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曙光:消除市场扭曲,改善竞争秩序

——简评《中国民营企业生存和发展环境指数》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92 次 更新时间:2020-03-14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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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曙光(天则) (进入专栏)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民营企业在中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已经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无论是企业数量,还是对GDP、就业、财政收入和发明专利的贡献,都大大超过了国有企业。特别是在推进中国市场的建立和形成方面,起了开拓和支撑的作用。其实,不仅改革前中国计划经济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与市场是不兼容的,就是改革开放初期,民营企业的繁荣和国有企业的衰落,也是后者不能适应市场和与市场不兼容的反映。只是由于民营经济/企业生长和发展,才使得市场经济在中国得以出现和立足,并获得了初步的发展。也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国有经济/企业才逐步适应市场运行而与市场相容。可见,国有经济/企业与市场兼容是民营经济/企业发展奠基和竞争逼迫的产物。我们改革开放的历史就是这样走过来的。对此理论界缺乏应有的自觉,只有董辅礽提出并论述了这一问题。

然而,在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和国有企业为执政基础的理念、方针和政策的指引下,市场经济在中国的发展始终处于左顾右盼、进一步、退两步的境地,而且国有经济/企业在特别保护和行政垄断下,强势扩张,日益壮大,再加上其本身的性质和特征,也逐渐从一种适应市场的力量而变成左右市场和扭曲市场的力量,不仅扭曲了资源配置的方式和结果,目前的经济结构失衡就是证明;而且扭曲了利益激励机制,分配不公就与此有关;同时也扭曲了市场经济赖以立足的产权基础,以至到现在,中国的市场已经变成一个由国有企业和官僚资本控制和垄断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上,国有经济/企业与民营经济/企业始终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民营经济/企业名为社会主义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实际仍然处于辅助和补充、甚至是异已的地位,不仅受到国有经济/企业的压迫和盘剥(国有企业控制了资源要素和上游产业),而且受到官员的限制和要挟,同时受到社会的歧视,因而为了生存和发展,民营企业的行为也逐渐扭曲了,不少企业和资本与官员和权力合谋,既向政府寻租,又通过利益输送寻求公权力的保护,从市场制度的建设者和维护者变成了市场制度的寄生虫和异已力量。这是相当可悲的,也是令人担忧的。

笔者的上述看法不仅有着理论上的依据,而且有着实际情况的支持,理论的依据需要专门写文章论述,其实也是人人都心里明白的道理,而实践的支持有了一个最新的证据。日前,天则中国企业家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生存和发展环境指数――广东与浙江省报告》(以下简称《指数》)为我们提供了新的资料。

与目前发布的一些其他评价指数不同,《指数》的调查和计算有自己的理论基础,这就是德国弗莱堡学派代表人物欧肯在《经济政策的原则》中提出的建立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框架。这一竞争秩序包括七大构成原则:一是一个有运作能力的价格体系,二是私人产权,三是开放市场,四是契约自由,五是承担责任,六是币值稳定,七是经济政策稳定性。这七项原则不取决于某个国家的个别形势和特殊国情,而是市场经济的一般原则和共同标准。中国既然选择了建立市场经济制度,那么,也就不能置于这些原则之外,中国特色并不能成为否定和改变这些基本原则的理据。因此,按照这个理论框架和衡量标准来评价中国的市场环境和竞争秩序,应当说是恰当的和有效的。

正因为评价的理论基础明确合理,调查问卷的设计也比较恰当。总指数包括的七大方面指数和34个分项指标,其中有18项主观指标,11项客观指标,5项主、客观混合指标。虽然某些指标的设置和解释还有可改进之处,如行政垄断的4个方面的解释(市场垄断、行政部门干涉企业经营行为、强制交易、滥用行政垄断企业优势行为)就值得推敲,通货膨胀率也不如企业原材料购进价格指数更为直接和恰当,还可以考虑在每个方面指标中设计大致相当的主观指标和客观指标,分别计算和综合计算相关指数,以便比较和分析。但总体来看,这些指标基本上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经营环境和市场竞争秩序的方方面面。

调查首先在广东和浙江两省进行。它们既是中国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也是民营经济比较活跃的省份,这里的相关关系和因果关系是清楚的。民营经济/企业的快速发展使得两省的发展后来居上,不仅成为改革开放的前哨和先锋,而且成为市场秩序相对较好的地方,显示了民营经济与市场的亲和力和优势,因而具有相当的代表性。但是,调查所得的结果却让人高兴不起来。接着要对其他省份进行调查评估,情况更不乐观。

