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允若:土地问题已成为社会矛盾最危急的集合点

——有感于借土地敛财和强制拆迁事件的恶性发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694 次 更新时间:2010-10-16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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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允若 (进入专栏)  

(一)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条件,土地是人类最重要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没有土地就没有人类。

土地是财富之源、生财之本。沃野千里,良田万顷,当能富甲天下;贫无立锥之地、死无葬身之处,自是赤贫之极。

土地如此重要,致使人类历史上的战争、动乱、起义、革命,几乎无不与之相关。

(二)

中国的土地,在几千年的皇权专制社会,向来为帝王所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为帝为王者拥有治下的全部土地。可分封、可奖赏、可馈赠、可割让,全凭为帝为王者的意愿和需要。

皇权专制社会的结构是金字塔形的,全国土地所有也呈金字塔形。王公贵族、各路诸侯、各级官府,都是一方地主;而他们的总头目帝王天子,则是全国的总地主。朝代会更替,官家有变换,这种体制总体如故。

时光流逝,世道沧桑,不变中自然有变。随着社会分工的逐步演进,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兴起,土地买卖开始出现和发展。土地所有权有所松动、有所调整。皇权依然高居金字塔之巅,可金字塔的下层和内涵在变化。地方势力的割据,富商大户的崛起,形成对传统土地所有制的挑战。两相博弈,土地占有方式渐趋多样。

(三)

满清的覆灭,皇权的崩溃,金字塔轰然倒塌。

代之而起的是挂着共和招牌的民国。没有了帝王这个总地主,却有着拥兵割据的军阀地霸,有着大小不等、凭借权势攫取财富的官僚地主,也有着大小不等、依靠经济方式积累财富的民间地主和富农。还有宛若汪洋大海的拥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他们就像地壳板块崩裂时散落的大量碎片。

土地所有权在社会大动荡中大改组、大调整。这种改组和调整,有经济方式的、也有超经济方式的。各种权势力量,都力图在这种改组和调整中获取最大利益。但是,土地依然是个人财富的标志,土地私有依然天经地义。

(四)

六十年前的“天翻地覆”,是对土地作为私人财产的重大颠覆。

1955年的“公私合营”,在城镇私营工商业全部被“赎买”的同时,城镇范围的房地产业,也都在“公私合营”的浪潮中,收归“国家所有”。

1956年的农业合作化,剥夺了全部农民(包括刚在土改中分到土地的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一番大呼大隆的运动之后,“广阔的天地”全部变成了“集体所有”。先说是“土地入股”、“退社自由”,一旦“合”了进去,当然由不得你了。

1958年在东方的地平线上出现了“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全都联合起来组成“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一体。“集体所有制”晋级为“全民所有制”。公社既是经济组织,又是基层政权,控制了社内的全部土地,这些土地实际上已是“国家所有”。

1979年以后拨乱反正,联产承包制(包产到户)兴起,致使生产严重破坏的“人民公社”宣告解体。公社的土地回归为“集体所有”。所谓联产承包,承包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不管是开始说的“三十年不变”还是后来又“延长三十年”。而真正不变的是所有权,这些农田始终不是“耕者所有”的。

1982年,在“左”的观念还没有来得及清除的情况下,就把三十年间折腾的结果上升为法律。这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这么一条涉及960万平方公里国土、涉及几千年文明史的根本问题,在没有广泛论证、更没有全民讨论的情况下,就悄然敲定了。而这一敲定,却有着千钧之力、影响到千秋万代。

如今,华夏大地正在热火朝天地推进城市化的进程。城市范围迅猛扩展,大片农田快速地划归城市,大批村社快速地变成了街道,“集体所有”的土地正在急剧地转化为“国家所有”。看来,在这场规模浩大的21世纪的圈地运动中,土地的“国家所有制”还将持续地、大幅度地扩展,也许不到城乡差别消失不会中止。

(五)

那末,“集体所有”的所有者是谁?“国家所有”到底又是谁家所有?

