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礼庭:也谈哈贝马斯和罗尔斯及桑德尔和传统自由主义的分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965 次 更新时间:2014-06-22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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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礼庭  


其实在民主的制度规范和程序公正中,罗尔斯的自然法和韦伯的实证主义同样重要,二者都是必要条件,但都不是充分条件。罗尔斯的“原初正义、公平的道德价值”必须通过 “事实性”、“客观性”和“价值中立性”的“实证”后才能够确认其“合法性”。而原初“正义、公平的道德价值”又是“实证”过程中“合法性”的依据和标准。重要的是,无论是“原初正义、公平的道德价值”,还是“事实性”、“客观性”和“价值中立性”的“实证”过程,都必须通过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的政治哲学诠证,交往、话语、商谈、程序等交往行动”[1]才能得出民主的意见和意志,而恰恰是这种“民主的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的程序条件和交往前提”[2]才是民主原则的合法性的唯一源泉。从而使这种对民主原则的合法性的理解建立在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而不仅仅是自然法和实证主义的理论基础之上。

而这种通过“交往行动理论的政治哲学诠证,交往、话语、商谈、程序等交往行动”[1]的“程序公正”获得和产生的“民主的意见和意志”,又是“既保证了政治意志建立在民众意志基础之上并由此彰显了‘有效性’的要求,又保证了民众意志不至于散漫为一种无政府主义的东西并由此彰显了‘事实性’的要求。”[3]的必要条件。而这种“程序公正”不但必须建立在言论自由的宪法前提下,还必须建立在教育的普及、传媒游戏规则的公正和有效、公共权力的分权制衡、执政的民众授权等民主制度的基础之上。也就是 “只有在自由的政治文化、完善的私人领域和合理化的生活世界的场境中生成并以这样的场境作为其存在的根本支撑,” [4] 并“通过民主的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的程序性的过滤,以及交往权力向政治权力的传递与过渡,来赋予政治决策以合法性的普遍信念。”[5]而“不至于因为政治、经济等因素的膨胀而质变为一个工具主义的系统;”[6]的前提下,才能把民主原则置于“原初正义、公平的道德价值”的标准下进行“事实性”、“客观性”和“价值中立性”的“实证”,才能够被确认其“合法性”。

但是,恰恰是哈贝马斯的这种把“交往行动理论的政治哲学诠证,交往、话语、商谈、程序等交往行动”[1]作为把民主原则置于“原初正义、公平的道德价值”的标准下进行“合法性”“实证”的“程序公正”的理论,遭到了罗尔斯的理论质疑:“哈贝马斯将政治哲学的焦点集中在合法性而非正义上,看上去是一个小问题,但如果不对其理论的虚妄进行指证,则难以在当代不同的政治哲学坐标之间进行孰优孰劣的价值排序与理念抉择。”[7]基于此,罗尔斯集中从四点批评了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 “其一,合法性与正义并不一定存在一种对称关系。……合法性是一个比正义更弱的理念,它给可行的行为所施加的约束也更弱一些。……其二,宪法民主实际上永远难以像哈贝马斯设计的那样通过公共领域的基础来安排其政治程序和政治争论。……其三,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理想辩谈中推理与论证之程序的描述并不完善。……试图通过理想辩谈的交往过程来对待所有人的利益是不现实的,这可能会产生一种满足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平衡之功利主义的原则。……其四,合法性作为一种程序性正义总是依赖于其可能性结果的正义,即依赖于实质性正义。这样,一切制度程序的法规和立法虽然应该被公民们看作是可以置放于公共领域中加以开放讨论的,但这种讨论只是构成了实质性正义和理性的背景,任何宣称纯程序的合法性理念和理性理念都只是虚幻的。”[8]

综上所述,罗尔斯对哈贝马斯的质疑,主要是集中在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的政治哲学诠证,交往、话语、商谈、程序等交往行动”[1]到底能不能产生出罗尔斯的“原初正义、公平的道德价值”的“实证主义”的评判标准。要解答这个问题,就必须先对罗尔斯的“原初正义、公平的道德价值”进行概念的界定。也就是必须先回答人类社会真正的“原初正义、公平的道德价值”根本的终极性目标是什么?

如果我们拿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共产主义理想社会精髓的、结晶性的论述来分析、概括人类理想社会的目标原则:“代替那个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9]那么人类理想社会的主要原则就应该是,政治上相对完善地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民主原则,在经济上相对完善地实现“必须兼顾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和大多数民众的共同富裕的市场经济”、在思想文化上相对完善地实现“思想自由、精神独立”的“百话齐放、百家争鸣”的繁荣环境。而这种人类社会的理想目标,或者说也就是“原初正义、公平的道德价值”,但重要的是它们都必须,也必然地全部、彻底地符合“每个人”和“一切人”的利益,也就是是“每个人”和“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而恰恰正是这一点,也就确确实实成为“每个人”和“一切人”通过“交往、话语、商谈、程序等交往行动”必然会得出“原初正义、公平的道德价值”的逻辑保障!

