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允若:一个公民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402 次 更新时间:2010-07-21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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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允若 (进入专栏)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它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它们负有制定和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各项基本法律并监督其实施的职责。这就是说,我们整个国家的全部体制和法治秩序,应该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制定和构建的;这种体制和秩序,是要在它们的监督下运转和实施的;运转和实施过程中的状况和问题,是要由它们追踪、研究、并且据以对体制和秩序作出不断的变革或调整的。这就是它们的崇高的、不可旁贷的职责。

可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感受到的印象却同上面所述大相径庭。除了每年三月间十多天的人大会议(还有政协会议陪衬)颇为热闹之外,其他350天几乎不见全国人大及其成员的影踪或声息。即使在那貌似热闹的十多天会议期间,除了四平八稳的官样文章、除了空洞乏味的官话套话、除了丈夫要给妻子付工资之类的雷人发言以外,简直看不到为民请命、切中时弊的见解、主张或讨论。至于作为常设机关的人大常委会每隔几个月开一次的例会,更看不到像样的议案和讨论,会前会后只有一、二条干涩的官方报道而已。社会生活中的紧迫问题、亿万民众的苦难哀愁、甚至找上门来年年上访年年申诉的事项,在它们的议程中几乎无影无踪。如此这般,是不是离我们经常听到的人大制度的"神圣代表性"和"无比优越性"相距太远了些?

在我们这些平民百姓看来,有太多的事情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该面对、必须面对的,是他们不该回避、不能回避的。我们有太多的问题要向他们提出,即使他们不理不睬,我们也要大声疾呼地向他们质问。这是我们的权利。作为亿万公民中的一员,本人提出十个最为迫切、最为具体、也最不该回避的问题,吁请这个神圣的"人民代表"机构回答,也吁请全国公众共同关注和评说。

一、今年三月全国"两会"期间,有两件舆论界广泛关注的大事。其一,3月1日《经济观察报》、《南方都市报》等13家报纸发表题为《提请两会代表委员敦促加速户籍改革》的共同社论,要求人大和政协会议认真考虑户籍制度改革的问题,研究讨论,作出安排,逐步实施;其二,3月7日,人大代表、湖北省省长李*鸿忠,面对北京某报记者的提问,竟然大发脾气,不仅蛮横地训斥记者,而且动手抢夺记者的采访工具录音笔,全国舆论哗然,几百名学界人士联名要求人大会议责成李鸿忠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以上两件事情,都是直接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可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不理不睬,有关报道反而遭到压制或屏蔽。至今四个月过去,作为舆论的直接诉求对象,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然毫无回应。作为全国人民的代表机构,竟然如此对待人民的舆论和呼声,合适吗?

二、今年四月,甘肃玉树发生强烈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据报道,早在震前一个多月,就有山西、河南地震台的两位专家分别向国家地震局送过预报,但是毫无回应。大震之前130分钟有过明显的预震,可是身处地震带的各级官员,竟然毫无警觉,毫无防范和应急的意识。回顾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事先有不止一个机构、不止一名专家,作过中期、短期甚至临震预报,身居北京的曾经预报过唐山地震的专家耿庆国等人在四月底还郑重地将预报意见(时间,5月8日前后十天;地点,阿坝地区)密送国家地震局,可是石沉大海、无人理睬(见《亚洲周刊》2008年5月23日)。在两次地震过后,国家地震局从未否认过这些地震预报的存在,但是又没有对这些预报有任何回应和解释。

为此,人们不禁要问: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接连发生的这种事关几十万人生命安全的漏报事件,进行认真调查了吗?对有关职能部门的如此不作为的表现,进行追究和问责了吗?在接连发生的大灾之后,对于地震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理方面的机制体制问题,进行反思和研究了吗?

