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以现有文献所呈现出的选票样式为样本,系统地比较了具有代表性的五种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选票样式。在分别评论各种选票样式优劣的基础上,肯定了现有的各种选票样式对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发展所做出的贡献,也指出了各种选票样式所共同反映出的思维定势与盲区。结合比较选举制度的基本理论,选票样式应有进一步发展的三个空间:在现有法律体系下设计更为多样化的选票样式的可能性;在明确定位村民委员会性质的前提下确定不同类型的政治组织所要求的选举制度及选票样式;在突破绝对多数决的基础上减少动员成本的可能性。
[关键词]村民委员会选举选票样式民主质量
民主选举必须通过一系列精细的制度设计,才能有效地将选民的意愿转换成选票的数量,并最终转换为职位的分配。在现代选举制度发展史上,选票的设计在相当程度上浓缩了选举制度的方方面面。对于选民而言,好的选票设计会便于选民选择自己理想的候选人,减少投票失误;对于候选人而言,好的选票设计会带来公平的机会,有利于候选人之间的公平竞争;对于选举管理机构而言,好的选票设计则易于统计,减少废票和各种选举争议。从一定意义上讲,一个国家采用的是哪种基本的选举理念、选择的是哪种选举制度、实施的是多大程度上的民主,都可以从选票的设计之中观察出来。
一、问题与文献
作为中国民主的实验场,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出现,为中国式的选票设计提供了创造性发展的机会。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以来20多年的实践历程中,一些地方已经创造性地开发出了多种选票样式。在相同的法律原则之下的多样化选票样式的出现,不但丰富了中国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实践内容,而且也为政治学者研究中国选举制度的变迁提供了绝好的机会。
在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研究的文献中,专门针对选票设计的并不算太多。但是,由于研究者要么是经验丰富的官员,要么是长期关注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专家,相关的讨论已经涉及到了选票设计的各个关键的方面,并且通过选票的观察而折射出了各种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模式。
在现有的文献中,最早较为全面系统地介绍和评论各种选票样式的著作,当数王振耀和汤晋芳的《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制度》一书。该书介绍和讨论了在当时出现的四种选票样式。[1]后来,在《评村委会选举中的三类选票》和《哪些选票更合适》这两篇文章中,詹成付比较了当时盛行的三个大类的选票,并评价了各自的优劣。[2]牛铭实在《中外选举制度的类别及特点》一文中,则将中国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选票样式放到了比较选举制度的框架下,逐一进行了比较和评价。[3]在2005年由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国选举分析会上,王金红提交的论文则分析了不同的选票类型对于候选人和选民的投票心理的影响。[4]马福云在对中国村委会直接选举的各种模式的研究中,也涉及到了对一些新出现的选票样式的讨论。[5]
本文将以选举制度设计的基本原理为标准,在梳理现有文献的基础上,总结出相对独立的各种选票样式;通过对各种选票样式及其优劣的比较,反思现有的选举实践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替代性的设想。
二、单独计票的选票样式
单独计票的选票样式的特点是:针对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分别设计选票,而且各个职位的候选人在选票上互不交叉和重叠。在实践中,这类选票又可以区分为两种具体的形式。
第一种被称为是合成票。在这种选票样式中,虽然各个职位的候选人在选票上互不交叉和重叠,但是所有的职位和候选人都出现在一张选票之上,选民也只需在一张选票上划票。
