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奇:新时期中国农民的新期待:理顺关系 拓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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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奇 (进入专栏)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在农村改革不断深入推进、统筹城乡发展战略强力实施的新时期,解决农民问题的核心,就是要从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出发,顺应农民对改革发展的强烈愿望和期待,逐步理顺与农民相关的诸多关系,进一步解除制约农民发展的制度束缚和实践障碍,大力拓展新空间,以满足农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不断变化的新诉求、不断发展的新期待。

  

农民与土地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国家赋予农民的基本生存保障。我国改革从农村率先突破,而农村改革最初由土地改革开始。30年多前,安徽省凤阳县小岗生产队实行“保证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大包干分配方式,揭开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序幕。随后,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把集体统一经营的农地制度改革为家庭承包经营,明确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确立农户作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对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演变为国家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在我国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这些政策和法规重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确定土地承包期延长15年、30年不变,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土地使用权长久不变,保证农民对土地使用权的稳定预期;2003年正式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确立了农村土地使用权长期化、资本化、物权化的发展方向和趋势。二是建立农地流转机制。1984年开始鼓励土地使用权向种田能手集中,引导农地的自由租赁和转让,农户自发性和集体主导的土地流转形态在各地逐渐兴起。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国用占世界不到9%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2%左右的人口。“土地新政”使农民的投入与收入直接挂钩,充分激活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业热情,粮食生产连年攀升,广大农民逐步摆脱生活困境,温饱问题基本得到解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的比较效益越来越低,农村家庭收入结构发生变化,农民对土地的依附感日趋减弱,不再单纯看重“一亩三分地”的直接收入,而是更加在意因土地派生出来的各项权益。但现行土地制度的诸多不足与农民的期望相差甚远:一是,土地权界不清。农村往往一户十亩地分成七、八块,而且地块四至不明、土质肥瘦不清,每块地的具体地点和边界,土地承包书上大都没有标明,既给农村土地管理带来很大困难,也使土地矛盾和纠纷日益增多,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二是,现行征地制度损害了农民权益。国家实行单向的土地征用制度,征地是完全的政府行为,农民无权预知和干涉,获得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也十分有限。有资料显示,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减少近3亿亩,但农民和村集体获得的补偿只占土地出让价格的10%左右。加上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比例缺乏明确的制度规定,往往村集体获得的居多,农民直接得到的更是微乎其微。三是,缺乏有效的土地流转平台。由于缺乏具体的政策措施,又没有建立政府服务和信息平台,农村土地流转实际上处于自发状态,土地流转市场并不活跃,流转发生率始终较低。四是,出现了大量“无地家庭”。大量耕地变为非农用地后,农村产生了大量种田无地、就业无岗、创业无钱、社保无份的家庭。由于国家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实行简单的一次性货币安置,使这些家庭在失去土地的同时也失去了生存保障,真正成为了“无产阶级”。

加快推进城镇化和农村发展,必须切实理顺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逐步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一是下大功夫进一步划清土地权属。做实、做细、做透“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土地承包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应详细表述每家每户土地的四至界限、土地质量等具体情况。这是最基础性的工作。二是实行土地征用市场化。农村土地按照政府的土地计划直接进入市场,农民以转让经营权的方式实现农地转用,真正成为土地交易的一方直接参与谈判、定价、交易等全过程,自主决定土地是否征收、补偿费标准等问题。18亿亩红线的“守线人”必须让农民自己充当,不论哪个阶层、哪个群体都不可能当好守线人,都有可能变着法儿“调线”、“变线”、“闯线”。必须在实行两个最严格的土地制度的同时,实行最严格的土地补偿制度。三是防止利用各种方式变着法儿把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且开发增值后的利益不让农民参与分享。四是搭建土地流转的市场平台,在县乡一级建立土地流转的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供需对接等服务组织。五是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以提供长期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为核心,建立失地农民等同于城镇居民的社会福利制度,实行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措施;强化政府在征地中的监督和服务功能,保障失地农民权益,积极提供就业指导和帮助,确保失地农民的基本生存和生活,避免出现“脱富致贫”现象。

  

农民与市场

  

在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农民依附于集体经济,生产服从指导计划,分配搞平均主义,产品由国家统购统销,生产资料和主要消费品定量供应,市场机制几乎不起作用,农村市场实际上是萎缩的。大集体“小而全”的自给性生产,抑制了农民的积极性,生产增长缓慢,农产品品种单一、质量下降,市场供应紧张。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民获取了经营自主权并逐步成为具有自我发展能力的商品生产者,计划对农业生产和流通的约束力大大减弱,1985年取消农产品统购制度并放开大部分农副产品的价格,1993年基本放开粮食销售价,市场调节的范围日益扩大。在市场机制的引导下,农民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比较效益高的水产品、畜产品和各种经济作物,农业由种植业为主的一元结构向多元结构发展,农民家庭经营日趋专业化,各类专业户迅速崛起,农产品的商品率大大提高,农民的生活消费日益依赖于市场,农村市场体系逐步形成。

在农村市场的发育过程中,国家从控制到部分放开,到全面放开,农民从可以自由生产和出售部分到全部农产品(目前只有烟草和蚕桑两项没有放开),农村市场逐渐焕发出生机和活力,农产品销售渠道畅通,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平稳,生活消费品日益丰富,基本上能够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但是,与城镇市场相比,农村市场仍然面临着不少问题:一是农村市场虽然开始受到重视,但只是发展了一些低端服务,高端市场没有形成(如金融服务等),而且低端市场信息极不对称。二是农资市场被垄断。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物资是特殊商品,价格高、伪劣多,农民成为直接受害者。三是农村生活消费市场的成本居高不下,假冒伪劣商品泛滥,而且部分市场被垄断,农民很难买到价廉物美的日用消费品。四是政府支持和保护农村市场的体系建设滞后,基础设施薄弱,流通手段和方式落后,信息网络不健全,农民仍然没有完全摆脱买难卖难的困境。特别是农产品价格双轨制转向单一市场价格体制,自由市场价格机制的种种缺陷逐步显现,给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造成不可忽视的损害。一个时期以来的“蒜你狠”、“辣翻天”、“豆你玩”、“姜你军”现象的受益者是中间商,农民并未在奇高的价格中得到多少好处。