三、今年3月24日福建南*平校园*惨案以后,四十多天时间内,全国发生了六起严重的校园屠杀事件(还不包括其他几起未遂案件),案发之密集、被害儿童之众多、作案手段之残忍,均为历史之空前、世界所罕见。国家当然应该毫不留情地追究杀人凶犯的刑事责任,但是国家也不能不认真分析和研究酿成这种超常惨案的社会根源和深层次原因。对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责无旁贷。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可是,尽管社会各界有识之士一再呼吁(包括公开签名呼吁),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所行动,而你们却漠然置之、毫无反应。不仅如此,所有的呼吁一出台就被封杀,所有网文都被删除,这究竟是为什么?

四、这些年来,从城市到乡村,地方政府强制征地强制拆迁的问题日益增多,因征地和拆迁造成的官民纠纷不绝于耳,因强征强拆引起的抗暴斗争此伏彼起。身处社会底层的民众,为维护自己的生存权、居住权、财产权,所作的抗争极为艰难也极为悲壮。据《南方周末》报道,自2008年4月至今年3月,已有八起民众为抗议强制拆迁而自焚的事件,可是对这种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官员无一受到追究,有的甚至还不断升迁。请问对于这种遍及全国的因征地而造成的官民对抗现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难道不该研究一下,其原由何在,该如何避免和消解?其中有哪些机制、体制或法制方面的原因?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又重申了这一原则,但却又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就成了许多地方官敢于强横霸道的尚方宝剑。一方面是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一方面是只要声称"为了公共利益"就随时可以侵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这种法制上的悖谬应该如何正视、如何解决?

五、我国的官员腐败已是千夫所指、世界闻名。每年"两会"召开前的民调都会显示,腐败问题总是列于民众关注的首位。可是每年的"两会"从未把它列为专门议题讨论过;也从未下定决心,成立专门委员会主持相关的调查研究,然后召开惩治腐败的特别人大会议,举全民之智慧全国之力量,从政治体制、法律体系、组织机构、舆论监督诸多方面彻底探讨之,然后雷厉风行地付诸实施。素称能"上天揽月、下洋捉鳖"的中国人民,岂有治不了腐败之理?关键在于党国领导是否真有决心罢了。

说到惩治腐败,有两个措施是首先必须采取的。一是大幅削减"三公消费"(公车消费、公费出国、公款吃喝)。据专家测算,2006年"三公消费"总数在9000亿元左右,约占当年四万亿财政总支出的22.5%(见《炎黄春秋》2010年第4期44页)。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该成立专门委员会,查清实际数字,公诸于众,并且切实把好预决算审议的关,坚决把这种挥霍民脂民膏的费用压下来。二是坚决实施官员财产公示制。财产申报和公示的问题纸上谈兵已近三十年了。这种事情只在官场上议论是永远解决不了的,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神圣的人民代表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什么不能把它列入议程,公诸全民,来一番公开的讨论以至辩论呢?

六、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受法律保护,等等。请人大及其常委会来一番司法检查,看看这些神圣的条文,得到遵守和实施了没有?

我们看到的、遭遇到的是:网上信息交流处处受到过滤,网上发表议论常常遭到删除或屏蔽,这是言论自由吗?我们出版或发表论著,关卡重重,即使侥幸出版了,一个命令就能下架禁发;报刊报道和言论,处处设防,稍有违背,就要问责,这是出版自由吗?公民们聚会交流,即使是普通的茶叙活动,只要被疑"有碍和谐",就要下令或迫使其取消,这是集会自由吗?为表达共同诉求,某些公民自发地聚集起来,集体上访或走上街头,往往遭到暴力驱散,甚至被捕入狱,这是游行示威自由吗?熟悉的宗教徒轮流做东、进行家庭礼拜,这是世界通行的惯例,在我国却被视为图谋不轨的非法活动,这是宗教自由吗?至于通信受阻,个人信息被窃,也是常有所闻。更不要说某些地方借口"维稳",限制公民行动自由、硬要把人"保护"在家的事例了;更不要说某些部门任意罗织罪名、公然施行文字狱的恶例了。如此看来,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其实施状况实在不能恭维、实在大可忧虑。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为保证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落到实处,一要制定保障性的便于操作的专项法律,二要加强司法检查,切实纠正行政或司法部门侵犯公民权利的一切违宪行为。试问你们在这方面有所作为了吗?你们从遍及华夏大地的官民冲突中、从到处发生的抗议司法不公甚至枪杀法官的极端行为中,感觉到什么危机了吗?我看,与其年复一年地埋怨别人指责我国的人权状况,倒不如认认真真来一番自查自纠,雷厉风行地纠正一切有损人权的行为,下定决心实施一项真正的而不是敷衍作秀的人权行动计划。试问你们有这样的胆略吗?

