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在郑州采访一起由经济适用房用地被偷换用途引起的征地纠纷时,郑州市城市规划局副局长逯军斥之为“管闲事”,并质问记者:“你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这句超级雷人的言论,引来舆论众口一词的谴责。据报道,郑州市纪委已经介入此事,一是调查那起征地纠纷,二是研究对逯军的言论该如何定性的问题。(6月20日《成都商报》)
明眼人都看得出,逯副局长对记者的质问,无异于把党和人民的利益对立起来了,人为制造了党和老百姓的隔阂,其极端错误之处是不言而喻的。如果借用西方国家流行的概念,逯副局长的言论就是严重违反了“政治正确性”,他必须为此付出代价。
这方面的一个典型例子是:三年前,美国哈佛大学时任校长劳伦斯•萨默斯因为说了一句“男女之间存在内在性别差异,男人比女人更适宜于在理科和数学方面发展”,犯了众怒而被迫辞职。或许逯副局长没有哈佛大学校长那种明荣知耻、主动担责的觉悟,但如果他,无需为自己的错误言论承担任何责任,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
言论风波发生后,饱受舆论抨击的逯军副局长对外界的质疑拒不回应,无论记者如何拨打其手机和办公电话,他一概不接听,看来他是练就了一身“笑骂由他笑骂,好官我自为之”的过硬本领。有记者去采访郑州市委组织部,希望推动他们“管”一下逯副局长这个事儿,但组织部一名官员认为,逯军此言“只能代表个人,组织部也管不了”。
这话说得没错。第一,逯军的言论只能代表他个人;第二,组织部的确管不了,因为党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党员干部的考核、考察、任用和培养工作,处理党员干部的错误言行和违纪违法行为,本应是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逯军的错误言论,应该由郑州市纪委或郑州市监察局“管”才对。
既然郑州市纪委已经介入调查,那么逯军的言论到底该如何定性呢?从党纪角度看,2004年2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8条规定,“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作为一名党员干部,逯副局长发表前引言论,相当于从逻辑上编造了一个谣言——“党和老百姓是对立的,媒体只能替党说话,不能替老百姓说话”,一定程度上丑化了党的形象,可视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按照《条例》的规定,至少给他一个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可以说一点儿也不冤枉他。
从政纪角度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8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作为一名行政机关公务员,逯副局长发表前引言论,即便算不上“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也应归入“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至少给他一个记大过处分,也是一点儿也不冤枉他。当然,由于逯副局长是市管干部,在行政序列上也可以直接由郑州市政府出面,就他的错误言论做出处理。
郑州市委组织部“管不了”逯副局长的言论,郑州市纪委、市监察局或市政府是一定要管而且也管得了的,否则就似有失职之嫌。
除了上述党纪政纪规定,对逯副局长的处理,还可以参照十年前河南省的一起官员“因言被责”案例:兰考县县委书记宗家邦,因在喝醉酒状态下对记者口出狂言“焦裕禄精神我一听就烦”,被开封市委免去县委书记职务。与宗家邦酒后失言相比,逯军副局长在清醒状态下说出那番话,性质更严重,影响更恶劣,认识态度也更消极——宗家邦酒醒之后很快认识到了错误,并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逯军则无任何悔过表现,至少是采取了鸵鸟对策。
如果竟然没有哪个部门“管”得了他,或者对其错误言论无从定性,岂非咄咄怪事?