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早上,广东卫星广播的“七点新闻专辑”播出一条消息:日前广东全省公安系统开会,宣布为了加强法制教育,减少青少年犯罪,要全面推广“一校一警”制度;即全省中小学校都要任命一个警察(警官)做法制副校长。听完后大吃一惊!
青少年犯罪是世界性的令人头痛的难题。广东公安部门努力探索解决这个问题的新思路,值得赞许。但就建立所谓“一校一警”制度而言,漏洞和令人疑虑之处太多,愚意以为应该慎重重新考虑。
第一. 部门分工与国家形象。
警察是现代国家不可或缺的管理工具。但各司其职,依法施政,不得越界行使职权,是现代政府必须严格执行的原则。假如个个中小学都有一位警察参与掌权,会不会造成不恰当的越权?此外,现代文明、民主国家都忌讳被人视为“警察国家”,因为这是法西斯专制政府统治下的国家的别号。这一措施会不会授人以柄,有损国家形象?
第二. 教育、法治教育、青少年教育都是专门学问,有些还需要资格认证。
这一措施的出发点是加强法制教育,减少青少年犯罪。不过,这里也有一大堆疑问:
1.法治教育是不是一定由警察来进行?请受过专门法学教育的人士担任,不是更好吗?
2.没有教师资格证和教学经验的人很难负起副校长的重任。有多少警察有这样的依法经过严格考核的教师资格证和相应的教学经验?
3.青少年教育是一门专门学问。政法部门可能积累了丰富的教育青少年的经验,但其他专业人士也不多让。各方互相交流就能相得益彰,有必要由警察掌权,决定青少年法治教育如何进行吗?
第三.“一校一警”与依法施政有无矛盾?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一校一警”制度的建设,是由政法部门的负责人宣布的。如果政法部门决定向学校派出警察维护治安,保护师生安全,这是他们职责所在,可说是理所当然。现在是政法部门决定全省中小学都要增设一个由警察担任的“法治副校长”,随之而来有三个问题:
1.《教育法》有没有这样的规定?
2.如果上一问题的答案是没有,政法部门有权决定中小学必须增设这一岗位吗?
3.假如真的要增设“法治副校长”,政法部门有权向中小学派出这一副校长吗?
三个问题的答案毫无疑问都是否定的。对公立学校而言,无论要不要增设副校长和如何任命副校长,都是教育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事,政法部门不能越权。对民办学校而言,这是各校董事会的权力,他人毋庸置喙!
政法部门所以越界侵权,无非是一元化领导的旧习惯在作怪。不过,社会在前进,党政要分开,各部门要分权制约。任何权力机关的举措,首先要问一个有没有法律根据?违法或找不到法律依据的事是不能做的。这应该成为权力机关的第一信条和铁的纪律。违反了这一条,依法治国和《宪法》规定的建立法治国家的历史重任就会化为一句空话!作为执法部门的政法机关尤其应在这一问题上率先垂范。
不是要加强法治教育吗?教育青少年遵纪守法当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教育我们的官员依法施政。这是法治教育的核心内容之一。中国社会没有法治传统。中国官场文化流行的是:“官大理大”,“一哥说了算”,“一元化领导”。这是多年战争环境和“以阶级斗争为纲”养成的习惯。积重难返,在中国要实现处处依法办事非常不容易,但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又是非做不可的大事。
不可忽视的“中国特点”之一,是中国的党政官员大都没有受到足够的法学教育,而这恰恰是现代国家和社会管理人员最重要的素养之一。“最大的失败是教育”,不能苛责某个个人。为了减少类似的无视法治和补救法治知识不足的现象,愚意以为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是各级党政机关和官办团体建立法治工作室或法律顾问制度。领导人的讲话,机关发出的文件,重大措施,都请律师和法学专家挑挑毛病,尽可能减少违法现象。如果政法机关能够带头设置,必将比在中小学设置“法治副校长”影响更为深远。
2004年8月21日星期六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2004年第33期,作者授权本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