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作为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一个重要流派,历史制度主义不但提供解释公共政策和政治行为的制度分析框架,而且还据此而提出了相应的制度生成理论。历史制度主义首先批判了新制度经济学制度生成理论的目的主义和平等主义假设,其次还批判了理性设计理论的功能主义假设。在此基础上,历史制度主义在比较历史分析的视角之下提出了自己的冲突加设计的制度生成理论及三个具体的制度生成模式。在对政治转型的研究中,历史制度主义的关键节点理论对于思考当代中国的制度转型尤其具有重要意义。
解释制度的生成和变迁,是社会科学研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社会科学研究的传统中,无论是作为先驱的卡尔·马克思还是马克斯·韦伯,都倾注了大量的精力来研究某种制度,尤其是当代的资本主义制度是如何出现的。所不同的是,马克思所强调的是社会经济因素,尤其是生产关系的产生和发展对政治制度形成的重大作用,而马克斯·韦伯则在更大程度是从合法性与合理性基础的转变中来观察现代政治制度的产生的。自现代政治科学产生以来,作为其诞生标志的旧制度主义就非常重视对制度生成的研究。但是,由于政治科学在产生之初还没有完全断绝与传统政治哲学的关系,旧制度主义者们在研究政治制度的形成时要么深受社会契约论的影响而陷入形而上学的推演,要么则只是具体地描述某一制度如何产生而不能提供实证意义上的理论上解释。作为旧制度主义的反动,行为主义虽然力主对政治的科学研究,但由于过分重视对行为本身的研究而基本上没有发展出成熟的制度生成理论。即使在行为主义的影响下试图对制度的生成进行解释的学者,也大多在社会中心论的视角下,力图通过社会结构的变迁来解释制度的生成和变迁,而并没有研究制度自身的生成和变迁的规律。
作为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一个重要流派,历史制度主义的一个重要特色就在于,它非常强调政治制度对公共政策和政治行为的塑造作用。因此,有人据此而认为,历史制度主义的重点是在强调既存制度对公共政策和集团活动的影响而不是制度自身的生成和变迁,因此历史制度主义虽然强调了政治制度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但是对于制度本身的生成和变迁的研究是极为缺乏的。事实上,笔者认为,尽管到目前为止我们还不能说历史制度主义的制度生成和变迁理论已经发展到了十分精致的程度,但是,通过对历史制度主义有关文献的解读,我们仍然可以提出历史制度主义的制度生成和变迁模式,这种制度的生成和变迁理论无论是对于发展社会科学的制度理论,还是深化对现实制度的理解,都是极有意义的。只不过由于历史制度主义本身采用了比较历史分析的归纳方法,其制度生成和变迁理论的理论化和精致化程度还不能十分令人满意。
制度生成的前提:对新制度经济学的批判
当然,现代社会科学真正从制度自身的生成变化规律角度来研究和解释制度生成和变迁理论是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兴起以来的事。正是以诺斯为代表的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通过产权理论、囚徒困境和交易费用角度对制度产生的解释,启发了一大批社会科学家们来解释政治制度的起源。在政治科学中,深受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影响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在功能主义的视角下提出,一套制度的产生和存续依赖于它所带来的相对于其它制度而言更多的好处,也即,制度的产生和存续是因为相关的利益主体为避免两害达到两利而形成的一种自我约束的契约式规则,这种规则能够为相关个体带来较之于其它制度而言更多的好处。如谢浦斯勒(Shepsle)和韦恩加斯特(Weingast)就提出,美国国会委员会制度就是一种政客们相互合作的事前协议。制度的稳定是因为它带来某种结构诱致的均衡。
