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炳啸:人民民主与国家理念——写在六十年国庆之际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39 次 更新时间:2009-10-13 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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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炳啸 (进入专栏)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六十周年。孔子曾在《论语·为政》中说:“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可见,对于一个人而言,六十周岁就意味着“耳顺之年”,而之所以“耳顺”,是因为自立而不惑,知天命而尽人事,有丰富的阅历和经验,能够做到见怪不怪,见识不凡。六十周年对于一个共和国而言,就意味着进入了一个理性负责、兼收并蓄、纳谏有容、从善如流的成年期。因此,我们热诚地为共和国进入成年期而高兴,并愿意为推动共和国继续在富民强国、文明和谐的现代化道路上获得新突破、创造新辉煌、取得新进步而团结奋斗。我们知道自己所处的历史方位与肩负的历史使命,深知数以千万计的无数革命英烈曾为建立人民民主新国家而抛头颅、洒热血,使得“人民民主”最终成为了我们共和国的国家理念,或者更准确地说,我们正生活在一个人民民主国家理念实体化的开创性时期。

那么,什么是国家理念?我们应当如何理解国家理念的实体化过程?这就需要我们重新阐发黑格尔关于国家的政治哲学思想。

所谓“国家理念”,就是指表达国家理性也即国家本质的“象形文字”。黑格尔曾经指出:“国家必须被看作一个建筑学上的大建筑物,被看作显现在现实性中的那理性的象形文字。”[i]这句话提出了伦理制度研究中的三大原则,即构建性原则、理念性原则和现实性原则。所谓构建性原则,即指认为国家的制度实体是人创造性地构建起来的,这既包括构建国家理念,也包括构建国家制度的框架式结构,还包括这一国家巨大建筑物之中的其它实体性内容与理念化形式。所谓理念性原则,就是指只有准确把握了伦理国家的“理性的象形文字”也即“国家理念”,你才能抓住国家的本质。“国家理念”作为表达国家理性也即国家本质的“象形文字”,虽然还不是国家本质的具体现实化,但却为这一国家的自身存在提供着合法性,同时也为使国家本质和国家理念的实体实现提供着合法性。建立现代国家,并不是一蹴而就的简单过程,所以,对于现代国家的创建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使这一新国家具有开放性的符合新制度伦理的 “理念”,而其他具体的、细节的问题的解决则需要一个长期过程;而对于这一国家之中的人,则首先需要认识你的国家的理念,而后再根据你对这一国家制度的具体与细节的经验来选择和决定你的行为,即反对它的理念还是实现它的理念。这就是制度理念主义原则。所谓现实性原则,一方面是指现代国家必须具有现实显现的基础,而不是仅仅只能在人的头脑中显现,因此它与国家的“乌托邦构想”相区别;另一方面,是指已经构建确立起来的现代国家理念必须得到现实的具体显现,也即必然有一个具体现实化的过程。这就是制度现实主义原则。

正如我们在《新国家理念与新共和运动》中以美国国家成长历程为例所揭示的,现代国家必须具有共和主义之头脑、宪政之骨架、平等之心脏、自由之血液、民主之强健的肌肉,其中,平等与自由也可以被视为是衡量现代国家的重要维度,即平等之维与自由之维。在黑格尔那里,“现代国家”必须以“所有人都平等”为最高理念,并因此而使国家保持着朝向“所有人都自由”的理想社会的发展向度。“自由”并不是国家最高理念,而是一种在现代化过程中贯穿始终的历史理念也即“自由精神”。“平等”具有现实性、实体性、前提性与基础性,所以是现代国家理念。“自由”具有目的性、精神性、扩展性与流动性,所以是历史理念。坚定这一现代国家理念就意味着相信国家能够实现基于“所有人都平等”的“国家正义”,而坚定这一历史理念就意味着相信历史必然能够不断地趋向于基于“国家正义”的“所有人都自由”的人类理想社会。也就是说,历史理念是自由,而现代国家理念则是平等。自由解放贯穿人类文明史的始终,平等则贯穿现代国家发展的始终,而现代国家作为现代化历史进程中的国家,同时也必然以历史理念——即自由的历史性展现为前提。因此,国家是历史发展中的国家,平等是自由扩展之中的平等。具有“平等理念”的国家必然走向历史的自由彼岸,而“所有人都平等”的结果就是“所有人都自由”。

