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是个几千年未解决的中国问题。时至21世纪,农民问题日益严峻和尖锐,迫切需要人们从深层次上去探讨。在长期的农村调研中,笔者对农民问题有着切肤之痛。加入WTO后,视野的开阔会使人们同旧思维决裂。一切忽视宪法、远离宪法甚至违背宪法的种种求解“三农”问题的“处方”不但无助于问题上的真正解决,而且还会加剧在“三农”问题上的认识混乱。笔者日益清醒地看到,解决当前农民问题,走出中国几千年“兴亡百姓苦”的历史性怪圈的唯一正确途径,就是实行宪政民主。
学术界在瞎子摸象
我们都知道瞎子摸象的故事。从没“亲眼”见到过大象的六个瞎子一次一饱大象“眼福”:摸到象鼻的说大象像条蛇,摸到象牙的说大象像梭标,摸到象耳的说大象像扇子,摸到象尾的说大家像绳子,摸到象脚的说大象像柱子,摸到象身的说大象像堵墙。
大家都觉得这很可笑。其实更可笑的是我们“明眼人”也常常犯瞎子同样的错误却不知晓。多年来,学术理论界就在演绎着“瞎子摸象”的游戏。
长期以来,学术理论界普遍存在着的各学科相互隔离的积弊,从事法学研究的不懂经济问题,搞经济的又不懂法学,学农业经济的不懂城市经济,研究宪法学的又远离实际,深入实际的又不懂得政治学。现在研究“三农”问题的人,大都是学农的,不善从宪法角度看问题,而宪法学家大都从概念到概念,对“三农”问题孰视无睹,等等。这就使得不少人在研究现实问题时常常“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像瞎子一样都只摸到大象的一部分就轻率地下了自以为是的结论。学术理论界在为中国问题“把脉”上之所以不断地在“瞎子摸象”,原因有二:一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各学科互相分割、隔离,导致其认识的严重局限和知识结构的单一贫乏。本来所有社会问题都是一个相互关联的错综复杂的综合体,至于设立各种学科、专业乃是人为的结果,社会不会因为你人为分成诸多学科专业而相应机械地分解成几大块。也许会有人说,将各学科专业的研究成果“综合”起来不就得了吗。其实不然,如果将瞎子摸到的“蛇、梭标、扇子、绳子、柱子和墙”“综合”起来, 能得出一头“大象”吗?其二是缺乏宪法意识。这恐怕是中国学术理论界最普遍最严重的“集体缺钙症”。不少专家学者看问题、想办法、搞研究、出成果,大都把“宪法”撇在一边,而是习惯于在人治的思维模式下“埋头苦干”、“鞠躬尽瘁”,虽然“勤奋工作”、“劳苦功高”,但终因满脑子的人治思想而与宪政民主“离题万里”。
计划经济体制的最大祸害
在多年的社会观察、学术研究和生活体验中,我深感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的重大意义。应该说,选择市场经济,告别计划经济是中国人20世纪末最具历史意义的伟大抉择。哈耶克早在上个世纪40年代就天才般地认识到了搞计划经济是“通往奴役之路”。可建国后我们认识不到这一点,误把计划经济当作“先进文化”加以全盘吸收。邓小平曾无不痛惜地说:我们不仅要承认自然科学比西方落后,社会科学也落后了,要抓紧补课。诚者,斯言!
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初期,就酿成了千年未有之惨剧:三年困难时期饿死农民四千万,这可是相当欧洲一个中等国家的总人口。在“三分天灾七分人祸”与“七分天灾三分人祸”的争论中,共和国第二任主席刘少奇从此走上了“宪法”也保护不了他的不归路。不管是“三分人祸”还是“七分人祸”,这“人祸”就是计划经济体制的直接结果。现在,学术理论界大都认为计划经济使国民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这种判断虽没有错,但笔者认为计划经济体制造成的最严重后果在于导致中国来之不易的宪政民主的骤然中断。所以,有的学者就提出“回归五四,重新启蒙”。
宪法和宪政是人类最伟大的政治文明。纵观中国近代史,洋务运动开启了中国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但洋务运动是在维护封建专制体制下仅仅学习西方物质文明,“师夷长技”;戊戌变法则已经上升到制度兴国的层面,开始学习西方政治文明。从此,呼唤宪法、实施宪政就成为有识之士的奋斗目标。孙中山创立的中华民国是亚洲第一个共和国。可到如今,宪政民主依然离中国人十分遥远,其根本原因是计划经济体制打断了宪政民主的历史进程。亲身经历过1957年开始的“反右扩大化”和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浩劫的人,大都感触到权力泛滥的可怕。著名学者李慎之先生对此反思比较深刻。我在一篇文章中说过:“抛弃宪法之母的‘不孝’之子,必然惨遭权力的万般蹂躏。”不幸得很,时至今日,仍然有不少人尚停留在“洋务派”的认识水平上,只学西方物质文明而排斥西方政治文明。这是计划经济体制造成的必然结果,是中国迈向宪政民主的最大障碍。
二元社会结构和三级利益共同体
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只有真正实施了宪法,才可能迈上宪政民主的大道。宪法的基本功能有二:一是制约公共权力,二是保障公民权利。
在对待农民问题上,建国以来,一系列背离宪法精神的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纷纷出笼,造成了两个最直接的苦果:二元社会结构和三级利益共同体。也就是说,在宏观层面,国家通过一系列歧视农民的政策制度安排把农民限制在农村;在微观层面,直接管制农民、与农民打交道的县乡村三级又结成利益共同体,对农民进行“联合挤压”,催生当代“官官相护”。
二元社会结构的概念最早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由农业部政策研究中心的一批学者提出来的,现在已被普通接受和广泛使用。举世罕见的二元社会结构是中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排斥宪法的恶果。一个国家的政策法律制度,对城市是一套,对农村是另一套,对市民是一套,对农民是另一套,这种明显歧视农村和农民的二元性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明显背离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忽视了农民作为共和国公民的宪法权利。建国后,农民不能进城、农民不能到城市就业、不能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农民没有社会保障、农民自己掏钱办义务教育,等等,50年来,这种“一国两制”的“城乡隔离”政策积重难返、至今仍有一些人以种种借口拒绝农民进入大中城市落户,拒绝给予农民社会保障,我真想问问这些人:你们脑袋里有没有公民观念、有没有宪法意识?当我想到南非反对“种族隔离”的黑人英雄曼德拉时,我就打心眼希望中国也出现一个反对“城乡隔离”的伟大政治家。