七、我国的新闻媒体,处于行政权力和资本权势双重钳制之下,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没有独立品格、最任人摆布的新闻媒体。新闻事业本来是作为社会的守望者、民意的代言者、舆论的体现者、权势的监督者来到人间、出现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的。可是我国当今的新闻媒体完全是权力的驯服工具,毫无独立自主的权利。他们只能按照长官意志行事,每天都有书面的、口头的指示,规定他们可以报道什么、不可以报道什么、可以这样发言、不可以那样发言,甚至该用什么字词、该用那家文稿都有详细指令,一切都要按长官的指挥棒转,否则便有破坏稳定危害社会之嫌,轻则问责、重则问罪。新闻从业人员的权利缺乏保障,对权力当局稍有触犯、对邪恶势力稍有抨击,就会遭到不测,这些年来已有不少优秀的新闻从业人员为说真话而受到牢狱之灾、囹圄之苦。还不止一次发生动用警力、不远千里抓捕写了真实报道的记者的荒唐事,真是世界少有!

归根结底,我们在新闻领域一直实行人治而非法治。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有新闻出版法或大众传播法,这些法律都明确规定了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自由权利,以及他们对国家社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这种法治框架里的新闻媒体,就能在社会的良性治理和国家的民主进步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我们国家近代以来也先后有过几部新闻出版法,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六十年,竟然始终没有出台过正式的新闻法,听任长官意志在新闻领域随心所欲、横行无忌。上世纪八十年代,在胡耀*邦等领导人的推动下,曾经把新闻立法列入议程,南北两地都曾组织专家,分别起草了两份新闻法草案。可是在某位老人一句昏话("没有法,我们主动,想怎么管就怎么管")的反对下,这件事便被搁浅了(见胡*绩伟:"制定我国第一部新闻法的艰辛与厄运")。以后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搁置,新闻立法就再也不被提及。

新闻领域长期随心所欲的人治局面,对新闻事业的正常发展、对新闻媒体功能的正常实现、对新闻人聪明才智的正常发挥、对国家和社会的良性治理带来的损害是十分严重的。试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你们究竟什么时候才会重新研究并制定新闻法、在这个重要领域实现"依法治国"?

八、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为了吸取法西斯横行的教训,联合国组织于1948年讨论通过了具有历史意义的文件《世界人权宣言》,庄严宣告:"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当时的中国政府代表参与了文件的起草,并在表决时投了赞成票。1966年,联合国又根据宣言精神,制定了两份实行开放式签署并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协议,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迄今为止,这两份公约都已获得联合国绝大多数成员国的签署和批准。

可是我国立法机构的态度却相当蹊跷。对于《经济社会及文化国际公约》,我国政府于1997年签署,九届人大第20次常委会于2001年予以批准。对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虽然我国政府已在1998年签署,可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却至今未予审议和批准。

