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指出,马克思关于巴黎公社的论述有三个层面上的含义,即作为超越旧制度意义上的巴黎公社、作为地方自治组织形式的巴黎公社和作为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代议民主制。我们只有充分理解马克思关于这三个层面上的区分之后,才能充分理解马克思所称道的巴黎公社的真实含义,因此也才更加有利于我们确立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理想模式和实现途径。
【关键词】马克思;巴黎公社;共和制
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的有关论述,一直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的指导原则;巴黎公社也一直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的原型或理想模式。但是,由于没有对马克思关于巴黎公社相关论述进行充分考察,因此在这方面也存在着一些本不该有的误解之处。本文将要论述的是,在马克思本人对巴黎公社的相关论述中存在着多重含义。一些后来的理论家由于没有充分挖掘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及相关文献中的相关论述,没有将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的论述进行综合考察,因而存在着以单面的论述掩盖多重含义的缺陷。笔者将要提出的是,在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的相关论述中,作为一种新制度的巴黎公社有着三种含义:即作为超越旧制度意义上的巴黎公社、作为地方自治制度的巴黎公社和作为国家政权组织原则的代议民主制。我们只有充分理解马克思的这三重含义,才能真正厘清马克思的本来意图,也才能真正将马克思的相关论述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建设的指导原则。
一、作为超越旧制度意义上的巴黎公社
马克思在对巴黎公社进行考察之前,曾经充满激情地写道:“1871 年3 月18 日清晨,巴黎被‘公社万岁!’的雷鸣般的呼声惊醒了。公社,这个使资产阶级的头脑怎么也捉摸不透的怪物,究竟是什么呢?”①马克思在这里所看到的,是一个工人阶级并没有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而是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目的的新的制度形式。
在这里,我们理解马克思所称道的巴黎公社的关键,就是要明确现成的国家机器到底是什么。一些学者认为,这里的国家机器,就是所谓的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机器。我们当然可以把现成的国家机器理解为是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国家机器。但是,马克思在这里所重点批判的,却并不是所有的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而是当时在法国存在的、高度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及其遍布各地的机关——常备军、警察、官僚、僧侣和法官(这些机关是按照系统和等级的分工原则建立的) ,是起源于君主专制时代,当时它充当了新兴资产阶级社会反对封建制的有力武器。在当时,现成国家机器的确切所指,实际上就是高度中央集权的法兰西第二帝国。而这个第二帝国本身,又是“在资产阶级已经丧失统治国家的能力而工人阶级又尚未获得这种能力时唯一可能的统治形式。”②因此,公社作为帝国的直接对立物,是一种不仅应该消灭阶级统治的君主制形式,而且应该消灭阶级统治本身的共和国。公社本身就是这种共和国的一定形式。简言之,作为一种旧制度的超越形式,公社的意义就在于,它打碎了高度集权的国家政权,确立了现代共和制的基本原则。而共和制正是现代国家所要求的一种基本的组织原则。
那么,这种新的共和制原则应该如何来组织呢? 马克思在这里主要从两个方面论述了新的共和制的组织方式。首先,公社必须是普选产生的。之所以要普选,主要是针对当时所存在的、工人阶级并不享有选举权的形式而言的。这是因为,法国大革命虽然确立了“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基本原则,但是,在选举权的配置、因而也是政权权利的配置上,实行的却是政治权利与财产权利挂钩的做法。在一些西方学者看来,这种将政治权利与财产权利联系起来的观念和做法,实际上是19 世纪整个西方世界的一种普遍观念和共同做法。在他们看来,在18 世纪前后,财产权是政治权利的基础。在那个时代,财产的观念与工作场所相连。财产提供了人们维持生计所必需的食物和营养,如果政府剥夺了人们的财产,就会威胁到人们的生计。当拥有财产是一项政府不可废除的权利之时,人民就能够享受到政治的自由并促进国家的发展。③而在马克思看来,如果政治权利不能充分实现,公民的经济权利就得不到普遍和平等的保障。因此,必须超越当时存在的对选举权进行限制的做法,将选举权普遍和平等地普及到每一个公民。而在当时,要实现这种选举的普及,其直接的对象就是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工人和妇女。因此,只要彻底实现了这种选举权的普及,工人也就能够通过自己的选举来表达和实现自己的意志,从而也就废除了由原来的中央集权的国家机器对工人的奴役。因此也就不但消除了君主制,同时也消除了政治上的阶级统治,从而真正确立起共和制的组织原则。