第二种被称为是套票。在这种选票样式中,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选票被分成了三张。有的地方为了更加明确地区分,还为三张选票印制了不同的颜色。在投票时,选民要在三张不同的选票上,分别选择不同职位的候选人。计票时,选举工作人员则将不同颜色的选票分别拆开进行统计。
这种将不同职位的选票分开来进行投票的选票样式,在实践中确实有两个明显的优点:对于选举工作人员而言,便于操作和管理;对于选民而言,也比较容易辨别不同的候选人和职位。但是,也有研究者指出,即使在操作层面上,这种选票的设计模式也并不一定就便于操作。这是因为,在投票开始之前,选举委员会工作人员要事先为每个选民选配一套选票,并且要装订在一起,防止出现错漏。这种选票的制作成本相对较高,一套选票总共要用红、黄、绿三种不同颜色的纸张印制。另外,在选民投票结束以后,选举工作人员清点选票也比较麻烦,要花较多的时间首先将不同颜色的选票分检开来,再从不同颜色的选票中剔除无效票,然后才能进行选票统计和得票统计。[6]而且,某些较有选民基础的候选人如果在主任选举投票中失利,同时也就失去了参加副主任和委员选举的机会。[7]此外,在候选人的安排方面,某些候选人如果同时获得了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的提名票,到底应该将这位候选人放在那一栏中,在实践中也是一个较难界定的问题。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仅就选举本身而言,单独计票的选票样式可能引出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这是一种“赢得全拿”的选票。由于某一职位的候选人,尤其是主任职位的候选人落选之后就没有其他选择,很可能带来两位候选人之间的过度竞争;第二,落选的候选人将面临一种“一输全输”的后果,这对于一些地方而言,可能带来人才的浪费和选举结束后的隐形竞争;第三,选民投给那些落选的候选人的选票,就结果而言实际上相当于废票。为了缓解第一类选票所引出的一些矛盾,一些地方在实践中又开发出了另外两种选票样式。
三、“下加法”选票样式
“下加法”选票样式的基本特点是:参加较高职位选举的候选人,如果在较高职位的竞争中落选,其在较高职位选举中获得的选票,可以向下加到较低职位的选票中,两者相加的总票数,即为该候选人在较低职位上获得的总票数。
与单独计票的选票样式相比,“下加法”选票样式的最大特点是:将落选的村委会主任的候选人,同时也作为“当然”的村委会副主任和委员职位的正式候选人;把落选的村委会副主任的候选人,同时也作为“当然”的村委会委员职位的正式候选人。一些地方之所以采用这种做法,其基本的考虑是:村里的能人有限,如果有些人当不上村委会主任,也应该让他们当上副主任或委员。这样既有利于干部队伍的稳定,又有利于人才的储备。如果按照这种逻辑推导下去,这种选票的设计就应该是一种通过“低就”的方式来避免高职位的候选人过于激烈地投入选举,从而不至于出现某些候选人为了确保某一职位而过度竞争的局面。
与此类似的观点则认为,这种选票样式有利于提高选举质量。这是因为,对那些竞争实力强的候选人而言,这种选票样式会令他们不用担心选票过于分散而落选;对那些竞争实力相对较弱的候选人而言,由于首先瞄准的是较低的职位,再争取较高的职位,即使不能争取到高职位,也可以确保低职位,因而也更容易接受选举结果。由于实力强和弱的候选人的顾虑都较少,因而更有可能以一种积极的态度投入选举,从而提高选举竞争的质量。[8]
不过,这一选票样式同时也潜在地存在着一个问题。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只有村民才有权利直接提名候选人。而在这种选票样式中,副主任和委员正式候选人中都存在着不是村民直接提名的候选人。[9]
与“下加法”选票样式C1不同的是,在“下加法”选票样式C2中,落选的主任候选人并不是“当然”的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落选的副主任候选人也并不是“当然”的委员候选人。某一候选人到底是哪一职位的候选人,完全取决于村民的提名结果。在上图中,候选人B既是主任候选人,又是副主任候选人,同时还是委员的候选人;而候选人A则只是主任和委员职位的正式候选人。在詹成付看来,这种选票样式不但可以体现选民的提名意志,而且还会带来更真实和激烈的竞争。因为即使在实力悬殊的情况下,由于都有当选为其他职位的机会,竞争的双方都没有后顾之忧。[10]
在笔者看来,“下加法”的选票样式之所以被广泛采用,其根本的原因可能并不在于这种选票是否会鼓励激烈的竞争和提高选举的质量,而在于对村委会选举的领导和指导者而言,这种选票样式可以在一定程度确保某些候选人不会在选举过程成为完全的输家,并且避免了选举中产生的完全的输家成为选举结束后治理中的挑战者。