历史制度主义者们认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这种制度起源模型虽然为政治科学的制度起源提供了精巧的解释,但是同时也存在着某些不可避免的缺陷,有时并不能很好地解释制度的起源。历史制度主义首先批判的是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功能主义视角。由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在解释制度的起源和存续时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既存制度的影响来展开的。但是,解释制度的存续却并不一定就等同于解释制度的起源,即某一制度的存在也许可以被解释为是为相关的行动所带来的好处,但是在现实的政治运作中,由于意外后果的大量存在,我们并不能完全根据结果来推导起源。而且,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这种框架也不能解释为什么说在现实之中还存在着大量的无效率的制度。其次,历史制度主义认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这种解释也带有目的主义的色彩。因理性选择的制度主义倾向于假定制度的创设过程是高度目的性的,制度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在行动者的控制之下而展开的,行动者能够正确地探测到他们所建立的制度所产生的影响,并创设出相应的制度来达到这种目的。制度的创设过程中尽管有可能存在着目的性的成分在内,但是由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们将制度的创设者们都看成是具备有控制事件进程的英雄,而有时又将他们的目的看得过于简单。其结果就是,他们往往没有注意到行动者在动机上的复杂的一面和行动者没有能力制定事件进程时制度的产生状况。再次,历史制度主义还认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这种解释带有一定程度的自愿主义的色彩。也就是说,他们倾向于将制度的创设过程看成是一种半契约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相对平等和独立的行动们自愿达成一致。但是,在现实的政治运作中,由于权力的非对称性特征,参与某一制度的创设者们的地位却并不一定是平等的,有些个体也并不一定就自愿参与某一制度的创设而往往有可能是被强制带进某一制度的创设活动之中的。所以,历史制度主义认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这种制度起源的解释框架所提供的解释力是限的,它只有可能适用于那些行动者都习惯于展开策略性行动,并且为维护制度的均衡而有着大致平等地位的场景之下,如立法机关和某些国际场合或者为了提高某种可以明显提前预知的效率而大量竞争性地选取某种组织形式的场合。
与此相反的是,历史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并不像理性选择制度主义那样倾向于在一个制度真空的前提下来研究制度的起源问题。在他们看来,在现实的制度产生和变迁活动中,我们并不能去假定一个制度真空的存在,事实上现实之中的任何一种制度产生之时就已有先在的制度存在。因此,他们更倾向于去从一个充满制度的世界之中去探测一种新制度是如何产生的。在这一前提之下,社会学制度主义在研究制度的起源时就主要是探测新制度的建立是如何从既有制度世界中借用某种制度模版(InstitutionalTemplates)的,他们常常强调的是既有的制度世界限制制度创设的方式。在以"社会适应逻辑"(LogicofSocialAppropriateness)而不是理性选择理论的"效率逻辑"或"工具逻辑"(LogicofInstrumentality)的支配之下,他们更多地研究并比较成功地解释了在社会和政治运作中我们所看到的一些无效率制度的产生和存续问题。
历史制度主义虽然与社会学制度主义一样都致力于在一个已经充满制度的世界中来探测制度的起源,他们也承认社会学制度主义对于某些制度起源解释的有效性,但同时也认为社会学制度主义关于制度起源的分析有过于苍白之处。因为他们在很大程度上没有深入到现实之中来具体研究某一制度的起源,他们略去了制度创设或改革过程中必然要涉及到的相互竞取利益的行动者之间展开权力冲突的程度。在历史制度主义者们看来,无论是组织之内还是组织之外的行动者,都与某一公司或政府是否要采用某种新的制度有着相当大的利害关系,改革的引发常常会在这些行动者之间引出新的权力斗争,如果制度分析仅仅强调某一制度的扩散过程是极易忽视这一极其重要的方面的。