从“合作化”到“公社化”的实践表明,号称“集体所有”的社队,其权力全在社队干部、特别是社队党组织头头手里,他们才是这片土地的主人。一般社员在社里哪有话语权和决策权?他们只是社队干部管辖、支配的劳动力而已。

但是社队干部又是受区乡政府管辖和支配的。对于这片土地,怎么种植、怎么经营、怎么划拨,哪里要填湖造田、哪里要淹田筑水库,都是党领导的政府说了算。谁要敢说个不字,那可是叛逆之罪!所以,党领导的政府才是这片土地的主人的主人。

“公社”解体之后,社队干部改称为村干部,上述情况依旧。尽管有了“村民自治条例”之类的法律,但是几百万个村庄,又有几个真正实现了自治,让村民真正成了这片土地的主人?

至于“国家所有”的城镇土地,就更加不在话下。“国家”是由共产党领导的政府管着,这个政府自称是代表人民的,但却不是人民民主选举产生的。人民对于土地问题既无决策权更无支配权,因此“国家所有”充其量只能说是“政府所有”而已。

统而观之,从农村到城市,谁是中国土地的主人已不言而喻的了。

“普天之下,莫非政府之土!”

(六)

政府对于城乡土地全面控制、全权处理,这一点肇始于“公私合营”和“合作化”,在城市化步伐加快的今天,就格外显眼。君不见,从南海之滨到北国边疆,在“国家开发建设需要”的说道之下,哪里没有拍卖城市土地、征收并转让农村土地的热浪?

可是且慢。所谓拍卖、转让云云,都只限于土地的使用权。“国家所有”也即是共产党领导下的政府的“所有权”,是不卖、不让,万古长存的。

使用权的拍卖或转让,通常以70年为期。这就是说,过了70年又可以拍卖或转让一次。只要这个政府存在,同一片土地就可以拍卖或转让N次!

再请注意,这个70年是上限。君不闻,许多地方建了才几年的大厦或小区,一纸公文下来就要推倒重来、明令拆迁。只要想出个名目,诸如“旧城改造”、“设立高新技术区”、“建立大学城”、“建设旅游度假区”等等,就可以下令重新拍卖、重新转让,就能倒腾一遍、拆迁一片。于是N次就成了N个N次!

何况中国的建筑似乎天生就短命,不久前中央主管部门不是有人放话了吗?“在20年内,我国现有建筑有一半要推倒重建!”

倒腾土地的潜力,何其大也哉!

(七)

关键的关键,还在于拍卖或转让,由谁拍板、由谁操控;“公共利益、国家需要”到底由谁说了算。

前面已经提到,我们的政府没有经过民选,我们国家没有实施宪政民主,这已是根本性的制度缺陷。而就是这样一个政府,在进行具体的土地规划、土地处理时,又往往缺乏民主程序,既没有得到民众的授权,又没有受到民众的监督。于是N次、或者N个N次的拍卖或转让,70年、或者20年、或者三年二年就收回,重新拍卖或转让,就由某些掌握了公权力的官员说了算,并且由他们一手操办。

于是,政府全权处理,就成了某些掌握了公权力的官僚阶层全权处理。说到底,“政府所有”实际上成了这个官僚阶层所有。

于是,不管在城镇或农村,土地就成了这个掌握了操控权的官僚阶层长盛不衰的摇钱树。

于是,出现像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局长罗亚平这种“级别最低、数额最大、手段最恶劣”的女贪官,一个科级干部就能涉贪1.45亿元,这就是不足为奇的。而且,只要有人去认真追查,这种“三最”的记录,随时都会被打破。

土地领域的犯罪,已经成为一种群发现象,成为中国大地上一道丑恶的风景线。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自2009年1月至今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办国土资源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高达1855件,其中贪污贿赂罪1609件,渎职犯罪246件;大案1303件,县处级以上干部要案178人。当然,这还仅仅是已经立案的数字;没有立案、还在黑幕背后的丑行又有多少,只有天知道。

(八)

当有人凭借土地疯狂敛财之时,必然有更多人的财产权和基本人权遭到疯狂的侵犯。

本来,房产和地产就像毛和皮一样,是密不可分的。没有土地哪能建房?没有土地所有权,房产所有权哪有保障?