其次,新的共和制组织形式还必须确立起公职人员严格对选民和选举单位负责的制度性措施,也即,必须建立起促使公职人员向下负责而不是向上负责的制度安排。这是因为,在第二帝国的高度集权的行政制度安排之下,议会实际上已经遭到破坏,行政权权由于不用对议会负责而高度膨胀,而行政权力本身又是一种向上负责的权力。也正是在这篇著名的论文中,马克思非常清楚地看到了,现代国家的行政权力膨胀的趋势可能会蚕食仅有的一点议会民主,国家机器很可能会因为行政权力的膨胀而出现相当强的自主性,从而出现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的趋势。因此,新的共和制组织形式必须要寻找到一种新的方法,来严格保证行政权力受到选民或原民选机构的束缚。
先前的一些学者曾经认为,马克思为此而设想出的制度性措施主要包括:所有公职人员都由选举产生、随时可以撤换、都应当领取同工人一样的工资等。实际上,马克思在这里是相当谨慎的。马克思所列举的这些制度性措施是有其适用范围的。进一步说,马克思是在两个层次上来处理这一问题的。这两个层次分别是:地方层次上可以采用上述措施而实行严格的地方自治;国家和省一级则采用现代民主共和制所要求的代议民主制。下面笔者将分别考察马克思在这两个层次上的相关考察。
二、作为地方自治形式的巴黎公社
马克思所论述的巴黎公社的第二层意思,就是要在城市和乡村实行严格的、类似于巴黎公社的地方自治。而这种巴黎公社式的地方自治,实际上也就是一种地方层面上的直接民主形式。对此,马克思的描述是:“公社是由巴黎各区通过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的。这些委员是负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其中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公认的工人阶级代表。公社是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警察不再是中央政府的工具,他们立刻被免除了政治职能,而变为公社的负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的工作人员。所有其他各行政部门的官员也是一样。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能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报酬。从前国家的高官显宦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公务津贴,都随着这些人物本身的消失而消失了。社会公职已不再是中央政府走卒们的私有物。不仅城市的管理,而且连先前由国家行使的全部创议权也都转归公社。⋯⋯法官的虚假的独立性被取消⋯⋯也如其他一切公务人员一样,今后均由选举产生, 要负责任, 并且可以罢免。”④
我们在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到,巴黎公社之所以是一种新的组织形式,是因为它排除了来自中央层面上的高度行政集权的外在权力的束缚。巴黎公社不是一种对上负责的组织形式,而是由地方居民直接组织起来、直接选举自己的自治组织并全面掌握最高权力的组织形式。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地方居民直接选举并随时可以撤换自己的代表,而选出的代表则全面掌握地方的立法和行政权力。因此,在这里不存在由中央集权的行政机关下派的官僚,不存在维持中央利益的警察和代表中央来统治地方的军队。地方居民在本地的范围内不但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且还享有超越这种选举和被选举的直接的创制权。
因此,马克思非常明白地指出:“巴黎公社自然是要为法国一切大工业中心作榜样的。在公社没有来得及进一步加以发挥的全国组织纲要上说得十分清楚,公社将成为甚至最小村落的政治形式。”⑤
在这里,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的称道,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巴黎公社作为一种地方自治的组织形式,摆脱了帝国的直接统治,在地方层面采用了直接民主的组织原则,因而也就在更大程度上比较彻底地体现了现代共和制的精神。
三、作为国家政权组织原则的代议民主制
在马克思那里,巴黎公社之所以已经不再是国家,实际包含了两重含义,其第一重含义是,由于全国范围内的地方自治的推行,国家机器不向地方延伸,地方居民直接起来组织自己的公共生活,因而也就不存在一种外来的、凌驾于他们之上并对他们实施阶级统治的国家机器,也就不存在一种由专业化的官员来治理公共事务的原来意义上的国家。因此,它之所以不是国家,是相对于在它之上的国家而言的。第二重含义是,由于巴黎公社打碎了旧的国家机器,驱逐了代表旧国家——帝国的警察、军队和官员的统治,因此也就解除了由旧国家施加在他们身上的束缚。而在当时,这种旧国家又是由特定的阶级所操控的。
