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儒”与“法儒”<>/b
中国古代经济史上有个耐人寻味的现象,那就是从先秦直到明清延续数千年的关于是否需要“抑兼并”的争论。“兼并”(亦作“并兼”)即今所谓的“两极分化”、“大鱼吃小鱼”之类。主张国家应当严厉抑止这种事态的即为“抑兼并”,而主张国家应放任不管的即所谓“不抑兼并”。当代一些学者把它们看作是经济思想领域中国家统制派与自由放任派之争,并赋予其新的意义,于是这种斗争似乎延续到了现代:改革前,尤其是在那“割资本主义尾巴”的年月里,“抑兼并”的“法家政策”曾博得一片叫好;改革后的经商潮中,“不抑兼并”又受到不少赞扬。直到最近这类笔墨官司还时有所见,[1]这实在是值得研究的。
过去很长时期,尤其是在鼓吹“儒法斗争”的年代里,“抑兼并”被视为法家的思想,因此历代“抑兼并”的著名人物,从桑弘羊、汉武帝直到王安石、朱元璋、张居正都被冠以“法家”称号。然而实际上,正统儒家思想中“抑兼并”的倾向并不亚于法家。“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儒家信条与对三代“井田制”的崇拜历来是我国“抑兼并”运动的重要思想来源。而我国历代王朝中最“激进”的“抑兼并”实践者、以“五均六管”、“王田私属”为主要内容的严厉的国家经济统制政策实行人王莽,则是满脑子周公之道的超级腐儒,从没有人试图给他“法家”的头衔。有趣的是,历来被认为具有儒、法两种倾向的思想家们在进行辩论时常常会互相攻击对方纵容了“兼并”。如曾被认为“北宋的商鞅”的王安石,就宣称儒家教条主义者(“俗儒”)要对当时的“兼并”狂潮负责:“俗儒不知变,兼并无可摧;利孔至百出,小人私阖开”。[2]
而另一方面,汉唐诸儒则无不把“兼并”之泛滥归罪于秦代的法家政策,归罪于商鞅与秦政“信并兼之法,”“尊奖兼并之人”。[3]
其实平心而论,秦以后的儒、法两家理论,在摧抑兼并以维护宗法共同体这一基本点上并无分歧。其区别仅在于:儒家相对而言更倾向于以“礼义”、以宗法伦理的堤防来阻遏“兼并”,而法家则更多地主张用刑罚、用行政手段来打击“兼并”。事实上,这两种手法在历代专制王朝“抑兼并”的实践中常常是同时并用的。所以尽管有人指责儒家的无为之治放任了“兼并”,有人指责法家的功利观念鼓励了“兼并”,而实质上“抑兼并”不能说是哪一学派的、甚至不能说是哪一封建国家的特有主张。它是以共同体(而不是以公民个人权利)为本位的传统社会(包括中、西在内的一切前近代社会)本质所决定的一种政策。
尽管如此,在是否使用强硬的行政手段方面儒家也不能说是最“温和”的。汉初70年间“开关梁,驰山泽之禁”、经济上最开放的时代盛行的并不是儒家思想,而是提倡“清静无为、顺其自然”的黄老学说。而雄才大略的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文化上的专制倒是与经济上的统制同步发展,“无为”的自然主义日益变成“有为”的国家主义,从盐铁官营、均输平准、算缗告缗一直发展到五均六管、王田私属,终于在王莽时代走到了“儒家原教旨主义”与国家经济统制的双重极端。因此如果仅就西汉一朝的历史看,似乎儒家倒是统制经济的头号代表了。