与此同时,社会学制度主义者由于过分关注制度本身的扩散过程,他们有时候也就难免会陷入只关注宏观过程的危险,以致于将卷入制度创设过程中的行动者置于视野之外,从而导致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制度起源研究存在着一种"没有能动性的行动"。所以,在研究新制度的起源时,我们不仅应该从整体上关注作为一个解释过程的意义、模版和象征框架的出现方式,而且还应该将其作一个由有关参与其中的行动们的争论斗争和冲突的过程。与社会学制度主义所不同的是,历史制度主义尽管也是在一个充满制度的世界中来研究制度的起源,尽管他们也关注既存制度是如何限制着新制度的起源,但是他们在这一过程中同时也关注既存制度是如何为新制度的产生提供机会和激励的,更为重要的是,他们所着重考察的是既存制度下的权力关系在新制度的创设时是如何给予某些行动者或利益主体较之于其它行动者更多的权力,从而使其有可能创设出新制度的。
由此可见,历史制度主义的制度形成理论基本上是融合了两大分析框架。第一个框架是谢茨施耐德在六十年代提出的冲突分析框架,即"一切政治组织形式都倾向于发展某些冲突倾向而抑制另一些冲突,因为组织本身就是对某种倾向性的动员。某些议题被组织化进入政治过程,而另一些议题则被排除在外。"在这种分析框架之下,只有组织存在的地方,就必然存在着权力的不平等分配,就必然为产生出为权力而冲突的潜在可能性,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冲突都能进入政治过程,因为组织本身就倾向于将某些人和某些议题置于有利地位而将另外一些人和议题置于不利地位,制度常常庇护某一集团而将另一集团置于不利地位。历史制度主义这一假设的意味是,任何制度都存在着引起潜在冲突的成分,因而任何制度都存在着变迁的可能。第二个框架就是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框架,即历史制度主义在强调行动主体权力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承认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将个体视扩大自身利益的行动者的观点,视政治主体为竞取利益和权力而斗争的行动者。他们要分析的,正是这种不平等的制度格局是如何导致新制度产生的,旧的制度是如何影响到新制度产生的。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在分析制度起源时使用演绎法所不同的是,历史制度主义在更大程度上是通过归纳法来搜寻历史过程中的行动者为何会如此行动的证据。由此也就决定历史制度主义的制度起源研究虽然较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而言有更强的现实主义程度,但是模型的构建却并没理性选择制度主义那么精巧。
在认识了历史制度主义的制度起源研究是融合了两种框架之后,我们基本上可以在理论上将历史制度主义的制度起源观概括为:制度起源于既存的制度偏见所引发的冲突;或者旧制度在新环境下所面临的危机,从而引发出原有制度之下的政治主体产生改变现存权力的企图。在为建立新制度而展开的斗争中,既存制度在引发出冲突的同时,已经将一部分人置于有利地位而将另外一部分人置于不利地位;由于冲突的双方都受到了既存制度的约束或激励,因此在冲突双方的头脑中都存在着原有的制度模版,他们的思维模式和认知状况也都有可能受制于原有的制度,所以,在冲突过程中所建立起的新制度虽然体现了强势一方的利益,但是建立的新制度的中必然还会残留有旧制度的成分。
理性设计的限度:对功能主义的批判
由于历史制度主义在很大程度上认为制度并不起源于合作而起源于冲突,他们在研究制度的起源时还重点批判了理性的制度设计理论。在他们看来,新制度的建立虽然存在着制度设计的成分在内,但是制度起源的动力并不在于理想化的设计,而在于旧制度所引发的冲突,理性的制度设计在新制度的形成过程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皮尔森(PaulPierson)为此而指出,如果功能主义式的理性设计理论能够成立的话,就必须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制度本身必须是工具理性的产物,即某种制度的设计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第二个条件是制度的设计者必须要具有充分的远见,能够预测到将来可能发生的事情,以利用制度来做顺利的处理和应对;第三是制度的运作必须要在意料之内,即没有意外后果发生。事实上,在现实的制度设计和运作过程中,这三个条件都是很难完全满足的,每一个条件都受到了大量来自政治本身的内在制约。