既然国家理念如此重要,那么是不是说有了正义的国家理念就意味着理念的实现?黑格尔的回答是否定的。我们已经从美国国家的现代化过程中深深体会到,从“历史的自由精神”到“国家的平等理念”,从理念成为宪法,宪法成为法律,法律成为行为,实在是一个漫长的环环相扣的过程。那么,1800年的实行奴隶制的美国还算不算是“新理念的国家”?我们应当根据什么标准来判定国家性质?又应当如何正确看待那些正处于“新理念”的实体化过程中的“行进在途中”的国家?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必须首先知道什么是“国家”。人们对于国家的不同界说至少有上百种,但在黑格尔这里,“国家”就是“现代国家”、“理性国家”,也即卢梭所说的“公意国家”。这样一个“新国家”的形成首先是基于人民的普遍认同,而人民首先予以普遍认同的并不是某些具体的、零碎的、实体的“特殊制度”,而是某种普遍性的“新理念”。这一“新理念”就是这个“新国家”活的生命与灵魂。从这一意义上讲,“国家即理念”,国家即理念的“定在”,由于认同理念所以认同国家。为了说明这一点,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一书中指出:

我们这个时代是一个新时期的降生和过渡的时代。……但这个新世界也正如一个初生儿那样还不是一个完全的现实。这一点十分要紧,必须牢牢记住。首先呈现出来的才仅只是它的直接性或者说它的概念。我们不能说一个建筑物在奠基的时候就算是已经落成,同样我们也不能把对于一个全体所获得的概念视为是该全体自身。[ii]