扩大内需、拉动国内消费是经济长期发展的立足点,而扩大消费,重点在农村,难点在农村,关键也在农村。八、九亿农村人口是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无法比拟的战略性市场储备。农村市场的发展,是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深层次的动力,也是内在的原动力。各级政府应以挖掘农村市场的巨大潜力、拉动农村消费为出发点,加大财力投入,改善农村市场基础设施,大力发展现代流通方式,积极探索构建现代流通网络,并在“保护”和“服务”上下功夫:一是建立农产品市场价格保护机制,通过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实行国家保护。直接保护包括对主要农产品制定保护价格和建立农产品价格调节基金,还可以通过进出口贸易平抑国内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间接保护主要包括制定市场交易规则、防止垄断现象,提供农产品供求信息、指导农民的经营决策,建立期货市场、减少突发性因素干扰,建立农产品专项储备制度、以实物形态进行价格调控。二是建立农村信息咨询服务组织,培育一批农民信息经纪人,使市场信息的搜集、整理、开发、传递形成网络,及时准确地为农民进行市场活动提供信息。三是健全农资供应体系,打破行业垄断,采取批发代购和送货上门等办法,为农民提供化肥、农药、种子等农用物资。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集体采购农资应减收或免收一些税种。四是探索发展农村高端服务业。如通过互助合作的方式,培育和发展草根金融,逐步发育农村资本市场,建立农村融资体系,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五是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主体,推动涉农流通企业做大做强,健全农产品运销体系,实行多层次组织农产品流通。六是,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改善农村消费环境。

农民与政府

30年改革使农村社会结构、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在异动中激变,在激变中重组,政府与农民的关系也随之发生巨大而深刻的变化:政府不再是农业外在的辅助力量,而是农业内在的组成部分;政府不再把农民笼统地看成同一群体,而要将其细分成不同的政策目标人群;政府不再陷于与农民经济矛盾的纠葛,而要着力消除对农民政治上的歧视;政府不再袖手农民的失业,而要高度关注农民的就业状态;政府不再大包大揽,而要依靠民间组织扩大农民的自域空间,实现从“组织农民”到“农民组织”的转变;政府不再单纯依靠号召发动和指标压力,而要通过民主合作的方式开展工作;政府不再具有经济获益性,而要具有社会服务性;政府不再重物轻人,而要以人为本,从关注农产品和农业向关注农民和农民的全面发展转变;政府不再只重生产层面,而要生产、生活、生态“三生”并举;政府不再用强制性手段解决非理性对抗,而要采取有策略的谈判、对话予以疏导,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改革、推动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政府与农民关系的转变,充分说明农民对政府的期望和要求越来越高,政府职能越来越凸现出优质高效的服务性。

政府是公共服务的主要供给者,包括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交通、通信等公共产品和公用设施建设,解决人的生存、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所需要的社会就业、社会分配、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秩序等公共制度建设。这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是政府调控社会群体之间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安定有序的有效手段和机制。当前,农村社会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但由于在制度设计、资源配置等方面限制和歧视农民的习惯性思维根深蒂固,农民在经济权益、政治权利以及公共产品供给等方面处于弱势,农村与城市在获得公共服务上存在较大差距的现实依然没有多少改观,其现状还处于总量供应不足、公共投入短缺、公共服务发展滞后,即使有好的政策法规,也常常遭遇“玻璃门”现象,只具有观赏性,不具有实用性,难以落实到位,致使农民认为“找官办事”是“天下第一难”。

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关键要克服政府的管理偏好和城市偏好,着力打造城乡一体的服务型政府,推动“官权退民权进”的基本思路是从单纯的生产经营领域向政治、社会领域延伸,促进政府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使服务由浅层次向深层次、由被动向主动、由松散向规范转变,由城市向农村覆盖,把农民无力办、办不了、也办不好的事情主动承担起来,该市场的还给市场,该农民的还给农民,与农民协同推进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的建设。国家应逐步完善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按照逐步均等化原则,既不断增加公共服务总量,向社会全体成员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又着力优化公共服务的结构和布局,努力扩大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重点向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倾斜,使每一位公民都能享受公共服务的阳光雨露,不断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权益,逐步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和“生态文明”。各级政府应把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作为主要职能和工作目标,机构的设置、管理与运作都应有利于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职能的履行;加快由经济建设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贯穿于工作始终,为农民改善就业环境,提高就业能力,创造就业机会(岗位);加快实现政府考核由单纯“以经济总量为导向”向着同时“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重点”二者并重转变,建立既看经济发展又看服务效能的干部政绩考核制度,逐步形成规范的公共服务供给分工和问责制。

农民与城镇

在漫长的中国历史上,人们心目中的城镇并非高于乡村,城和乡是一对和谐的统一体,并非对立关系,这种关系一直延续到19世纪以后才开始动摇,城和乡逐渐成为两个对立领域而且差距越来越大。尤其进入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后期二元户籍制度的颁行,使城镇与农村之间形成界限分明、壁垒森严的两个世界。计划经济时期,农民被牢牢地限制在农村仅有的一亩三分地里,城乡差距不断拉大,城镇化进程基本处于停滞状态,26年的时间城镇化水平从12.6%上升到17.9%,年均上升仅0.2个百分点。改革开放后,二元经济体制受到冲击,农民开始摆脱土地的束缚,通过各种途径进入城市就业,城镇化步伐逐步加快,特别是1998年以来,城镇化水平更是年均增长近两个百分点,2010年城镇化水平达到47.5%,在带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专家预测,到2030年,中国将形成“五亿农民、五亿市民、五亿流动人口”三分天下的格局,未来50年中国城市化水平按现在的速度将上升到75%,城市人口达到10—11亿。