如果说,真理和科学有时候确实掌握在少数人手中,或者确切地说,任何理论创新都起源于个别人的创造性思维,起源于个人对传统和共性的突破。那么我们同样不能否认,所谓“真理”和“原初正义、公平的道德价值”之所以能够成立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必须符合‘每个人’和‘一切人’的利益”,为少数人利益服务的理论和原则,不可能是真正的“真理”和“原初正义、公平的道德价值”。所以,正是这种由全民参与的、自由的、公开的、理性的、体现个人道德责任和公民人格尊严的、维护“公众利益”的、受到制度性合理规范的交往、话语、商谈、辩论、程序等交往行动,才是真理和创新理论从个别个人、少数人走向大多数民众的必要的、有效的途径;也是科学普及和文化启蒙的必要过程;更是罗尔斯“原初正义、公平的道德价值”一定能够走向民众,也一定能够成为民众的“选择”的逻辑保障。

其次是,从唯物主义的实践性出发,什么才是真正的 “原初正义、公平的道德价值”,它不应该是一个“先验的理论概念”,而必然是一种现实生活中的“感知”和“实践”,也正因为此,哈贝马斯认为:“理论不能用本体论的意图来研究,而只能用实践的意图来研究。”[10]历史唯物主义“不是从世界之外设定一个外在的标准从思辨的观念出发来批判世界,而是要揭示出世界自身的矛盾与冲突。”[11] 所以,什么才是真正的 “原初正义、公平的道德价值”,只有通过“每个人”和“一切人”的实践和交往、话语、商谈、辩论、程序等交往行动才能够真正被“每个人”和“一切人”所“感知”,才能够真正成为“每个人”和“一切人”的选择,最终成为社会实践的政策和理论导向。

结论就是,哈贝马斯和罗尔司之间没有什么原则性分歧,只要承认罗尔斯的“原初正义、公平的道德价值”必须,也必然符合“每个人”和“一切人”的利益,那么哈贝马斯的交往、话语、商谈、辩论、程序等交往行动,就是罗尔斯“原初正义、公平的道德价值”一定能够走向民众,也一定能够成为民众的“选择”的必要过程和逻辑保障。

同样,我们再来分析桑德尔和传统自由主义理论之间的分歧:桑德尔认为:“我所理解的好社会,是那种帮助人们实现最大潜能的社会,让人们最大限度地‘绽放’。……如果那样的理想是值得追求的,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什么样的政治体系能够促进人们在政治当中实现有意义的参与?我们今天看到的世界上各种形式、程度不同的民主——尽管有其不完美之处——似乎指向那个理想。……民主制度至少指向那个理想。”[12]但是,传统的自由主义理论却认为,“把人类潜能绽放作为政治的目标,这太理想化了,太苛刻了,民主的意义在于给人们追求自利时有一个政治渠道,投票的含义就是表达你的个人偏好而已。”[13]

在这里,我们只要能够论证“人们追求自利时……的个人偏好”必然就是“个人潜能的充分实现和绽放”,就能够使他们二者实现理论上的统一。

那么“个人选择和偏好”和“个人潜能的实现和绽放”又如何在理论上实现统一呢?其中间的媒介就是——“个人选择和偏好”必然符合个人的最大利益,“每个人”和“一切人”的“个人选择和偏好”必然符合 “每个人”和“一切人”的最大利益。而能够带给“每个人”和“一切人”的最大利益的经济原则,就是“必须兼顾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和大多数民众的共同富裕的市场经济原则”。而恰恰是这种国民经济高速持续发展和共同富裕能够实现的必要条件,就是“每个人”和“一切人”“个人潜能的实现和绽放”,也就是我们一直说的个人的“自由、解放和自我实现”。

至于罗尔斯和传统自由主义质疑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能不能在民众进行“个人选择和偏好”时做出使“个人潜能的充分实现和绽放”选择,能不能使民众做出符合“原初正义、公平的道德价值”标准的“合法性”的选择呢?我的回答是,世界上不可能存在完美无缺、十全十美的事物,任何事物都只能是相对地有效。只要我们能够确认,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相对来说是使民众做出这种科学的民主选择的必要途径和有效的过程,那么我们就没有其他选择,只能对其采取尽可能的政策支持和环境完善,来促进这种“交往理论”的实践性效果。

所以,重要的是,我们必须明白一个道理:人类社会发展的理想目标,在经济上,就是“必须兼顾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和大多数民众的共同富裕的市场经济原则” 。也就是邓小平为我们指明的真正的社会主义的二大原则:“发展生产力和共同富裕”。它既不是绝对平等的共同贫困,也不是贫富二极分化的少数富有。从这个前提出发,就必然能够得出,市场经济必需“民主”政府宏观调控的辅助及“每个人”和“一切人”的“自由解放”和“个人潜力的实现和绽放”!这也就是罗尔斯和哈贝马斯、桑德尔和传统自由主义理论的结合点和一致性的基础。



2011年5月29日星期日


[1]、[3]、[4]、[5]、]6]、[7]、[8]:李佃来:《合法性:哈贝马斯政治哲学的焦点》,《人文杂志》2010年第5期,http://www.aisixiang.com/data/40961.html

[2]: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

[9]: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273页

[10]:哈贝马斯:《理论与实践》

[11]:夏巍:《哈贝马斯历史唯物主义重建论的存在论视域》,《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1年第2期,

http://www.aisixiang.com/data/40962.html

[12]、[13]:《南方周末》2011年5月26日《理解“善”,才能追求正义》,http://nf.nfdaily.cn/epaper/nfzm/content/20110526/ArticelE31002FM.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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