当然这是表面现象,武帝以后经济统制的文化依据与其说是“儒术”,不如说是“独尊”。文化上的“罢黜百家”才是经济上“利出一孔”的最好注脚。事实上,文化专制不管以什么样的意识形态为符号(不管“独尊”的是儒术还是别的什么术),从根本上说都是与经济自由不相容的。焚书坑儒的秦朝与独尊儒术的西汉晚期之所以有十分类似的经济政策,其缘盖出于此。
而如果仅就作为学术思想的“儒术”而论,从中是既可以得出强硬经济统制的结论(如今人所谓的“井田制社会主义”)也可以得出反对这种统制的结论(如今人所谓的“因民之所利而利之”、不“与民争利”等等)。应当说,孔子时代的“儒学”并没有什么系统的“经济思想”,而汉以后被独尊的“儒术”则已是先秦各家的成份都有所渗入的大杂烩,其中在经济统制问题上,源出先秦道家的黄老“无为”思想与源出先秦法家的“有为”信念堪称两大传统,由此导出了“不抑兼并”的自然主义和“抑兼并”的统制主义这两种政策倾向。笔者姑名之曰“道儒(受道家影响之儒)”与“法儒(受法家影响之儒)”。这两个名词似前所未见,但笔者以为这样的划分较符合汉以后各种倾向都在儒家的框框中存在的状况,而比“儒道互补”、“儒法斗争”之类的说法合理。
法儒与“抑兼并”
法儒主张“抑兼并”,就是要求强化朝廷的经济垄断,坚决制止“阡陌闾巷之贱人”发展强大的民间经济。如王安石所说:“阡陌闾巷之贱人,旨能私取予之势,擅万物之利,与人主争黔首,而放其无穷之欲”,这是绝不能容许的;[4]而理想的制度则应当使“三代子百姓,公私无异财。人主擅操柄,如天持斗魁。赋予皆自我,兼并乃奸回。奸国法有诛,势亦无自来”。[5]这样的思想其来久远,我国早期“抑兼并”的思想家就认为:“万民之不治”原因在于“贫富之不齐”,[6]因此需要“令贫者富,富者贫”,甚至公然声称要“杀富”![7]汉代桑弘羊认为,抑兼并就是要“除秽锄豪,然后百姓均平”,“损有余,补不足,以齐黎民”[8]。
后世的统治者把这些思想发展为一套政策,为那些“庶人之富者”设下天罗地网。均田制时代且不去说它,就是号称在经济上实行宽松政策、以“不抑兼并”而为后世士大夫所议论的两宋,实际上也搞过好多次“抑制兼并,均济贫乏”[9]的运动。至今仍受到许多歌颂的王安石变法,就是对那些“阡陌闾巷之贱人”中的“大农”、“富工”与“豪贾”开刀的。到了明代,朱元璋“立法多右贫抑富”[10],着实把当时的“富民”收拾了一番,史称“时富室多以罪倾宗”,“豪民巨族,刬削殆尽”[11],“寄染遍天下,民中豪以上皆破家”[12]。明初的一系列大规模移民,包括以“充军”这一发配边荒的同义语流传后世的军屯在内,就有相当一部分是建立在“籍没”富民并将其扫地出门的政策之上的。当时商品经济最发达、富民也最多的太湖流域,经朱元璋“籍诸豪族及富民田以为官田”[13]之后,竟弄到几乎清一色“土地国有化”的地步:“苏州一府无虑皆官田,民田不过十五分之一”。[14]有人说这种“抑兼并”不过是一种“欺骗”,是为了维护富人的“根本利益”而行之。这要看怎么说了,如果所谓富人是指朱家的龙子龙孙及朱明王朝的掌权者,那大抵是不错的,但若是指“富民”可就大成问题:今人可以轻飘飘地骂一句“欺骗”,可是当年洪武皇爷的严刑峻法可不是闹着玩的。很难令人相信,他把这些人“刬削殆尽”是为了保护他们的根本利益!