首先是制度的设计者并不必然就会以工具性活动的方式来进行制度设计,即制度的设计并不一定就是为达到某种提高效率的目的或特定的目标。例如,社会学制度主义就曾经令人信服的证明,有些制度的采纳并不是因为它提高了运的效率,而在于它符合某种社会的习俗、传统等文化实践模式的要求。这种具有"社会适应性"而并不具有"效率适应性"的制度之中完全有可能埋藏着某种负功能成分,完全有可能并不利于提高某一组织的运作效率。
其次,皮尔森提出,任何制度的设计者都存在着一定的时间视域(TimeHorizons),即政治家的生命极其有限,特别是在选举政治中政治生命更为有限的情况下,不可能指望政治家们在进行制度设计时有多大的远见,任何设计制度的政治家的时间视域都极其有限,不可能准确观测到制度运作的长远后果;即使在政治家能够观测到长远后果的情况下,他们也有可能因为自己不能有效地控制事态的将来发展而放弃对制度长远后果的控制。所以,在实际的政治运作之中,我们很难假定制度的设计者们都具有长远的政治眼光,长远的制度后果完全有可能是在短期视域下设计之后的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副产品。
再次,即使在政治家们能够在工具理性来对待制度设计,并且在他们能够预测到制度的长远后果的情况下,由于时间、精力和信息的限制,政治家们也有可能会因为在形势的错误估计或对将来的错误预测而在制度设计之时犯下错误。因此,在制度设计之后的运作过程完全可能会产生出某种偏离制度设计的意外后果。
通过对制度设计理论的批判,历史制度主义在这里要强调的是,制度的生成并不是一个纯粹设计的过程,而是一个冲突与设计的复杂组合过程;而且,即使在进行制度设计的时候,设计者也并不可能按照纯粹理性的标准来进行,设计自身意识形态同样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重要作用。因此,在对制度的生成进行研究之时,我们必须要考虑到的几个因素是:政治冲突的形势和政治力量的分配、旧制度的模版及其延续、意识形态及其在设计者头脑中的份量、设计者的时间视域和意外后果的重要作用。正是基于以上考虑,历史制度主义者们才提出,在对制度的生成进行研究时,不能采用功能主义的视角来推测制度生成的模式,而必须要以比较历史分析的方法来提取和综合制度生成的实际过程。
制度生成的模式:原因及其模式
既然理性的制度设计理论和现实的制度设计活动都存在着上述限制,那么历史制度主义者们又是如何来考察制度的起源的呢?他们提出,在研究制度的起源或提出某种制度起源模式之前首先应该明确理性制度设计理论所面临的限制,即要考虑到制度设计活动之中的意外后果、时间视域和非工具理性活动的存在,不能完全从功能主义的角度来从制度在事后履行的功能之中来推定先前的设计活动。其次,历史制度主义者们提出,由于我们不能先验地假定任何一种制度的起源模式,那么我们在提出制度的起源模式之前,唯一能做的工作就是带着前述的三个限制去考察历史进程,以拍摄历史连续活动的录像片而不是历史发展的片断式快照的方式,去从具体而实在的历史活动中找出到底在哪些方面使理理性的制度设计理论受到了限制,然后才有可能在结合制度设计理论和实际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某种制度的起源模式。在这里,由于历史制度主义的理论前提是一种冲突的制度观,所以在历史的实际进程中考察设计与冲突的关系就成了历史制度主义制度形成模式的核心线索。当然,由于历史制度主义的制度生成理论本身就是在一个已经充满制度的世界中进行的,在研究新制度的起源时侧重于分析旧有的制度结构对新制度形成所造成的影响也仍然是历史制度主义在分析之中的一个重点所在。在历史制度主义关于制度起源的具体分析中,我们大致可以归结出有关制度生成三大原因,以及沿着这三大原因而展开的三种制度生成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当旧制度面临新的外在压力时,在旧制度内部可能引发出新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新制度的形成就取决于旧制度之下的冲突结果。下面我们通过道宁(BrianM.Downing)对近代自由民主制度的起源研究来具体阐明历史制度主义的这一模式。道宁在考察近代自由民主制度和独裁制度的起源时指出,从中世纪开始欧洲就已经出现了一种区别于其它地区的独有政治制度--议会,正是议会制度的存在才构成了现代自由民主制度出现的制度基础。因为只有的议会制度顺利发展的地方,民众的声音才能上达天听,民众的权利才有可能通过议会来予以保证。