但这却是中国的现实。土地上的房产是私人的,房产下的土地却是“国家”的。这就是矛盾的本源,种种官民矛盾和对抗,其源盖出于此。

只要“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随时可以责令拆除土地上面的建筑,于是个人的房产权随时都会遭到侵犯,宪法关于“保护公民财产”的条文随时都会变成空话。所谓“补偿”云云,全由处于强势地位的政府官员定夺,房产所有人只能签字画押、接受城下之盟。如若不从,自有警察伺候,甚至白道黑道并举、棍棒和推土机并进,顷刻间把你的家园夷为平地!

于是,拆迁和反拆迁、暴力强制拆迁和拼死捍卫家园的事件,此伏彼起,遍布城乡。为保卫合法的财产所有权、为捍卫基本的生存权,人们奋起抗争,在房顶上竖五星红旗的有之,在阳台上播放国际歌的有之,在家门口堆汽油桶煤气罐的有之,一副与家园共存亡的气概,何其壮烈!

在这类抗争中,出现了不少像成都唐福珍自焚那样震惊全国的案例。他们的结局大多是极为悲壮的。

据《南方周末》报道,自2008年4月至今年3月,已有八起民众为抗议强制拆迁而引火自焚的事件,可是对这种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官员无一受到追究,有的甚至还不断升迁。其实这样的悲剧如今还在不断地上演:今年3月,武汉黄陂区一位69岁老人,为阻止推土机强拆她家几代人的祖居,被泥土活埋;今年7月,苏州高新技术区发生群体性抗议拆迁事件,聚集万人以上,警民冲突中多人受伤;今年9月10日,江西抚州市宜黄县有三人因抗议强拆而自焚,其中一人已不幸死亡;事隔三天,上海闸北区徐家宅支路一个谢家的女儿又因抗议拆迁而自杀。……

土地啊土地,多少罪恶借你而行,多少悲剧因你而生!

(九)

无庸讳言,土地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中国社会矛盾最重要、最危急的集合点。

但愿问题能在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获得解决:

一、宪法有关保障公民财产所有权的规定必须得到认真、彻底的贯彻。

作为第一步,各级政府关于土地问题的决策和安排都必须得到同级民意机关的授权;关于土地项目的处置方案必须经过公开论证,必须得到当地民众的同意,必要时应该进行确保独立表达权的投票公决;土地承包期未满的农民、土地使用期未满的城市居民,有权拒绝拆迁;即使经过民众同意的方案,其操作也都要在阳光下进行,接受社会的全程监督。

这些应该是当前就要采取的缓解矛盾的举措。

二、尽快启动政治体制改革,在普遍、平等、直接的选举中,产生真正代表人民的各级民意机关,行使国家或地方的权力。各级政府都要通过民选产生,在民主监督下施政,违背民意可以问责或罢免。只有这种改革,才能确保施政的合法性,才能使目前的“政府所有”回归为名副其实的“国家所有”。

三、进行广泛的民主讨论,重新研究我国的土地制度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土地问题。从长远来看,应该克服房地产分离的状况,做到房产权和地产权的统一;在农村则应该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千年梦想和普世目标。

如果不去推动上述进程,如果民主和法治的通道受阻,围绕土地问题的矛盾,不可避免地会成为社会危机的集中引爆点,一旦爆发其后果就不堪设想。

如今城乡抗议强制拆迁、反对强制征地、维护公民财产权的斗争还在不断发展,并同全国民众在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维权运动一起,汇成了滔滔巨浪。这种汹涌澎湃的巨浪,有可能摧枯拉朽,推倒一切反人权、反民主的体制和势力。但是这种激烈的碰撞,难免会使国家和社会付出沉重的代价。

何去何从,问题严峻。但愿中国的历史周期律,不会因土地问题而在当代重演!

201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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