众所周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人权宣言在政治思想领域的具体体现。它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各国公民应该平等而充分地享有的各种人权,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和安全权、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思想自由、宗教和信仰自由、持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结社自由、和平集会的自由、公共事务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婚姻自由、家庭住宅通信受到保护等等。对于这样一份已为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接受的国际公约,我国立法机构的态度却是极为迟疑和暧昧。2008年"两会"结束时温家宝总理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要尽快施行这一国际公约,可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然默不做声、毫无反应。现在又过去了两年时间,人们不禁要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究竟想不想批准这一公约?究竟什么时候才会跟上世界潮流、让十三亿人民真正享有全世界人民都在享有的各项人权和公民权利?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年间,由于毛泽东及其少数追随者、继承者坚持错误的体制和路线,无视法制和民意,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深重的苦难。对于他们发动的诸多政治运动、采取的诸多错误政策,有的已经被否定了,有的依然拖着尾巴,有的还被继续掩盖或维护着。这些运动的受害者年复一年地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申诉冤屈,要求讨还公道,善加处理,可是总无下文。比如1957年反右运动的受害者及其后人、1989*年那场"风*波"的受害者及其家属,年复一年的申诉都被束之高阁,既不理睬、也不回复,世界上恐怕还没有哪个国家的民意机构会对民间申诉装聋作哑到如此地步!

正好相反,如今不少文明国家的议会或政治领导人,都能对历史上为害民众的国家罪错,主动道歉,昭告是非,作出必要的赔偿或补偿。从德国、英国、俄罗斯到美国、澳大利亚,都有这样的事例,连我国台湾地区领导人马*英*九都能在政治受难者追思会上为当年国民党镇压人民的白色恐怖作公开的道歉。反观我们这里又如何呢?尽管当今的执政者并非过去罪错的当事人,但是作为这个政权的继承者,完全有责任反思历史,给人民一个明白的交代。这不仅有助于抚慰受害者及其家属和后人的心灵伤痛,有助于化解民怨、促进社会和解,更重要的是有助于吸取教训,避免重蹈历史的覆辙。如果党国领导人没有这么做,难道你们--头顶"人民代表"神圣桂冠的你们,竟也能面对申诉如此漠然吗?

十、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做工作报告时总要重申一番人大制度的"优越性"、宣扬一番"自身建设"的加强和进步。可是人们看到的人大,却是六十年不变的老面孔,古板、虚假、毫无民主气息、而且离人民越来越远。

从程序上看,时至今日,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全是走过场。即使基层代表的"直接选举",从候选人提名到开票计数,一切都是内定安排,选民只是奉命画圈的木偶而已。至于区县以上的"间接选举",广大选民不仅无缘参与,连情况也一无所知。所以,不管是省人大、市人大、还是全国人大,对广大选民来说无非是场热热闹闹的政治秀而已。

从结构来看,"人民代表"的代表性越来越离谱。据统计,上届全国人大代表70%以上是党政机关和企业单位的领导;河北省有位作家认真统计了该省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组成,结果70%是各级党政官员,剩下的30%,大半为大型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之类高管(见李*大同:"'人民代表'代表谁")。而新近的数字表明,人大代表中85%是各级官员(见《炎黄春秋》2010年第6期25页)。由此可见,人民代表大会实际上已蜕变为"官员大会"或"官商大会",占全国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普通民众在这里已经严重缺位,即使安排那么几个,也完全是为了点缀而已。

为此,我们最后要问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不是该有点自知之明,认真检讨一下年年吹嘘的"优越性"和"自身建设",下点决心(最好是痛下决心)来一番自我革新?是不是该在民主化的道路上迈动一点步伐?

写到这里,人们不免要说:对于如此这般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你还不避口焦舌燥地一问再问,岂不全是缘木求鱼、与虎谋皮!是的,这些年多少人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过申诉、提过质疑、提过建议、提过批评,可是大多是泥牛入海,毫无效果。但是,迄今为止,这个机构还没有抛弃"人民"的招牌,它还口口声声自称是代表人民的、自称是要为人民办事的、自称是要依法治国的,那末,我们就有理由也有必要不厌其烦地要求它、质问它、督促它:你要名实相副、言行一致;你要兑现诺言、依法办事;你要遵守宪法、倾听民意、真正走民主宪政的道路!

但愿民众的呼声不全是白说,但愿事态不要发展到招牌落地、公信丧尽的地步!

(201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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