所谓城镇化就是把农民“化”入城镇的过程,因此,城镇化是农民的城镇化。城镇化不只是农民可以自由进入城市,其关键在于“农民市民化”,即农民的生活方式、工作方式、思维方式、价值标准、受教育的程度等各种因素发生根本变化,其实质是农村生产力结构、生产经营方式、收入水平与收入结构、生活方式、思想观念、人口素质等方面与城市文明逐渐接近并趋向同一,城乡差别逐渐缩小并最终走向城乡一体化。农民的劳动剩余使中国城市急剧膨胀,但崛起后的城市却成为“城里人”的专属,“偶闲也作登楼望,万户千灯不是家”,农民想进城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城镇居民还有很多不可逾越的鸿沟,现行制度还有许多需要拆除的城乡樊篱,尤其是长期形成的二元文化的影响,使农民与城镇居民之间存在极大的“不平等”:一是政治权利方面,农民无法充分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结社自由等权利,利益诉求得不到足够的反映和重视。中国城市管理的三条线:户籍、社区、单位与农民都是若即若离的松散关系,没有得到这三个方面的全面认可。二是经济权利方面,工资收入水平低,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等政策难以惠及,社会保障缺失,子女上学情况令人堪忧,古有孟母三迁,今天的城市里,“满街都是孟子妈”。这些都是农民进城面临的现实难题。三是文化权利方面,农民仍然遭受着文化歧视,社区各类文体活动及城市的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等没有覆盖这个群体,无法满足他们的业余文化生活需要,许多农民甚至只能以赌博等不健康方式消磨闲暇时间。

西方城市的发展大多经历了一个数百年的漫长历史过程,在这个不断演进的过程中,逐步构筑了“一张网”、培植了“一个根”。这张网是横向的,即覆盖城市各个角落的各种社会组织;这个根是纵向的,即市民的精神生活的支柱,在西方大多以宗教信仰为主。“一张网”、“一个根”共同有构筑了城市的稳定架构。但中国城市是在急剧膨胀中崛起的,只有一个有形的“形”——高楼马路,而缺乏无形的“形”——完善的社会组织架构;更缺乏共同的精神支柱,即形似而神离,进而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中国城市的“神”,应有别于西方城市的宗教信仰,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大力弘扬根植于农村中的传统乡土文化。

一个时期以来,传统乡土文化被视为落后愚昧腐朽的代名词,被搞得灰头土脸,传统乡土文化的现代性往往被现代社会所低估。支撑现代社会的现代性主要有两大要件:一是明晰的产权关系和支撑产权关系的法律体系;二是较为完备的诚信体系。这两大要件在传统乡土文化中早已普遍存在。中国传统的乡土文化中饱含着现代文明的基因,从产权关系看,在农村阳光、空气、水这些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自然之物,农民的产权意识都十分清楚。建房子不能比后面的邻居高,高了会遮挡人家的阳光。粪池不能建在村子的上风头,那样会污染全村人的空气。溪水从村中流过,上游人家必须在特定的时间洗涤脏物,为下游人家留出取水饮用的时间。这些虽然没有法律规定但受乡规民约的约束;再从诚信体系看,中国农村世世代代聚族而居,是一个熟人社会,农民在这个熟人环境里,一旦失去诚信,就会被整个熟人社区抛弃,而且要殃及数代。这样的代价比普通的经济惩罚要大得多,这样的威慑力,比行政手段和法律约束也要大得多。因此,中国城市的未来必须充分挖掘传统乡土文化的现代性,即在进一步完善现有契约关系(如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发育社会组织、社区组织的基础上,大力引入和弘扬传统乡土文化,积极继承和发扬其精华内核,明晰产权关系,重塑诚信体系,公平分配各种公民权利和各类资源,切实为不同阶层、不同人群在城市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条件、协调利益、理顺关系,从而打破城乡壁分明的矛盾体,构建城乡和谐发展的统一体,让农民在传统乡土文化中找到自信、找到自尊,在城乡一体发展中找到自我、找到自强。

农民与企业

计划经济时代,农民只能在生产队这个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种权力于一身的集体组织的操控下,被动地机械地从事农业劳动,根本不知企业为何物。改革开放后,农民不仅可以到各类企业工作,还可以自己办企业,特别是许多农业企业的发育成长,使企业这个市场经济的代表全面取代了生产队这个计划经济的代表。随着经营管理的市场化,农业产业化等新的生产经营方式应运而生,“企业+基地+农户”等组织形式不断涌现,逐步引导着分散的小农户生产向社会化大生产转变,解决了生产与市场脱节的矛盾,促进了各种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组合,农业向着集约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农民从不知企业为何物到逐步融入企业活动,有的自己已成为横跨多个行业、纵横多个国家的大企业家。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农民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越来越紧密,尤其是各类农业产业化企业的勃兴,使农民大得实惠。但存在一个普遍性问题是,企业与农民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缺失,农民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作为农产品基地这个“大生产车间”的“工人”,不能分享农产品的后续增值部分,而农产品的赚钱部分主要集中在此,农民的利益被“合法”剥夺。我国目前有合同契约制(如制定保护价或优惠价)、合作制(实行利润返还)、股份合作制、合作制与股份制相结合等多种联结形式,其中以合同契约制所占比例较高。无论哪种联结形式,企业与农民的利益都很难得到有效保障,相比较而言,企业处于强势地位,农民的话语权较小,二者的抗风险能力又是天壤之别,农民的利益更容易受到损害。以合同契约制为例,现实中很多“合同”不规范,甚至是口头约定或“君子协议”,加上市场法制不健全,单方毁约的成本低,企业和农民从自身利益出发,不按合同办事的现象屡屡发生:产品不好卖时,企业压价收购或不收购,把市场风险转嫁给农民;产品好卖时,农民自己高价销售产品,独享生产利润。这种情况已经成为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障碍。