所以议会的存在和壮大是自由民主制度顺利建立的基础。但是,从16世纪开始,欧洲各国又都面临着一个对议会的存在构成压力的事实,即各国的君主在面临对外战争的压力之下都在力图进行军队的现代化改革。在军队的现代化改革过程中,必然要依赖于国内资源的抽取来供给军队的需求。由于军队的现代化改革对国内资源的抽取显然会加重各个等级的负担,它理所当然地受到议会的反对,从而在议会与君主之间产生出冲突。这两个集团斗争的结果是,凡是在那些君主们能够顺利地通过国内资源的抽取来顺利实现军队现代化的国家,君主的权力就很有可能在这一过程中得到强化而建立起强有力的军事--官僚机器,并进而具有拆除议会的力量,最终使这个国家发展为独裁国家;而在那些避开了军队现代化压力或者能够通过其它途径筹集到军队财源的国家,服务于君主专制的军事--官僚机器往往就难以建立,作为自由民主制度的制度基础的议会也就能够得到顺利的保存,以此为基础的法治、地方分权和个人权利的保障才能够得以建立,从而也才能凭借这些制度而比较顺利地将这个国家带入现代自由民主国家的行列。在对欧洲政治发展实际道路的考察中,道宁将欧洲国家进入早期现代化的形态分成了三种类型:第一种高度官僚化和高度军事化的专制国家,即德国霍亨索伦王朝的菲德烈大帝(FredericktheGreat)和法国的波旁王朝的路易十四(LouisXIV)在军队现代化的过程中比较顺利地建立起了以军事官僚式的专制国家,成功地将议会踢在一边,并通过强有力的渗透而将地方权力中心也纳入自己的控制之下。第二种类型是凯撒主义式的专制国家,即17世纪的荷兰共和国和18世纪早期的瑞典国王在民众的强力支持下成功实现了军事化。在这种制度之下,法治、地方权力和个人权利都受到了"凯撒"的侵害,但是却并没有破坏到完全消失的地步。因此应该说这是一种介于一、三之间的过渡状态。第三种就是宪政主义国家,即英国内战时期的议会能够击败君主而使法治、议会、地方权力中心和个人权利都能够得到比较好的保障,并比较顺利地过渡到现代自由民主国家。在此基础上,弗雷德伯格(AaronL.Friedberg)进一步指出,美国之所以没有产生出集权化的制度而在纵向和横向上都能够实现比较彻底的分权,正是由于在美国的国家产生之初由于其独有地理位置而没有面临像早期欧洲国家所面临的那种强大的军事压力,因而缺乏中央高度集权的制度动力。正是在这种制度背景之下,反国家主义的传统在美国也才比较深厚,使得美国即使在面临'冷战'压力的情况下也没有发展出像苏联那样的高度集权的政治制度。
从历史制度主义制度起源的这一冲突模式中我们可以看出,历史制度主义在论述制度的起源时所归纳出的一种类型就是,在面临内外在压力的情况下,国内的政治力量往往会围绕着针对压力的不同态度而分成两股力量,正是在这两股力量的内在冲突中才产生出了新的制度。另外一些历史制度主义则提出,即使在不面临外在压力的情况下,"在历史发展的某一时刻中,既存制度之下的某些行动者还可能会为了在将来的政治博弈中获益而有决挑起冲突,并利用在冲突中的优势而创造出新的制度。"这就是历史制度主义关于制度生成的第二种模式,即旧制度本身可能在激励着某种冲突的产生。这是因为,在现实的政治活动之中,由于任何政治行动者都置身特定的制度网络之中,在个体偏好本身就已多样化的情况下,制度网络本身又并不是平等地对待每个行动者。这样,旧有的制度就有可能偏向于保护某些人的偏好而不利于另外一些人的偏好。一旦在制度体系中处于不利地位的行动意识到有机会改变现存局面时,就有可能动员起相应的力量来试图改变现存的制度体系。例如,瑞典社会民主党机灵的领导人古斯塔夫·莫纳(GustavMoller)为了能够从长远角度保障工人的权利而有意识地在工人比较冷漠的情况下,面对各种反对力量的压力而有效地提高了工人的组织化水平,并控制了工会活动的各个关键方面,尤其是建立起了一套由工会自身来管理职业保障体系的制度,导致了一个能够有效干预国家政策的强大工人组织出现,并成功地使整个国家进入了早期福利国家的行列。相反,在那些工人运动的领导人没有能够意识到由工会管理失业保障计划重要性的国家中,失业保障计划就开始由国家来管理,这些国家的工人组织化水平也就远远落后于瑞典,工人享受到福利国家政策的时间和程度也都要明显地低于瑞典。而且,在制度创新的过程中,"有些原有的制度结构还有可能建立起一套动态性的张力,并鼓励某种创造和革新。"例如,英国的两党竞争制度鼓励政党为了赢得选举而提出带有激励和创新的方案,英国的责任制政府也赋予了政府以支持革新的强大行动权力。由此才造成20世纪后半期以来,在所在保守党执政的国家中,为何只有英国才能够开展大规模的制度创新。