但是在理论层面上,“下加法”的选票样式是值得反思的。这是因为:第一,在一种职位上获得的选票,是否有充足的理由“下加”到第二种职位上去?既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经规定了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是三种不同的职位,选民投给三种职位的选票在理论上就应该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更为严重的问题在于,“下加法”在本质上是一种更有利于参加主任和副主任职位竞选的候选人的选票样式。这一设计本身就隐含着参加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职位的不同候选人之间,存在着不同的“红利”(bonus)。或者说,同样是委员候选人,某些委员候选人在投票之前,就已经享有了某些制度上的先天优势。
四、“海选”的选票样式
“海选”的最初含义,是指在预选村委会成员的候选人时,由选民一人持一张空白票预选产生候选人。在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后,一些地方将“海选”程序修订为:村民选举委员会向每位选民发一张只印有职位的空白票;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填写相应的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的名字;如果有人获得了半数以上的选民提名,达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则当选;如果所有职位均有相应的人选获得法定票数,则选举结束;如果达不到,则按得票多少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参加选举。[11]此外,一些地方在实践中也在这一环节加上自荐的程序,即选民也可以在“海选”提名环节自荐为候选人。根据这种程序,“海选”选票的特征在于,在提名候选人的环节中,候选人的提名票,同时也在一定条件下具有选票的价值。
实际上,在“海选”的过程中,同样也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即同一人既有可能被提名为主任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也有可能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在实践中,各地村委会处理这一问题的办法大致有三种:第一种,将提名的选票在正式投票日10天前发出。当发现有被提名的候选人票数明显有望当选主任时,由该候选人在投票日5天前宣布自愿退出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人选。正式投票日收回选票时,正式计算该候选人的选票。第二种,在提名时发出空白票,但是在正式投票时则采用前述的单独计票的选票样式,各个职位单独计票。第三种,在提名时发出空白票,正式投票时则采用“下加法”,将落选的村委会主任候选人的选票,下加到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的得票之中,合并计算。[12]
作为一种在提名环节更能体现民意、在操作方面较为节省成本的选举方式,“海选”在近年来已经普及到了越来越多的村委会选举之中。有些地方的民政和基层党政部门甚至明确设定了“海选”的比例,或者要求以全面采用“海选”的方式来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
但是,就选举原理而言,这种选举方式和选票设计的适用区域,主要还是那些村庄权威没有充分分化、村民之间在相当程度上处于“熟人社会”或“半熟人社会”状态的村庄。对于那些近年来经过大规模的村庄合并,或者村庄本身较大的情况,同样不能避免选票分散的状况。另外,笔者同时也观察到,在采用“海选”方式产生村委会成员的地方,常常存在着村委会成员正式当选名额不足的现象。这是因为,如果在提名环节就已经有主任、副主任或委员共计三名以上的成员达到“双过半”的要求,选举委员会从节省成本的角度考虑,常常会将提名投票等同于正式投票,直接宣布选举结束,从而导致有的村委会没有主任,有的没有副主任,或者只有一名委员的现象。
