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光远:不只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

——在十二月六日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312 次 更新时间:2015-05-02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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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才我给《光彩》杂志题了一个横幅,写了这么几个字"不只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制度所有制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几年前我给《光彩》杂志写过一篇短文《不只是光彩》,现在我再讲一篇《不只是……》。


在十五大报告起草期间,我只对报告的起草提过一次意见,建议在报告中至少出现一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字样,这样就把"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简称。后来大会通过的报告中有一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制度"。对文字上作这样一种处理,我很满意。我有一个基本观点,从原始社会末期到不再有财产和财产观念的未来社会,各种社会经济形态,包括奴隶占有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制、也包括社会主义制,它们都是公有、私有并存的社会。这不同社会制度的区别,来自各种公有制的不同和各种私有制的不同,不简单地是有的是私有制,有的是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制度中的公有制,不等同于一般的、抽象的公有制,它有自己的特点。因此,要使用"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个概念和名词同别的社会经济形态中的公有制、和一般的公有制区别开来。从这点来说,我对十五大报告的提法是很高兴的,因为它把私有制看作属于基本制度的组成部分。


不过如果把这样的观点贯彻到底,我认为还需要更进一步把"初级阶段"四个字去掉。因此在近十年前写了那篇《很大的题目,很短的文章》后,前两个月又写了一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的基本特征》(另外我又写了一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生产关系提问》附在那篇文章之后)。讨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下的诸所有制形式中有哪些形式仅仅在初级阶段存在,而在走出了初级阶段之后,不会再存在。不过对这个问题,我还没有找到适当的语言来表述。我还只知道现在中国的所有制结构中有一些东西,如在农村中现在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股份合作制"以及把些戴"红帽子"或用"红帽子"来保护的那的东西在走出初级阶段后就还会再存在了。这些我在最近写的那两篇文章中已经写了。我希望这个问题大家来进行深入的研究。我认为这是有关个体、私营经济问题的最重要、最根本的问题。


就在这个会场上,我看到今年3月23日印出的《1999年全国私营企业发展基本情况》,它不但告诉我,截止到1999年底,全国私营企业已达150.89万户,从业人员2021.55万人,注册资本10287.27亿元,私营企业户均注册资本达68.18万元,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达19.83万个,1000万元以上的达9180户。现在快到2000年底,截至2000年底这些方面的数字是什么恐怕会有所增加。如果这样我国有一些不认真学习马克思、恩格斯著作、对马克思主义缺乏认识的人,会对这种现象更不满意。历史违反他们的意志向前发展,他们恐怕也无可奈何。


在统计中的许多规模大的公司,已经成为股份公司,它们已经社会化了。在社会主义制度中,股份公司是社会公有制的一种形态。我的看法是,私有制是会向社会公有制不断前进的,这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就不是私有制。私有制是分散了的个人所有制。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就不再是私有制。马克思说到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出现的将是"社会主义的个人所有制"。我认为社会化是社会主义经济变化的历史趋势,但私有制仍会保持,而且新的私有制经济会不断出现。我认为允许私有制存在、产生,是保护可以起促进社会发展作用的、蕴藏在社会中的、一种可贵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一个重要方针。


会议给的十五分钟时间到了,现在我把收入有有关个体和私营经济的《东方赤子于光远》一书赠给光彩杂志社,供你们使用。其中有的文章你们可以重新发表,有的可以摘编,有的你们看看算了。这些文章连同这次讲话,我都欢迎大家讨论。我是一向主张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人。会上同志们发言的我都听了,耳朵不好,许多意见没有听清楚,有的论文带回去还会阅读。即便是根本反对我的人,我也欢迎他们摆事实、讲道理,按照逻辑规则来同我讨论。我的文章白纸黑字写在那里,我对我讲的写的每一个字是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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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黎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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