利益联结机制是农业产业化的核心,是实现企业和农民“双赢”、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与成熟的基本保证条件。企业和农民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主选择不同的利益联结形式。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一是建立合理公平的利益联结机制。不能单纯地把农民作为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工人”,而应该在产权上使企业与农民结成更加紧密的生产链和利益链,努力使农民能够稳定分享整个产业链的平均利润,真正使企业与农民成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稳定合理的利益共同体。二是强化契约观念。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前提下,以法律文书形式确立企业与农民之间的合同契约关系,强化履约意识。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严厉处罚违约行为,保护好双方的正当权益。三是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种形式的中介合作组织,充分发挥其在产业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使之成为连接农民与企业、农民与市场的桥梁和纽带,使农户省心、企业省力。四是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的方式,积极探索建立规避风险的保障机制,提高农民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的能力,确保农民收入稳定快速增长。

农民与工人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中国农民工的群体形象可以用六个“最”概括:一个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人群,在最短的时间内,涌入最没有准备的城市,承托起规模最大的制造业,生产出数量最多的廉价商品,以最低廉的成本成就了“中国制造”的世界品牌,从而改写了世界经济版图。这就是中国农民工。发端于上世纪80代末的“农民进城”现象形成了当代中国蔚为壮观的“民工潮”,大量农民涌入城镇务工经商,在水泥丛林之间任劳任怨地辛苦劳动,干着城里人不愿干的最苦最累最脏最险的工作,追求着创业致富的梦想,他们在获取工资收入、接触新信息、学习新知识、努力改变自身状况的同时,为弥补城镇劳动力供给的结构性不足、发展城市第三产业、推动城市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不断增多,农民工群体不断壮大,时至今日已发展到约2.5亿人,占全国工人总数的50%以上,在第二产业中占全部从业人员的58%,其中加工制造业占到68%,建筑业占到80%,在第三产业的批发、零售、餐饮业中占到52%以上,对全国GDP的贡献率超过1/5的份额。农民工已经成为工人阶层的主要组成部分。

我国农民工向工人阶层的转化虽然是通过市场的手段和方式进行的,但被刻上了深深的制度安排烙印,在现行制度和政策规定下,他们很难真正融入城市,仍然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产业工人。与“无资产”但“有身份”的产业工人相比,农民工是“有地工人”,拥有一定的土地资产,户籍身份仍然是“农民”。由于身份限制,农民工在现有户籍管理体制下仍然举步维艰,难以取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国民待遇,不能享受正常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不能平等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他们只是以工业化的方式劳动,而没能以城市化的方式生活。他们进入的是“异常高度现化化”的城市,过的却是“异常低度现代化”的生活。他们主要集中在技术含量低、劳动强度大的“苦、脏、累、险”等行业,工作条件艰苦,健康受到损害,工伤事故频繁,职业病高发,工资收入远远低于当地城镇工人的年平均工资水平。据统计,目前在城市就业的约有1.4亿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7000多万人,只占一半比例。截至2008年底,全国只有2400多万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4200多万农民工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4900多万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1500多万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他们是城镇的边缘群体,过着候鸟式的生活,在居住、生活、子女就学等方面付出了巨大代价,并常常遭受歧视,被看作城市社会的异己力量,被当作治安状况恶化的主要因素。

在二十多年的进城打拼中,农民工群体自觉或不自觉地与二元制度默默抗争,自身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第一代进城谋生的农民,通过与城市文明的接近和融合,素质提升了,眼界变高了,生活条件改善了,少数人已经在城市落地生根,极少数还成为了企业家。特别是约占农民工总数60%的80后、90后的新生代农民工,大约有1亿人,其特性可以用“新、农、工”来概括:“新”是与第一代第二代农民工相比,他们具有受教育程度高、职业期望值高、物质和精神享受要求高、工作耐受力低等“三高一低”的特点,在文化程度、人格特征、务工目的、城市认同感、生活方式、工作期望、与农村家庭的经济联系等方面迥然不同,同时与老一化农民相比,他们没有苦难的“过去”,他们的参照系只有眼前的城里人,因而在利益诉求上存在重大差异。“农”是指在现行户籍制度和社会管理方式下,他们仍然具有农民身份,与有城市户口的工人相比,不能平等地享受所在城市的公共服务。这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平等规则,妨碍城市发展的正常化进程。“工”是他们大多数正在从事现代工商业活动,有一定的现代产业技能,能够接受现代社会理念并且按照现代产业规律从事生产和生活。新生代农民工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利益诉求的共同点在于义无反顾地追求融入城镇、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之中。如果从制度设计到出台具体政策措施,仍然不能做好在城市接纳他们的准备,那么新生代农民工必然处于城乡双重边缘化的尴尬境地。这个问题不解决,我国的城镇化就谈不上,现代化也谈不上,和谐社会更谈不上。

近年来,在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下,农民工问题引起了高度重视。2004年中央1号文件第一次提出农民工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着力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国务院有关文件从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入手,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政策要点。但是,真正实现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身份的彻底转变,仍然需要一个长期过程,当前迫切需要加强制度创新和人力资源开发:一是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政策调整力度,取消户籍管理对农民工的身份限制,消除歧视农民工的制度根源,给农民工以同等的国民待遇。二是建立农民工培训体系,加大对农村人力资本存量的调整和投资力度,重点培训农村剩余劳动力和有劳动能力但缺乏一技之长的农民,探索由政府部门、用工企业、公共培训机构和私营培训机构等多主体对农民工培训的有效合作,建立国家、企业、个人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民工培训网络。三是严格工资政策和工资管理,探索建立农民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不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四是完善劳动合约管理,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做好对农民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安全与健康。五是探索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将农民工纳入社保范围,尽快完善并强制推行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医疗保险尤其是大病保障机制,探索包括遭遇天灾人祸时的紧急救济、贫困救助和法律援助等社会救助制度,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农民工是一个沉重的话题,他们是“工人中的农民”,他们是“农民中的工人”,他们的前面是工人,是城市;他们的后面是农民,是农村。他们最期盼的是有一种制度能积极推进他们加入前面的行列,即使退后一步也能享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果。