五、“整体提名模式”的选票样式
在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细则时,有些省份将村委会成员的选举程序分成了两步进行,即可以采用先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再从其成员中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目前,山东省和河北省的实施细则中都做了这样的规定。在这种模式下,由于在提名确定候选人之前,选举委员会要公布村委会成员的数量,选民要根据村委会成员的数量进行整体提名,在选举投票之时再根据成员数量,按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进行不同职位的投票。由于这种模式要对村委会成员的候选人进行整体差额提名,因而被称为是“整体提名模式”。[13]
与其他的选举模式和选票样式不同的是,上图中的各位候选人已经是经过提名之后确定的正式候选人。该选票的作用在于,选民在投票之时,是从上述的正式候选人中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人选。选择的过程,实际上是将既定的候选人放到不同的职位中去。最后的计票则仍然按照“双过半”的原则进行。
在一些学者看来,这种选票样式有两个方面都较为值得商榷:第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作为村委会成员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是三种职位,成员不等于是委员;而这种选票设计则在提名环节将主任和副主任也放在与委员同等的地位上,混淆了成员和委员的区别。第二,在投票之时,选民有可能将同一位候选人选为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同一候选人也有可能同时获得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种职位上的选票。由于三种职位的选票份量并不完全一样,如何来计算这三种选票,将是一个潜在的问题。尤其是,如果同样采用“下加法”计算选票,同样为高职位的竞选者增加了成为委员的机会。[14]一些研究选举制度的学者则认为,虽然这种模式的优点是简便易行,但如果选民对于候选人的意见过于分歧,导致选票分散,使候选人的得票达不到50%,选民必须重新选举。[15]
笔者认为,“整体提名模式”的选票样式的真正独特之处在于,它第一次引入了选民按偏好投票的基本原理。在当代世界各种类型的选票设计中,主要的选票设计模式都是要求选民在选票上直接挑选自己中意的候选人。但是,以澳大利亚的众议院选举制度为代表的偏好投票制或选择性投票制,则在更大程度上是要求选民按照自己的偏好顺序对候选人进行排序。[16]在“整体提名模式”的选票样式中,选民的选择不仅仅体现为是对某一候选人的选择,而且还要求选民将某一候选人按照职位的高低进行排序。如果加上合理的转票制度,这将可能又是一种将多数决的原则与偏好排序结合起来的新型选举制度。
六、“定位选举模式”的选票样式
定位选举,是指在选举之前先确定村委会成员的具体岗位,由村民提名确定具体岗位的候选人,然后再进行投票选举的选举方式。[17]由于这种选举模式在提名阶段就已经明确了各个岗位的候选人,因此在投票阶段上,选民的选择就主要是针对各个具体的岗位而分别选择自己中意的候选人。
与其他的选举模式和选票样式相比,这种选票样式之所以得以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些地方为了解决选举与专业分工的矛盾和女性进入村委会有难度的问题。就选举本身而言,这种选票设计也使得选民在投票的过程中比较容易辨别各个职位及其人选,并针对不同职位的要求而作出自己的选择,选举的结果也较少出现职位空缺的现象。
但是,这种选票样式同样避免不了前述的单独计票的选票样式所存在的一个问题,即某些民意基础较好的候选人,如果在某一职位的投票过程中落选,就完全失去了得到其他职位的机会。另外,这种选票设计的一个潜在的后果是,刻意将女性候选人向计划生育委员引导,从而既使得男性没有任何机会参与计划生育委员的竞选,也使得某些女性可能会失去竞选其他职位的机会。
更为深层的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这种选票样式实际上是将村委会的成员视作5个相互分离的专业性职位在进行选举。由此就给我们提出的一个问题是:村委会的成员到底是以其民意基础作为首要条件而进入村委会,还是以其专业能力为首要条件而进入村委会?
