四个方面着手。

第一,要将《决定》落实为具体的政策、法规。需要将这次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变为具体的可操作的政策与不可随意改变的法规。这是落实、兑现决定精神的首要一步。否则,难免出现人走政息或者以口号应付口号的现象。

第二,社会组织要成为信得过的转移者与执行者。将原来政府承担的相关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而且要更有效地履行这些职能,这就要求社会组织要真正成为值得人们信赖的转移者与执行者。

第三,转移与监管两不误。政府转移职能不是简单地甩包袱,而是要让这些职能更好地发挥出来,这就要求政府在做好职能转移的同时,要做好对社会组织履职的监管工作。因为,政府监管不力,同样会导致社会组织的滥权、低效。

第四,要逐步实现从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的转变。转移相关职能只是政府改革的初步,必须从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的转变的高度来审视、定位政府职能转移。这是总结我们改革的成绩、寻找改革的出路的重要标尺。

关键词:简政强镇实现差别化行政格局

《决定》:推进大部门体制改革,深化富县强镇和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增强基层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

解读:在创新社会服务管理运行机制过程中,之所以要深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和赋予中心镇部分县级管理权限,具有多层意义。第一,重塑政府职能,解决推诿扯皮问题。顺德与深圳的大部制改革,都是力图在传统的精简机构的基础之上,进一步理顺政府职能,消除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的现象,解决“部门利益最大化”的问题。第二,扩大政府权限,提高政府执行能力。强镇扩权改革,赋予中心镇部分县级管理权限,这首先是政府管治重心下移的需要,即政府必须直面与解决日益复杂的基层事务;其次,这也是提高政府执行能力的需要。只有具备相应的权力,才能确保政府具有较高的执行能力。

从已有的经验看,大部制和简政强镇改革取得了较大成效。第一,进一步优化了机构与职能之间的对接。大部制改革主要解决的问题是:机构与职能之间如何对接的问题。在高层与基层,他们之间具有很大的差别。顺德的经验表明,在基层,机构的设置应该主要立足于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而不只是机械地基于政府职能的需要。

第二,形成了政府改革的倒逼机制。大部制改革形成了一种倒逼机制,这就是逼迫上头进行改革。与上头保持衔接固然重要,但是,不应该老是强调下面与上面的衔接问题,而是“上面”也要反思,是否也要进行相应改革。否则,一味地强调下面要与上面保持衔接与对口,那下面的大部制改革将很难推进。

第三,有助于形成差别化行政的格局。大部制改革与赋予中心镇部分县级管理权限,还有助于形成一种差别化行政的格局。这就是基于基层与高层、中心镇与非中心镇、市区与郊区的差别,在权力的分配、机构的设置等方面也应该有所差别。

关键词:法定机构改革不可单兵突进

《决定》:选择部分省直部门所属机构和地级以上市,率先在专业性、行业性较强的领域开展法定机构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省推广。

解读:社会建设之所以要推进法定机构改革试点,主要原因有两点。第一,这是由既有的法定机构的弊病所决定的。现有法定机构的体制内色彩,积累了诸多弊病。诸如,人、财、物的相对独立而且高度封闭,容易滋生腐败,而且效率低下。第二,这也是完成政府改革的阶段性任务的需要。政府改革至少包括两大板块:一是法定机构改革,二是政府自身改革。我们现在必须是两条腿走路,而且要稳步、持续推进。

从操作层面讲,法定机构的改革不可单兵突进,必须同步推进法定机构改革与政府自身改革。现在的问题在于,不是改不改革的问题,而是改革的力度与改革的时序问题。就此而言,有许多问题值得深入探讨。诸如,为什么要从法定机构入手?法定机构改革与政府自身的改革有何异同?到底是应该先重点推进法定机构改革,还是先重点推进政府自身改革?还是二者同步推进?实际上,法定机构改革的成效,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自身改革的成效。如果法定机构改革的力度与政府自身改革的力度不相对称,或者在改革的时序上出现重大偏差,恐怕法定机构的改革将很难推进;即使有所推进,恐怕也很难保证其效果。

南方日报记者 雷辉

(原载《南方日报》,2011年7月21日,A05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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