历来“抑兼并”者都有两大理由,一是道义方面的,即削富益贫为的是“百姓均平”;一是财政方面的,即“利出一孔”为的是“富国足用”。在传统上前一理由源出早期儒家,后一理由源出早期法家,这也是在这一问题上儒法能合流而构成“法儒”的主要原因。但正如汉以后的传统文化在许多方面都是“儒表法里”的一样,在“抑兼并”方面通常也是说的道义理由,实际动机则多出自财政理由,即通过经济垄断充实国库。这只要看看我国历史上历次大规模的抑兼并运动,从汉武帝时的盐铁官营直到明宋的三饷加派,都是在朝廷财政危机的背景下发动的就会明白。而“抑兼并”的直接结果则是国家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的“汲取能力”极度膨胀而形成所谓“国富民穷”之局。
先秦法家是公然鼓吹以“国富民贫”为治国之要的。商鞅认为民贫才会求“赏”,而国富才能给“赏”,两者皆备则朝廷便能以“重赏”驱民去干任何事情,因此国家“利出一孔”而人民“家不积粟”是最理想的。韩非更有“足民何可以为治”的宏论,[15]百姓富足了便会想入非非,不好治理,只有让他们贫穷才会依赖于国家!后世的法儒没有这样说,但其行为的结果则是对“国富民穷”的实践。从商鞅、桑弘羊、王莽直到王安石,都是打着平均主义的旗号来扩充国库,梁启超称这是以“国家自为兼并”来代替民间的兼并,[16]是很有道理的。甚至到明末,逼得举国造反的三饷加派也仍然号称“弗以累贫不能自存者,素封是诛”,[17]“殷实者不胜诛求之苛”。[18]这样一场横征暴敛居然也打着“右贫抑富”的幌子!
因此毫不奇怪,贫苦百姓对这样的“右贫抑富”不仅毫不领情,反而纷纷投到富民那里去反抗官府,由此造成我们在《水浒传》之类小说中很熟悉的那种“庄主”带领“庄客”造官家的反的场面。而国库此时的状况如何?近来有人曾断言,我国历代王朝的崩溃,都是由于“国家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汲取能力下降”的结果。这简直是莫名其妙!除了下文将提到的少数例外,多数王朝的崩溃恰恰是朝廷的“汲取能力”过分强化而使民间不堪忍受所致:秦末大乱正是朝廷集中全国大部分人力物力滥兴营造的结果,隋末、元末的大乱也有类似背景。西汉末(新莽)厉行“五均六管”等“汲取”之政,新莽灭亡时,仅集中在王莽宫中的黄金就达70万斤之巨,其数据说恰与当时西方整个罗马帝国的黄金拥有量相当![19]须知黄金在西汉是通货而非一般宝藏,这些黄金因而也属于“中央财政”储备而不仅是一般的宫廷奢侈,试问这样的“汲取能力”如何?明末李自成进京时宫中藏银达7000万两,而据黄宗羲说,当时全国“郡县之赋,郡县食之不能十之一,其解运至于京师者十之九。”[20]试问当今天下有几个国家“中央财政所占比重”能达到如此程度?
道儒与“不抑兼并”
针对这种“抑兼并”之祸,道儒在无为而治、自由放任的旗号下主张的“不抑兼并”提出了另一种选择。如果说“抑兼并”的道义理由是“右贫抑富”、“百姓均平”的话,“不抑兼并”的道义理由则是所谓“官不与民争利”,它与先秦儒家“因民之所利而利之”之论有渊源关系。然而在传统中国语境中,“官”与“民”这对对立范畴是有双重含义的:一方面“民”可以表示与国家或君主相对的私人或“臣民”之意,北宋司马光所谓“天地所生财货百物,……不在民,则在官”[21]即指此义而言。另一方面,“民”也可以表示与权贵势要相对的下层平民或“庶民”、“下民”之意,因此陆游又有这样的议论:“自古财货不在民又不在官者,何可胜数?或在权臣,或在贵戚近幸,或在强藩大将……”。[22]显然,这两种含义是不同的:司马光强调的是“君民”之别,而陆游强调的是“绅民两歧”。由此“官、民”对举也有二义:一为“公私”之别——“官”在这里指“公家”;一为“贵贱”之别——“官”在这里指权贵。于是,所谓“官”不与“民”争利也就可以有两种解释:其一是国家不与私人争利——这“私人”自然包括权贵在内。其二是权贵不与平民争利。“不抑兼并”的道义理由正是基于后者,如今一些论者同情“不抑兼并”论并把它理解为允许自由(或相对自由)竞争,也是基于这一点。