这里所说的“新世界”的“概念”,就是指“新国家”的“理念”。以美国为例,在1776年发表《独立宣言》的时候,美国就已经提出了它的“平等理念”,在这个时候,人民虽然对于这一“理念”也即一种“概念”的全部实体内容尚难以形成某种具体而现实的把握,但人民却坚信,“新国家”的实体必然会体现“新国家”的“理念”。这种坚定的信心是人民与“国家”(这时候这个“国家”是指一些“革命精英”)就某种“普遍理念”达成“相互承认”和“相互承诺”的前提,同时也是作为“新理念”的“国家”相对于初创时期的“具体承诺人”而开始获得独立地位并成为新的合法“共同体”的前提。人民兑现了承诺,用鲜血创造了“新国家”,这时候,人民就开始要求“新国家”也兑现承诺。可是,在“新国家”还没有实体化的时候,“新国家”就是“新精英”。而“新精英”作为一种历史的现实的存在,是一种“不纯粹的集合”,其中既有“人民精英”如杰弗逊(他们更关心人民的要求和利益),也有“特殊利益精英”如资产阶级利益代言人麦迪逊(他们更关心特殊利益集团的要求和利益),还有“官僚精英”(他们更关心国家机器的权威也即官僚自身的权威地位与利益)。即便是在“人民精英”的内部,也不可避免地是“新头脑”与“旧头脑”的集合,他们所能提出的任何要求还不可能超出他们所在的历史阶段(包括生产力阶段、文化启蒙阶段、社会结构阶段、政治知识阶段等等),也不可能摆脱一切现实的政治经济力量的牵制,这就是“人民精英”自身所难以克服的历史局限性。正因此,在所有“新国家”创建的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伴随着激烈而复杂的斗争。在美国是自由主义者与民主主义者的大辩论(最终形成了美国两党制),在法国是一轮又一轮的“暴力革命”,在前苏联是领导阶层的分裂(斯大林与托洛斯基派、布哈林派的斗争),在中国是“56年风波”和随后60年代领导层的整肃(毛泽东与刘少奇派的斗争)。这就说明,“新理念”无论如何都不可能立即成为事实,就如同建一座摩天大楼,从“概念”到“设计”再到“选料”、“施工”、“监理”、“验收”、“公民入住”等等,是一个非常复杂也充满斗争的长期过程。“设计”是不是符合“概念”?“选料”是不是达到“设计”的要求?“施工”能不能防止“偷工减料”、能不能坚持“施工标准”?“监理”能不能“监理到位”并纠正错误?“验收”能不能“代表公意”、“坚持原则”?这里的每一个问题都很关键。“公民入住”后要求小维修、大维修甚至大返工,都是不可完全避免的过程。这不禁令我联想到前一时期,在中国出现了很多“社区开发公司”与“社区居民”的冲突与磨合,其实它们的关系演变就是一个说明这一问题的很好例证。作为一种新事物,无数的相互竞争着的“社区开发公司”,都有自己独特的“社区理念”,它们如同历史大变革时期怀有各种不同社会政治“理念”的彼此竞争激烈的政治精英集团一样,都必须倾其全力向居民或国民推销他们的理念,居民或国民在选择的时候只能看到一种理念,然后就交钱或流血,“社区开发公司”用这些“血汗钱”去开发“新社区”,政治精英集团依靠这些“热血”去开发“新国家”。“新社区”建成后,就出现了整个社区的物业管理问题,而“社区开发公司”依靠其天然地优势总是能够使新组建的“物业管理公司”就是它自己。“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依靠“社区居民”供养,本来这种“供养”关系的前提是“物业管理公司”必须首先提供优质的合格的服务,然而,在“新”的历史时期,很多事情都是人们第一次遇到,所以不可能事先预计到所有难以意想的情况或能找到所有的有效的维权依据,一切都呈现为一个相互冲突与磨合的过程。问题被激烈地提了出来:在社区,谁是主人?谁说了算?谁雇佣谁?理论上总是明明白白,而实践中却困难重重。“主仆关系”的颠倒,总是自然而然地成为一种事实的,这时具有了“自我意识”的“居民”或“国民”,有权要求把这种颠倒了的关系再颠倒回来,然而,这一目标不经过奋争是不会自动到来的。我们注意到,在“社区物业管理问题”的冲突与磨合中,有居民和保安流过血,有报纸电视中的唇枪舌剑,有法庭的激烈辩论,有一轮轮双方的谈判与协商。我们真正感兴趣的问题是,为什么在有的社区,问题得到了很好解决,而在另一些社区,冲突与对抗却不断升级?

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一书中指出:

我们这个时代是一个新时期的降生和过渡的时代。……但这个新世界也正如一个初生儿那样还不是一个完全的现实。这一点十分要紧,必须牢牢记住。首先呈现出来的才仅只是它的直接性或者说它的概念。我们不能说一个建筑物在奠基的时候就算是已经落成,同样我们也不能把对于一个全体所获得的概念视为是该全体自身。[iii]

这里所说的“新世界”的“概念”,就是指“新国家”的“理念”。

黑格尔提醒我们:“根据某些原则,每个国家都可被指出是不好的,都可被找到有这种或那种缺陷,但是国家,尤其现代发达的国家,在自身中总含有它存在的本质的环节。但是因为找岔子要比理解肯定的东西容易,所以人们容易陷入错误,只注意国家的个别方面,而忘掉国家本身的内在机体。”所谓“肯定的东西”就是指“新理念”。显然,黑格尔所真正关心的是“新国家”何以能延续的问题。

