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的存在又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我在想一个问题:中国特色和一般的普遍规律之间的关系。“公民社会”是从西方来的一个概念,这里面一系列的评价、四个维度、72个指标以及涉及到的人也都是从西方来的,那么中国现在向这四个方向发展,我希望区分两个问题:哪些是普遍的,我们离不开的,必须走向的;哪些是中国可能和人家不一样的,得作特殊处理的。
现在评价的状况都是按一般的、同样的规律得出来的差异,有很大意义。但解决中国的问题,可能在有些问题上要具体考虑。比如:权利审批制。在公民社会里,权利还是审批,自己不能实施,这不是公民社会所需要的,公民社会应该有自己的个人空间,权利应该是个人所有的,审批是一种侵权行为。
再如法律环境评价很低。我们基本的框架不变,只是在里面具体的东西上作一些修改,我觉得这也是一个问题。公民社会的建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但现有的基本框架是需要改变的,不是说一成不变。
另一个问题:“嵌入性”是一个很好的互动概念,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但也有一个问题需要考虑:公民社会不是一个纯净的东西,可能也是一个包袱。从中国目前的状况看,如果这些社会性组织都是政府的,公民社会是很难独立的,不能独立谈公民社会就很难。公民社会要想建立,里面的比例要有个变化。应该区别按不同的组织去打分,这样对中国的问题可能解释意义就强些,否则,中国问题仍然是比较模糊的,不能说明现在中国公民社会发育的状况。
总之,我们在前进的过程中,对于中国特色和普遍规律这两个东西如果处理不好的话,很多问题的前景可能都是有限的;如果处理好的话,既承认一般的东西,又把自己的文化等各方面的东西融入进去,就会显得和别人不同。
*本文为作者在2008年02月29日第356次天则双周论坛上的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