然而“不抑兼并”的实际理由通常却是基于前者。当时在私人中并不存在平等的自由竞争,而“不抑兼并”论者更多是不识平等为何物的天然等级制拥护者,他们反对“抑兼并”实际上是害怕权贵与老百姓一同被“抑”,而反对“官与民争利”实际上是害怕国家妨碍了权贵的私利。因此他们常常公然要求凌驾于“齐民”之上的私人特权。如在反对王安石“抑兼并”的行列中,司马光的理由是:“富贵贫贱,天之分也”,“天使汝穷而强通之,天使汝愚而强智之,若是者必得天刑”。[23]苏轼的理由是:决不能让“官品形势之家与齐民并事”。[24]张方平的理由是“罚用于下而不用于上,赏行于上而不行于下”。[25]于是他们所说的“不抑兼并”实际上意味着:国家应当放手让权贵们攫取私人财富。而这种攫取同样是“建立在统治——服从关系基础上的分配”,它与市场经济中的自由竞争是风马牛不相及的。
如果说“抑兼并”导致了“国富民穷”的话,“不抑兼并”的结果则通常是“国家与民今日俱贫,而官独富”[26]“财货不在民又不在官,……或在权臣,或在贵戚近幸,或在强藩大将”,“上则府库殚乏,下则民力穷悴”[27]。其极端的后果也是王朝崩溃、天下大乱。这方面可以东汉末的情况为典型。由于东汉王朝是在王莽“抑兼并”抑出大乱之后建立的,它因此改行无为之治,对权贵豪强肆意兼并土地、人口少有干预,结果国家赋税之源尽落权豪之家,致使国库空虚、财政拮据成为这个王朝的长期现象,并以此与西汉形成鲜明对比。最后它终于在“官负人责(债)数十亿万”的窘况中爆发危机并走向灭亡。
然而总的来看,由于传统中国就主流而言是个“大共同体本位”的文明,国家对“兼并”一直无所作为的情况是较少见的。东汉之外鲜有其例(唐末藩镇割据,“中央财政”也很拮据,然而藩镇本身如同小国,与东汉之私家豪强不同,而藩镇本身的“汲取能力”还是很强的)。更常见的是:“不抑兼并”导致权贵私家势力恶性膨胀,而“抑兼并”又导致朝廷“汲取能力”恶性扩张,于是朝廷轮番用药,在“抑兼并”与“不抑兼并”的交替循环中陷入“管死放乱”的怪圈,直至危机日重而终于崩溃。北宋末年就是如此:自熙宁以至靖康,以王安石为代表的统制派(“新觉”)和以司马光为代表的放任派(“旧党”)几度易位,忽而“变法”,忽而“改制”,忽而“更化”,忽而“绍述”,忽而“建中”,忽而又“崇法熙宁”。然而危机越变越重,终有靖康之覆。耐人寻味的是它最终还是覆没在统制派手中。今人多谓“王安石变法失败了”,这话要看怎么说:若就化解危机而说它确实失败了,但若就新旧党之争而论,王派其实最终是胜利了的。于是又有“新法变质”之说。其实从王安石那种“人主擅操柄”、“取予皆自我”的“利出一孔”思想发展到后来西城刮田所、苏杭应奉局式的“汲取”之政,自有逻辑的联系在焉。“变质”云云除了王荆公与蔡京之流在人品上的差别外,于制度上实不知何谓也。
“抑”与“不抑”之间
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国历史上所谓的“兼并”在本质上并不是经济行为而是权力行为,从唐人之“朱门(按当时礼制,平民虽富,门不得施朱,朱门者,权贵之门也)酒肉臭,路有冻死骨”,到明人之“惟余芳草王孙路,不入朱门帝子家”,莫不如此。明代一部小说中称,当时富家之中,“以这枝笔取功名,子孙承他这些荫籍”的缙绅要占七成,而“以这锄头柄持豪富,子孙承他这些产业”的平民仅占三成。[27]按顾炎武之说,当时一县之内平民富人即没特权的“粗能自立之家”有百名左右,而缙绅(有优免权的官僚及士大夫)中仅最低级的生员一县即有三百,千人以上亦不罕见。如果一县地有10万顷,则生员要占去5~9万顷之多。[28]唐以后的“土地买卖”时代尚且如此,唐以前的等级占田制时代更不用说。这样的“兼并”就其主流而言,与其说是富民兼并贫民,“大私有”兼并“小私有”,不如说是有权者兼并无权者(包括无权的富民)、权贵兼并平民、统治者兼并所有者。用马克思的话说就是“权力统治着财产”、“通过任意征税、没收、特权、官僚制度、加于工商业的干扰等办法来捉弄财产。”[29]