农民与农业

在传统的观念中,农业是农民的产业,农民是农业的主体和主力。的确,自新石器时代农业产生后,人类摆脱渔猎经济就依附于土地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在男耕女织的传统中传承和发展着农业。新中国成立以后,开始打破传统农业的自然经济结构,特别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以后,国家重视并不断加大农业投入,我国农业实现了历史性跨越,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增强,产业结构向多元化转变,生产效率大大提高。与过去相比,今天的农业在诸多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农业已经不再只是农民自己的事情,政府成为农业重要的内在组成部分。如大江大河的治理、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气象预报、病虫害防治等都是政府的职能和责任。近些年,政府对农业投入量日益增加,但由于投入结构的低效率及与农业生产的联系度不高,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和效益。目前,政府还没有建立一种较为合理的投入机制,资金投入以项目建设为主,基层不得不跑部跑省,损耗大、成本高,而且大多利用一个农业项目应付多个项目投入,大部分资金用在城镇建设等非农方面,真正用于农业的非常有限,致使本来十分脆弱的农业雪上加霜。二是农民不再只是单纯从事农业生产,已经从“全耕时代”演进到“半耕时代”。在时间上,农民从事农业的时间越来越短;在职业上,农业从业人员绝对数减少,占全社会劳动力的比重下降到50%以下,许多种粮的变成吃粮的,一些农民把农业当成副业;在收入上,农民不再仅仅依靠农业收入,非农业收入逐渐成为农民收入的主要部分;在劳动力的配置上,年青农民既不愿种地也不会种地,青壮年基本上转移到城镇,从事农业的主要是“386199”部队,在体力上难以承受田间耕作的较高强度劳动,在智力上难以接受新信息和新技术。一些地方的农业成为农业企业家的产业,农业发展正面临着“谁来耕田种地”的尴尬现实。

日本经过四十多年的不懈努力,已经建设成具有自身特色的现代农业,但农业发展仍然面临着难题:一是人多地少,农民人均耕地面积小,加上农地抛荒和用作住宅地,耕地面积还在减少;二是农业就业人口少,只占总人口3%左右,从业人员高龄化现象严重,且呈不断减少趋势;三是农产品自给率低,对进口的依赖性强。为确保农业可持续发展,日本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一是允许工商业企业介入农业,但必须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理。实行稳定品种经营对策,其核心就是对想干、能干农业的组织给予认定(称为认定农业者),并以多种政策性补贴资金以及贷款优惠政策向其倾斜,有效制止农地被撂荒。二是实施农业接班人计划,培养新一代农业接班人。大力发展农村医疗、社会福利等事业,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鼓励和吸引更多的人到农村务农;通过组织不同类型的年青人到农村体验学习,让他们了解农村,增加对农业的兴趣,为未来培养生力军。三是建立多样化农业体系。通过立法等途径,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实现“提高农民收入、提高农产品质量、保护农业环境”三位一体的目标。

忧患意识强、支持力度大、投入机制合理,日本发展农业的做法值得借鉴。我国应结合国情吸纳日本经验,时刻绷紧“农业真危险”这根弦,努力促进农业的长期稳定发展:一应解决好有人种地问题,健全农业教育体系,培养职业化农民。农业后继无人是社会均衡发展的最大障碍。任何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和谐、均衡、健康发展都必须依靠健全的农业教育体系来完成。必须统筹教育培训资源,采取各部门紧密合作的工作模式,建立健全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布局科学、规模适度、开放有序的农业教育体系,由农业职业高中、高职院校、本科大学以及各种培训机构,培训不同层次的农业人才,支撑后继农民的教育和培养。二应解决好有钱种地问题,完善财政支农机制。提高农业财政投入的结构效率,增强资金投入与农业生产的密切度,政策性补贴支出转投农业生产环节,扩大农业生产基本建设项目中直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支出比例,增加支援农业生产项目支出、农业科技费和农村教育费支出。改进财政投入方式,统筹分配农业项目和资金,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资金损耗;整合涉农资金,集中财力发展优势项目;加强对农业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保证资金用途。三应解决好社会合力种地问题,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农民自身投资农业,引导更多的组织和个人进入农村,服务农业,培育农民。四应解决好可持续种地问题,高度重视并妥善处理好农业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确保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农民与农村

在中国历史上,自给自足的传统自然经济始终占据主导地位,农民被固化在农村。计划经济的大集体时期,壁垒森严的城乡二元制度和城乡有别的管理体制使农民想进城却很难“越雷池一步”:首先要向“集体”请假,起码也要得到生产队长的允许;其次要到生产队、大队、公社开介绍信;更重要的是必须有粮票,否则进城后,就是钱再多也买不到饭吃。而粮票是城里人和“商品粮户口”的专利,农民无权得到。在这种背景下,农民始终把农村视为自己的家,再加上传统的“人恋故土土恋山”、“谁不说俺家乡好”的观念根深蒂固。农民只能“安贫乐道”。随着城乡二元结构的逐步解体,今天的人们能够自由流动,农民开始摆脱农村的束缚,可以随意离开农村进入城市。特别是“民工潮”的兴起,农民开始大规模进城打工、居住和生活,农村空心化现象日趋严重,在农村生活的大部分人只是留守老人和儿童,有的全家长期外出,一户只有一把锁。很多农民特别是年青人长期出门在外,乡土观念日益淡化,家乡感情日益淡漠,极力想挣脱农村、跳出“农门”。农村空心化现象和乡土观念的淡化,使农村面临着“谁是主人”、“谁来建设”等现实问题。