两省民营企业生存和发展环境的总指数得分都不高。如果以6分为及格分数线,广东是5.39分,浙江是5.83分,两省都不及格。七项分指数中,两省都只有币值稳定和社会舆论的影响两项超过6分,广东有4 个方面指数在5分以下:政治秩序4.62、法治保障4.63、开放市场4.81和金融自由4.84;浙江有两个在5分以下:政治秩序4.41和法治保障4.84。至于34个指标中,广东超过6分的有11项,23项在6分以下;浙江超过6分的有15项,19项在6分以下。这就是发达地区的现实,全国的情况肯定在此之下。

在两省的报告中,得分最低的分指数是政治秩序和法治保障,两项合计的11个指标中,都有3个得分在3分以下,4分以下占一半左右。如果再加上私有产权保护分指数中得分较低的非正式费用支付、税收政策、宏观政策扰动和企业补贴,就可以看出,造成市场环境恶化的主要因素是公权力所为。其实,一些答问也从另一方面证明了这一点。例如,当问及民营企业对公权力的依附时,认为很大和较大的,广东占80%,浙江占84%,认为不依附的分别只占3%和8%。认为有必要担任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都达到100%,而参与政治的目的,回答寻求权利保障和政治安全的分别占69%和63%。不用多费笔墨,问题的关键所在比较清楚,政策结论也就不难给出。

改善民营经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就是改善中国的市场环境和竞争秩序,二者是一个问题的不同说法。这不是发几个文件,开几个会就能解决的。

首先,这意味着执政治国理念的转变。如果仍然把国有经济/企业看作社会主义和执政党的经济基础,还要做大、做强国有企业,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那么,就是赋予国有经济/企业以特殊的市场地位。这样一来,国有经济/企业以公权力为后盾,民营经济/企业就永远是二等公民,就永远建立不了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也就永远走不出“猪肥即宰”的套路。在这样的理念和方针下,过去的两个非公36条已经失败,现在的混合所有制、PPP也解决不了问题,这无异于南辕北辙、缘木求鱼。其实,既然民营企业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超过了国有企业,那么,到底什么是执政的经济基础难道还不清楚吗?到底是谁吃谁的饭,谁砸谁的锅呢?


其次,约束政府、约束官员、约束公权力,使其不能越界行为,更不能胡作非为。这不是口号,也不能靠政府和官员自己约束自己,除非太阳从西面出来,你看到过世界上哪个国家的公权力是靠自己约束的?而我们却迷信自我约束和自我克制。其实,公权力的本性是自我膨胀,不断地越界扩张。因此,根本的出路还要靠分权制衡,靠制度约束,靠社会和媒体的独立监督。

在目前的发展阶段,政府实施一些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是必要的,但是,这类政策的实施不应以针对和限制民营经济/企业为手段,而应当以促进和保护民营经济/企业为目标。鉴于国有经济/企业的性质,凡以此为由关停的民营企业,应当用相应的国有股份来补偿。

再次,重新修改有关法律,去掉恶法,实施良法,让司法真正独立,使法律成为保护公民财产和人身安全的利器。别的不说,现行刑法虽经几次修改,确有一些进步,如,无罪推定,废除一些经济案件的死刑判决等,但仍然保留着计划经济的基本特征和深厚色彩,很多罪行都是从计划经济时代的东西转化过来的,如,非法经营罪就是从投机倒把罪变过来的,寻衅滋事罪就是从反革命罪演化而来的。很多罪名就是为了保护国有经济的垄断而特设的,如非法集资罪、金融诈骗罪等。这都是一些没有明确界限的口袋罪。一个明显的证明是,在这样的刑法之下,不知有多少民营企业家倒下,有多少民营企业家的财产被剥夺,甚至有多少民营企业家家破人亡?如果公布出来,可能是一个吓人的数字,难怪两省有38%的民营企业家希望或者准备移民国外,而且企业规模越大,经营者身价越高,移民的倾向越强烈。这可以说给执政者敲响了制度的警钟。如果我们真想以法治国,真想改善市场环境和竞争秩序,那么,就应当从甄别和平反其中的冤假错案做起。然而事情并不如此。就以顾雏军案为例。分明是现在身居该省高位的当时的地方官员为了私利,相互勾结,捏造罪名;在司法不独立的情况下,法院法官只得听命于地方长官,判顾雏军十年监禁,剥夺财产,同时留下了22个判据不予采信,才为重审此案埋下了伏笔,顾雏军也多次申诉,再加上社会的压力,广东高院才不得不受理此案。然而,受理归受理,重审归重审,受理两年多,却不予审理,一推再推,一拖再拖,最高法院也不闻不问,我们的法律居然为此没有设立时间界限,永远拖下去也不为过,更不违法。这样的事情发生在大讲依法治国的今天,岂不荒唐可笑!

总之,改善市场环境刻不容缓。千万不要在错误的方向鼓实劲,在正确的方向用虚力,与其讲那些高调和空话,不如在改善市场互不干涉、建设竞争秩序的道路上,实实在在地做几件事情,以便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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