然而历代的“抑兼并”却都是有权势者、尤其是最高皇权的代表者之所为,他们眼中的“兼并”,主要是“商人并兼农人”(西汉晁错语)、“阡陌闾巷之贱人与人主争黔首”(王安石语)。倒是历代“不抑兼并”者所反对抑制的,才是真正主流的“兼并”:“官品形势之家”对“齐民”的兼并。这样一来便出现了如下趋势:“抑兼并”者的国家统制严厉地束缚了“阡陌闾巷之贱人”的经济发展,而“不抑兼并”者的自由放任则使“官品形势之家”得以肆行聚敛。“抑兼并”则朝廷禁网遍地,民无所措其手足;“不抑兼并”则贪官污吏横行,民无所逃其削刻。不言而喻,真正自由竞争的民间经济在这两种情况下都难有出头之日,而这两种政策走到后来都有可能加剧由治而乱的王朝危机。
实际上,无论是“抑兼并”旗号下的国家对民设禁,还是“不抑兼并”旗号下的权贵侵民谋私,都属于马克思所说的“权力统治财产”、“统治——服从关系基础上的分配”,因此二者往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历史上权贵之兼并平民,在很大程度上正是通过针对平民富人的“抑兼并”之举来实现的,明初对沈万三之类富民的籍没、北宋末的“西城刮田”与南宋末的贾似道“公田”即为其例。而历史上专制国家的经济统制,除了直接依靠官办经济来实现外,也多少要凭借官府特许的“专利”商户实施垄断经营,于是再严厉的“抑兼并”也包含着对这些人的某种“放任”。梁启超等人在王安石的“抑兼并”中看到了“国家自为兼并”,其实在司马光一派的“不抑兼并”中又何难发现针对平民的“抑兼并”成份?司马光的“天使汝穷”,张方平的“罚用于下”,不是都很咄咄逼人吗?
过程公正与跳出怪圈
因此我以为,从总体上看在传统形式的“抑兼并”与“不抑兼并”之间强分伯仲,褒此贬彼是没有多少理由的——当然这里说的是“从总体上看”,就每个具体人物具体措施而言另当别论,例如司马光的人品比蔡京高尚、桑弘羊的理财技巧比“贤良文学”高明等等。但应当明白:中国之所以没有发育出近代经济,甚至历代王朝之所以未能免于崩溃,并不是由于对“兼并”抑得不够或者抑得过份,并不是由于国家过于“有为”或者过于“无为”,甚至不是由于传统式的“自由放任”太多了或者“国家干预”太多了。
根本的问题是:传统经济过程没有确立“过程的公正”,而这是建立近代经济(有规范的市场经济)所必需的,也是使传统经济、传统国家走出那种“繁荣——崩溃”往复循环的怪圈所必需的。这当然不是说传统经济在微观层面的各种具体交易中没有公正可言,但无疑它在整体上并没有遵循“最初财产来路清白,此后的财富积累是通过自由交易实现的”规则。王安石把“阡陌闾巷之贱人”看得比“贵、强、桀、大”还可恶,司马光的“贵贱天之分”,都使他们的“统制”与“放任”缺少一个公正的基点。
为什么“抑兼并”不行,“不抑兼并”也不行,“抑”与“不抑”交替试之还是不行?因为“权力捉弄财产”的封建经济不可能讲“过程的公正”,无论专制朝廷的“公权力”还是贵家势要的“私权力”都既不讲规则公平更不讲起点公平,于是国家的“自由放任”会放出无数土皇帝与土围子,却放不出一个中产阶级,而国家的经济统制也只会“与民争利”,却统不出个理性调控机制。
今天当然与历代王朝大有不同,但“过程的公正”仍是问题的核心,如今学界有不少人喜欢谈论改革速度的“渐进”与“激进”,谈论多一些自由竞争还是多一些国家干预,谈论改革的这个或那个“目标模式”,但就是很少谈“过程的公正”,包括规则的公正以及(尤其是)起点的公正。这样谈法与历史上关于“抑兼并”与“不抑兼并”的争论有多大实质区别?