现在一味极力鼓吹农民进城,把减少农民作为农村发展的必要条件的论调一边倒。就目前的国情而言,这种论调是不现实的。中国城市现有的容纳能力,不可能解决好大规模进城农民的生存和生活问题,这还需要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同时,农民的“一亩三分地”在农村,农民的根和生活天地在农村,农民的地缘、人缘、情缘都与农村血肉相连。因此,在一个较长的历史阶段,我国解决农民问题的主战场仍然在农村,建设新农村的主体只能是农民。对农民而言,与城市的连接只是眼前的诱惑,与乡村的连接却是心灵的脐带。重新理顺和巩固农民与农村的关系,是确保农村长期发展的必要之举。世界上发达国家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农村的现代化和农业的现代化都无一例外是同时推进的。

一是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各级政府和主流媒体要清醒面对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大国”,这个阶段还将持续很长一段时间的现实,决不能没有节制地宣传、引导、动员农民进城,让农民感到城里遍地流金,从而失去当市民还是当村民的理性判断。必须认识到过快和过度城市化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防止掉入拉美陷阱。巴西上世纪六七十年,过度城市化使农村凋敝,国家为此新成立了农村发展部,采取买地给农民、将国有土地分给农民等措施,鼓励农民回到农村。这一教训不应在中国重演。应高度重视并正确引导舆论,大力宣传建设新农村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必要性、重要性,号召农民返乡创业,建设自己的美好家园。

二是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和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的支持和投入。提高国家财政用于“三农”支出的比重,使公共财政支出广泛覆盖农村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增加对农村的基本建设、公共设施建设、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投入,让公共财政的阳光和公共产品的服务普惠到农村每一个角落。统筹城乡资源配置,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积极引导城市资源进入农村,促使各种生产要素在城乡间自由流动,实现城乡资源的优化组合和一体化,促进农村繁荣与发展。

三是引导农民理性选择职业。应准确把握农民的分化分层情况,根据不同群体的实际需求和自身素质,帮助、引导和支持农民做好“不当农民、兼当农民、当好农民”的职业分化。第一是“不当农民”,这部分人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技能,并能够通过自身技能在城市谋生和生存。应着重于创造条件,使他们进得了城、扎得下根。第二是“兼当农民”,这部分人在工农之间往返,既在城市或乡镇企业短期做工增加收入,又在农村种田种地。应着重于引导他们发展农村二、三产业。第三是“当好农民”,这部分人扎根于农村,做职业化的农民。应着重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整体素质,扶持他们发展现代农业,逐步把他们培养成为职业化的新型农民。

四是动员和支持农民建好新农村。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鼓励和支持农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生态“三生”环境。大力发展农村先进生产力,建设现代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积极倡导和弘扬创业精神,明确支持农民就地创业的政策导向,激发农民的创业冲动,充分挖掘本地民间资源,大力发展农村中小企业,形成村村谋发展、家家忙致富、人人思创业的生动局面。建构农村流通网络,推进农村信息化进程,更新农民思想观念,重构农民的生活方式,逐步实现居住环境社区化、生产方式合作化、生产工具机械化、公共产品公益化、素质知识化、流动市场化、教育医疗制度化、养老保险普及化、城乡服务一体化、生态环境良性化。

 

农民与农民

建国以来,我们充分发挥了组织农民的优势和作用,从互助组到合作社再到人民公社,逐步形成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最完善的组织农民形式。在计划经济时代,组织农民按照下级服从上级的行政管理模式,有效地把农民组织和集中起来,能够充分发挥群体力量办大事,但它在本质上否定平等合作精神,松散了农民之间的互助合作关系,模糊个体与群体的权益界限,忽略农民的自主权和产权,个体利益极易遭受侵害。随着农村改革深入和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农民需要以独立的市场主体身份,自由、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但其弱势地位决定个体参与市场是不现实的,必须抱团、合作,以一种新的组织形式抵御来自自然、市场、政策、国际等各方面的风险,维护自身权益。因此,组织农民已不适应时代需要,必须实现从“组织农民”向“农民组织”这一质的跨越。

“农民组织”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农民自己“组织”自己,由“被组织者”变成“自组织者”,平等自愿地合作在一起;二是农民建立的是自己的组织,组织成员不一定全部都是农民,但必须确定农民的主体性以及农民利益的目的性,否则就成了其他阶层的组织。因此,培育和发展农民组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以农民为主体的原则,即农民既是主体也是主人,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越俎代庖,直接插手农民组织的内部事务;二是农民自愿的原则,即组织是农民按照自身意志自愿结成的,农民是否加入或退出、何时加入或退出,完全依据农民自己的意愿和有关章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强加意志给农民;三是为农民服务的原则,即农民组织的宗旨是为农民自身权益服务,而不是为别的群体的权益服务,一个农民组织的产生或消灭、扩大或压缩,均以有利于组织成员合法的共同利益的最大化为唯一准则。农民组织不应该、也不能被强迫承担任何法定以外的责任和义务。

当前,全国已建立了相当数量的农民组织,但总体上仍处于生而不长、存而不活、发展不足、作用有限的状态,极大地束缚了农村社会自我管理能力,一定程度上阻滞了农村社会自我发展进程。当前农民组织呈现三个特点:一是无组织化,大多数农民尚未参加任何组织;二是弱组织化,大多数农民组织自我服务能力不强;三是被组织化,大多数农民组织由离任干部或企业负责人主事。究其原因:一是思想认识上的偏差。认为农民组织会带来很多麻烦事,会影响农村安定团结的稳定局面,甚至会成为与政府对抗的力量。特别是基层政府和很多基层干部都存在着这种观念。二是农民组织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不够宽松,有些农民组织的法律地位不确定,政府的扶持和服务缺失,生存空间和发展潜力小。三是农民有诉求没能力,即使合作起来了,也只是“三分钟热度”,内部组织不规范,合作成效不明显,凝聚力不强。