三级利益共同体是我提出的一个新概念。笔者生于农村,长于农村,大学毕业后又长期在农村基层工作,在读研究生时,我又把“三农”问题作为研究的一个重点。这就使我深深体会到县乡村三级已结成牢固的利益共同体,这个共同体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联合起来欺骗上级,团结一致欺压农民。研究当代“三农”问题,不可不研究三级利益共同体。
县乡村三级之所以结成利益共同体,关键在于一系列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制度安排,一是自上而下的干部任命制,二是层层下达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三是唯指标是从的数字型政绩至上主义的行政理念。
乡镇是三级利益共同体的核心。为了完成县级下达的和自己加码的指标任务,乡镇往往不择手段,一是给村“两委”施压,使“两委”事实上成为乡镇完成“指标”任务的工具,在此情况下,村民自治并不像有的学者乐观估计的那样“成效显著”,而大多“形同虚设”。二是任意闯入民宅,抓捕农民,置民于死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笔者今年春节期间在湘西调研时,就发现不少乡镇还关押着人数不等的可怜农民。尽管《宪法》已明文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但乡镇干部却往往以农民不完成“上交”任务、违背计划生育等种种理由任意闯入农民家里牵牛、抬猪、抢粮食,并随意将农民强行关在乡镇政府,只要交钱就放人。当然,这些乡镇干部并不使用“拘留”或“逮捕”的词语。
县级政权为确保乡镇完成自己下达的指标任务,也有意或无意地放纵和包庇胡作非为的乡镇干部。县公检法机关也常常“联合作战”积极配合乡镇完成“任务”。受到侵害的农民的冤屈,经常无法在县一级得到解决,上访就成为受压迫的农民的唯一选择。当法院积极配合乡镇完成“任务”,或者是在县级政权的授意下拒绝“民告官”的立案或即使立案也不能公正审判时,孟德斯鸠的话强烈地震撼着目睹这一切的笔者的心灵:“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执政党总书记江泽民最近说:“作为共和国主席,我也无权干预司法独立。”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使基层法院几乎蜕变成行政权的一部分,对农民来说,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遥遥无期。
人权与法治:农民最最需要
笔者亲身体验到不受制约的权力泛滥对农民的侵害的残酷性。现在,有不少著名学者,包括王东京教授,都认为“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增加农民收入”。笔者对此不以为然。这好比临床医生对一位食物中毒的病人下处方说“治疗病人最关键的是锻炼身体”一样看似正确其实荒谬。如果说城市政府的干部也像乡村干部那样随时闯进教授家里抢东西、打人,并将其强行拉到政府“关起来”,那我可以肯定地说,这些教授将不可能再认为自己的问题是“增加收入”了。
在当代,保护人权和建立法治已经是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当今中国,保障人权,更重要更迫切的是保障农民这些弱势阶层和弱势群体的人权,包括进城打工的“农民工”的人权。笔者愿意在此提出“保障农民人权”这个概念以引起学术界的重视。
我发现一些人在人权上存在着严重的“冷战思维”。中国有句古话叫“忠言逆耳利于行”。这句话对个人适用,对一个家庭、一个单位、一个地区、一个国家也同样适用。而我们一些人在人权问题上,仅仅停留在对西方的“反唇相讥”上。应该说,在人权保障上,我们任重道远。我国政府多次公开声明尊重《世界人权宣言》,1997年和1998年先后签署了两个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十五大明确提出共产党执政就是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就清楚地表明,执政党高度重视人权保障,致力于中国的人权事业。因此,在人权保障上,我们不仅要说,更重要的在于做;不仅要签署国际人权公约,更重要的在于履行人权公约,促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大发展。现在的当务之急是给农民作为共和国公民应享受的宪法权利,切实保障农民人权。
要尊重和保障农民人权,必须实行法治。法治要求法律必须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最根本的出发点和原则。法治建设的重点是规范和限制公共权力,用法律规范和制约公共权利,实际上就是用公民的权利去限制公共权力,这是宪政的重要内容。对于政府,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之,越权无效,弃权失职;对于个人,法无明令禁止皆可为之。笔者认为,保障人权,建设法治社会,就是实行了宪政民主,也就是真正实践了“三个代表”。
如果学术理论界都从宪法的层次上思考研究问题,如果决策层都从宪政角度进行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那么,每个农民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就有了切实的制度保障,中国几千年来的农民问题的真正彻底解决也就为期不远了。
200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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