七、实践反思与改进空间
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与选票设计有关的刚性条款实际上只有三条,即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7人组成。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由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直接选举产生。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就选举制度的类型而言,这三条刚性的规定实际上是将中国的村委会选举设定成了一种多数决制的选举制度。[18]在这三条简单而刚性的法律之下,在以多数决制为特征的选举制度之下,各个地方所开发出的多样化的选票样式表明,民主选举确实可以起到开启政治智慧和提高民众的政治设计能力的作用。可以预见的是,即使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之下,我们在今后还有望看到更加丰富和多样的选票样式。另外,“组合竞选制”的出现还表明,即使在相同的选票样式下,也还有可能建立起不同的选举组织和竞争模式。[19]
但是,如果要全面检讨现有的选票样式,我们还是会发现,现有的选票样式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带有一定的思维定势,就某些方面而言,各种选票样式都存在着一些共同盲区,仍然还有不少有待开发的空间。
首先,在选民所投票数方面,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的投票规则,选民在投票之时,所投票数既可以等于选举职位数,也可以少于选举职位数,甚至可以只选其中一名自己中意的候选人。在现代世界的各种选举制度类型中,同样是在多数决的规则之下,选民在复数选区中如果所投票数等于选举职位数,就属于“全额连记法”(BlokeVote)的选举制度;如果少于选举职位数,则属于限制连记法(LimitedVote);如果选民只能在众多的职位中投一票,则属于“单记名非让渡投票”(SingleNon-TransferableVote)。这三种选票样式所体现出的选举制度,各自反映的是不同的选票与职位之间的转化原理,其背后都有基于选区的政治力量分布的基本考虑。但是,在现有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律中,并没有对这些规则进行细分。而且,就选举制度的发展趋势而言,上述的三种选举制度在整体上已经成为被逐渐淘汰的选举制度,其中最大的原因在于,这三种选举都不能有效容纳现代社会日益发展的选举竞争,或者说很容易在选举竞争发展的背景下出现各种意外后果。而即使在仍然保留了上述制度的地方,也在制度的修补方面做了很多的细化工作。
其次,即使在现有的三条刚性规定所设定的多数决制下,所有的选票样式都体现出了民主选举所要求的多数决的原则,但是很少有选票样式反映出了保护少数和让少数有机会与多数平等竞争的思维。例如,现在的所有选票样式都将整个村庄设置为一个选区,并且要在一个选区之内以绝对多数的原则选举产生出3—7名村委会成员。这一设计模式的最大缺陷在于,某些村委会的选举可能出现所有的职位完全落入某一政治力量之手的局面。如果我们换一种思维,将某一村庄细分为3—7个小选区,先由每个选区选举产生一名委员,再由选举出的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和副主任,就既可以满足多数决定的要求,又可以起到保护少数人利益的需要。
另外,除“定位选举模式”和单独计票模式外,其他的各种选票样式实际上或多或少都采用了“下加法”的方式,将参与某一高职位选举而落选的候选人的选票下加到低职位的选票之中,从而在相当程度上事先就确保了参加高职位竞选者的制度性特权。实际上,在各种选举制度中,如果要同时满足绝对多数原则和一次性选举成功,在不进行强制性或交易性动员的情况下,唯一的办法就是让选民按照偏好投票,再辅之以科学的转票制度才能实现。例如,针对某一特定的候选人A,甲选民首选其当选为村委会主任,次选其当选为副主任,再选其当选为委员;乙选民则首选其当选为委员,次选其当选为副主任,再选其当选为主任,等等。在投票结束之后,如果同时采用科学的转票和淘汰法则,就既能一次性选出各职位的当选者,又能避免为特定职位的候选人设置制度性特权的弊端。
即使在不考虑现有的各种选票样式所设置的制度性特权和承认现有的各种“下加法”仍然具有科学性的情况下,现有的各种“下加法”选票都无法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如果两位以上的主任候选人选票基础势力相当,就很有可能连主任都选不出。除非经过多轮的淘汰确定主任职位有当选人,否则,其他职位的选票就根本无法“下加”。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原本是想通过一次性投票来简化程序,在竞争充分的情况下反而会带来投票次数的增多。实际上,牛铭实在数年前就曾经提出,在这种情况下,完全可以采用博尔达计数(BordaRule),在没有主任候选人获得过半数票时,则将主任候选人在副主任和委员职位上的得票进行折扣之后,“向上”加到主任职位上,从而可以避免这种局面;相反,在主任职位确定之后,另一位候选人的选票在“下加”时,也可采用增加票值的办法(例如主任票3分,副主任票2分,委员票1分),“下加”到另一职位上。[20]