“国家”与“社区”有所不同,“社区”是由“社区开发公司”建设好以后“居民”才入住,但“国家”却是公民在“政治精英集团”的领导下共同开发、共同建设的过程。所以,对于“新国家”的成长历史,公民与“精英集团”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国家奠基之初,风餐露宿也许是不可避免的,在建设过程中,技术的曲折乃至工程事故,也是难以绝对杜绝的,整个庞大工程的总指挥者或领导层面偶或出现令人愤慨的不可宽恕的言行,也是可以预见到的,那么,这些事件或曲折能不能成为我们放弃建设“新国家”的努力的理由?能不能成为我们破坏乃至摧毁这个正在拔地而起的“新建筑”的行为依据?黑格尔对此作了明确的否定。他告戒说:“国家不是艺术品;它立足于地上,从而立足在任性、偶然事件和错误等的领域中,恶劣的行为可以在许多方面破损国家的形象。但是最丑恶的人,如罪犯、病人、残废者,毕竟是个活人。尽管有缺陷,肯定的东西,即生命,依然绵延着。”可见,“新国家”总是由不成熟到成熟的,它和“孩子”一样,是一个有生命的有机体,需要一个成长的过程。所有这个“新国家”的公民也即人民,都是这个“孩子”也即“新国家”的监护人,他们有权利、有责任保证这个“孩子”一天天成熟起来,他们必须象父母一样具有耐心和智慧,不断地给“孩子”以“理性”。“政治精英”就是这个“孩子”的教师,他们是“孩子”的“父母”也即人民从许多个具有不同教育理念的“教师”中选择出来的。“政治精英”对于“孩子”(即“新国家”)的塑造至关重要,但“教育”并不仅仅是“教师”的责任,我们必须充分估计到父母、家庭、社会等内外环境的影响作用。所以,我们绝对不能因为这个“孩子”“脏”,就把他同脏水一起泼出去,也不能因为这个“孩子”玩火烧毁了家园,就把他处死,或者仅仅迁怒于“教师”,而自己作为“父母”就没有任何责任。这正如黑格尔所说的,和孩子一样的“新国家”“毕竟是个活人。尽管有缺陷,肯定的东西,即生命,依然绵延着”。

既然如此,那么,确认、辨别这个“国家”到底是“新国家”还是“旧国家”就变得至关重要了。黑格尔之所以说“找岔子要比理解肯定的东西容易”,就是指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新国家”之所“新”的本质精神,这总是比发牢骚、找岔子要艰难地多。“新国家”究竟算不算是“新国家”,要看它的“理念”是不是还“活着”,无论这种“理念”是活在“政治精英”的心中,还是活在“人民”心中,只要“国家”不得不承认这一“理念”的合法性,只要“国家”始终承诺并愿意切实努力地不断改进和完善自身以达到这一“理念”,那么,这个“国家”就是“新国家”。我们认为,国家理念类型与社会性质类型是不同的概念,国家理念类型是根据“理念”来划分的,而社会性质类型则是根据现实的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制度结构等实体性内容来划分的。美国在1776年就宣示了“平等理念”,可是直到20世纪70年代才仅仅在政治法律制度层面上解决了这个问题,由一个半资本主义半奴隶制的有限民主社会经过一个自由资本主义民主社会,再经过私人垄断资本主义社会、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社会,才最终成为了“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尽管,它距离真正的“所有人都平等”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很遥远,但我们也注意到,“社会主义因素”在悄悄地增长着。

黑格尔的这一思想在中国也很有现实意义。当今的一些人们,在私下难免要争论中国到底是个什么国家的问题,有人不认为中国是个社会主义国家,或者认为中国不该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那么,“新中国”的“理念”是什么呢?是“人民民主”,也即“让人民真正当家作主”,建设一个远比资本主义制度更平等、更民主、更自由、更文明的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类型的“新新国家”。这个“新新国家”是指与资本主义类型的“新国家”相比较,它的“理念”更为崭新,更为高远。所以,它不是局限于自由主义的现代性过程,而是试图实现对自由主义的现代性的超越,表现为一种“新现代性”追求。这无疑增加了“新新国家”的建设难度,出现了一系列曲折。但是,我们看到,“人民民主的理念”是活着的,“人民共和国的生命”依然绵延着。所以,要求“国家”兑现承诺、加快“理念实体化”进程,是正义的、积极的;但如果要求摧毁、破坏这个“国家”以及它的活着的“新新理念”,则是不正义的、消极的。中国的一部分激进自由主义者正属于后者。可是,我真的很怀疑,这些激进自由主义者是否真的理解了这种“新新理念”中的“肯定的东西”?他们是否懂得什么是社会主义?我看未必真的懂。但他们之所以不懂的原因却很复杂,有时候还真怨不得他们。可这并不妨碍我们坚决地反对他们,并坚决地捍卫“人民民主理念”。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明确指出国家的合理性就在于实体性的自由、具体自由的实现。他说:

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作为显现出来的、自知的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精神,这种伦理精神思考自身和知道自身,并完成一切它所知道的,而且只是完成它所知道的。[iv]

这就是说,“国家”的职责就是实现和完成“国家伦理理念”通过不断地“思考自身和知道自身”而获得的关于国家制度的一系列具体而实在的伦理性规定,而且,这种“思考”有多深远,这种“国家”的“伦理理念的现实化”就有多深远。“国家”本身不会“思考”,会“思考”的是“伦理精神”,而所谓的这种“伦理精神”无非是指具有“自由伦理精神”的“自由公民”,这些“自由公民”在“新国家”拥有创制或改制的建议权利,他们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并通过提出创制性或改制性的合理建议,同时经由一定程序来使之作为一种国家的制度伦理理念的新的补充。这时候,国家的理念就表现为两种形式,即“主观的实体性”和“客观的实体性”。黑格尔认为“主观的实体性”即政治情绪(political sentiment),而“客观的实体性”即伦理制度,它是“国家的机体,即真正的政治国家和国家制度”(the strictly political state and its constitution)[v]。

就“主观的实体性”而言,积极的政治情绪对于一个“新国家”非常关键,同时它也是“新国家”理念的本质表现。如果“自由公民”的创制或改制建议被采纳(或部分采纳),就会形成积极的政治情绪,激发起他对这个国家的更深的认同、依恋与热爱;如果创制或改制建议不被采纳但却由“国家”予以合理地说明其不采纳的原由,那么“自由公民”由于通过和“国家”发生和建立的一种互动关系,而加深了对于特定问题的理解以及对于“国家”处境与“思考视点”的理解,所以仍然会形成积极的政治情绪,使得他更加理解国家;如果创制或改制建议既不被采纳也不被拒绝,也即遭到冷漠,那么“自由公民”的政治热情就会遭到挫伤,他就会采取同样的“冷漠”态度来回应“国家”此后对于他的一切政治号召与政治动员,至少他对于“国家”不会再有任何热情,从而形成“政治冷漠”;如果创制或改制建议在没有任何合理性说明的情况下就被断然拒绝,那么“自由公民”的政治情绪就必然会向极端的质疑“国家”合法性的方向发展,甚至最终导致他否定这个“国家”而向往另一种能够满足他的“主权意识”的“新国家”,也即形成某种对这个“国家”极其有害的政治情绪,这一情绪推动着他去“拒绝国家”、“否定国家”乃至“反叛国家”。