政府扶持是世界各国培育和发展农民组织的通行做法。我国农民组织还处在初步发展阶段,更离不开政府的引导、鼓励和支持:一要放手发展。必须克服害怕农民合作、难于管理的心理,坚持“引导不领导、推动不强迫、扶持不干预”的原则,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培训和宣传。二是消除制度性障碍。出台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明确各类农民组织的地位,保障农民组织的权利。三是财政和信贷支持。政府应对农民组织发展农村经济、增强农业生产能力、兴办服务设施等项目给予支持,以增强其市场竞争能力和对农民的服务能力;应通过财政贴息、政策性信贷、保险等金融手段,有效解决农民组织启动资金、收购环节资金投入不足、发展风险等问题。四是税收优惠。对农民组织为成员提供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免征营业税,兴办加工和流通实体给予税收优惠。同时,还应提供用地用电和农产品运输等优惠政策。五是强化服务。通过政府网和互联网平台以及新闻媒体等途径提供信息支持和服务;在组织建设上做好帮扶工作,帮助农民组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组织运作,促其健康发展。

农民与金融

农村改革的动力来自于农民生生不息的创业精神。这种创业精神磨砺于计划经济时期有限的制度空间,激扬于第一轮农村改革的土地新政。在农业产业面临转型与升级、货币强力拉动资源重组的新时期,金融逐步取代土地和设施成为财富创造的主要载体,农民投资兴业、创造财富已经从“土地时代”、“设施时代”跃进到“金融时代”,农村发展和农民创业越来越受制于农村金融困局:一是农村资金短缺。据专家预测,农村每年缺口资金上万亿元,同时农村资金大量流失,农村的增值收益剩余基本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抽走而流向城市。二是农村贷款融资难。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大量撤走农村网点,农村信用社“非农化”和“城市化”倾向日益明显,现行金融制度、政策和经营管理理念与农村资金需求者的条件极不匹配,这些都加大了农村贷款的难度。三是政府投资杯水车薪,缺乏印度政府地方性“领军银行”制度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无法为农村发展提供更多、更有效的金融服务。截至2008年底,全国还有2868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组织,8000多个乡镇只有一个金融组织,农户贷款覆盖率不到10%,农村金融处于“薄弱、滞后、不足、单一”的状态。资金大量流失和贷款融资难使农村中小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个体经营户等农村市场主体和广大农户面临着严重的“钱荒”,资金成为农村发展最稀缺的资源,农民创业无所依托,农村发展举步维艰。

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一直以商业化为主要方向,一家独揽的官办银行只从农村抽血,70%的钱贷给了国有企业,对农村发展的支持作用日趋减弱。其原因:一是官办银行以追求利润为经营导向和主要目标,自然嫌贫爱富,只愿锦上添花,不愿雪中送炭,缺乏向比较效益低的农业提供贷款的积极性。二是官办银行在乡村没有网点,缺乏机构和人员,重新配置的成本太大。三是官办银行长期以来的经营对象主要是企业,不熟悉农村熟人社会的游戏规则,缺少与千家万户打交道的经验。因此,破解农村资金短缺难题必须别开路径。培育农村金融的本土力量,满足农村对体制外资本市场的强烈需求,为农民的创业精神和创业潜能提供释放载体和施展平台,正是解开资金短缺“死结”的根本出路。

农村金融本土力量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本土组织力量,即发展区域性的乡村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资金互助组织等草根金融组织;二是本土资本力量,即融通本地资金的需求与供给;三是本土人才力量,即培育农村金融人才。三股力量的聚合构成农村金融的本土力量,它具有三个特点:一是自下而上生成,来自民间,扎根本土,为本土服务;二是地域性强,只限定在一定的地域范围,波及面小,而且充分利用农村熟人社会非正规制度的道德约束力,具有“抵押品替代”作用,诚信度的搜集和运用都很方便;三是规模小,经营管理简便,易于初涉资本市场的农民进行操作。我国目前农村草根金融组织大体有资金互助组、资金合作社、小额信贷及担保公司、农村银行等多个层次,它们大都是农民自己按照自愿、平等、互助、民办、民管、民用的原则组建起来的,在服务范围、对象、作用等方面虽各有侧重,但与一般的民间借贷、地下钱庄等存在着本质区别。在资本运作过程中,既为区域性市场和农村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有效解决数量众多且劳动力密集的经济活动的融资问题,又实现了农村各种资源的重组与转化,缺少的资源可以通过资本弥补,从而不断完善产业链条,促进产业优胜劣汰,推动产业升级。在当今货币战争时代,这是农村发展进程中最具核心竞争力的力量。

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为培育农村金融本土力量提供了政策支撑。政府应赋予农民创新的合法性,给予农民足够的创新空间,担负起农民创新的成本和风险,坚持引导、鼓励、保护、支持的方针,“政策上放开、资金上扶持”,大力培育农村金融的本土力量:一是调整思路。既抓放活外资,也抓放活内资;既重视发展现代化、国际化的高端金融市场,为城市社会、工商社会和大中企业做好服务,同时又放手发展草根化、中国化的低端金融市场,为农村社会、平民社会和2亿农户做好服务,为乡村的草根创业搭建起一个发育的温床。二是做好两个对接,即大金融机构与小金融组织对接(如委托贷款等);财政惠农资金与金融机构支持三农信贷对接,达到一定标准给予补贴。三是在中西部地区广大农村,政府应拨出专款用于启动资金,在村一级着力培植资金互助组织。四是对资金合作社、小额信贷及担保公司、村镇银行等,金融部门应放宽准入、降低门槛,加强指导、帮助和支持,促其发展壮大,充分发挥在解决农村融资问题、推动农村市场主体做大做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五是国家应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让民间借贷阳光化、合法化,克服民间借贷的灰色身份和无法监管的现象,使其健康地、阳光地发展。六是国家出台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办法”是金融部门办金融,不是农民自己办金融,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应予修改。七是地方政府应把培育农村金融本土力量作为基础性、战略性的系统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农民与政治