第三种模式是,新观念的输入可能会使旧制度下的某些集团去重新思考他们的利益,并引起政治力量的重新组合和对原有制度的新改变。豪尔等人尤其强调的是新观念的输入对于新制度的形成所起的重要作用,以及在这一过程中旧制度对于新观念的加工和扭曲过程。他们提出,制度无论是在冲突中产生还是在设计中产生,它都必然是某种观念的产物。新制度的创新过程不仅仅是一个冲突的生发过程,也不仅仅是一个新制度的设计过程,它同时还必须是一个新观念为精英和大众所按受并实体化或外在化为制度的过程。而且,由于现实之中的任何一种制度创新活动都是在充满制度的世界中进行的,任何一种观念的流布也必然要在现有的制度通道中展开;任何一种观念也都必须要翻译成适合于某种制度结构的口味之后才能为制度通道所接纳。但是,在将观念翻译成能够为既存制度所接纳的术语的过程中,又必然会发生观念自身的变形。正如从冲突中产生的制度常常会溢出于所有冲突参与者的预期之外,某种观念实体化制度的过程也常常有可能就是一个观念自身不断被改变的过程。
迪斯蒙特·金(DesmondKing)通过对英国和美国采用工作福利规划所做的比较分析,向我们比较清楚地展示在某种观念获得权力而外化为制度的过程是如何受既有制度的塑造而走向变形的。金在对英国和美国的工作福利规划进行比较时发现,在二战刚结束的时候,英美两国的政治家们都认为非自愿失业者和穷人们应该受到政府的照顾,因此两国政府都通过了相应的法律来保障工人的工作福利。但是,从197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保守势力的相继上台和观念的相应转变,这两个国家的政治家又几乎是同时认为,福利开支过于庞大的现状不能再进行下去,应该对工作福利规划进行削减。削减福利开支的声音开始不时出现在这两个国家的政治家的讲话当中。但是,由于这两个国家在政治制度上的结构性差异的存在,又使得这两个国家的领导人在同一种观念的支配下制定了不同新法律。在美国,当里根在80年代初提出新联邦主义之后,工作福利规划的改革顺理成章地被推向了州一级政府。这一变化的结果是,尤其是当有某一州的规划项目成为国家试点项目的时候,州政府在随后展开的有关失业问题的改革活动中扮演着级其重要的角色,联邦政府反而很少有所作为。但与此同时,美国的联邦政府总统又享有否决权,总统又能够以自己的语言来解释新的变革,所以即使在州政府不同意大幅削减而国会又是民主党占优势的情况下,为了防止总统在他们提交国会的法案通过的过程中行使否决权,州政府又不得不在法案中提出某些令总统满意的条款,这样,由于美国的变革方案要经过州政府、国会和总统三个权力中心,每一个权力中心又都力图贯彻自己的意志,使得美国政府的福利改革中处处都充满了妥协,改革的力度明显要小于预期的目的。与此相反,由于英国执政党在议会和政府当中不可能出现美国的那种一党占据一个权力中心的现象,英国又存在着一个强有力的政府,所以尽管撒切尔的改革观念是从里根哪里借用来的,但是英国的政治制度却能够确保撒切尔的意志,在福利改革中实施根本性的改革,甚至还在一定程度上重构了那些阻碍其改革的制度(如撤销劳动力服务委员会)。
与金类似的是,韦尔(MargaretWeir)则通过对雇佣革新的观念在美国既存政治制度之下是如何被压缩的命运,从而分析了美国的制度是如何既鼓励又约束某种政策或制度创新的。韦尔提出,美国制度支离破碎的特征决定了美国政府能够相对开放地接受大量的政策革新思想。凯恩斯主义本身是在美国政府制度的外围发展出来的,但是一旦这些观念被总统的主要顾问拾起之后,并且当富兰克林·罗斯福作为他们的后台掌权之后,美国就成了实施凯恩斯主义的领头羊,并且把凯恩斯主义本身变成了制度的一个部分。但是,凯恩斯主义在美国的制度背景之下同时又很难完全制度化,因为同样是破碎的制度使得反对力量的动员也非常容易,这就迫使改革派只能依赖于短期的政治联盟,并通过现存制度而不是制度的重构来追求革新,而这,就必然意味着凯恩斯主义在美国的命运要大打折扣。
西肯科(KathrynSikkink)在运用豪尔等的人这一框架来分析拉丁美洲经济发展时,进一步将观念外化为制度的过程细分为三个具体步骤:第一步,某一制度框架之下的首脑及其顾问班子接受了某种新的观念,并试图利用这种新的观念来改造现存的某种社会经济情势,即某一新观念被带进来某一旧制度之中;第二步,新观念利用旧制度所提供的组织基础来产生出某种新的政策;第三步,如果这种新观念影响下的政策能够解决现存的社会经济问题,并且与旧制度下的精英群体的意识形态不产生冲突的话,则这种新观念有可能被精英们进行大肆煊染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固定化。从而造成了新观念与旧制度的结合,新观念开始对旧制度的意义进行重新解释,精英们也开始利用观念来审视旧制度,最终导致旧制度的意义改变或者局部调整。
结论