改革的速度是快些还是慢些,一步到位还是步步为营,这固然是个问题。但更重要的,是摆脱旧体制的束缚与失去旧体制的“保护”应当同步,不能允许有的人摆脱了束缚却仍享受着保护,有的人失去了保护却仍受到束缚;前者垄断着机会,后者承担着风险,前者享受“成果”而后者付出“代价”。
多些自由竞争还是多些国家干预固然值得研究,但更重要的是无论竞争还是干预都有个“起点”问题,起点平等的竞争与“掌勺者私占大饭锅”后的“竞争”之区别,决不是问一句“你是否拥护竞争”所能化解的。都说农村改革比国企改革好搞,因为农民比工人更能接受“竞争”。但倘若农村改革不是以平分土地为起点,而是开场就宣布全村土地改为队长或书记的私人庄园,你想农民会接受这样的“竞争”么?都说无限制竞争会加剧社会不公,因此需要国家调节。但我们现在看到的不公是“竞争过度”还是起点(以及规则)不公所造成?为了更多的公平,我们应当限制竞争(或鼓励垄断)呢,还是应当为竞争寻求更公正的起点?这些问题是所谓“竞争的限度”问题能够取代的吗?
其实在今日的中国,“改革”与“保守”之别乃至“激进”与“渐进”之别并不是很重要。这好有一比:当一个宗法式大家庭难乎为继时,可能发生的最具爆炸性的矛盾往往不是要不要“分家”之争,而是怎样分配“家产”之争。这也就是公正问题。倘若不管这一点,任由大家长独霸家产而把“子弟”们一脚踢出家门,那将造成比不肯分家的“保守”政策更严重的事态。古今中外的许多变法、改革在这方面留下的教训是深刻的。
今天已非昔比,历史的经验应当使我们变得更聪明,跳出“抑兼并”与“不抑兼并”的怪圈应当是完全可以预期的。
注释:
[1]如《读书》1996年第9期葛剑雄“货殖何罪?”与同刊1997年第1期谭平“是非曲直话货殖”两文就是关于这个问题的最近一回合辩论。
[2][5]王安石:《王临川集》卷四《兼并》。
[3]《汉书》卷八四《贾谊传》;《通典》卷一引崔实《政论》。
[4]《王临川集》卷八二,《度支副使厅壁题名记》。
[6]《管子·国蓄》。
[7]《商君书·说民》;《商君书·弱民》。
[8]《盐铁论·轻重十四》。
[9]《宋史纪事本末》卷三七。
[10]《明史》卷七七,《食货志》。
[11]吴宽:《匏翁家藏集》卷五八,《莫处士传》。
[12]谈迁:《国榷》卷八。
[13]《明史》卷七八,《食货志》。
[14]顾炎武:《日知录》卷十。
[15]《韩非子·六反》。
[16]梁启超:《王荆公》中华书局1936年版,79页。
[17](康熙)《河南通志》卷四十。
[18](顺治)《鄢陵县志》。
[19]《汉书·王莽传下》;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群联出版社1954年,70~71页。
[20]黄宗羲:《明夷待访录·田制一》。
[21]《司马温公文集》附《司马温公事略》。
[22][27]陆游《渭南文集》卷二五,《书通鉴后》。
[23]《司马温公文集》卷四《迂书·辨庸》。
[24]苏轼:《苏东坡集》《续集》卷十一,《上神宗皇帝书》。
[25]张方平:《乐全集》卷六,《政体论》。
[26]《明史》卷二二六,《丘传》。
[27]《醉醒石》第八回。
[28]《顾亭林诗文集》,中华书局1959年版,22~24页。
[2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3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