就“客观的实体性”而言,表现为制度伦理在制度系统内的制度化,而“客观的实体化”则还包括制度伦理与伦理制度在制度环境中的现实化。黑格尔指出,国家的精神理念“在自身中组织起来,在自身中设定差别,通过这些差别而完成它的圆形运动”[vi],或者说它就是“理念向它的各种差别的客观现实性发展的结果”[vii]。因此,在黑格尔看来,“政治制度首先是国家组织和国家内部关系中的有机生命过程;在这种关系中,国家把自己区分为自己内部的几个环节,并发展它们,使它们能巩固地存在。”[viii]他进一步指出,政治制度“永远导源于国家,而国家也通过它而保存着自己。如果双方脱节分离,而机体的各个不同方面也都成为自由散漫,那末政治制度所创造的统一不再是稳固的了。这正与胃和其他器官的寓言相合。机体的本性是这样的:如果所有部分不趋于同一,如果其中一部分闹独立,那么全部必致崩溃。用各种谓语和基本原理等等来评判国家,那是无法做好工作的,国家必须被理解为机体”[ix]。 这实际上是在维护“主权不可分割原则”,并批判自由主义把统一主权分割为三个彼此对立部分的做法。黑格尔认为,在国家主权之中,各种权力资源的配置都是国家“合理性”的不同环节,它们的职能决不仅仅在于彼此之间的抗衡并通过这种抗衡而造成一个普遍均势,而在于促致一个有机生命的统一[x]。我们知道,运用国家是机体的观念来批驳启蒙主义的“机械论”观念(这一观念导致主权的分割),是近代浪漫主义者的基本立场。那么,这是不是就表明黑格尔也是一个浪漫主义者?不是。正如卡西尔所指出,黑格尔固然坚持国家是一种统一的不可机械分割的机体,“但关于这个有机整体的本质,黑格尔的观点几乎与所有的浪漫主义作家的观念都是相背的”,也即“黑格尔的统一是辨证的统一,是对立的统一。它不仅允许而且甚至需要一种最强烈的张力和对抗。”[xi]这一点我们已经通过黑格尔对国家概念的证明以及国家理念在自身中设定差别的强调等内容,有所体悟。也就是说,黑格尔主张主权机体不可机械分割,但是,在主权之下和主权之内,应当也必须有“对立”也即“制衡的力量”存在。只有具有了这种对立的张力,才可能保持有彼此的充分而真实的“自我意识”,才可能在对立之间彼此达到扬弃和升华,才可能有真正的对立统一,并形成真正的永不枯竭的进步源泉。黑格尔强调说:“唯有概念在本身中的自我规定而不是任何其他的目的和功利,才是各种不同权力的绝对渊源,而且正因为如此,国家组织自身才是理性的东西和永恒理性的图像。”[xii]黑格尔在这里给予我们的启示即是说,在主权之下可以“设定差别”,形成相互制衡对立的权力,但这种权力分立的依据应当是来自“概念在本身中的自我规定”,应当体现为国家“合理性”的环节,这种权力分立不是为了通过这种抗衡而造成一个普遍均势,而在于促致一个有机生命的统一,更不是为了通过这种抗衡造成主权的分裂,而是为了在辨证统一基础之上真正确立起人民主权的至上地位。就现实而言,宪政社会主义所提出的围绕分权(例如党内中纪委与中央委员会平行对党代会负责以及关于保障司法独立、促进人大与政协改革以及在政府组建中引入两大执政团队的公共政策竞争等政策建言)和放权(党中央向功能性党部与地方党部放权,推行党内民主与有序竞选;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放权,落实地方自主与基层自治)实行的权力分立制衡机制,并不会导致那些对社会主义民主化持有犹疑拖延态度甚至是阻挠反对立场的人们所担心的“人民主权”被分割削弱、共产党执政地位被动摇甚至出现政局失控、天下大乱的局面。而宪政社会主义之所以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坚定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是因为这个第二共和国(中国的第一共和国是1912年建立的亚洲第一个共和国——“中华民国”)是一个人民民主的国家,也即人民民主是我们的国家理念,或者更准确地说,我们是生活在一个人民民主国家理念实体化的开创性时期。在建国一百周年之前力争早日建成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制度不仅是我们的“中国梦想”,而且也是“中国道路”与“中国模式”得以完成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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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300页。

[ii]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第6—7页。

[iii]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第6—7页。

[iv] [德]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53页。

[v] [德]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66页。

[vi] [德]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66页。

[vii] [德]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68页。

[viii] [德]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83页。

[ix] [德]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86—287页。

[x] [德]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84—285页。

[xi] E·卡西尔:《国家的神化》,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第313—314页。

[xii] [德]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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