笔者认为,历史制度主义的这种制度生成理论无论是对于学术研究的理论发展还是对现实问题的思考都是极有意义的。历史制度主义的制度生成理论在理论上的意义在于,它将制度生成的研究方法从经济学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的演绎推理转向归纳推理,强调要从实际历史的生发过程出发,而不是从特定的理论假设出发来探测制度的实际生发过程。在此基础上,历史制度主义进一步强调了制度的生发过程并不是一个纯粹的理性展开过程和利益博弈过程,而是一个制度、理性和观念的复杂组合过程。正是这一理论和方法上的转型,使得历史制度主义者们在现实的制度生成研究中看到了传统的演绎方法所不可能看到的制度生成的多样化过程。这无论是对于推进制度生成的理论还是拓展制度研究的理论框架,都有着重要意义。当然,历史制度主义的这一理论和方法的特色也给他带来了新的问题。由于历史制度主义所推进的制度生成研究是一种以归纳为基础的研究,这就必然使得它的研究结论既不带有演绎推理的严密性,对少数国家的归纳也使得历史制度主义的研究结论不可能提出统计意义的规律,而只能有关少数国家的制度生成的因果机制。也即,它的研究结论既不带有普适性,也极为缺乏理论的精确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历史制度主义的制度生成理论在现实之中的意义要大于它在理论构建上的意义。而如何进一步提高比较历史分析的水平和进一步将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相结合,将是历史制度主义者下一步要解决的问题。
当下的中国正处于一个制度转型的关键时期。用历史制度主义者的研究框架来分析,当前的中国正处于一个新旧制度交接"关键节点"(CriticalJuncture)时期。所谓关键节点,是指历史发展中的某一重要转折点,在这一节点上,政治冲突中的主导一方或制度设计者们的某一重要决策直接决定了下一阶段政治发展的方向和道路。历史制度主义通过对关键节点的研究而得出的结论是,关键节点不但是一种制度变迁的断裂期,而且是新的历史发展道路上的重要转折点。各国的历史发展的道路之所以会呈现出多样的色彩,其重要原因就在于在其制度变迁的关键节点时期内各种政治变量呈现出了不同的组合,导致各国在关键节点时期形成了差异性的制度结构,这些制度结构在路径依赖机制的作用下,促使各国走上了不同的发展道路。在关键节点上决定着各国发展道路的因素包括:制度变革的先行条件、政治力量的分化组合、意识形态的分布状况、政治遗产的核心要素及其继承状况以及新制度的再生产机制等。其中,先行条件是指评估关键节点与政治遗产之间关系的一个底线。也就是说,到底某一政治遗产是关键节点所引发的,还是由先行条件直接引发的,是一个有待评估的问题。如果说最终遗产是关键节是由先行条件直接引发的,则导致最终遗产的因素并不是由于关键节点而是先行条件下的常量所引发。如果说最终遗产是关键节点所引发,则接下来应该考察的因素就是制度断裂之后所引出的关键节点的发生方式。但是,制度的断裂也并不一定就意味着关键节点就导致了最终遗产,因为从关键节点到最终遗产的形成还需要三个条件:即遗产的生产机制、遗产的再生产机制或路径依赖机制和遗产核心要素的稳定机制。只有在这三个条件都满足的条件下,我们才能说是关键节点导致了最终遗产而不是由先行条件这一常量导致了最终遗产的形成。
历史制度主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从现代国家制度的产生动力中可以看出,是组织与制度之间的政治冲突和政治不信任导致了现代民主制度的建立,这是现代工业化国家民主制度建立的一个基本的共同点。而且,各个国家在从传统政体到自由民主政体的建立过程中都会经历一个政治发展历程中的关键节点时期。某个国家能不能进入现代国家,往往取决于它在关键节点时期的组织冲突和制度组合的方式。如果能够在这种不信任机制的作用下所产生出的机构冲突能够达成某种平衡,则构成这个国家自由民主政体建立和维持的必要条件。而各个国家在关键节点期间达成平衡的具体方式往往又因为各国的具体情况而异。所以,现代国家的具体政治形式在现代社会中是以一种多样化的形式出现的。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的是,历史制度主义对研究政治转型的一个重要启示就是要加强对关键节点的研究。无论是对于理论研究还是制度设计而言,对关键节点时期影响新制度生成的各个要素之间的组合方式的研究,应该时转型时期重要思考的一个大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