那么,在巴黎公社之上,或者在那些全面采用了巴黎公社组织原则的城市和乡村之上,又应该采用什么样的组织形式呢? 马克思的看法是:“每一个地区的农村公社,通过设在中心城镇的代表会议来处理它们的共同事务;这些地区的各个代表会议又向设在巴黎的国民代表会议派出代表,每一个代表都可以随时罢免,并受到选民给予他的限权委托书(正式指令) 的约束。仍须留待中央政府履行的为数不多但很重要的职能,则不会像有人故意胡说的那样加以废除,而是由公社的因而是严格负责任的勤务员来行使。民族的统一不是要加以破坏,相反地,要由公社在体制上、组织上加以保证⋯⋯而旧政权的合理职能则从僭越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当局那里夺取过来,归还给社会的负责任的勤务员。”⑥
在马克思那里,新共和制应该由三个层次构成:地方层面上的公社、专区层面上的代表会议和全国代表会议。而且,即使在这种新的组织形式下,也仍然要从旧政权中继承一些合理的职能——为数不多却非常重要。这种新的组织形式的运作逻辑是,地方居民选举代表组成公社,公社在兼管地方全面事务的前提下,还要派出代表组成专区的代表会议;专区的代表会议在监督由它选出的官吏严格负责地方工作的同时,还要选出代表组成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既是作为民族统一的代表,又是最高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关;而在后两个层次上,行政官吏则在代表会议的监督之下,相对独立地处理那些属于本层次上的事务。
因此,专区和全国层次上的代表大会虽然建立在巴黎公社的基础之上,但是它们的组织原则却并不完全与巴黎公社的组织原则相同,因为他们是一些地方的代表,其成员并不由选民直接选出;而且,代表会议与行政权力的关系也并不是由代表会议去全面直接兼管立法和行政,而是在立法的同时监督行政。因此,在这一层次上,实际上也存在着立法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分权关系。
四、结论与意义
通过以上考察,笔者在这里得出的结论是,马克思关于巴黎公社的论述有着三重含义,即作为超越旧制度意义上的巴黎公社,在这种意义上,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组织原则不但应该超越君主制的组织原则,而且还应该超越阶级统治意义上的国家政权组织原则。在第二个层次上,巴黎公社主要是指一种在中央和地方合理分权格局之下的地方自治的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实际上是一种直接民主的组织形式。在第三个层次上,在地方自治之下的国家组织原则应该是一种现代国家所要求的代议民主共和制,即建立在公社组织原则之下又不完全同于公社组织原则的代议制和有限分权的政权组织形式。因此,在我们将巴黎公社视为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的原型和理想模式之时,应该充分注意到马克思关于这三个层次的区分。
实际上,马克思的这种论述已经表明,在新的共和制组织原则之下,存在着两制度运作的原理,即地方层面上的直接民主原则和省及国家层面上的间接民主原则。而这两个层面上的政治所应该遵循的共同原则是现代民族共同体的共和制原则。在这一点上,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政治形式是一样的,即现代的民主共和制。所不同的只是,资本主义国家将现代共和制的社会基础设定为资产阶级,而社会主义共和制则将自己的社会基础设定为以无产阶级为代表的劳动者。所以,马克思一再要阐明的是,只有在这种社会主义的组织原则和社会基础之上,现代共和制才算找到了真正的民主基础。
厘清共和制的基本原理及其差异性的现象形式,不但有利于我们进一步清醒地认识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基础和制度原则,而且还有利于正确确立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有助于我们在当前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通过纵横两个方向上的合理分权,逐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
注 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 版第3 卷第52 页。
②同上书,第54 页。
③Richard Lehne , Government and Business , American Political Economy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 New York : Seven Bridges Press , LLC , 2001 , p. 6.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 版第3 卷第55 —56 页。
⑤同上书,第56 页。
⑥同上书,第56 —5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