当然,有些选票设计上的缺陷是来自于法律自身的缺陷而带来的。例如,现有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确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时,最大的问题是没有明确村民委员会到底是一个议事组织、执行组织,还是议行合一的组织。如果将村委会设定为一个议事组织,选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就应该是一种平等结构,主任就只应该享有程序性权力;与此同时,村委会就应该通过任命、聘任或选举等方式来指定自己的执行机构。在这种情况下,现有的村民代表大会就失去了它的议事职能。但是,如果将代表大会设定为议事组织,村民委员会设定为执行组织,那么,无论通过哪种方式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主任,都应该享有组建村委会班子的权力(这也是组合竞选制存在的理由之一),而并不需要所有的村委会成员都要选举产生。但是,现有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没有这样的制度安排。最后,如果将村委会设定为一个由集体产生的议行合一的组织,那么,不但所有成员之间的地位应该完全平等,而且还应该实行村委会主任轮流担任的制度。而现有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显然也没有做这样的制度安排。
最后,现有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一直坚守的一个原则就是“双过半”,即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实际上,这也是一条带有悖论性的规定。一方面,“双过半”原则在客观上必然要求候选人或相关组织对选民进行充分动员之后,才能满足第一个过半的原则;另一方面,如果放手让候选人进行充分动员和竞争,就不可能在第一轮投票中就满足第二个过半的原则。现实的处境是,选举的组织机构不但要充分动员选民参与投票,同时又要防止候选人之间出现激烈的竞争,以尽量避免一次选举不成功。这样一种选举的机制就决定,随着村民之间在观念和利益上的分化,选举动员成本只能越来越高。显然,如果能够换一种思维,采用相对多数原则或者某种程度的比例原则,无疑能够既降低选举成本,又能够容纳各种程度的竞争。
注释:
[1]王振耀、汤晋芳著:《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制度》,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4年;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信息网:http://www.Chinarural.org/newsinfo.asp?Newsid=12518,2010-3-26.
[2]詹成付:《评村委会选举中的三类选票》,《中国民政》2001年第11期;詹成付:《哪类选票更合适》,《乡村组织》2001年第11期。
[3]牛铭实:《中外选举制度的类别及特点》,《二十一世纪》2004年2月号。
[4]王金红:《选民证、选票样式对村委会选举的影响及其改进意见》,见《2005年全国选举分析会论文集》,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信息网:http://www.chinarural.org/newsinfo.asp?Newsid=3654,2010-3-23.
[5]马福云:《村委会直接选举的模式研究》,《中国农村观察》2006年第4期。
[6]王金红:《选民证、选票样式对村委会选举的影响及其改进意见》,见《2005年全国选举分析会论文集》,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信息网:http://www.chinarural.org/newsinfo.asp?Newsid=3654,2010-3-23.
[7]詹成付:《评村委会选举中的三类选票》,《中国民政》2001年第11期。
[8]王金红:《选民证、选票样式对村委会选举的影响及其改进意见》,见《2005年全国选举分析会论文集》,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信息网:http://www.chinarural.org/newsinfo.asp?Newsid=3654,2010-3-23.
[9]詹成付:《评村委会选举中的三类选票》,《中国民政》2001年第11期。
[10]詹成付:《哪类选票更合适》,《乡村组织》2001年第11期。
[11]参见《乡镇论坛》杂志“村治咨询”栏目有关解释,见《乡镇论坛》2004年第5期。
[12]余维良:《“海选”中的特异情况咋处理》,《乡村组织》2002年第2期。
[13]马福云:《村委会直接选举的模式研究》,《中国农村观察》2006年第4期。
[14]马福云:《村委会直接选举的模式研究》,《中国农村观察》2006年第4期。
[15]牛铭实:《中外选举制度的类别及特点》,《二十一世纪》2004年2月号。
[16]关于选择性投票制或偏好投票制,可参见何俊志著:《选举政治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61页。
[17]何俊志著:《选举政治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53—66页。“组合竞选制”实际上采用的同样是单独计票的选票样式。关于“组合竞选制”的详细介绍,可参见辛[18]秋水:《“组合竞选制”的实践与理论———村委会民主选举模式的重大创新》,《学术界》2001年第5期。
[19]辛秋水:《村委会“组合竞选制”:依据、优点与实践》,《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6期。
[20]牛铭实:《中外选举制度的类别及特点》,《二十一世纪》2004年2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