纵观半个多世纪的中国社会历史进程,中国三农做出了巨大贡献:战争年代,农村包围城市,建立了新中国;建设年代,农业支援工业,在较低的国民收入水平上实现了较高的工业化水平;改革年代,农民服务市民,成为推进城镇化的主力军。与此同时,农民始终在为自身解放和自由而孜孜以求,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得以确立并不断发展:建国初期,以“赋权”为核心,广大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政治参与热情被充分激活;改革初期,以“放权”为核心,全国各地积极探索“乡政村治”新格局,生产自主、人身自由成为新起点,亿万农民的参政热情日益高涨;税费改革阶段,以“减负”为核心,突出了农民期待发展的民主诉求,“村民自治”全面实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大制度确立,农村基层民主建设逐步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综合改革阶段,以“服务”为核心,着力破解制约民主发展的矛盾和障碍,加大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改革力度,推动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精英民主,指选举各级代表参与高层决策和大政方针的制定;二是草根民主,指农民自身通过投票决定身边的具体事务。时至今日,占有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虽然早已翻身作主人,但政治经济社会地位不尽如人意,尤其是政治参与度依然不高,政治权利难以通过有效形式得以充分行使,政治诉求难以通过顺畅渠道得以充分表达,政治权益难以通过正常途径得以顺利实现。其主要根源就在于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不健全,突出表现为“精英民主缺精英”、“草根民主不草根”:一是农民代表不能真正代表农民的利益和诉求。虽然农民代表在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中所占比例逐步提高,修改后的《宪法》已经明确规定要将实现与城市人口“同票同权”,但各级人大的农民代表大多是干部、劳动模范或企业家,不能真正代表农民的根本利益,不能真正反映农民的现实诉求。二是农民参与民主的素质与日益增强的民主意识不相称,重选举轻决策轻监督,“半拉子”民主、“穿新鞋走老路”、宗族宗派势力干预、“新富参政”、贿选等现象屡屡出现,农民投票决定事务或是由乡(镇)村基层组织操纵,或是由大户和宗族势力操纵,没有真正实现由农民自己民主投票决策。

中国农村改革的大政方针都是在农民首创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完善、升华并推广的。人类社会管理方式简单地说经历了“砍脑袋、洗脑袋、数脑袋”三个阶段,今天已进入“数脑袋”时代,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公平正义,充分尊重和保障农民群众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农民的首创精神,大力促进草根民主的真正生成,通过增量民主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即在现存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政治法律框架内,立足现有“存量”,不断探索创新,形成一种新的增长,以渐进的和可控的方式,逐步扩大公民的政治权益:一是创新基层组织功能定位,促进各类组织功能回归。农村基层组织主要包括村党组织、村委会、团支部、妇代会、民兵组织等各类上下一体的系统化组织以及新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基层组织应实行“分权共治”,系统化组织发挥民主示范、服务发展、协调沟通、教育动员和政策执行“五大功能”,引导广大农民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现“由民做主”;一些社会服务、经济协调、中介事务等功能逐步向其他组织分流,把那些管不了、管不好、不该管的领域放给这些组织和农民自己管理,提升农村基层民主的层次和绩效,为基层民主建设开辟广阔的空间。二是创新基层组织设置,适应农村经济社会结构变化。按照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党组织作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的原则,推广在农村社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产业链上建立基层组织的做法,探索“村村联建”、“村企联建”、“村居联建”等模式,形成以村党组织为主体、产业党支部为骨干、专业党小组为基层的新型党组织构架体系。积极引导和发育多种新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探索设立村民议事和村务监督组织,努力推动其他组织与基层党组织共同发展,进一步形成促进农村发展和民主建设的共同推力,带动广大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方方面面,让各种社会组织在农村服务和民主管理中发挥更大作用。三是创新干部资源供给,打破熟人社会对基层民主的惯性约束。改变过去基层干部从本地选人的单一资源供给模式,实行“土流并用”,在选拔使用本土优秀基层干部的同时,加快输入外部力量,着力推进大学生到村任职和选派机关干部到村挂职,不断增添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四是创新基层政府服务方式,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结合农村实际,坚持“用脚决策”,不断探索为民服务的新路子,理顺政府服务与农民主体地位之间的关系,为农民提供更加有效实惠的方便。创新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实现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农民自我服务的延伸,使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要求变成具有说服力的生动实践。五是创新选人议事机制,用权利制约权力。深化基层选举制度改革,逐步探索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使“公推直选”面向基层和群众,促进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推进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的城乡“同票同权”,使农民享有更多的话语权和参与权;加强民主议事,探索新方式,创新工作载体,建立村级事务民主听证制度,加强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监督,建立用权利制约权力、把权力装进笼子的约束机制。六是创新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优化体制机制环境。从“摸着石头过河”到“找船过河”再到“造桥过河”,在循序渐进的过程中不断完善、不断创新,逐步形成推进基层民主的制度保障,确保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沿着正确方向稳步推进。七是创新公民对基层民主的认知理念,构建公民核心价值体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不断规范个人与国家、与社会、与集体、与他人之间的价值取向,使个人的民主价值理念与党和国家价值理念有机统一,增强社会成员的归属感和向心力,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理性合法地表达民主权益诉求,逐步实现民主的工具理性向价值理性转变。

农民比谁都更了解自己,农民比谁都对自己更负责任,农民比谁都更知道自己该做什么、怎么做,农民比谁都对自己、对后代更关心、关注。解决“三农”问题的所有答案都分散蕴藏在草根社会,只是需要我们去发现、去认可,去总结、去推广。从一定意义上说,农村改革的过程,就是把农民的创造合法化的过程。如果不尽最大可能让农民的个人空间拓展到最大,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那么农民没有别的选择,只能依靠国家、依赖国家。国家有难、匹夫有责,匹夫有难、国家也当有责。然而,在公力救济达不到的地方,私力救济必然盛行;在明规则不起作用的地方,潜规划必然盛行;在期待变成失望的地方,非理性行为必然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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